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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政府案用一定比例原住民合憲

標政府案用一定比例原住民合憲

分類標籤: 原住民
標政府案用一定比例原住民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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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自2014年4月18日中央社台北報導
興農公司、壹傳媒出版公司、蘋果日報公司及台灣高鐵公司,各因參與政府採購案且進用原住民人數不足而須繳代金,4家公司不服聲請解釋。

大法官做出719號解釋,認為並不違憲(合憲),理由為營業自由受憲法保障並未受到侵害,爭執的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及政府採購法第98條兩法條規定,是為貫徹憲法保障原住民族意旨,維護重要公益,目的正當,且要求進用比率僅1﹪,比率不大,對廠商選用原住民的負擔尚無過重之虞。

未達進用標準者,按每月基本工資標準繳納代金,對廠商營業自由的限制並未過當,兩法條的規定對廠商財產權的限制與所維護的公益間沒有失衡,也未牴觸比例原則,且公司規模以百人為界線,是鑒於原住民於就業市場常處於相對弱勢,所採取的分類與所欲達成的目的間具合理關聯,與憲法平等原則也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