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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新家具或冷氣、冰箱等物,可否讓廠商直接將舊品清運?

一、問題:新購置家具或冷氣、冰箱等物,可否讓廠商直接將舊品清運?

二、情況:有購買整批沙發欲汰換舊沙發,舊沙發數量龐大,擬請廠商「免費」清運。卻遭會計質疑:
你怎麼知道廠商怎麼處理沙發?你怎麼知道廠商不會拿去變賣?這樣不等於圖利廠商嗎?

三、討論:最妥善的處理應是請清潔隊來清運,這樣最沒問題。可是請清潔隊清運得先將大型廢棄家具集中,
沙發約有50張,數量龐大,需另花人力搬運,且需有集中存放的空間,而此空間又是得清潔隊車子可到達的地方。
實務上很繁瑣浪費人力、物力,如果由廠商直接清運將方便許多。(市面上也有買沙發代為免費清運舊沙發之服務。)

查法規「國有財產法」僅規定毫無用途之報廢品可直接銷毀或廢棄,並未規定要如何廢棄。
「物品管理手冊」是規定「木質、布質、化學藥品等變質之廢品,得視同垃圾,依廢棄物清理相關規定妥善處理。」
好像也沒有規定不得由廠商直接清運?(不知其「廢物清理相關規定」為何?)

所以如果已先將舊沙發依報廢程序報廢,請新沙發之廠商代為清運有違法嗎?不能如此做嗎?


四、衍生情況: 相同的情況還有:換冷氣機、電視機、冰箱。這類電器一樣龐大難放置。回收價都只有50、100元,沒啥價值,
不能由廠商直接清運嗎?

更換整批欄杆扶手(鐵、不銹鋼),同樣因為量大無處可放,擬由廠商以某一價格收購,直接清運走。
會計要求過磅資料。問題是要求廠商將廢棄物載去過磅他們就不願意收了,他們有點像是意思意思幫忙處理,我們也意思意思收一
下錢。
如果是這樣,符合會計的作法會是 集中放置廢鐵、不鏽鋼扶手欄杆(要放哪裡呀?),請回收廠商來載(願不願意收是一回事),
然後回收廠商載去過磅,開立證明後付錢。 處理流程一樣繁雜。
而收廢鐵這個狀況,因為汰換下來的欄杆、扶手並沒有列帳,所以好像並無相關規定。

不知道大家都是怎麼處理的呢?

五、參考法規:

國有財產法:
六十六、報廢之財產,不再以財產列管,其後續處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經評估後,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
(二)再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適合別項用途者或其整件中有部分附屬設備,於拆除後可供使用者。
(三)轉撥:可無價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交換:可與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交換使用者。
(五)銷毀或廢棄:毫無用途者。

物品管理手冊:
三十四、廢品銷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木質、布質、化學藥品等變質之廢品,得視同垃圾,依廢棄物清理相關規定妥善處理。
(二)廢品銷毀應經權責機關核定。
(三)銷毀不能利用之物品,依照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規定金額造具清冊,報經主管機關核定或轉送審計機關審核同意後為之;其屬經管機關權限者,由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
(四)廢品銷毀後,應於原核准之廢品處理清單備註欄,註明銷毀日期,並加蓋銷毀人及監毀人印章。

編輯最新財產管理相關函示時,才看到950810的函示:
950810 [變 賣] 動產損壞無法修復可否以「舊換新」方式處理,或得依變賣方式處理?

函示情形符合我的提問。

所以應該是不得以「舊換新」方式處理廢品,而需依規定以變賣方式處理。
財管人員不得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