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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巴之火:一種錯置(上)

庫巴之火:一種錯置(上)

分類標籤: 原住民
庫巴之火:一種錯置(上)

2011-4-21 23:03

作者:巴蘇亞‧博伊哲努


這幾年來,常有機會回到自己的部落,偶而也能藉著公務、田調或純粹休閒的旅程經過或暫住原住民部落。

這些夾雜著嚴肅、輕鬆心情的旅行,原本無需牽掛什麼,卻被一種現象深深震撼著:部落某一家的茶園或竹林,甚或是土地被漢人租了或是藉著某個人頭買了(法律上非原住民是不能租或買原住民保留地),因為地主想要買一輛車或者是孩子就學,甚或是出了意外、重病急需一筆應急的款項。

行遊於觸目都是美景而交通便利的山區部落,或者是依山傍海的花東海岸公路兩側,一棟接著一棟標榜自然、美麗與悠閒的民宿在遠近的山坡上招手;詢問主人來歷、身分,絕少有原本是這塊土地的主人,遑論原住民。

想了解這些土地怎麼變賣、失去的?同樣的答案全在中研院、國家圖書館等收藏的「番」漢土地租、讓、售契約文件。其精密而細膩的設計流程,在不少歷史、土地研究者的學術報告中都可一窺其全貌。

只是現在的原住民可能不必再遭遇粗魯、詐騙的土地掮客,而是碰到溫文儒雅、嚮往自然美景或者是純粹追求寧靜悠閒日子,有禮貌的人士。不過,到最後土地資源一樣是丟掉了。

台灣原住民對於土地的觀念與操作的方法,是導致自身土地不斷流失的主因;加上國家法令的僵化、財團與私人的唯利是圖,終於造成原住民土地的大量流失,也使許多原住民因此離鄉背井、流浪於都會的角落。傳統山區部落的土地不屬家庭個人,而是歸於族群、部落、家族,即所謂集體擁有的方式。

部落家族的成員,可以在屬於部落家族範圍的土地上,以某種形式宣示:將使用該塊土地。其他成員即不會再以該土地作為選擇利用的標的;利用2、3年後,使用者見地力漸乏,就會選擇暫時離開,讓土地再長草木,恢復生氣,數年後會再有人前來擇地。距離部落較遠的採集、漁獵區域亦屬於部落家族,他族不能進入。

這種依據默契而形成的粗略的土地分配方式,一直延續到20世紀1970年代前後政府訂定保留地法規之後才有重大的改變。這些法規要求原住民定耕,並須在土地上種植作物若干年以上,始能登記為自己的土地,而習慣在大範圍土地游耕的原住民首次得要適應在一定的面積上耕作的形態,更要學習維持土地已然劃定的界限,越界就是侵佔他人的土地,那是違法的;這種變化讓原住民一時之間難以適應。

平地區域如阿美族在花東的土地非屬保留地,其祖先卻早就在該地區耕作漁獵千百年,但後到的國家卻主張所有土地為其所有,有權處置所有的土地,於是乎許多阿美族人的土地在未被知會的情況下,劃歸國有;後來更分配到國防部、退輔會、林務局、台糖等部門,這是大量阿美族人後來移居都會的主因。

有些人誤以為是原住民愚笨、懶惰,所以自己的土地、家等都無法守住,事實上最主要的原因是原住民族對待土地的方式;即部落土地倫理迥異於漢民族文化型塑的國家法律。

當漢民仔細分割土地,以其位置、地形、地質等條件,用坪為單位炒作地價時,部落原住民猶然以遞傳千百年的大地之母、聖山、起源之地、禁忌之地、遷徙遺址、某宗族之地等觀念與口碑,歌頌土地山林溪流的恩惠。(下週續)

(文化大學兼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