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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自治立法Q & A

原住民族自治立法Q & A

分類標籤: 原住民
原住民族自治立法Q & A

2011-5-12 21:58

作者: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




■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
Q1:什麼是原住民族自治的內涵?

A1:依憲法增修條文及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所指,原住民族有自由決定其政治、經濟、土地、規範、社會及文化發展的權利。政院版自治法僅保障表象的文化權給原住民,而其他權利屬於縣鄉政府機關甚至中央部門來掌控。也就是說,政院版自治法保障目前原住民族權力被侵害的現狀,相較原基法不但降格,甚至限制了各項權利的爭取空間。實質自治的內涵並沒有被政院版自治法所納入。

Q2:為什麼說空間合一的行政院版本自治法不是實質的自治?

A2:行政院的立法原則是「對現況影響最小化」,那就是停留在原住民族權利被剝奪的現況中。其中「不變動現行各地方自治團體行政區域」,故「空間合一原則」就是原住民空間在既有行政區域中被架空,連平等分享都算不上,而「權限分工原則」就是原住民族自治權限被中央到地方大小團體機關侵吞,而非伙伴平等關係。事實上政院版自治法,根本就是要阻止原住民族實質的自治!而原民會是踩在被給定的圈套裡,雖掙扎求突破,結果卻愈陷愈深,最後只能以先上一壘的說法來給自己下台階。

政院版自治法就是自治區附屬在縣鄉轄區,且第9條規定籌辦需經鄉鎮代表會以及市議會同意,但第21條規定狩獵、林產、礦土及水資源仍需受現有法規之規範,原住民只有狹義文化權,而土地開發利用,仍由地方政府及利益集團所操控,與現狀無異。

Q3:政府說原住民族自治要先上一壘?但有什麼影響是他們沒說的?

A3:先上一壘就是先走一步再說的意思,卻未妥善思考對未來造成的衝擊,究竟是向前還是向後走?政府說未來可以再修法,但為何就將法案擬定成一次到位、處處限制?且立院修法困難重重,有一種護航說法是說「先求有再求好(修法)」,這只是企圖誤導民眾的口號,如果先求的是傷害,怎會有求好的機會?制定法規,應該一開始就求好(較完善的法案)再求逐步落實。即使上一壘也只會是殘壘,因為遊戲規則已限制向前推進,規定不得回到本壘。

Q4:為何政院版自治法不能解決原住民族當前的各種問題?

A4:以司馬庫斯櫸木案、莿桐部落美麗灣飯店事件、偏遠國小併廢案、原住民流浪教師、五原鄉失格、莫拉克災後重建、尖石鄉比麟及高台水庫興建、東部土地開發、核廢料存放等等事題為例,均涉及自然資源、土地、政治以及居住、教育等權利,政院版自治法均無法保障原住民族擁有前述權利的自決,甚至進一步限制了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教育法等法律所擁有的前述權利,即保障了侵害原住民權利現況的維持以及惡化。

政院版自治法無法解決原住民族權利被侵害的各項問題。

Q5:為何要爭取原基法的落實而非陷於自治法的搶通?

A5: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文化、教育、建設、社福醫療、土地利用與環境資源等權利,是特別法的位階,而政院版自治法原本應依原基法來訂定,卻從屬一般法令,在內容上自我設限,將土地劃出由目前的各級政府管控,不宜強行通過。

政院版自治法限縮原基法的作用,讓自治權縮水,且難以改正,反而應爭取落實原基法,投注資源推動自主型自治,修改現有相關法規與訂定原住民族相關子法。

Q6:一定要在這個會期通過自治法嗎?

A6:目前行政院原民會積極培訓宣傳班,以魚目混珠、包裹糖衣的方式宣傳政院版自治法,並未將諸項疑點與可能發生的問題告訴大眾,另以立法院難再有通過之契機來恐嚇,事實上國民黨始終在立法院佔有多數席次,未來仍有機會推動,不宜在缺乏原住民社會普遍了解與認同的情形下草率立法。

由於政院版爭議太大,不一定要在這個會期草率通過,免得像莫拉克重建條例引發更大爭議。

Q7:政院版自治法有自然資源權嗎?

A7:政院版自治事項中雖列有「自然資源管理」,然而欠缺管理規範制定權,縱然有部份特定資源核准權,也只是下位的執行機關,不具自然資源權,不算自治;而這樣的管理事項,政院版甚至還列有監控條款,隨時可以行政裁量加以廢止。整部政院版皆不尊重傳統習慣規範,根本不是民族自治。

政院版自治法沒有自然資源權。

Q8:政院版自治法有土地權嗎?

A8:土地權包括的範圍極廣,擁有、利用、管理權為基本大項,擁有權的部份,另需以土海法處理,但是自治法涉及權利主體,若不尊重傳統習慣規範,必然影響擁有。政院版自治法雖列有土地利用管理事項,但限制在前述自然資源管理範圍,對原住民族生存發展、社會文化延續極其重要的權屬制度、區域規劃,以及營建、發展等全方位的土地利用管理,顯然完全沒有,而就自然資源方面,已如前述,僅能執行,無實權,並受監控。原住民族自治就是要重新恢復歷來與土地、而今被剝奪的關係,政院版阻斷原住民族恢復與土地聯結之路,成為延續剝奪的工具。

政院版自治法沒有土地權,還可能影響土海法接續讓渡土地權。

Q9:建議立法院應如何審理?

A9:行政院版原住民族自治法,實質規範原住民族自治權,涉及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而有違憲法「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之規定,復限制原住民族意願表達之程序及內容,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由於涉及違憲違法爭議,立法委員應要求退回重擬,以維護憲法及法律之尊嚴。

積極要求政府依據原基法規定,參酌各種自治法草案版本,擬定計劃、編列預算推動各項自治相關及預備工作,立即促成並協助各原住民族召開自治籌備大會,肯認原住民族自主自治組織。要求落實原基法,確保其特別法法律位階,以免屬原基法之各項子法(包括真正的自治法),均被排擠與降格,而無法保障原住民族權利。

Q10:爭議之下,總統的競選承諾,建議立法院如何解套?

A10:其實草率通過爭議極大的自治法,反而讓原住民及社會大眾覺得總統是沒有誠意,是玩假的。既然馬總統政見說試辦,而各版本自治法都有不足之處,何不將法案定位為「試辦條例」,並不得排除其他自主性提出的自治方案。讓願意接受該試辦方案的族群先行,卻不會因此而綁死了整體原住民族自治的未來性。


爭取真實自治,關注立院之役
為了即將來臨的選舉考量,從上而下、不顧學者專家與社運團體一再反對,去年9月強勢通過的行政院版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可能在接下來6月中立法院本會期強行闖關。到目前為止兩次朝野協商中,83條僅只8條達成協議,可見該版本問題叢生,爭議不斷。

但是在國民黨佔絕對多數的立法院中,我們不可掉以輕心,讓立法院貿然通過這個加深宰制、瓦解自主性的原住民族自治法案。這部虛假自治法的目的,只是為了消除原住民族追求真實自治的可能性!

針對自治法草案的最後一次協商會議,我們應該要積極表達反對的聲音,要求立法院應停止審查現行版本,並退回行政院重擬符合所有原住民族真正需求的自治法案。我們擔憂,一旦這個行政院訂下的自治法草案通過,原住民族自治在沒有地位、實權與財政的情況之下,將沒有未來!不僅如此,原住民族守護鄉土及傳承教育文化的權利與努力被否定,對於影響原住民族的開發計畫或政策,無權過問,也被限制表達意見,因為在現行版本中的自治區地位,連最低位階的地方自治都不如!

我們邀請關注原住民族未來發展的朋友們,在5月13日(五)上午一起到立法院門前,共同關注本會期最後一次自治法草案的協商過程,勿讓這個缺乏民意基礎,也不符合原住民族需求與期待的空殼自治法草案草率闖關,讓長久以來原住民族以血淚爭取的真實自治理想,幻滅成空!

集合時間:5/13(五)上午09:00

集合地點:立法院門口

發起團體:爭取真實自治聯盟

連署單位: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泰雅爾民族議會、賽德克族民族議會籌備會、八八水災高雄縣原住民部落再造聯盟、Pangcah守護聯盟、嘉蘭自救會、台灣原社、刺桐部落、富山社區發展協會、大龜文王國阿朗壹盟部勇士團、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教委員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台灣原住民族學院促進會、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台灣原住民族非政府組織聯盟、宜蘭縣崗給原住民永續發展協會、嘉義縣阿里山鄉山美社區發展協會、南投縣噶哈巫文教協會、臺灣原住民族主體聯盟、蘭嶼在台協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屏東縣霧台鄉愛鄉發展協會、玉山神學院等……擴大連署中

行動聯絡人:龔靖雯0910-738-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