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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基督信仰論死刑存廢問題 / 陳文珊

從基督信仰論死刑存廢問題 / 陳文珊

分類標籤: 死刑存廢
[Source: http://www.ttcs.org.tw/~church/25.2/11.htm]

從基督信仰論死刑存廢問題


陳文珊
(台南神學院信徒神學系兼任講師)

序言

  死刑是專門施用在違反社會規範且情節重大的犯人身上,以奪取其生命權作為對其罪行的懲罰。在刑罰史上,專制者或為對付異已,或以鞏固既有社會價值為名,小至偷水果、散布不當言論,大到行巫術、縱火、姦淫、同性戀、冒瀆,及仿冒等等,一概處以死刑。又為增加刑罰驚聳駭人的效果,處死的方式常極盡殘忍之能事,包括釘十字架、火刑、斬首、投入獅口、用石頭打死等等。目前基於人道的緣故,大多數國家改以吊刑、注射,電擊,毒氣室,或槍決來處決罪犯。

  最早關於死刑的記載出現在主前十八世紀巴比倫的漢摩拉比法典(Law of Hammurabi)中。這一份最早的法學文獻依據「以眼還眼」的實質應報觀(lex talionis)來主張死刑的合法地位,「如果建築師為人起造房屋,卻沒有妥善地建築,他所建的房屋倒塌壓死屋主,那麼建築師應當處死。如果它壓死了屋主的兒子,那麼建築師的兒子必得死。」1這件事解釋了何以聖經中有多處論及死刑,甚至在舊約律法裡計有十九項行為是需要判定死刑的2。

  作為一種刑罰,死刑必須滿足刑罰成立的五項基本構成要素,即:1.有客觀的行為規範及懲處標準存在,2.它必須是針對某個踰越規範的罪行來懲罰;3.它是針對犯罪者來施行的;4.由特定的權威單位來一貫執行的;5.刑罰是一種對他人所造成的積極傷害。由於刑罰的本質是要積極使得受罰者蒙受損失,甚至經歷苦楚,故而,倫理學家波伊曼(Pojman, L. P.)說刑罰本「是一種罪惡」3。刑罰究竟是不是一個必要的合理措施?它具有道德上的正當性嗎?如果有,刑罰的範圍及執行方式須不須要倫理規範來加以限制?這些問題是應用倫理學(applied ethics或practical ethics)在探討刑罰倫理時所不得不思考的。限於篇幅,本文不擬深入且全面地檢討刑罰倫理,只要指出由於死刑的終極性,既便一般刑罰的正當性無庸置疑,死刑是不是在道德上可允許的,仍具有很大的爭議性。

  雖說福音書並沒有對死刑有明顯贊成或反對的一貫立場,早期教會幾乎所有曾論及死刑的作者都反對死刑,基督徒被勸導拒絕處決囚犯,或參與公開行刑,甚至在預知被告會遭處決的情況下,不可提起告訴。教父拉克坦提烏斯(Lactantius)便力陳,「當上帝禁止我們殺人,祂不只是禁止公眾法律譴責的暴力,祂也禁止人們視為合法的暴力。」 4 惟在教會開始試圖改善其與羅馬政府的關係,思考政府的角色及責任後,政府有權施用死刑的主張才逐漸獲得信眾的認可 5。一直到19世紀,歐洲社會經歷了人道主義刑罰學的轉向之後,死刑的議題才又開始廣受各界矚目 6。神學家及聖經學者亦開始紛紛嘗試從基督信仰來探討死刑倫理的問題,其中支持有之,反對者亦有之。

  究竟基督信仰如何看待死刑存廢問題,這是本文所要處理的問題。從基督教信仰來討論死刑倫理,其困難大多集中在二個層面上,一是對基督信仰關於死刑教導的澄清。究竟聖經對死刑有沒有一貫的立場?如果沒有,哪些經文應當被視為更具有權威性?那些提及死刑的聖經經文是否受到當時時代文化的侷限,並不具有普遍的權威性?二是應用方面的問題。基督教倫理學應如何將關於死刑的聖經教導運用到現今的社會?死刑是不是殘忍、不人道的刑罰?在現今獄政發達的民主國家中,死刑是不是還有其必要性?為此之故,本文擬先從聖經來論述,說明死刑原則上無法獲得基督信仰的證成,進而論到在當代刑罰學基礎上,死刑是違反基督教倫理尊重生命的信念的,最後擬概略介紹當代刑罰學的發展,指出死刑在實際上是既不需要,又過時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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