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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本人或配偶不得報教育學費扣除額

財部:本人或配偶不得報教育學費扣除額

分類標籤: 個人稅務
文章標題:財部:本人或配偶不得報教育學費扣除額
報導日期:2007/04/29
本文網址: http://www.epochtimes.com/b5/7/4/29/n16938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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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九日電)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是指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就讀經教育部認可的大專以上院校,才可以列報扣除(但空中專校、空中大學、五專前三年及公費生除外),且每一戶最高可扣除新台幣2萬5000元,但不包括本人或配偶。

北區國稅局以實例說明,目前各大學廣設在職大學或碩士專班提供在職人士進修,轄內有一納稅義務人在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列報配偶就讀研究所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遭剔除補稅,納稅義務人不服提起復查遭駁回。

國稅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認列條件,是指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就讀經教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校,才可以列報扣除,且每一戶最高可扣除2萬5000元。

國稅局表示,必須是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就讀大專院校或五專四年級以上者,才能適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子女以外的受扶養親屬,雖具就讀經教育部認可的大專以上院校學生身分,仍不能適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規定。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是以每一「申報戶」為單位,申報年度不論有多少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最多也只能扣除2萬5000元;不足2萬5000元者,只能就實際繳費金額扣除。

4/29/2007 12:55:03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