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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政策媚俗化政治化 司法最大危機 [時論 2011-07-27]

Posted by gustav 
[轉載] 政策媚俗化政治化 司法最大危機 [時論 2011-07-27]

分類標籤: 法律  司法
媚俗,就是心有所貪、見獵心喜,也就是心無正念也無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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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媚俗化政治化 司法最大危機
2011-07-25 中國時報 【王兆鵬】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2/112011072500381.html

上周,日籍女子遭人性侵,法官裁定嫌犯交保,恐龍法官又再度登上媒體首頁,幾日內,再度有十餘萬人上網連署,要求恐龍法官下台。雖知恐龍法官如過街老鼠,但在激憤稍歇後,仍要提醒國人: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而這道防線,不可以缺少「恐龍」法官。

在西方,人民普遍相信司法是最後的一道防線,因為在各個關鍵時代,都不斷有「恐龍」法官無懼於政治或群眾之壓力,勇於作出捍衛人權之判決。

英美在十九世紀曾有案例,檢察官起訴書記載被告偷「一雙鞋」(a pair of shoes),但審判中證明被告所偷者,事實上為「兩隻右腳」的鞋,法院最終判決被告無罪。另一謀殺案,起訴書將被害人受傷之「胸」(breast),錯誤寫成brest,法院最終亦判決無罪。就法律技巧而言,法官認為檢察官在審判中,不能證明起訴書所記載之事實––「一雙」鞋、「brest」,而起訴書在保護被告防禦權等等重大權利,檢察官不能遵守起訴書記載之規範,故判決被告無罪。更深一層的原因,乃當時英國嚴刑峻罰,偷一條手帕,依法必須判死刑,其他得判處死刑的犯罪還有二百多種。故法官故意對起訴書設下嚴格要求,再以檢察官違反起訴書規範而判決無罪,以保障人權、對抗殘酷暴虐的刑罰。

上述二案判決結果若發生在台灣,以我們的輿情標準,再加上政治操作,極可能造成數十萬人上街頭,而兩案的「超級恐龍」法官一定會遭媒體生吞活剝,立法院也一定會跟著起舞吶喊,司法院院長或總統也一定會被要求下台。或因為如此,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在西方,是存在於日常生活中,存在於人民的深信中;在台灣,卻存在於書本,及存在於人民的痴笑中。

當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潰裂時,受害的是全體民眾,政治或宗教的異議分子、少數的族群最容易受害。過去的白色恐怖時代、美麗島事件、政治案件、言論自由案件等,何不是法官甘於淪為政治打手,畏於群眾壓力,而背書了這些人的罪名。

「法官動輒恐龍化」,原因甚多,危害甚深,國人不可輕忽之。最需要警覺者,除媒體外,當然是我們的行政及司法首長。當總統提名最高法院庭長邵燕玲為大法官,而媒體攻擊其為性侵案的審判長時,總統及司法院院長隔日立刻道歉,並撤銷其提名,就確立了司法政策媚俗化的趨勢。最高法院判決性侵害案件無罪的原因非常多,可以檢討改進的地方也非常多,包括法律明確性、檢察官舉證責任、法院職權與角色、證據規則等等不一。從提昇司法的角度而言,殺邵庭長一人以謝天下,是最庸俗、最短淺、最怯弱的作法!兩位首長為何不站出來辯護司法,並正視根本問題之所在,徹底改革司法,以滿足人民深層的要求?殺了一個邵庭長,就解決了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

國人一直期待法官應扮演包青天的角色,只是在現代刑事訴訟理論上,這是非常危險的;在實踐上,縱有包青天出世,他也會被現今的媒體及政治抹黑、抹紅、抹藍、抹綠,抹到他也可能成為恐龍。人民如果一直要求法官扮演偵探、檢察官,也必須警覺:以後誰來捍衛人權?檢察官是不是以後都不用舉證了?誰來扮演公平裁判者的角色?

司法政策媚俗化、政治化,是當前司法最大的危機。事實上,政治人物若肯正視司法的重要性,多花一點時間資源了解司法問題癥結所在,挺身向人民說說司法長遠的計劃,引導人民對司法有正確的了解,極可能同時贏了選舉,也贏了司法。很可惜,在前司法院翁岳生院長卸職後,台灣的司法改革就停擺了,至今依舊茫然。當政治人物不重視司法、不知所措時,終身職的法官反而更要有長遠的眼光、堅毅的道德勇氣,捍衛司法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Edited 1 time(s). Last edit at 07/26/2011 01:10AM by gust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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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法官,你的名字是正義或恐龍? [聯合民意論壇 2011-07-27]

分類標籤: 法律  司法
法官,你的名字是正義或恐龍?

【聯合報╱陳宏達/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主任(台北市)】2011.07.27 02:43 am
http://udn.com/NEWS/OPINION/X1/6488015.shtml

板院法官因裁定涉嫌性侵日籍女學生的司機交保,引發輿論撻伐,再度惹來「恐龍法官」的罵聲。雖然嫌犯再度被捕,並經法院羈押,惟「白玫瑰運動」月底仍將走上凱道抗議,行動並未稍歇。

有學者表示:在西方,都不斷有「恐龍」法官無懼於政治或群眾之壓力,勇於作出捍衛人權之判決,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不可以缺少「恐龍」法官;司法政策媚俗化、政治化,是當前司法最大的危機。這一番話,不無混淆「國民對司法的合理期待」與「民粹」之別,亦未能切中司法改革之癥結在「人」而非「制度」,尤其所稱「捍衛人權」竟漠視「被害人」之保護,實令人難以苟同。

司法改革有三大重點:辦案態度、辦案品質、辦案時程,其中以「辦案態度」直接衝擊民眾觀感,根本來講就是司法官「人」的問題,社會學者耶爾利赫說:「長遠觀察的結果,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正義沒有任何保障。」更是一針見血。

除此之外,裁判品質不佳、辦案時程延宕,更是使司法權陷於危機的真正罪魁禍首。

憲法揭示的司法獨立包括「外部獨立」及「內部獨立」,所謂「外部獨立」固然是要排除外在各種不當的干預,而「內部獨立」則是要求法官應排除自我的專擅、恣意與率斷。我國「恐龍」法官爭議層出不窮,多數是因為法官「內部獨立」出現了問題。

態度決定信賴,當醫師把手放在你的肩上說「沒問題」,你本身具備的康復力,自然也會從體內源源不斷湧出。

不少醫師問診及與病人目光相互交集的時間,遠不如看電腦螢幕的時間多,甚至已習慣於不在乎病人的疼痛與憂慮。醫療糾紛每三年增加一倍,醫護人員的忽略、冷漠態度是最主要的原因。

我國的法學教育,對於「法律倫理」、「人文關懷」亦不重視,有些法官開庭幾乎「沉溺」在卷宗及筆錄,完全忽視了當事人的感受與反應,甚至於只是想「快速」而「制式」地結案,自然而然加深了民眾與法院的鴻溝。

美國已故大法官霍姆斯指出:「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是經驗。」人民對「正義」最顯著的象徵—司法官,較諸其他公務員或律師,期望更加殷切,司法官不可不清楚自己使命與責任的重大,司法官脫逸「國民法律感情」之裁判,必將加深民眾對司法官的負面認知,摧毀民眾對司法的信心。

溝通永遠是雙向道路,有效溝通需要司法機關對於外界的批評更有反應,不能讓「裝聾作啞」的習性在法院滋長。

民眾之所以會有抱怨或雜音,多是希望事情能有所改進,其情緒或許激動,言語或許不悅耳,但注意傾聽其不滿與抱怨,也可得到很有助益司法改革的資訊。

【2011/07/27 聯合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法官,你的名字是正義或恐龍? | 民意論壇 | 意見評論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OPINION/X1/6488015.shtml#ixzz1TG11db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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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平衡了恐龍與白玫瑰 [中時 2011-07-28]

分類標籤: 法律  司法
平衡了恐龍與白玫瑰
2011-07-28 中國時報 【劉孔中】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1/112011072801043.html

 司法院司法改革策進會昨日通過人民觀審制度研議案,在《中國時報》看到的反對意見批評其為「專制專斷的司法政策形成」、「根本無法監督法官,遑論建立司法給人民的信任感」。其實這未嘗不可看成是長期以來人民不信任司法下的某種慣性反射動作。

 去年以來,由網路發起的白玫瑰運動,連署「開除恐龍法官」,展現了可觀的「人民力量與心聲」,創設了恐龍法官一詞,同時不可諱言地也為我國一向理盲的社會加油添薪。如果仔細觀察其近來的訴求,例如將更生人化學去勢、終生保護管束以及社區公告等制度,以及立法委員競相提出的加碼版性侵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的內容,稍有人權法制觀念的人都會頭皮發麻。

 此種激情民粹產物能禁得起人權保障、人性尊嚴、比例原則等法治國家基本原則的檢驗嗎?關心人權保障的民間司改會為何不挺身而出,為其念茲在茲的人民進行一場法治的機會教育?並告訴政治人物應該如何不媚俗?不是才提醒我們專業法律恐龍的必要嗎?「在西方,人民普遍相信司法是最後的一道防線,因為在各個關鍵時代,都不斷有『恐龍』法官無懼於政治或群眾之壓力,勇於作出捍衛人權之判決。」(引自王兆鵬教授大作《司法政策媚俗化司法最大危機》)我相信專業的法律恐龍會為我們守住最後一道防線,而不致讓上述內容的性侵害防制法通過。

 人民參與審判真的該享有表決權嗎?我們的公民社會成熟了嗎?我們彼此間的信賴達到了可以相信路人為我裁判的地步嗎?國人一般的人權與人道觀念夠進步嗎?在國人普遍對犯罪人採取敵視、殺人者死的應報觀念下(我們對於貓狗寵物的愛心與我們對於受刑人諸多不人道處境的漠不關心,形成何等強烈對比),他們願意盡心盡力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權嗎?在連自己公寓大廈一年一度的管理委員會都不願出席的情況下,我們的百姓真的願意積極參與公共事務,靜下心來為他人寫判決嗎?在反省過去二十五年三度推動參審失敗的原因之後(憲法第八一條的法官定義是搬不走的大石頭),就成為只是「八個月的決策」?為我國國情量身打造的觀審制,與「超英趕美跨日」何干?還是我們已成為重度比較法學研究的受害者而不自知?只會比較來比較去,而不相信我們有自己創造的能力?

 問題的癥結在於司法改革的目的是什麼?是要在個案審判上監督法官?如果是,則只要人民法官在個案審判上的人數低於專業法官,就不能達到此項目的,英美的陪審團制根本不夠看,德國的參審制也差得遠。只剩下日本的裁判員制度此一選項,然而其結果是裁判員百分之九十九的審判都依法官意思判決,這又達到了什麼監督法官的效果?民間司改會的主張會不會也有慣性下的盲點?不是我主導的,就是「專制專斷」?

 毋寧,司法改革是在個案審判上讓人民白玫瑰的法感與法官的法律恐龍對話,一方面使人民因為參與、了解而油然產生對司法的信任,另一方面打開法院封閉陳腐的世界。平心而論,一個不受節制的白玫瑰,危害肯定比法律恐龍更大,而司法院此項司法改革平衡了恐龍與白玫瑰,因此值得支持。畢竟這是司法改革的第一步,不是最後終點站,先試點試辦,再總結經驗,不是比一定要移植哪一種特定的外國制度,更為審慎嗎?在這件事的判斷上,我願意相信有四十年律師經驗與研究並參與司法改革近三十年的司法院正副院長。不過在此建議司法院在名稱上考慮「觀審制」容易給人產生「袖手旁觀」、「作壁上觀」等錯誤或負面聯想,而考慮採用例如「佐理審判制」的用語,以名實相符。(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法律所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