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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死刑存廢論辯集

死刑存廢論辯集

[ 死刑存廢論辯集 ]
                                     整理:Egnec

前言:

這是參考死刑存廢許多論點的整理,也加上筆者的一些意見;所述的廢死與反廢死人士的論點,不必然是代表該方人士皆同意其語句內容,這裡僅是擷取近來常見的論點做綜述。不論是否同意某些意見,期待至少讓大家多些思考!

[1]

廢死人士:人沒有權力處死人!
反廢人士:在民主與嚴謹的法律規範下,"司法" 有權力處死人!

論辯意見:
就俗世社會來說,處死人的權力來自於法律規範,而且同時必須存在著罪犯本身的重大罪行,這個權力才能行使。從法律與人文倫理來說,所謂的 "人沒有權力處死人" 這句話,並沒有任何根據。

參考:
而就各個基督教派而言,許多教徒不認為聖經中有教導「人的生命無價,因此無論誰都不能加以終結」,早期的摩西律法就存在著許多死刑。另就佛教而言,講慈悲寬容,也講輪迴業報,現代意義的 "司法處死人" 是 "殺"?屬於 "戒殺" 範圍?還是屬於 "業報"?似乎有不同見解。

[2]

廢死人士:人不能代替上帝(或其祂神明) 去決定人的生死!
反廢人士:摩西律法不也存在著許多死刑?天主教教會的過往歷史不也允許並執行死刑?

論辯意見:
以一般的認知,惡人在犯罪時、或法官在審判時,並不會有天使或者其祂的神明來告知怎麼做,人,必須要自己判斷、自己做決定;對有宗教信仰的人來說,死後有審判,那是另論;但在人世間,人要由人自己來管理,包括司法的死刑,仍然是要由法制由人來做決定。死刑嚴酷,但仍是刑罰的一種,在現代正常司法中,也不是由一個單獨的個人可決定的。

[3]

廢死人士:死刑是對人權的背棄。
反廢人士:現代保留死刑才能彰顯對人權的重視。

論辯意見:
現代支持死刑,是 “看重生命的價值” 。因為生命是可貴的,所以支持用最嚴厲的刑罰來制裁殘害他人生命的人。這哪是對於人權的背棄?濫用死刑,才是對人權的背棄。現在的死刑存廢之爭,對於限縮死刑範圍是有共識的,而台灣在近年實務上,也只有對惡性重大的殺人者會判到死刑,無論是支持或反對死刑的,重視人權其實都是共通的,只是作法與部份解讀不同而已。死刑存廢與人權重視與否,並非因果或等同的關係。以背棄人權來抨擊支持死刑的人是一種誣告,也會導致很難討論下去。

[4]

廢死人士:死刑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仇恨報復。
反廢人士: “現代死刑” 是一種以直報怨的正義實現方式。

論辯意見:
報復的目的是宣洩仇恨,不太管罪與罰的均衡,我們一般稱之為以怨報怨。而正義是效法自然的因果,追求罪與罰的均衡,我們一般稱之為以直報怨。一般說來,正義的效益為恢復受創的秩序與心理、宣告善惡認知、強化對未來的信心與希望。因為相信正義,所以我們的社會能夠繼續平和的存續下去。追求正義,是人類的重要目標之一。而在有人惡性的殘害他人生命,犯下極大罪惡時,我們可能會想以終極的懲罰去平反這個罪惡,滿足追求正義的目的;這時,死刑可能成為我們的選項之一。在現代司法,若由第三方的法官做公正嚴謹的審判,我們能說這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仇恨報復嗎?
在現代較人道的法條與公正嚴謹審判之基礎上,死刑的判決不能說不合理或過度。舉例來說,假設人都可活到七十歲,有一個男子在三十歲時惡性的殺害了一個三十五歲的婦人與十歲兒童,這個人被判了死刑,並於三十五歲時被執行;我們從 "理論" 上可以這樣看,這個男子被法律奪走了三十五年的生命,但這個男子所奪走的卻是兩人合計九十五年的生命!更未論這兩位受害者在當時所受的痛苦!平心而論,現代的法律與執行,已經蘊含著寬恕的精神了,如果真的要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話,那可能至少要像古代的凌遲酷刑一樣才夠。所以,在不斷的改良後,說現代民主國家的死刑是以牙還牙式的報復,幾乎是昧於事實的誣衊!
進一步相對來說,可判死刑的罪行範圍如果訂的太大或不合比例,那自然也有損原來的以直報怨的正義實現原理。所以死刑的相關法律仍然必須要不斷的接受檢視,若有範圍過大或確實不合比例的死刑罰則,則仍必須廢止,比如唯一死刑的條款,或者未有惡性殺人的經濟犯罪、平民叛國等,這也不應有死刑罰則。

[5]

廢死人士:死刑是殘酷不人道的刑罰。
反廢人士:死刑可以是嚴酷而符合人道的刑罰。

論辯意見:
死刑的確是殘酷的,但立法於前,犯行於後,這是極大惡性犯罪應該面對的。而就 “實務執行面” 來講,現代死刑的執行都儘量減低罪犯的痛苦,以台灣而言,注射麻醉再執行槍決,其實已接近安樂死,這難道不符合人道嗎?從古代的各種怵目驚心的酷刑演變改良至今,現代民主國家的刑罰多已符合人道,這些刑罰包括死刑,揚棄的其實是以牙還牙。台灣目前的死刑,已經是以人道的方式執行正義──當然,這是我們必須持續檢視並警惕它是否變質的。

[6]

廢死人士:死刑是廉價的正義。
反廢人士:死刑是公平深刻的正義,而前提是人道法律與嚴謹審判。

論辯意見:
正義的原則是以直報怨,致力於課予罪犯合比例的懲罰,宣示罪犯應有的責任與人類社會對罪行的譴責。死刑作為一個法律的最大刑罰,所針對的是極大的罪行;在人道法律與嚴謹審判的基礎上,死刑是彰顯一個公平深刻的正義,何來廉價?也許對報復性的私刑形式、與對專制政權而言,死刑有時真的變得廉價,甚至完全不是正義,但這不能用來貶低死刑在正常法律上的本質,也不適用於描述今日的台灣司法。

[7]

廢死人士:沒有寬恕的正義,是殘缺的!
反廢人士:沒有正義的寬恕,是姑息與偽善!常理上先有正義後有寬恕,才符合人性並把可能的弊病降到最低。

論辯意見:
正義與寬恕並非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我們需要也應該分開處理。也就是:執行正義是一回事,寬恕又是另一回事。寬恕不能完全或大幅度的抹煞正義的追求。我們可從心理上寬恕這個重大罪犯,也可去關懷協助救濟這個重大罪犯的家屬,甚至於我們也常斟情酌量的減輕罪犯的刑罰,但這都不應該傷害到應有的正義。寬恕,不能作為全面廢除死刑的理由;寬恕,不能扭曲正義。

[8]

廢死人士:執行死刑讓我們與這個殺人犯沒有差別。
反廢人士:這個講法完全在顛倒是非因果,非常反智。

論辯意見:
執行司法的死刑,在現代的人道法律與嚴謹審判下,意義為尊重生命與彰顯正義,也讓罪犯藉由嚴酷的刑罰去面對真實生命的意義,這與因仇恨貪婪或其他理由去殺人,是完全不同的。


[9]

廢死人士:死刑就是讓國家殺人,然國家的職責不是剝奪生命。
反廢人士:現代死刑的真正意義在於尊重生命與彰顯正義,我們實際是可 “戒慎恐懼” 的賦予國家這個權責。

論辯意見:
現代的死刑,通常只對重大惡性殺人的人才處以死刑;而我們也必須非常謹慎努力的去限縮可能被判死刑的範圍,以免這個判死刑的權力被濫用或誤用。歷史上有太多這種濫用誤用的罪惡例子了,這也導致今天有這個廢除死刑的風潮。

[10]

廢死人士:死刑不是解決犯罪問題的萬靈丹!
反廢人士:死刑的確不是解決犯罪問題的萬靈丹。但死刑存在是可能避免一些無辜的人被害!在一些例子發現,保留死刑仍對部份的重大惡性犯罪有遏阻之效,廢除死刑則相反。

論辯意見:
死刑對重大惡性犯罪的遏阻作用,各研究有的認為有,有的則沒有。原因應在於這個問題影響的變數多,現代實際被判死刑與執行死刑的案例數也少,因此造成研究上有困難,也較難得到明確一致的結果。
這裡暫引述有遏阻作用的相關例子如下:
A.台灣第一線執法人員的證詞。如2010-4-5記者專訪記錄<<侯友宜︰死刑可具體遏止殺人犯罪>>,詳見"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pr/5/today-p7.html" 。
B.南韓的案例。在暫停執行死刑的1998年至2007年10年里,南韓平均每年有800人因殺人罪而被送上法庭,殺人犯增加了32%。詳見 "http://news.sina.com/int/chosun/105-103-102-101/2009-02 -03/22463606018.html" 。
C.南非的案例。於1994年廢除死刑,但是其國家治安現狀惡化,特別是包括謀殺、強姦在內的較高暴力犯罪率,使其死刑政策頗受爭議。
D.英格蘭的案例。英格蘭於1966年廢止死刑,廢止後二十年內殺人犯罪率上升了60%,總合暴力犯罪率上升了160%。
E. Louisiana State University之經濟學家Naci Mocan的研究指出, 平均每執行一個死刑可減少5件謀殺案, 一個緩刑會增加5件謀殺案,減少一個死刑會增加1件謀殺案。Mocan並提到他本人反對死刑,但研究結果顯示死刑有嚇阻作用。詳見“http://www.cc.rochester.edu/college/psc/clarke/204/MocanGitting.pdf”

[11]

廢死人士:冤案不能避免,死刑不能回復!
反廢人士:我們實際還有一些方法可讓冤案與死刑脫鉤 (比如禁止死刑速決、或類似大陸但更嚴謹的死緩制度)。任何刑罰都有不能回復性,不能因噎廢食!

論辯意見:
確實,死刑不能回復。實際上任何的冤案,在司法上都不應被允許或輕忽,這不只針對死刑這項。為了可能的冤案,我們可有條件地接受寧放勿枉;不過,如果只因為可能有冤案,就要全面廢除死刑,這未免與因噎廢食很接近,噎到也會死啊,一樣不可回復。話雖如此,我們仍必須承認這是死刑制度最須正視與處理的問題!我們必須盡一切的努力來讓冤案與死刑脫鉤!在這項上面,我們目前還有空間可以努力,也必須儘快繼續努力,"限縮死刑範圍" 與各項 "司法改革" 是正確方向;但全面廢除死刑,就令人非常質疑是矯枉過正:"是否在追求一個價值或解決一個問題的同時,卻害了另一個不在其下的價值?"

[12]

廢死人士:用關到死的特殊無期徒刑來替代死刑!
反廢人士:有條件接受增加特殊無期徒刑,但仍應保留重大惡性殺人者的死刑罰則。

論辯意見:
在現代司法的哲理與實務上,死刑法條是有意義與功效的。相信許多反廢人士也同意增加特殊無期徒刑,讓法官可更適當的選擇刑罰,也減少死刑的判決。但即使如此,仍不應該完全廢除死刑,因為死刑有它的不可替代性與象徵意義。保有死刑,是保有我們對生命與正義的重視。
特殊無期徒刑也許應該訂兩種,一種為三十五年內完全不得假釋與特赦,一種則為真正終身不得假釋與特赦(或者可考慮服刑至八十歲之後改為安養院軟禁方式)。另外,為彰顯對於生命的重視以及配套,應考慮特別將殺人犯罪的追訴期限由一般重刑的三十年延長至五十年,否則,一方可能坐牢四、五十年或被處死,另一方只要逃亡或隱匿三十年就不用罰了,這實際是一種不公平及變相鼓勵逃亡隱匿。而心神喪失或精神疾病之殺人者,也應該是強制定點療養,而非直接減刑縱放,這樣一方面造成再犯危險,另一方面也可能被用來鑽漏洞並且損及依行為結果負責的實質正義。總之,愈周全的配套,才可讓減少死刑判決的政策得到較好的成效,並真正的 “提升人權” 。
全面廢除死刑,不是一個務實與有意義的目標;減少死刑判決、杜絕誤判舞弊、預防犯罪、維護人權、堅持正義等,才應該是我們的真正目標。

基本上,我對死刑存廢議題,是主張將死刑廢除的。我心中主張的最大理由,就是 Egnec 所整理的「人沒有權力處死人!」。這基本上對我是一個哲學問題,我實在不明白,為什麼人有權力中止另一個人的生命。這實在是一個很核心的問題。

「司法有權力處死人!」其實迴避了「人有沒有權力處死人?」這個問題。如果人沒有權力處死人,那又如何有權力訂定法律來處死人?

我們面對偷竊、搶劫等犯罪,我們的做法都是以「禁止」的方式不讓這個人再犯,並希望他改過。我們應該也不會去反過來搶他或偷他的財物,或者「中止」他犯此類罪刑的可能(例如砍斷手腳)(我這個說法其實不是很好)。但我們面對死亡這件事,似乎有很大的傾向要以「中止」對方的生命,來面對,或處理這件事。單單「禁止」、關起來似乎不夠。

我心中很明白面對死亡的恐懼,讓一個會殺人的存在這個社會上,是很令人擔心恐懼的。但難道我們能因為集體的共識,就處決一個人嗎?這難道還可以表決嗎?

我心中面對的,是我們到底有沒有正當性中止一個人的生命。犯刑的人沒有,我們,應該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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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這個主題,是有感於 Egnec 花了很大功夫整理了死刑存廢的二方意見。覺得很有意義,也希望對這個議題眾人有更多討論。

[1]

廢死人士:人沒有權力處死人!
反廢人士:在民主與嚴謹的法律規範下,"司法" 有權力處死人!

論辯意見:
就俗世社會來說,處死人的權力來自於法律規範,而且同時必須存在著罪犯本身的重大罪行,這個權力才能行使。從法律與人文倫理來說,所謂的 "人沒有權力處死人" 這句話,並沒有任何根據。

「人有沒有權力處死人?」的進一步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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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嘗試再從不同的層面來論述這個課題。

1. 從法律面來說

民主立法於前,執行法律於後;這是前提。
如果你生活於 “有死刑” 的國度,犯死罪當然司法 “可以” 判死。
如果你生活於 “沒有死刑” 的國度,犯原本的死罪當然司法 “不可以” 判死。

這就是簡單的事實!依法行政,立法有規範死刑,在這個法律上,人就有權力處死人──或者,較精確地說,其實應該是:司法有權力處死人。

2. 從倫理面來說

法律面是表層,我們再深入一點從倫理面。首先看看有些老梗的兩難故事。
情節之一:
有一瘋狂歹徒因為仇恨,拿著一把槍,挾持並準備殺死仇人的七歲小兒子。這個歹徒已經無路可逃,談判也破裂,現在馬上要開槍。你是包圍這個歹徒的警察,你知道你可以準確射擊一槍擊斃這位歹徒,你開不開槍?
情節之二:
續前故事,你確認這個歹徒只有3顆子彈,這時有3 位市民跑過來說,「人沒有殺人的權力,包括執法的你!」「我們3人已經簽好自願犧牲同意書,馬上過去讓歹徒給槍斃,歹徒子彈用完,你就可以不用殺人了!」你要不要讓這3人去送死?反正直接殺人的不是你,3 位市民是自願去死,也跟你無關?

如果你決定開槍,那麼為什麼這時候可以?一樣是殺人啊?你可能說,為了避免緊急危難,有時候別無選擇?所以,人的生命權是不是絕對的? “人沒有權力處死人”這句話,是不是絕對的?

假設 “人沒有權力處死人” 為絕對的真,那應該 “沒有例外”;如果我們接受 “有例外”,那 “人沒有權力處死人” 就不是絕對的真。頂多是 “相對的真”,或者是 “在大部份的情況下為真”!(邏輯等值原理: “若p則q” 與 “若非q則非p” 等值)

在 “人沒有權力處死人” 這件事情上,我們真能接受 “沒有例外” 或強迫所有人接受 “沒有例外” 嗎? “不能有例外” 能符合人類生存發展原則嗎?

而,生命權若是相對的,剝奪生命權的狀況也是要由人來判斷的,不可能當下去找天使、閻王或玉皇大帝來下決定吧?在現實世界中的我們,無法支持說生命權是絕對的,也無法論證說人完全沒權力去處死人,只能支持說這種權力的使用是很嚴肅、很殘酷、很有條件、且一般必須由較公正的司法組織而非單一個人來行使。

進一步地說,要不要有死刑制度、是不是較好?那已是另一件課題了,也就是另外再討論的死刑意義、目的、效益與可能的負面問題等。

3. 從宗教面來說

無論是猶太教、天主教、基督教或佛教,各宗教的人士都有支持死刑與反對死刑的,在相關經典與教義上也都能各自提出依據,“人有沒有權力處死人?” 也似乎莫衷一是。倒是一般宗教觀似乎都不認為人的生命權是絕對的,宗教層面上常有更高的價值觀。在此,為尊重各宗教,不去引經據典妄下斷言,所以點到為止。只能說直到目前,宗教界並沒有很一致的立場。

4. 課題繼續延伸

好,我們暫且先承認人的生命權不是絕對的,也接受在很特殊的情況之下,人在不得已時 “有權力處死人”;但,司法的死刑屬不屬於這個 “很特殊的情況”?我們注意一下,課題範圍與定義已經有些微變動了。換句話說,我們現在進一步地問,“人有沒有權力 “設立死刑” 處死人”?也就是進一步地分析前面所提的 “剝奪生命權的狀況” ?
要回答這個課題,其實就是問死刑的意義、目的、效益合不合理?有無必要性?哪些價值與人的生命權可以比擬?

以下列出這些理解與主張提供參考:
 A. 現代司法死刑的意義:尊重生命與彰顯正義。
 B. 現代司法死刑的目的:1. 宣示對生命與正義的重視;2. 宣示對某些極大罪惡的譴責;3. 實現罪罰均衡的應報需求;4. 讓罪犯藉由最嚴酷的刑罰去面對真實生命的意義而悔悟。
 C. 現代司法死刑的效益:1. 生命與正義價值觀的回復與補償;2. 心理、情感的回復與補償;3. 阻嚇重大犯罪;4. 防止再犯,保護無辜者。
 D. 現代司法死刑的必要性:死刑沉重的不可回復性,使死刑成為一種 “不可取代” 的刑罰以及 “重視生命與正義的宣告”。
 E. 哪些價值與人的生命權可以比擬?由於各種價值觀之間很難單純的類比,我們只能說,不願輕忽正義的價值低於生命價值!而對個體與個體而言,我們認為受害者的生命權與加害者的生命權是一致的,所以我們 “更不願” 看到受害者的生命權被輕忽低估!

我們必須承認:死刑,在各個時代與地區,它所能展現的意義、目的、效益與必要性,實際上有明顯的差異,這是我們在支持死刑時應該特別留意的!而二十一世紀的台灣,民主法治已日趨成熟,我們相信死刑的意義、目的與效益,可被合理的展現。因此,此時此地此背景,個人是認可 “人有權力 “設立死刑” 處死人” 的。


附註:的確,「人有沒有權力處死人?」是一個討論死刑的基本問題,這也是為何個人把這個爭議放在廢死與反廢死論辯的第一個問題。問題雖大,但希望藉著不同層面的論述可讓這個問題得到進展。

Re: 死刑存廢論辯集

分類標籤: 公共議題
閣下對死刑的正反排列比較法,十分保守,而且所取的反廢死的主張,都不是主要主張。
你以為提廢死,只是吃飽飯假清高,把反對當有趣,沒有嚴肅的主張嗎?

比如你說的證據力等等,不過是質疑辦案過程與證據,其實只是佔主張之一小部分而已,也不能算主張。又比如說廢死者認為執行死刑是『殘酷之報復』,這算是甚麼主張?不過是狗吠火車,不堪一擊很狼狽的叫聲。

廢死:人要在仇恨中學會寬容。走出仇恨,將慈悲心廣落人間。

蒙古人本來是搶劫過往旅客的,後來經達賴三世,講經說法,徹底改掉殺人放火掠奪異族財物的行為。這不就就是由仇恨進化成體愛萬物的層次?事實上就是人類歷史上,人類群體走向寬容的一步。

蒙古人因此損失的『報復、財物』不是很多嗎?然而心靈的層次,提升了很多。

此一寬容之修行延伸到現代,是可以進入法律體制的思想之內,不必老是由特殊的幾個聖賢在做。

PS:要人家死的,一定非常怕死。因怕死,所以用想像的死樣去懲罰他心目中一定怕死的仇人。不怕死的人殺了人之後,自己了斷,司法無法起訴,還能懲罰個屁?
若該死刑又不能死刑,正義不得伸張,人們便會找他的下一代去報復自己認定的『正義』。野蠻古人誅九族的念頭。這種社會心理之惡根,應該除去,人類才有心靈進化的可能。

Re: 死刑存廢論辯集

分類標籤: 公共議題  死刑存廢  人權  司法  人文
如果廢除死刑真的等同於寬容,或真的可顯著增進人的寬容心,那想必本世紀或者至少在廢除死刑的國家,將是個聖賢輩出、心靈提升、社會祥和的世界!那真是太棒了,人類終於找到一個增進世界和平的利器了!不過呢,短期內我們至少可看看這些廢除死刑的國家,犯罪率是否明顯降低?重案更生人出獄的再犯率是否有降低?社會氣氛是否較之前祥和許多?

在這裡,願再重複的強調:「死刑與寬容,不是等同或因果的關係!」廢除死刑未必提升了人權或人的寬容心,實在是因為這之間,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而若只是偏執地要廢除一切死刑,反而會嚴重地損害了人世間的正義。

司法執行死刑,絕不是仇恨;這就像基督教與佛教所設的地獄,也不是為了以牙還牙或仇恨!

相信大部份的人都同意鼓勵寬容,但寬容是一件事,執行罪罰均衡的正義又是另一件事!請不要把寬容當成可凌駕一切的最高價值,這就有點類似馬克思主義把平等放在極高的價值,同樣偏執不合理,也不切實際。

個人很贊成推動寬容,也應該有一個政府補助而獨立運作的公共機構,不只對受害者家屬補償輔導,也應對加害者家屬做輔導,而若有需要,更可進一步對死刑犯的家屬做點救濟。正義與寬容、正義與人權,在較人道的現代刑法、嚴謹公平的審判、以及司法與人權救濟的措施下,是有機會兼顧的!

Re: 死刑存廢論辯集

分類標籤: 公共議題
先回應你兩點:

1.我主要回應你的比較法,是偽學術性比較,是偏頗的比較。你這一篇倒是鮮明地『反對廢死』。而且道出死刑即正義的信念。
2.是嗎?如果寬恕與廢死無關係,那麼我也看不出死刑與正義又有何干?正義一定要呼依死?正義之實行在實質上有無窮的細節。我常常想,正義不該是殘忍的,正義應該以仁為核心。

其實我應該用寬恕而不是用寬容這個字,見其他論述。寬容有不甘己事的消極意義。但是寬恕則是含著痛苦的理性進化。
諸葛亮含淚斬馬謖基於惜才又不能寬恕。但是心情是相同的。以寬恕生命之心看待死刑才能促進社會祥和。

教育需百年,廢死邢的進化觀念也需要很長一段時間去調適思考進化,不是一廢便天下太平!這好比廢帝制行民主,帝制還是不斷上來,還質疑民主有啥好?民主一來天下太平了嗎?不會,只會增加更多的小皇帝,便是萬民皆為皇,但是每個人的人性、智慧更受考驗,在煩惱與領悟無知中緩緩進步。

進化是緩慢的,但是一定會進化。

Re: 死刑存廢論辯集

分類標籤: 公共議題  死刑存廢  司法  人文  宗教
如果仔細看過個人原文,應該不難發現,個人的主張是以"限縮死刑範圍" 與各項 "司法改革",來取代 “廢除一切死刑”。也就是個人認為台灣現行法律上的部份死刑罰則是可以廢除的,只是不贊成廢除惡性殺人的死刑罰則,也不認為 “廢除一切死刑” 是一個進步或能提升人權與寬恕道德的主張。從哲理上講,人權或寬恕道德,與這“廢除一切死刑”無直接關聯,廢死不是關鍵,成為一個 “象徵”也很牽強;從實務上講,“廢除一切死刑”也達不到降低重大犯罪率、提升心靈、促進祥和等效益 (目前為止也找不到任何實例可確切證明,倒是有一些治安惡化的反例)。

然而,許多人卻發現,“廢除一切死刑” 實際地損害了 “罪罰均衡的正義”,也扭曲了 “因果業報”的法則。
 
在罪與罰上,針對一些極大罪惡,尤其是重大惡意奪去別人生命的罪行,我們只好以一個人世間最沉重的懲罰來作為這個罪人應付的代價,那就是死刑。沒錯,死刑具有不可回復性,因此它是最沉重的代價,其它的刑罰難以替代。我們以死刑來對應少數的極大罪惡,也讓某些泯滅人性的人去面對這不能回復的死亡,重新找到悔悟的機會 (即使是少數)。

再講死刑與正義。原本這兩個名詞是互相獨立的,死刑本身並不代表正義,濫用死刑甚至是損害正義。在某些前提下,死刑才成為要求罪罰均衡的正義的 “實現方式”!而且就因為死刑沉重的不可回復性,死刑是一種 “不可取代” 的 “正義的宣告”!個人也贊同增加特殊的無期徒刑,讓一些罪責還沒到那麼重大的罪犯有機會不被判死,但,仍因死刑的某些不可取代性,主張須要保留死刑。

有些廢死的理由是崇高的,可惜有問題。用 "全面廢死" 來企求社會進化,不只不可靠,更坦白地說,令人懷疑根本是用錯方法。

附註一提,前文章本來就只在論理,並非嚴格學術文章。裡面的對照比較,是要讓大家容易閱讀,這些大都是廢死與反廢死人士講過的話,情緒話與口水戰其實太多了,這裡只是想跨越各說各話,並提出一些意見讓各位可進一步參考。另在此聲明,個人所有的文句都歡迎轉貼引用,如果有點參考價值 (但請小心避免斷章取義)。

Re: 死刑存廢論辯集

江國慶案還能不主張廢死刑?

如未被判死刑當可平反。
死了,還來得及?

馬面也可以不至於求處死刑,而好好地調查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