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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賦人權

天賦人權

分類標籤: 人生意義
你讓自己的權利睡覺嗎?
        
凡是人都會爭取權利,甚至是爭取越多越滿足,但在日常生活中,一般所追求或所爭取的權利,大部分都是在肉體所需的有限物質或名利;冷眼觀看在法庭上,每日層出不窮的訴訟案件,不都是如此嗎?很多人不知道「天賦人權」,我們可以無限量的爭取也必須爭取,才能夠滿全我們的無限慾望。
一般所稱的「天賦人權」 (Natural and legal rights,自然權利),源於拉丁文 jus nafural,譯為天賦人權是很確切,指自然──天──賦予人的權利,是白白的給予,並不由人為的法律或信仰賦予,係古希臘探討的自然法理論。文藝復興以來,成為西方法律與政治思想的重要議題。17、18世紀,荷蘭的格老秀斯、斯賓諾沙,英國的霍布斯、洛克,法國的伏爾泰、狄德羅、盧梭等,都曾對這一思想發表重要的論述。現在天賦人權常被解釋為生存平等權、生命權、自由權、幸福權以及財產所有權,如此的理解,都偏向形而下,是不完全的。我們有理性有思想的人,若經沈思探究,不難知道人有更深一層的「天賦人權」。
 「天賦人權」雖然在日常生活中大家掛在嘴邊,但鮮少人真正用心去探究天賦人權的性質?天賦人權的來源?天賦人權的內涵?
   天賦人權的性質──既然是天賦的,必須是絕對的,是人人都需要的,是普遍性的──人人都平等可以爭取得到的。權利是要靠自己認識,運用一定的規律去爭取、獲得。
  天賦人權的來源──既然是天賦的,就是「天」所給予的,不能只講自然給予,自然的來源又是誰?能給予人權利的「天」必然要有位格,是活生生的「天」,那就是所謂的造物者,或稱謂「天主」或「上帝」,或稱謂「道」。絕不是受造的有限物質的天,或是所謂的「自然」,因為所謂自然也是造物者所創造的受造物的規律或準則而已。
  天賦人權的內涵──賦給人權利的主人,既然就是造物者天主,要把東西(權)給予人,其主人就必須是先要有該東西,而且必定是有足夠的東西,才有能力給人,才能將擁有的東西(權)給人,並且也要他願意並捨得讓給人分享。
  若以人有限的理智要知道造物者天主為什麼要賦予人權利?賦予的權利是什麼?那就要運用很多的假設,又不一定有人能肯定其確實的答案,諸如眾多的哲學家,甚至佛學中的假設都是──運用所知的知識來作探討研究,所以有各門派的學說,眾說紛云。
運用哲學再透過神學,運用啟示的啟迪,人類可經由啟示,獲得確切的答案,造物者給人的權利,就是所謂的「天賦人權」,這權利就是造物者天主他本身擁有尚且是無限的擁有,也就是造物者天主的屬性或內涵。
造物者天主因著愛之廣披,特別展顯他無限的愛,並賦予人權柄──「天主於是照自己的肖像造了人,就是照天主的肖像造了人;造了一男一女。天主祝福他們說:『你們要生育繁殖,充滿大地,治理大地,管理海中的魚、天空的飛鳥、各種在地上爬行的動物!』」(創1:27~28)「上主天主用地上的灰土形成了人,在他鼻孔內吹了一口生氣,人就成了一個有靈的生物」(創2:7) 。這啟示了天賦人權的由來。
天賦人權就是造物者天主所擁有的屬性──肖像,就是以天主在人的鼻孔內吹的那口生氣,用以表達他將他的屬性賦予人類,要人能分享他的屬性。天主的屬性,概言之就是:一、無限性命;二、全能;三、全知;四、全善;五、完全的自由。以下簡述天主的屬性,亦即是天賦予人的權利。
一、無限性命
造物者天主,他的屬性是無始無終的「自有者」(谷3:14,依40:28;43:10~13,44:6…等),「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獨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老子第二十五章);「天下萬物生於『有』,『有』生於『無』。」(老子第四十章);「『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有。」(老子第四十二章)。莊子天地篇:「泰初有無,無有無名;一之所起,有一而未形。物得以生,謂之德;未形者有分,且然無間,謂之命…」創世紀第一章──「在起初天主創造了天地。大地還是混沌空虛,深渊上還是一團黑暗…」。易經太極之先有無極,無極乃無聲無臭,無極生太極,太極為已落陰陽……。有陰陽即發生相對的物象。此四經典有異曲同工之吻合。
上述對造物主天主的探究,和聖經的啟示對應,可證實造物者的無限性。──就是老子所說:「道可道,非常道」,但是我們還是要盡力去了解無限的道。因著造物者天主的無限性,所以他的屬性(內涵)也都是無限的。造物者本身就是愛,因他的愛是無限的,所以因著他無限的愛,才以他的肖像造了人,讓人分享他的屬性,也分享他所創造的萬物──他所創造的萬物全都是要給人分享運用的。
造物者的無限性,並讓他的無限性(善)分享於人,就讓他的肖像──人,擁有「無限的慾望」,以追求分享他的無限生命,謂之性命;性命即從天主而來,性命即人的生命和造物者天主的無限生命相結合,這是他給人的恩寵,故中庸云:「天命之謂性,率性之謂道。」其意甚明。因著造物者天主的「愛」無窮,他除了讓人能分享他無限的生命,他把他所有的屬性(他的所有)都希望人類能分享,這就是造物者天主無止境的愛。──「若是天主偕同我們,誰能反對我們呢﹖他既然沒有憐惜自己的兒子,反而為我們眾人把祂交出來了,豈不也把一切與祂一同賜給我們嗎﹖」(羅8:31~32)
二、全能
全能,無所不能也是造物者天主的屬性,創物者天主以他的全能創造了宇宙萬物,其宇宙萬物的理則神奇奧妙,是所謂的玄之又玄,浩瀚無邊,因著他無限的愛,也把參與造化的工程──工作的能力和使命賦予我們。
造物者天主創造了萬物以後,自我欣賞,都稱好,最後把他的受造物,交給人治理管理──「你們要生育繁殖,充滿大地,治理大地,管理海中的魚、天空的飛鳥、各種在地上爬行的生物!」(創1:28)。這是造物者天主賦予人工作的使命;提昇人參與天地之化育,人何其光榮!能參與造物者天主的化工,所以,工作變成人的權利,也是人的義務。再從聖經的啟示看,工作不但是人的權利,也是造物者賦予人類的使命,人才堪稱為萬物之靈,擁有所謂的天命──天命之謂性,所以了解工作意義的人,知道工作使人參與在造物者全能的屬性當中,是使命,是天命,是性,是神聖的,所以誠心的接受使命工作,是有榮幸分享其愛,不能說是辛苦。
再從能力的巧妙看,人要參與工作必須先學工作技能,而後有技巧,再進到靈巧,至於造物者的造化就是神巧,神巧只屬於全能造物者天主的無限的能力,從無中創造萬物。造物者的萬能,從無中生有,就是創造,而人無能創造,只有能發現他創造物中的奧妙,就已經是玄之又玄了。
三、全知
人有知的權利,乃是分享造物者的全知之屬性,就是造物者愛的分施。人所以是萬物之靈,乃是造物者天主提拔人成為他的肖像,賦予理性,人才可用理性判斷是非,辨別善惡,分辨物類,鑽研物性,探討形下、形上的道理,追求真理。
造物者天主賦予人有無限慾望,在求知欲上也是追求無限的,這當然也是造物者天主賦予的權利,但常因著人肉體的軟弱,或是身邊物慾的誘惑,而打折扣,變成是愚昧者,「醒寤祈禱吧!免陷於誘惑;心神固然切願,但肉體卻軟弱。」(瑪26:41)
所謂愚昧,乃被有限物質誘惑,被有限的物質、肉體纏住,而不能超越,變成共產唯物論的奴役。人若是認知踐行的都在形而下的界限裡,這只是「知識」而已;若人能運用理智鑽研形而上的境地,而獲得超越有限的境地才是「智慧」,希望我們在追求知的領域,都能進入智慧的境地,以分享造物者天主無限的賦予。
四、全善──至善
全善就是愛,全愛,即是無限的愛,愛就是德,造物者天主最大的德能就是「愛」,他因為愛而創造人,以分享他的屬性,因為愛,他創造宇宙萬物讓人分享。更啟示人要肖像造物者天主,追求和他的屬性一樣的美好。所以造物者天主賜予我們有無限的欲望,也給我們良知、良能以追求至善。造物者天主為愛人愛到極至,看到人的迷惘,甚至下凡到人間,親自來耳提面命,把造物者天主的愛,淋漓盡致的傾囊相授,還嫌不足,又將自己的身體、生命當做祭品,為贖我們的罪、拯救人類的性命,在所不惜──再沒有比為自己的朋友捨掉自己的生命更偉大了──完全的愛,成就完全的善──止於至善──因為他是至善者──唯有全善者才能做得到。故聖若望宗徒,他沒有辦法形容天主的愛,乾脆直接了當的說:「天主就是愛」(若一4:8)
上主就是愛,愛就是德,大學云:「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親民,在止於至善。」天德人德,故我們應效法天德,致力勵行修德,以肖似造物者天主,這是造物者天主全善(愛)的召叫,才堪稱他的肖像。
五、自由(完全的自由或絕對的自由)
天賦人權中的自由:首先肯定造物者的自由是完全的自由;也是絕對的自由。此自由亦是造物者天主的屬性之一,是讓人有行善的能力。
「自由」是人人常常掛在口邊的,也是常常在使用的,但確實用心探討其真正意義的人,並沒有那麼普遍;故人往往不會善用自由,甚至濫用自由,而把至善的造物者天主的恩物糟蹋,又敗壞自己的人格。
大前題:造物者天主是全善的,他也是全自由的,所以自由不可以違背善,造物者既然是全善,所以他的全自由就不會去牴觸他自己的全善,不然就不是全善了。
當我們確認真實絕對的價值──至善,並確認倫理善行的需求時,我們就可以確認自由的真正本質──自由的本質是行善的能力。反之,行惡(犯罪)就是違背自由的本質──自由既然是天賦人權,因為造物者天主是至善的,所以他是絕對自由,此自由必然是善的,若理解此道理,就不難理解三民主義所講的:「不妨礙別人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這句話肯定了自由的本質是善,若妨礙到別人的自由就不是善行,就是惡行。再以修養的角度看,「那裡有戰勝邪惡的能力,那裡才有自由。」然而為善的能力是由於人相似造物天主(善,天主肖像的寫照),因為被造之人分享了造物者天主的自由,行善立德是「自由」的成就──因為它走向造物者天主,肖似至善的造物者。行惡(罪惡)是自由的失敗,因為他背離、反叛絕對自由的造物者,於是降低對絕對自由的造物者天主的分享。
由上述分析,就不難明白濫用自由就是違背善,即是惡、罪行。因此可證明天賦的自由對人是一大考驗,也是最大的挑戰。絕不是無識之士所云:「只要喜歡,有什麼不可以。」常云:「爭取自由」──天賦予的人權,是無代價白白的給予我們,但人要獲得,卻是需要實踐的行動力奮力耕耘。聖經訓示我們:「天國是以猛力奪取的。」

結論:一般談論人的權利,往往掉落在人為的狹義法律窠臼之中,尤其唯物論思想的人權,更是侷限在掙脫形而下的物質面──君王、統治者──的箝制,把人的權利定義在生存權、自由權、財產權、參政權、公義權、尊嚴權等;然而權利是人與生俱來的,是天賦的人權,是造物者白白給我們的恩惠,在社會制度或政治制度出現之前,人類早就已經擁有的。人權背後的價值,是強調每個人都擁有來自於造物者天主賦予的人格(追求無限性命),而且每個人的權利都是來自分享造物者天主的全能、全知、全善,是平等的,這些權利,應該受到其他人的尊重。而造物者天主給我們自由選擇的能力──行善的能力,讓我們警醒於如何時時與造物主天主相結合。天賦給我們的這些人權,我們千萬不要讓這些權利睡著了!


摘自--涯風言論



Edited 1 time(s). Last edit at 11/15/2010 10:50PM by ruthwu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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