圖書列財產帳

      
一、有關法令:
行政院主計處90年11月5日「研商財物標準分類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二、處理方式:
1.符合「圖書館法」第4條規定之圖書館(國家圖書館、公共圖書館、、大專校院圖書館、中小學圖書館、專門圖書館)其所
購買圖書無論金額大小皆列為財產。至於其所購雜誌,經圖書館認定,具有典藏價值者,列為財產。
2.其它機關或非「圖書館法」所規範之圖書館、圖書室或閱覽室等, 依現行財物標準分類有關財產及非消耗品之規定辦理登
帳。
3.圖書之最低使用年限已改為3年。

三、補充:
980608、09財物研習會上課資料
多物一卡(一物一卡原則之例外)
財產以由財產管理單位管理為原則,惟實務上,為因應機關組織編制特殊必要,或業務需要,如因委辦計畫取得財產由業務單位人員管理、資訊設備由資訊單位統籌分配調度管理、專業圖書館由專責人員管理圖書財產等,財產管理單位僅就總帳登錄控管。爰配合修正機關財產管理工作,得交由各有關單位分別管理。必要時,簽請首長核定分工事宜之彈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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