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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納廣播

新版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納廣播

分類標籤: 原住民
自由時報 2014/04/14        

新版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納廣播

記者:凌美雪

行政院上週通過文化部擬具的「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將法案名稱修正為「公共廣播電視法」,公視基金會名稱也將修正為「財團法人公共電視廣播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簡稱公廣基金會。該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並撤回前送立法院審議之修正草案。
原「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是前行政院新聞局於民國101年2月擬具,並於同年4月2日函送立法院審議在案。文化部成立後,為符合「公廣集團」的內涵,邀請媒體觀察團體、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重新研議,而有此次修正的新版本。
新版草案修正要點除名稱修正外,並增訂政府得指配電波頻率、核發執照供公廣基金會經營電台,不受預算法第94條之限制;同時明確規範客家電視頻道納併由公廣基金會運作的定位,且公廣基金會得受委託播送原住民族電視台的節目及廣告,不受廣播電視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增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應同時轉播公廣基金會經營之無線電視台頻道節目及廣告。
在董事會的部分,將董事人數修正為11人至15人;另增訂董事會組成應兼顧原住民及客家族群之代表性,並調整董、監事評選審查門檻標準。董事出缺總額逾原聘任總額之1/3、原住民籍或客家籍董事各未達1人時,應即進行補聘。
此外,增訂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聘時,得延長其職務至新聘董事就任時止;董事如有使公廣基金會受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時增訂公廣基金會董事長得兼任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董事長,兼任之職務應為無給職,且不得支領任何名目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