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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台應回歸原文會

原民台應回歸原文會

分類標籤: 原住民
原民台應回歸原文會

2011-04-13 中國時報 【洪清一】

 立法院日前審查《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再度論及原住民族電視台之定位與歸屬問題,論點不一。但就原住民族之傳播權而言,無論是國際原住民族人權宣言或我國原住民媒體權之法制建制,原民台均與公共電視屬性不同,實應回歸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原文會)經營。

 二○○四年原民台開播,是為我國實踐原住民族傳播權的里程碑。但因相關法制尚未完備,六年來,一直處於委託經營的局面,無法穩定的發展。目前,原民台是委由公廣集團經營,但是,公廣集團的公共性理念與原民台所擔負之復振原住民族文化和培力族群自主性的功能有一定的落差。負有決策權的公廣集團董事會僅有一名原住民董事,目前更陷入本身的政治紛擾和結構困境,而無暇顧及原民台的功能發揮和人員發展。

 事實上,原住民族媒體權的理念已清楚呈現在我國相關的法規建制中,《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二條就規定:政府應保障原住民族傳播及媒體近用權,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規畫辦理原住民族專屬及使用族語之傳播媒介與機構。此外,《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為設置原住民族專屬頻道及經營文化傳播媒體事業,以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及接受私人或法人團體之捐助,成立原文會。

 而《原文會設置條例》第一條便明訂其宗旨為「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經營原住民族文化傳播媒體事業」。因此,原民台雖因之前相關法制和基金會建制未能完備而每年簽約委託經營,現在正是立法院應明快決議歸正其結構,由相關法制中規定之原文會來經營。否則,豈不陷於有法不依的錯亂之中,不但傷害原住民族的傳播權的合理發展,更傷害原民台員工的穩定保障。

 原住民族傳播權是復振原住民文化的關鍵,因為原住民族擁有自己的族群媒體經營權,才能重視使用及發展自己的語言,維護原住民族的媒體近用權和發聲權;提供意見論壇,維護其言論自由並展現主體性。同時,也才能夠矯正社會和主流媒體中的刻板印象和歧視文化;真正落實原住民族自主培力、主體開展及文化復振的目標。台灣原住民族的文化復振必然是台灣文化多樣性發展的最寶貴資產。

 因此,要讓傳播權回歸原住民族,並符合現有的法制規範,原民台實應儘速回歸由原文會自主經營,並要求其人事、經費、制度、節目甄選及節目評審委員組成方式等,均透過公開、透明化的機制,以確保原住民族之媒體近用權與發聲權,達成政府發展原住民族文化權的最終目標。

 (作者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東華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