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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想請問一下盤點的事

大家好,想請問一下盤點的事

分類標籤: 綜合問題
之前在做財產盤點時

可能因為之前財管都沒仔細點 又有些物品年代久遠

使得我在盤點時 很多東西都找不到

非消耗品的情形更為嚴重

想請問 如果遇到這種問題 要怎麼處理?? 法規有沒有規定?

因為數量其實滿多的 所以滿苦惱的

謝謝喔

Re: 大家好,想請問一下盤點的事

分類標籤: 綜合問題
校務基金實施在即,需趕快將校內財物盤點清楚。

Re: 大家好,想請問一下盤點的事

分類標籤: 綜合問題
一、相關法規如下,言明是需負賠償責任的,非消耗品依理亦同。依法(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59條)賠償應依該項財產原估定
之殘值或新舊程度、效能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之,所以如果損失物品年限已很久遠,其賠償價格應該不會太高。財產損失應依法往上陳報;
如為非消耗品損失則內簽由機管首長核定賠償金額或方式即可。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42條:財產經抽查或盤點後,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由抽查或盤點人員於盤查(點)紀錄註明盤查(點)日期及結果。
(二)如有損毀者,應即查明原因,其由於保管或使用者之過失所致者,保管或使用人應負賠償責任,其因意外事故或為正常使用自然毀損
者,應依照規定手續報廢或報損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58條: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或使用之財產,遇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時,應依據
審計法有關規定,檢具有關證件層請審計機關審核。
經審計機關查明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解除其責任者外,應依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規定辦理。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59條:財產經報廢於未經核准處理前,其保管或使用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而遺失、毀損時,應依該項財產原估定
之殘值或新舊程度、效能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之。


二、衍申問題:賠償物入帳問題。有時賠償的物品其實很舊了,但是一入帳使用年限又重頭開始計算。並非其真實使用年限。

三、報廢任何財物,皆須有「屍體」才可。否則請別人來當財管,由他來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