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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與死刑,觀念與實務──兼談全面廢死對價值觀的傷害與實務面缺點

[ 正義與死刑,觀念與實務──兼談全面廢死對價值觀的傷害與實務面缺點 ]

[1]

正義,有人以 “分為報復性正義與回復性正義” 作定義;個人選擇的定義為:“ 正義同時具有應報性與補償性,通常要求的為罪與罰均衡的以直報怨 ”。

首先,我們來看幾個詞彙的定義與使用上的理解:
報復──較負面詞彙,通常隱含不重視罪與罰的均衡原則,只求抒發仇恨;通常接近以怨報怨。
懲罰──較中性詞彙,但未表示罪與罰是否均衡。
因果──很中性詞彙,表示自然而完全的罪罰均衡原則,甚至超越凡人所能判斷,可視為以直報怨的極致。
補償──中性詞彙,表示對受怨受害者的物質與精神彌補。

進而,我們簡要的解釋這些區別﹔以怨報怨為仇恨式報復;以德報怨為寬恕仁愛與企求感化提昇之目的;以直報怨則為追求罪罰均衡的正義。

我們效法自然的 “因果” 原則,追求罪與罰均衡的 “正義”,當罪惡極大時,經法定公正程序的審判,我們有可能認定須以 “死刑” 作為這個罪惡深重之人的 “懲罰”,否則無法與其它較輕的罪行做區別,也無法彰顯人對良心與上天 (或者是上帝,或者是閻王) 的負責與懺悔。如果體制上全面廢除死刑,等於是 “剝奪” 了我們這個選擇的權力,這很可能造成正義的失落。

在俗世社會,我們讚揚寬恕仁愛,但在法律規範上,我們認為應該將 “以直報怨” 作為一個基礎,在這基礎上,再去講寬恕仁愛與感化提昇。

通常,先有正義後有寬恕,才符合邏輯與人情。

[2]

那麼,有沒有可能不判死刑這個懲罰,用其它的懲罰作替代呢?這一般是看個案。只要法條對各種重大的犯罪,未規定成 “唯一死刑”,那麼法院都可能在考慮各情節因素後,以其它的懲罰判決來替代死刑。目前台灣的普通刑法已經拿掉了 “唯一死刑” 這種立法,所以可算是兼顧了正義與寬恕。

那,要不要 “全面” 廢除死刑呢?理論上講,這樣做正義可能被扭曲;善良的人們,將失去追尋正義的權力與機會;罪犯也少了一個真誠面對生命與悔悟的契機!而實務上講,這有更多缺點,包含降低重大惡性犯罪的遏阻力 (雖然研究上有正反兩方,但在一線執法人員的證詞上,至少一些個案是可驗證的)、獄政管理的成本與風險提高 (雖然也有研究是相反的,但那只是在美國與訴訟成本類比的特例)、以及罪犯出獄再犯問題等等。“全面廢除死刑”,顯然在理論與實務上都有問題。

實際上,“全面廢除死刑” 的主張,是可被 "限縮死刑範圍" 與 "司法改革" 所取代的。
"限縮死刑範圍"﹔一為要求所有法條不能有唯一死刑的規定,必須讓法官有依照案情與罪責輕重做調整的機會。另一為普通刑法,應該只有重大殺人犯罪,才有死刑的罰則,這是彰顯對生命的高度尊重。"司法改革"﹔包括提昇偵辦鑑定的科學性、堅持司法的程序正義、確保法官判決的品質與重大量刑定讞的特別審查程序等,這都可進一步保障人權,並將可能的誤判與舞弊降到極低。

在科技發達與民主法治成熟的國家,對重大犯罪可能的誤判與舞弊本來就非常之低,但這仍是死刑制度最需重視與防範的問題,而我們也認為有多種方式可讓誤判舞弊與死刑脫鉤。比如說:
1. 惡性殺人者才判死刑:也就是前面所說的限縮死刑範圍,其它的經濟犯罪與和平時期的平民叛國等等,都不應有死刑罰則。
2. 死刑犯須監禁七年以上才執行:再進一步把匆促執行所可能的誤判降到最低,並且讓罪犯有充份時間可進行悔悟。
3. 另制定死刑複查程序:強制規定至少再重複兩次或兩次以上的上訴程序,由完全不同的法官審驗,才能將死刑定讞。
4. 較極端的一種立法,甚至可讓死刑定讞的罪犯,自己選擇接受死刑或接受「終身不得假釋與特赦的無期徒刑」 (實際上的司法或人權意義在於,等待新事證以重審;而此機制有獄政風險與成本,只暫提參考,應再斟酌與配套)。


[3]

我們應該坦誠審慎的檢視自己是否被氾濫的寬恕同情所覆蓋?是否錯誤的解讀了哲學宗教經典?是否只是宣揚了片面的人道與人權?是不是在追求一個價值的同時,卻害了另一個不在其下的價值?是不是,我們曾經被台灣過去的威權迫害經驗所影響,恐懼刑罰迫害過了頭?

保留死刑,並非死刑就常會被執行;但它維護了我們的價值觀與追求正義的權力。

“全面廢除死刑”,有價值觀的傷害,也有實務面的缺點。

現在的台灣,真的需要 “全面廢除死刑” 嗎? 請再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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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人士對死刑認知的誤導

分類標籤: 公共議題  人權  死刑存廢  司法
是的,部份人士似乎有意無意的在誤導一般人對死刑認知,舉例如下:

1. 死刑對重大暴力犯罪沒有遏阻作用?

--真相是:各研究有的認為有,有的則沒有。並非如某些人所下的沒有作用之"結論"!
有遏阻作用的相關例證:
A.第一線司法人員證詞幾乎都認為有遏阻作用。如2010-4-5的記者專訪記錄<<侯友宜︰死刑可具體遏止殺人犯罪>>,詳見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pr/5/today-p7.html" 。
B.南韓的案例。在暫停執行死刑的1998年至2007年10年里,南韓平均每年有800人因殺人罪而被送上法庭,殺人犯增加了32%。詳見 "http://news.sina.com/int/chosun/105-103-102-101/2009-02 -03/22463606018.html" 。
C.南非的案例。於1994年廢除死刑,但是其國家治安現狀惡化,特別是包括謀殺、強姦在內的較高暴力犯罪率,使其死刑政策頗受爭議。
D.英格蘭的案例。英格蘭於1966 年廢止死刑,廢止後二十年內殺人犯罪率上升了60%,總合暴力犯罪率上升了160%。
E. Louisiana State University之經濟學家Naci Mocan 的研究指出,平均每執行一個死刑可減少5 件謀殺案,一個緩刑會增加 5件謀殺案,減少一個死刑會增加1件謀殺案。Mocan並提到他本人反對死刑,但研究結果顯示死刑有嚇阻作用。詳見“http://www.cc.rochester.edu/college/psc/clarke/204/MocanGitting.pdf”

2. 廢除死刑是世界大勢所趨?

--真相是:廢除死刑一直是少數人的信念與宣傳。在許多國家,一般人民依舊是較支持死刑的使用,即使在某些已廢死刑一段時日的歐洲國家亦然。2009年全世界197個國家中,有95個國家是真正在法律上完全廢除死刑,58國維持死刑(包括美國日本中國印度等大國),35國法律並未廢除但實務上近十年未執行死刑,另 9國法律上廢除一般死刑,但保留在特殊情況下可執行死刑。廢死人士似乎“有意”地把實務上未執行死刑的國家統統都算入廢除死刑,造成潮流假象與施壓於行政及執法者。實際上以美國而論,在2010年有36州也就是超過三分之二的州仍維持死刑,2010年11月份的最新蓋洛普民調顯示,有高達64%的美國人支持死刑,反對者只有29% (http://news.msn.com.tw/news1930085.aspx)。而日本近來的民調更有高達85%的日本人支持死刑。雖然歐盟與聯合國相關會議曾決議要廢除死刑,但實際上在許多國家都有爭議,不少國家更是因為政治外交目的而廢除死刑,如東歐國家為了加入歐盟的例子。廢除死刑,實在並非普世價值,而是一個很有爭議的制度主張,就如同原始的社會主義或烏托邦主張一般。很遺憾國際特赦組織與部份歐盟國家,把它看成是普世真理,這實在有本末目標顛倒與資源錯置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