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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公務員─從考績法改革談起」

Posted by wissen 
「理想公務員─從考績法改革談起」

分類標籤: 學校公務員
公務員實則是為民服務的公僕,應有「爾俸爾祿、民脂民膏」的認知,具備專業知能、職業道德及同理心,克盡本分,為民服務。

考績法的制訂是一種管理手段。俗謂:「不患寡而患不均」,考績法必須先能公平、公正,繼而才能發揮其獎優汰劣的積極作用。

就公平、公正面而言:

1.以常態分配的概念來訂定考核等第並如實考核:即最好的和最壞的應佔少數,而中間無功無過的為最多。應就這三者訂定合適的等地,並如實考核,而非限定考核等第比例,未審先判。

2.訂定客觀的考核原則標準:如納入出缺勤記錄、進修時數等。

3.適合各機關單位的詳細考評標準:各個機關性質、員額、人員組成等皆不同,應各自「詳訂」公平公正的考核方式、規則送交上級審核。

4.建立個人的考績檔案:功過皆有紀錄,並讓當事人有為自己紀錄申辯的機會。

就激勵方面而言:

1.針對以常態分配的概念來訂定的考核等第,制訂合適的獎勵:達到既定目標者為「A」,未達績效者為「A-」,特優者為「A+」,績效劣者為「B」。訂定合理適當的獎勵。

2.達到特優(A+)的目標要能預見、可達成:明訂需有重大貢獻、事蹟、全勤等條件。

3.升等採累積方式,使之更具獎勵效益:以點數計算每年拿到的考績,累積達幾點即可升等,不受年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