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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巴之火:原住民族自治專論之四:部落參與

庫巴之火:原住民族自治專論之四:部落參與

分類標籤: 原住民
庫巴之火:原住民族自治專論之四:部落參與

2010-12-02 22:33

作者:巴蘇亞˙博伊哲努

民族自治初期的規劃是原民會的職責,但部落、族群才是自治能否實踐的最重要的因素。

過去已經討論、協商、審議過的不同自治法版本,正是各方過去思索與建構民族自治過程中集體呈現的智慧,代表著可能的抉擇方向與型態,可以提供中央部會、立法機關,以及各族群自治推動者的參考。

對於政府施政,過去基層最常詬病的莫過於號令是由上而下,策略「是一群躲在冷氣房間的人的設計」或「不食人間煙火」的人規劃,對於地方實務無法掌握,也不能貼近部落的需求。

因此,民族自治的發軔,應當由原住民族社會基礎的部落著眼和動員,務使最基層的族人能參與思考和討論,由部落在地的耆老、菁英與一般民眾共同型塑部落未來可以期待的願景,並形成部落共識,逐步建構族群整體可以追尋的自治模式。

在這段期間,所有已然存在的自治構想,與其他國際原住民的實踐例子,都可以充分參酌,但是本身的條件、需求與具體意願,必須回歸族群的民意與環境的現實條件。

加拿大採取民族自治有很多是單一民族/屬地的型態,也就是聯邦或省劃定一範圍的土地給單一民族作為自治的區域。在這處區域,民族的自治體對於土地資源的管轄與利用,獲得充分的授權,但是其先決條件在於跟國家確立必要的法規,以作為日後執行的依準。

這是地廣人少的國家可以的選項:由溫哥華搭乘飛機往東邊的哈利發克斯(Halifax)需約6小時,向北飛到黃刀鎮(Yellow Knife)也差不多同樣的時間;而台北飛到高雄不到一小時,不過加拿大的人口約4千餘萬人,所以單一民族/屬地的自治加拿大可以,台灣顯然就沒有辦法。所以他國的做法不見得是我們可以師法的,畢竟條件有別。

不過加拿大重視部落意見的整合,善用耆老、專家學者進行部落地圖繪製,同時跟政府不斷接觸、協商的做法卻是我們應該學習的。

政府過去的施政,比較忽略原住民族部落對於文化傳承與民族生命延續的重要性,隨著《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族基本法》頒布後積極回應民族教育與語言文化傳承的重要性,同時已經逐漸確認部落在未來原住民族行政與自治運作時應有的地位。

只有讓部落組織的功能再度發揮,原住民族的社會與族群才能回歸正常的運轉,脫離遭到「組織殖民」的惡果。

過去原住民族社會將自治視為80年代民族抗爭時期的的口號或反對圖騰,多半由遠離部落與族人的知識分子設計與詮釋,部落忙於生計或者落籍都會的族人對於何謂民族自治,總是有著很深的隔閡與難以理解的感受,譬如自治事項應該包含哪些、自治體架構與位階應該如何、自治區域如何劃定、自治財源如何取得、族群之間如何劃定邊界等議題始終無法形成共識,這是自治的圖像難以在部落突顯的原因之一。

但是,民族自治不是少數知識菁英與政治人物的禁臠,最終還是要徵得全體族人的同意與接納之後,才有可能讓自治向前邁步,因此,民族自治的推動是一項學習、溝通與意志凝聚的過程,要由家族至部落乃而至族群整體的動員、參與和構思,共同催促、型塑族群自治的願景,茍能如此,則民族自治將是水到渠成的事了。

(文化大學中文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