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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辯護 落實原民法律權益

文化辯護 落實原民法律權益

分類標籤: 原住民
文化辯護 落實原民法律權益
2013-02-05 01:29 中國時報 【梁家贏】
 針對今年一月二十五日所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新法,筆者認為乃是確立原住民在偵查及審判中有提出文化辯護之律師倚賴權,且修法乃實現憲法增修條文之基本國策,特別具有意義。而有批評質疑這樣的立法是把原住民特別標籤化,有歧視之嫌等,筆者有不同看法。

 新法規定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的被告如果是原住民,在審判中沒有律師,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另外,原住民於偵查中沒有選任律師,檢方跟警方應該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且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因此,立法者呼應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在刑事訴訟程序上特別保障原住民之地位,讓原住民的文化習俗能透過律師辯護提出,應無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之處。憲法上的平等原則並不禁止立法者為了要促進實質平等及多元文化主義,讓少數族群享有特別的保障。目前也有許多法律對原住民的處罰有不同的規定,如《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以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台灣原住民的犯罪問題,一方面是統治者掌握定義犯罪的權力,因而將有別於主流文化價值的原住民傳統行為模式,定義為犯罪行為。另一方面,則是長久存在於原、漢民族之間文化傳統的差異性與價值觀的矛盾衝突所導致。我們也看到在原住民青年湯英伸死刑案件中,法官似乎完全沒有考慮他在漢人社會中被歧視跟被剝削的生活環境及成長過程而判處死刑。在許多案件的刑事案件中,原住民身分似乎被司法實務視而不見,甚至在阿里山鄒族頭目的蜂蜜事件,法官認為「這部法律,拿到玉山也是一樣!」

 本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法特別針對偵查中以及審判中經通常程序起訴之原住民保障其律師倚賴權,乃是憲法多元文化精神的展現。除了形式上保障原住民於偵查審判中有律師為其辯護外,筆者認為更應該進一步推導出原住民有提出文化辯護之權利。文化辯護在美國法律實務比我國常見,乃指少數族群的被告在訴訟中主張自己的行為因為受到文化習俗的規制力影響,故欠缺故意或罪責,應被判處無罪或減輕刑罰。原住民如何將自己的文化習俗,透過律師協助提出文化抗辯事由,將是未來原住民在刑事訴訟上獲得確實有效保護之重點。

 筆者所任職之法律扶助基金會也由董事會決議,針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或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得不審查資力。另外從今年開始,被告為原住民之刑事案件,在部分地方法院均由原住民專庭或專股審理。期望透過本次修法及相關措施的實施,台灣司法實務能更加重視原住民提出文化辯護的律師倚賴權。

 (作者為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務處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