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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留德律師看德國廢死經驗 / 黃瑞明 | 蘋果日報 2010.03.18

2010年03月18日 蘋果日報 / 作者為律師、民間司改會董事


王清峰部長宣布任內不執行死刑,引起社會激烈討論,最後導致王部長去職,令人見識「庶民」力量之強大。死刑存廢問題涉及層面既深且廣,本文願以德國經驗說明為何廢死成為德國之政策,並藉此反思台灣今日討論死刑議題應有之檢討。

死刑是廉價慰藉

德國廢止死刑始自1949年通過之《基本法》,102條簡要宣示「死刑廢除」,當時德國戰後百廢待舉,廢止死刑並非本於全國民意之共識,而是《基本法》之立法者鑑於納粹時代在全民狂熱氣氛之下,死刑被過度濫用之反省,並以「廢死」作為德國走出法西斯政權,重建民主的重要宣示。一方面對國家權力加以限制,否認國家有剝奪人民生命之權利,再方面徹底防範「民氣」之濫用導致無可挽回之錯誤。

徵諸今日社會對死刑犯者深惡痛絕之情感,令人回想起在戒嚴時代對搶劫犯,以速審速決方式執行死刑之作法,在當時亦獲得輿論廣泛支持,而今思之誠屬過度,但已無法挽回。

對於受害者家屬之悲痛,任何人皆須嚴肅面對。主張維持死刑者恆謂非執行死刑不足以安慰被害人。然而死刑卻也可能只是一種最廉價最方便的慰撫。執行了死刑,群眾心理獲得滿足,但整個社會反而忽略了對被害人及家屬真正之慰撫與照顧。

廢止死刑絕非忽略被害人之感受,反而必須以更深入更精緻的作法去修復被害者所受之創傷,此即為「修復式司法」,如在德國快速成長的援助犯罪被害人協會,其中有部分經費來自罰金的分配,由專業之社工與教育人員努力從事被害者生活的恢復與心靈創傷的撫慰,更從事與加害者之對話與調解,最終目的是希望雙方間和解。我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似乎只著重在金錢上之補償,對於被害人精神情緒上之撫藉,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如果社會滿足於死刑之報復性滿足,將延緩此方面之進步。

執行死刑固然滿足了報復的人性,但鼓動報復心也可能激起對立情緒,報復後的空虛與失落也曾是許多文學所描繪的心境。維持報復情緒將會在社會上鼓勵復仇之作風,最新社會許多年輕人鬥毆,其手段之殘酷,令人感受社會上乖張暴戾之氣,此皆與報復心有關。

以教化取代報復

透過教誨的功能,讓犯大錯的人能生懺悔心,並以此心情對被害人之家屬作一輩子的贖罪,最後企求雙方之和解與寬恕,這是宗教家之大愛與理想,但也是社會所不應放棄的目標。

廢止死刑之政策既然是以教育取代報復,則對於監所內之教誨功能自然更加重視,廢止死刑最普遍的歐洲國家亦莫不重視監所之處遇。並投注大量心力於人犯之矯正處遇與犯罪預防。

在廢止死刑後德國採行了終身監禁之制度,因此也強化了監所的教化功能,在調查處遇方面,調查犯罪者之心理,成長歷程與行為預測,以作為預防犯罪之依據,促成此方面之研究與發展。相對地,滿足於報復式的死刑執行,將會減少此方面研究之動力,而無法促成預防犯罪之研究。

廢止死刑有許多配套措施,以兼顧社會安全,犯罪預防與矯治,並慰撫被害人及其家屬,以尋求和解代替報復,這是漫長且困難的社會工程,但卻是社會進步必須要走的路,希望今日死刑存廢之討論能真正啟動提升社會之契機。

>>死刑是廉價慰藉
廢死團的人往往稱死刑是仇恨、是廉價慰藉,當然每個人看法不同。
不過所謂的廢死團的未來美景就跟共產主義一樣,美侖美煥,不過就是不能在人類社會實行,
實行的結果就是地獄。
很諷剌吧,天堂的理論結果居然是地獄。
美麗的外表藏的是最醜陋的事物。
這世上很多事物都是如此,癌細胞、共產主義、廢死、鴉片。
有沒有辦法讓這些廢死的人醒悟呢? 答案是很難。
明知共產主義會下地獄,共產黨員只有自已下了地獄才會醒。
廢死團呢? 只有等自已受害才會醒。

2010年03月18日 蘋果日報 / 作者為資深媒體工作者

面對近來鬧得沸沸揚揚的廢死刑議題,首先,我要先表明我傾向長期廢除死刑的立場;但是,對於法務部前部長王清峰及暨南大學前校長李家同力倡廢除死刑的論述,卻讓我深感不安。王清峰與李家同有志一同地發表會原諒兇手的言論,立刻引起台灣民眾的普遍反感,面對一個如此具有爭議性的議題,提出論點的公眾人物,如果沒有辦法貼近普羅大眾的心態,用同理心去爭取認同,恐怕只是在這個議題上火上加油,讓廢除死刑更遠離理性討論的可能。

隨著人類文明的進化,廢除死刑似乎日漸成為國際社會的主流意見,王清峰長期擔任律師時即主張廢除死刑,但在法務部長任內卻沒有就這個議題,邀請全國民眾加入討論,在辭職時的臨去秋波之語,「願幫死刑犯下地獄」、「逼我殺人,我做不到」以及即使自己孩子被殺,也會原諒兇手等語,更讓人錯愕,連對廢除死刑議題傾向支持的本人,都聽不下去,想對王清峰嗆聲。王清峰發言的最大問題,除了她對受害者家屬沒有同理心之外,就是擺出道德高人一等的聖人姿態,把社會大眾打成殘暴嗜血、沒有知識、不知人類進化程度的冷血動物,充分暴露知識份子的傲慢菁英心態,而她自己則是連殺自己小孩兇手都可以原諒。社會大眾反感的就是,你的小孩並沒有被殺,你怎麼有資格說原諒呢?

大眾是人不是宗教家

暨南大學前校長李家同發表的《如果我被殺》一文,有一樣的問題。李家同先生過去長期投注心力在弱勢孩子身上,自己每周為弱勢孩子補習英文,身體力行行善的作為令人敬佩,但是他所言:「如果我被殺,只要一息尚存,我一定會告訴殺我的人,我絕對寬恕他,更會要求友人照顧他的家人。」卻立刻被批評偽善。李家同先生多年行善修為,很可能真的會原諒殺己兇手,但是,他自己的宗教家精神,卻無法在死刑議題上說服社會大眾跟隨他,因為大眾是人不是宗教家。社會之所以需要制度與法律來維繫,就是因為社會大眾都是一般人,不能依賴人的道德感來維持社會秩序。李先生一席話只是凸顯他自己異於常人的論調,對於爭取廢除死刑的支持毫無幫助,甚至製造了正反雙方對話的困難。

我的兩個分別是大學與高中的孩子,跟我討論死刑,我說,人類文明越進步,就會越認知到,一個人沒有權利決定另一個人的生死,孩子們問:「但是,那些壞人卻用最殘暴方式結束了別人的生命。」「難道不能懲罰他們嗎?」其實,我對是否廢除死刑也是天人交戰,相信大多數人都跟我一樣,知道死刑的嚴重性超越人所能決定的層次,但卻對那些窮兇惡極、甚至禽獸不如的殺人兇手恨之入骨。

非受害者沒資格原諒

是否廢除死刑,關鍵不在原諒。因為,原諒是屬於受害者家屬的權利。沒有體會過白冰冰、陸正爸爸以及其他受害者傷痛的一般社會大眾,沒有權利、也沒有資格以假想情況大言奢談原諒兇手。對於那些永遠不能平復的傷痛,我們只能以同情之淚陪伴,然後每天向上蒼祈禱,感謝沒有讓那些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至於要不要原諒兇手,這個權利就留給受害者家屬吧?

我個人主張不廢除死刑! 但我不認為犯刑人是被其他人判決死刑 , 真正處決的是他自己.

國家只所以成立,是組成國家的人民 , 願意在大家認同的成規裏互相尊重 , 並依循大家制定的規則 , 互不侵犯. 而不論是否為條文化的規定 , 都通稱為法律 , 任何人都在法律的保障下生存 , 也相對的不得剝除別人的生命.

當犯案人在殺人犯刑確立的當下 , 代表他以挑戰法律 , 不僅傷害別人的生命 , 也代表他不願意接受法律的保護. 我們試想 , 如果司法單位對這位犯案者的犯形過程 , 罪證確鑿 , 那麼即便不須執行槍決 , 把他放在一個擁有廣大人群的廣場上 , 並在場宣告這人的犯刑 , 並且告訴大眾 , 這人已經不願意也不需要接受法律的約束 , 那麼我想 , 如果在場的人民夠憤怒的話 , 不消幾分鐘這人定是死無全屍.所以 , 法院判決犯刑人死刑並執行槍決 , 算是對犯案者最後一點法律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