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已完成簽署
兩岸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三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的簽署事宜,已於本(11)月16日下午18:00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陳主任委員分別與大陸「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的正職首長,以互遞方式完成簽署。金管會表示,三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將俟雙方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後生效,但最遲不超過簽署之日起 60日內。金管會將依行政程序,將三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陳報行政院。
金管會表示,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簡稱MOU)是金融機構從事跨境經營業務時,母國監理機關與地主國監理機關同意相互交換意見,協助彼此履行金融監理職責,並將此一瞭解,以備忘錄方式保留,是國際間建立監理合作關係最常見的方式,我國已經與34個國家或地區的金融監理機關簽訂39項瞭解備忘錄。同時,瞭解備忘錄只是提供雙方相互合作的基礎,不具備法律約束力,三項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的內容,也是如此。
金管會強調,三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的內容,都是依循國際慣例來處理,主要包括資訊交換、資訊保密、金融檢查、持續聯繫及國際金融海嘯發生後各國關心的危機處置。重點如下:
1. 資訊交換:範圍限於對金融機構進行合併監理所需資訊、金融監理法規制度相關資訊,但不包括客戶帳戶資料。
2. 資訊保密:對於所取得的資訊,僅能供監理目的使用,並應予保密。
3. 金融檢查:雙方可以對己方金融機構在對方境內的分支機構進行檢查。
4. 持續聯繫:雙方可舉行會談,並鼓勵進行人員交流互訪。
5. 危機處置:對於一方金融機構在對方境內的分支機構發生經營困難時,雙方應協調共同解決所面臨的問題與障礙。
關於國內金融業者所關切的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問題,金管會表示,在三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生效之後,國內金融業者就可以提出申請。未來金管會將可依據三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對國內金融機構在大陸地區的分支機構進行有效監理。
此公告原文請見:
金管會新聞稿 2009.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