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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問題:父母撫養如何認定?

Posted by gustav 
節稅問題:父母撫養如何認定?

分類標籤: 法律
《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可認定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可以直接報稅抵扣。此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據醫院證明、其他經村里長調查證明,顯無謀生能力並取具村里長辦公處之文書者等,也可申報撫養。

稅務人員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列報扶養之親屬,如因公司倒閉、工廠關廠、補習等原因失業無收入,並不符無謀生能力條件,不能申報扶養。另一方面,由於今年所得稅以扣繳上一個年度的所得為主,若去年還有收入,雖然今年失業,也應報繳所得。

--壹蘋果 2007/05/12 http://blog.1-apple.com.tw/tax/index.cfm?Fuseaction=PersonArticle&ArtID=3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