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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死刑執行方式論死刑存廢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國政研究報告 2001/10/15

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國政研究報告:從死刑執行方式論死刑存廢

憲政(研) 090-056 號 October 15, 2001
憲政法制組召集人 陳健民
出處:http://www.npf.org.tw/post/2/621
關鍵字: 死刑存廢 人權 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

壹、前言:

  關於死刑存廢問題,前曾引起社會各界高度的重視及廣泛討論。無論社會大眾、朝野政黨、行政及司法部門,對於應否儘速廢除死刑,都抱持保留的態度,即使是「台灣人權促進會」、「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聯盟」等組織,也不敢過於樂觀。

  廢除死刑是爭論已久的問題。十六世紀的西方學者基於「寬恕」的宗教立場,十八世紀的西方學者基於「尊重人權」的立場,都曾對死刑制度提出批判,然而這些討論並未產生廢止死刑的結果。二次世界大戰後,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對於死刑問題的闡述,也僅止於「人人皆有天賦的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尤有甚者,基於歷史、文化、法制等因素,廢除死刑對於中國人而言,更屬困難。

  本文擬從死刑執行方式的改變出發,從歷史及現實面及探討死刑存廢的可能性,期能有助於釐清死刑存廢的迷思。

貳、死刑存廢論的爭議

  生命刑為刑罰方式中最重者,故又稱為極刑。死刑乃是基於「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報復主義思想,故殺人者死。然而,由於保障人權、人道主義思想的發達,死刑是否應予廢除,成為爭論焦點。以下僅簡述主張死刑存、廢的理由:

一、死刑廢止說

  主張死刑應予廢止者認為,至少有下列五大理由:[1]

(一)就人道主義言:

  國家一方面以法律禁止殘酷的殺人行為,另一方面卻訂定法律自行殺人,不僅互相矛盾,更助長殘忍之風,有違人道主義之精神。

(二)就刑事政策言:

  犯罪行為,依近代的觀念,是社會各種環境所造成,非僅為行為人個人的原因,如此剝奪犯罪行為人之生命,並不公平。尤其死刑剝奪了犯罪人悔罪向善的權利,不符犯罪人再社會化的刑事政策。

(三)自司法實務言:

  法院的審判係屬人為,難期完美。舉凡司法人員的求功心切、證人的虛偽陳述、行為人的不實自白,均可能造成誤判。一旦誤判,死刑執行後,將無法回復。這是支持廢除死刑的最有力理由。

(四)自威嚇效果言:

  一般認為,人莫不畏死,故死刑具有甚高的威嚇效果。但是根據刑罰學的實證研究,例如1989年聯合國的死刑問題研究報告,均無法證明死刑較無期徒刑具有更高的威嚇效果。[2]

(五)就被害人立場言:

  對於犯罪人科處死刑,固可滿足報復或補償心理,但除此之外,對於被害人並無實益。若能責令被害人勞作收益填補損害,不僅較為合宜,對於被害者家屬而言,亦有避免其生活陷入困境之功能。

二、死刑存在說

  主張死刑應繼續存在者,有五大理由:[3]

(一)就人道主義言:
  犯罪人罪大惡極,若不判處死刑,可能有再度危害社會之虞。此外,只重視對於犯罪人是否人道,而忽視對於被害人是否人道,實屬有偏。另外,採行適當的執行手段,已屬合乎人道主義之精神。

(二)就刑事政策言:

  刑罰之目的固在要求犯罪人悔改向善,但若毫無矯正可能者,為兼顧社會教育及預防犯罪之功能,仍應處以死刑。

(三)自司法實務言

  法院之判決雖難免有錯誤,但目前司法程序極為慎重,尤其對於死刑案件,往往再三審理,實已盡最大之可能。

(四)自威嚇效果言

  就社會實際面而言,不能否認死刑仍具有威嚇效果。尤其行為人在犯罪之際,對於是否判處死刑,並非全未考量。完全否定其功能,並不妥適。

(五)就被害人立場言:

  對於罪大惡極的犯罪人,為實現正義,必須處以死刑,始能平息及滿足被害人或其遺族的心理。

  死刑的確有誤判可能、的確野蠻,廢除死刑也的確是世界潮流。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已經廢除了死刑,但也有很多國家廢除死刑後又恢復死刑的,甚至美國聯邦政府最近才判決奧克拉荷馬市爆炸案的主嫌死刑,打破其自一九六三年來沒有處死任何一名人犯的記錄。由此可見廢除死刑之難。因此,無論死刑存廢之理由如何,是否完全廢止死刑,其實最重要的是民眾看待死刑及刑罰制度的態度。

參、死刑執行方式與死刑存廢之關連

  雖然關於死刑的存廢與否,肯定及否定的說法各有其理,但是,根據法務部的統計,國內至少有百分之七十八的人不贊同廢止死刑,司法官贊成維持死刑的比例更高達百分之八十八![4]其他相關的民意調查亦顯示:七成七民眾認為死刑制度有嚇阻重大犯罪的作用;七成四民眾認為廢除死刑將導致治安敗壞;若以「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做為死刑的替代懲罰,有四成四民眾同意在此前提下廢除死刑,四成六仍持反對意見。[5]

  何以國內反對死刑的比例如此之高?其實這與我國的歷史、文化、法制有關。

  我國古代法家對於刑罰的社會控制,有許多著名的探討,例如:「威勢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亂」[6],「賞莫如厚而信,罰莫如重而必」[7]。這些法家的言論,主要都是在強調,賞罰必須分明、及時,而且為了預防犯罪,重刑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因為刑罰制度最重要的就是「及時的正義」,重刑制度只是為了確保刑罰預防犯罪的效果,並非法律規定了重刑就必須隨時適用。故中國自古以來,未曾有廢除死刑者,[8]相反的,「亂世用重典」的想法,反而成為中國傳統刑罰思維的主流。

  中國傳統對於死刑的態度,除了高度採納外,還有一個特色是種類繁多。中國對於死刑區別之標準,是以死刑執行之方式為準。在法制史上,曾有斬、絞、凌遲、梟首、戮屍、腰斬等死刑執行方式。及至晚清,大清律例中明定的死刑,仍有斬監候、斬立決、絞監候、絞立決四種。

  清末在制定大清新刑律時,對於草案究應採取惟一的一種死刑執行方式,或者併採斬、絞的死刑執行方式,曾有嚴重爭議。當時的大臣沈家本曾認為:「斬、絞既有身首殊、不殊之分,其死狀之感情,實非毫無區別,略分輕重」,故「以死刑為無輕重者,於事未得其實,而死刑不可再分輕重,其理固大可研求矣」。[9]換言之,清末除認為在刑罰種類上必須保留死刑之外,還認為必須依死刑執行方式的輕重區分斬、絞刑。當時此種想法受到為中國起草刑律的日本學者岡田朝太郎的反對,指出「主張斬重絞輕者,恆謂斬者身首異處,故重;絞者身首不異處,故輕。然斬與絞同為斷人生命之具,身首異處何以重?身首不異處何以輕?要亦不外中國古來之陋習迷信耳,非有正當之理由也」,又謂「各國之中廢止死刑者多矣。即不廢死刑者,亦皆採用一種之執行方法。今中國欲改良刑法,而死刑犯認斬絞二種,以抗世界之大勢。使他日刑法告成,外人讀此律者,必以為野蠻未開之法」。[10]這些中國近代法制顯示,基於固有歷史、文化觀念,中國在邁向現代化之初,並未選擇廢除死刑,但採取了「減少死刑執行方式」的方式。換言之,「減少死刑執行方式」,使死刑之執行合乎人道主義精神,是中國當時邁向廢除死刑的第一步。

  以現在的憲政主義觀之,此種變相的階段性廢除死刑之方式,頗值贊同。蓋法律是規制人類社會的規範,必須配合人類生活的型態,因時空的差異,作不同的修正。正因如此,法律不論如何翻修,都不能脫逸人類社會既存的文化情感及價值觀,應以追求人類最大福祉為依歸。自法政策學的觀點而言,法制度設計涉及兩個層面,一是以耗費社會最少,達成預定之效用,即所謂「效率性」的要求;二是符合人類社會公正合理的正義判斷,亦即所謂「正義性」要求。法制度的設計必須在此二者間求其均衡。「減少死刑執行方式」的方法,就當時清末民初的社會價值觀而言,實屬兼顧文化傳統及現代化的良善設計。而這個制度設計,亦隱含有另一層啟示:廢除死刑,對中國而言,並非一蹴可幾,若中國在未來欲完全廢除死刑,必須以「逐步改進死刑執行方式」為手段,漸進為之。

肆、死刑執行方式的演進現況

  自大清新刑律草案公布後,在法制上,死刑的執行方式已逐步演進,大體而言,愈來愈合乎人道主義之精神,亦不斷朝向廢除死刑的目標邁進。

  清末,死刑的執行方式由「斬絞並用」演進至僅用絞刑。民國成立後,在刑律、刑法中僅規定死刑制度,未規定採取何種方式執行,一般仍用絞首方式,並逐漸開始使用槍決。

  1980年12月1 日,監獄行刑法第九十條進行修正,明定「死刑用電或瓦斯,在監獄特定場所執行之;未設電氣刑具或互斯室者,得用槍斃」。在執行死刑規則中尚規定「得使用麻醉劑」、「於監獄內擇定距離監房較遠場所行之」。這些設計,將死刑之執行方式往人道主義更進一步。1993年7月28日,同條文復修正為「死刑用藥劑注射或槍斃,在監獄特定場所執行之」,將電及瓦斯之方式取消,採取「藥劑注射或槍斃」。此一修正,更為符合「減少受刑人之不名譽與痛苦」的人道主義精神。

  值得一提的是,中國大陸於1997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二條亦規定:「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這些規定,亦有趨近於人道主義的趨勢。[11]此外,大陸刑法自1979年公布之始,即規定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制度,讓宣告死刑的受刑人可以緩期二年執行,在二年內若無其他故意犯罪行為,或者更有重大立功表現者,於二年期滿後,得將死刑減刑為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2]「死緩」制度,無疑是中國有史以來對於死刑執行方式的一個重大演進,對於漸進廢除死刑之理想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此一制度,亦以成為台灣在未來研擬廢除死刑制度前的過渡方案。[13]

伍、結語

  法治國原則及人道主義乃刑事政策最重要的兩大原則,從而刑事政策的擬訂,應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人性尊嚴的要求。近代刑事政策思想,已由舊派的應報理論,推移至使犯人改過遷善之教育主義思想。懲罰犯人、隔離犯人以免危害社會、嚇阻他人犯罪以及教育受刑人,為刑罰的四個主要作用,故刑罰制度已經不能純以「嚇阻效用」為考量,而忽略現代刑事政策教育思想的人道關懷。一味迷信「治亂世用重典」,不僅斲傷我國人權法治形象,更與世界潮流相悖。

  為了達成某一高尚的理想,完全不考慮民眾的意願、歷史文化的影響,這樣的立法方式,在法社會學上難有正當性。廢除死刑與否,不能只單純基於是某黨或某人的政見或理想,而完全漠視時空環境及社會現實的價值觀。

  世界上確實已有許多國家廢除死刑,亦有不少國家雖未廢除死刑,卻已有十年以上未執行死刑,但也有不少國家是廢除死刑後又回復死刑的。[14]由此可知,雖然舉世公認廢除死刑是人道精神的具體表現,但是,即使廢除死刑,回復死刑與否的爭議並不會因此即消失。因為死刑存廢與否,並非「該不該」的問題,而是「好不好」的價值判斷。既然如此,政府不妨採取漸進之方式,先致力於死刑執行方式的改進,並進而研擬相關的過渡替代方案,最後再談死刑的全面廢除。然而,為政者何不深思,如果人民相信法律,當不致輕易觸蹈法網,即使法律明定死刑,又豈會有被引用之日?


[1] 楊建華,《刑法總則之比較與檢討》,台北,三民書局,1982年3月,頁288-290。
[2] 林山田,《刑罰學》,台北,台大法學院圖書部,1992年2月,頁699-700。
[3] 楊建華,《刑法總則之比較與檢討》,台北,三民書局,1982年3月,頁290-291
[4] 聯合報,2001年5月18日,1版。
[5] 聯合報,2001年5月19日,8版。
[6] 《韓非子》,<顯學>。
[7] 《韓非子》,<五蠹>。
[8] 即便是漢高祖的「約法三章」,亦不能免除「殺人者死」的約定。足見死刑對於中國古代社會而言,為基本的刑罰制度,不容廢除。
[9] 沈家本,<死刑惟一說>,《寄簃文存》,卷三。
[10] 引自黃源盛,<從傳統律例到近代刑法─清代民初近代刑法典的編纂與岡田朝太郎>,刊載於《月旦法學雜誌》,台北,元照出版社,第75期,2001年8月。
[11] 大陸在9月14日復宣布,法院必須切實改以注射方式實施死刑,以符合文明化、人道化的趨勢。見法制日報,2001年9月14日,1版。
[12]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五十條。
[13] 聯合報,2001年5月18日,3版。
[14] 相關資料可參考林山田,《刑法通論》,台北,台灣大學圖書部,1998年2月增訂六版,頁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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