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管理相關名詞定義

      
一、財物 ( 財產及物品之總稱 ) :
1.財產:除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外,包括「金額超過一萬元以上 且 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及雜項設備」。
2.物品:指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或使用年限未達二年之設備、用品
等。並按性質、效能及使用期限分類如下:
(1) 非消耗品:指物品質料堅固,不易損耗者,如事務用具、餐飲用具、陳設用具等。需入帳管理。
(2)消耗用品:指物品經使用後喪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價值者,如事務用品、紙張用品、衛生用品等。自行登帳紀錄即可。

二、使用年限:
1.係就全新之「財產」,估計其在正常使用情形下, 最低之使用年限,「物品」則不訂定使用年限,參考「財物分類標準」。
2.非消耗性物品使用期限部分,依下列原則訂定(依行政院主計處94年1月18日研商非消耗性物品相關規定執行疑義事宜會議決議):
(1)比照財物標準分類中相類似財產之使用年限。
(2)無前款資料者,由機關依其質料、性能、構造及用途,自行酌定。
※ 故非消耗品年限不能都設成兩年。
3.消耗品不定使用年限。

三、財產增加:
財產、非消耗品需登帳列管。

四、財產報廢:
財產已逾規定使用年限,失其原有效能,無法修復或修復不經濟者,由財產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報廢申請,並依規定繳交廢品。 (註: 若財產已逾使用年限,但仍可繼續使用,應延後辦理報廢。

五、特殊報廢:必須專案陳報中部辦公室 (核轉審計部)准予報廢,包括如下情況:
1.財產未達規定使用年限。
2.財產已逾規定使用年限,但單價超過 1500萬元(財產單價達1500-3000萬元時,需報中部辦公室核定;單價超過3000萬元時,則報經中部辦公室轉審計部審核)。
3.因災害、盜竊、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財產毀損。

六、財產移轉 (校內):
財產使用單位或使用人異動。

七、財產撥用 (校外):
財產管理機關異動。 (國有不動產以外之財產,經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報行政院核准撥給同級政府機關者)

八、財產盤點:
全面財物清查。財產及非消耗品每年度至少盤點一次,並作成盤點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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