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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螢幕終於可以單獨列帳。

一、相關依據:
98年5月26日「研商本部辦理97年度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情形實地訪查機關反映產籍管理相關疑義」會議紀錄案由六決議。

二、內容:

案由六:電腦設備之螢幕更換頻率遠較其他組合財產為高,為便於管理,得否單獨列帳?

決議:電腦設備應包括主機、螢幕、鍵盤、滑鼠等設備使得達可供使用狀態,
故電腦設備之螢幕以併同主機等設備列為組合財產為原則,
惟考量實務管理需要,得由管理機關衡酌螢幕是否單獨列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