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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 利用BT、Emule等P2P(點對點)傳輸軟體下載及上傳他人著作法律效果之說明

Posted by gustav 
[網路著作權] 利用BT、Emule等P2P(點對點)傳輸軟體下載及上傳他人著作法律效果之說明

分類標籤: 法律
Title:利用BT、Emule等P2P(點對點)傳輸軟體下載及上傳他人著作法律效果之說明
Source: NTHU-Life info
Link: http://www.nthu.edu.tw/Hot-New/property/P2P.htm & http://www.tipo.gov.tw/

        
  按BitTorrent(以下簡稱BT)、Emule為新一代的P2P(點對點)共享傳輸軟體,依其設計的功能,每個使用者在利用此軟體下載他人著作的同時又可支持別人下載,因此,「下載的人越多,速度越快」(例如使用BT軟體傳輸電影最快僅需五分鐘,即可完整下載一部電影),此一特性,使BT軟體推出以來成為網路上資料交換相當受歡迎的工具。
        
  我國著作權法為配合數位科技發展及國際公約的要求,對於著作財產權人除既有之「重製權」等權利外,已明文增加賦予「公開傳輸權」。如果民眾利用BT軟體,任意自網路下載圖片或影片等著作,因該等軟體之特性在於下載的同時可以支援別人下載,故任何下載(即重製行為)動作可能同時構成傳輸(即公開傳輸行為),雖然此種傳輸動作並非民眾所能控制,且每個人事實上只傳輸著作之一部分,惟此種以多數人共同完成之公開傳輸行為,仍屬一個共同公開傳輸他人著作權之行為,如權利人依法告訴,該多數人均有共同負擔法律責任之可能性。易言之,民眾自己利用BT軟體,自網路下載而同時構成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雖不是以架設網站供人大量下載之侵害方式,惟此等網路上之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相當有限,仍會造成侵害著作權人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至於網路上流傳「BT下載者不構成違法…」之訊息,與上述說明不符,應予釐清指正。
        
  按於網際網路無遠弗屆,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影響深遠,除著作權法已明文規定合理使用外,成立合理使用空間相對有限,構成侵害著作權的可能性極高。故智慧局呼籲民眾應避免於網路上任意下載或交換他人著作,以免誤觸法網。
        
參考網站 http://www.tipo.gov.tw/ ,著作權組之「著作權書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