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lcome! 登入 註冊
美寶首頁 美寶百科 美寶論壇 美寶落格 美寶地圖

Advanced

庫巴之火:原住民族自治專論之四:創造自治典型

庫巴之火:原住民族自治專論之四:創造自治典型

分類標籤: 原住民
庫巴之火:原住民族自治專論之四:創造自治典型

2010-12-09 22:49
作者:巴蘇亞˙博伊哲努


都會地區原住民族自治事項確實尚未在「自治區法」草案中予以清楚描述,原因在於民族自治進程及自治區重點位置的選擇。

依據現在的情勢,各族群自治的條件及意願並不一致,部分人口較少及幅員較小的族群如魯凱族、達悟族,其傳統分布區域族群相當單純,比較容易推動屬人又屬地的自治體制;卑南族、賽夏族與漢族混居的情況勢將影響其自治的設計;邵族人口少,其自治體的位階、土地範圍及文化傳承、民族產業的議題仍有待澄清。

鄒族區分南北,南北語言文化差異甚大,南鄒又與絕大多數的布農族混居,北鄒則與居住於人口幾乎相當的漢民分別居住不同村落,原漢併合或分離,以及南北鄒如何形成自治體,都有待凝聚共識。布農族居地遼闊又分五群,如何整合形成自治體,現實仍有嚴峻的挑戰。

排灣族分布區域完整,與漢族雖有混居,但部落領域清晰,界線可以逐步劃定,只要能處理貴族、平民的脈絡與關係,其實踐期程應不致過長。

泰雅族或泛泰雅族群,由於其居住地廣闊,又蘊藏豐富自然資源,歷史上即是統治者(尤其日本)特別注意並掠奪的對象,因此,其支群、部落雖然維繫一定程度的族群特色,但醞釀集體共識,以及其內部分離與反分離運動,恐為形成自治的最大挑戰。

最大族群的阿美族與漢族混居情況與卑南族類似,但是傳統領域的喪失(甚至保留地)、都市移民、五支群與分部區域廣遠等因素,均會拖延其實件的期程。

個別族群實現自治的期程有別,如果讓條件較為齊備的族群在其共識形成之際,率先啟動,可以累積部分模式,依據現在的情況,魯凱族、邵族、達悟族與排灣族在不久的未來,期自治將會有進一步的推展。

由此觀察,原鄉地區的民族自治尚須因其條件、需求及難易程度區別進度,並非能一次完成,而移居都會區域的原住民,有的設籍,有的未設籍(假性都市原住民),其族群身分並不一致,居住地亦散居,未如部落般集中,都會亦無所謂原住民族土地,要在都會區實施民族自治的方式和原住民地區並不相同,「屬地」自治無法實現,採取「屬人」自治,則現在北、高兩市及部分設置原住民行政單位的縣市,就是一種雛形。

如果各族群自治區在原住民移居較多的大都會如北、高兩市及北縣、桃園、中市、花蓮、屏東等分別設置辦公室,扮演聯絡角色並處理相關事務,則都市原住民仍能實際參與自治事務,其政治權益亦可確保;同時,都市原住民行政部門採取屬人自治的模式,對於教育文化、社會福利與經濟事業予以協助,如此雙管齊下,都市原住民可以回到所屬族群獲得政治參與,亦能在都會區享有實際的福利。

(文化大學中文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