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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身分認定大浩劫

原住民身分認定大浩劫

分類標籤: 原住民
原住民身分認定大浩劫

2011-6-23 22:49 作者:李玉蕙Eli.Takesi 8



看到媒體報導一則有關原住民身分認定問題,故事中敘述著一個未滿40歲排灣族不孕夫婦收養當時才2歲大非原住民小女孩,因要取得原住民身分而引起社會關注。

姑且不問其小女孩身世及領養過程,但這名叫Salong小女孩確實在快樂且有愛心的收養家庭中成長了,而這對排灣族夫婦除了解決台灣的社會問題外,也在考量「兒童最佳利益」下完成領養,算是功德圓滿。

但可否取得原住民身分是非常嚴肅的問題,除了受原住民身分法之法令限制,還牽涉民族血統、收養者年齡限制及取得原住民身分後拋棄等現實問題,而非單純民法認定之收養條件,二法所規範的標的及層次截然不同,也就是說《民法》所規範是對收養者條件的限制,而《原住民身分法》是在規範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認定標準,兩者不能相提並論。

從報載轉述內政部官員說民法屬於上位法,原住民身分法這種特別法,不應牴觸上位法。依民法規定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不分族群),是對收養者條件的規定;然而,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2項規定「未滿7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40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是在規範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認定標準,二法並無收養法令上的不平等,何來的牴觸與不合理?

反倒是當年要立原住民身分法時,原民會訂定限制收養者父母須年滿40歲且無子女,而當時被收養的子女要未滿7歲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此限制條件令筆者甚為好奇,為何定40歲,而非30或50歲,讓人誤以為是要解決不孕夫婦領養子女的身分問題,那麼筆者要問的是「40歲」年齡的實證論述是什麼?或者,就如原民會發布媒體,當時是擔心某些人企圖以被領養方式,取得原住民傳統領域後,再解除領養關係,那麼其立法動機就非常清楚,是防範投機者的限制手段。若因個案而修法,原住民身分法的認定標準將面臨不斷修法的辯證浩劫,原民會也會為了「你是或不是原住民?」的問題紛紛擾擾,永無安寧。

又原住民身分法第一條規定:為認定原住民身分,保障原住民權益,特制定本法。端看上述立法意旨,原住民身分法係在「保障原住民權益」,所以,認定的限制就不僅限於收養者,還有結婚、離婚、死亡及非婚生子女之取得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之各種條件限制。

而血緣是區分民族邊界的要件之一,目前,台灣原住民族因通婚而致使血緣中1/2、1/4甚或1/8的原住民血脈者日增,中央原民會在此關鍵時刻應深刻檢討族別認定方法,否則台灣原住民族會因《原住民身分法》將出現「概念民族」,變成一個完全沒有原住民血脈的原住民。

(前台北縣政府原民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