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 年度原住民族傳統技藝及文化人才培育補助計畫
壹、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貳、緣由:
監察院最新調查研究指出,政府在文化資產推動上常有預算匱乏及人
才不足的情形,並對未來傳統匠師的需求數提出警訊,預估每年缺乏數量
達 430 人,造成我國文化保存推動上的人才斷層。
臺灣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豐富而多元,各族群有其獨特文化內涵,原住
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為延續原住民族文化及在地知識傳承,針對原
住民族傳統建築建造或修復、傳統造船技術保存、祭儀文化及傳統工藝等
4 種瀕危技藝及文化提出改善方案,期提升地方文化保存之素養及實踐知
能,並強化與部落間連結,共同推動地方知識實踐與傳承,以促進原住民
族文化及人才的扎根。
參、計畫目標:
一、培力原住民族傳統建築修復、傳統造船技術(含航海知識建構及實
踐)、祭儀文化及傳統工藝人才。
二、厚植在地文化資源,推動部落營造與文化發展。
三、促進部落與原住民青年連結,強化文化扎根與傳承。
肆、實施期程:自 116 年 1 月 1 日至 116 年 11 月 30 日止(視執行單位期程辦
理)。
伍、補助對象:
一、原住民。
二、原住民團體:指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
員、理監事、董監事之人數及其持股比率,各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法
人、機構或其他團體。原住民合作社係指原住民社員超過該合作社社
員總數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陸、補助計畫類別:
一、原住民族傳統建築建造或修復:為承襲祖先的山林智慧,以就地取材
方式,建造或修復如:原住民族竹屋、木屋、石板屋…等傳統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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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住民族傳統造船技術復振:為承襲祖先的海洋文化,利用傳統素材
建造如:獨木舟、竹筏帆船及拼板舟等船舶,最後並經實地航行測試
完成。
三、原住民族傳統祭儀文化傳習:以傳統文化規範選任學習者,經部落巫
師或祭師親自指導,實際參與並傳習如:邵族 lus’an 祖靈祭、賽夏族
祈天祭(’Oemowaz ka kawas)及排灣族 masalut / masuvaqu 小米收穫
祭等傳統儀式。
四、原住民族傳統工藝,補助內容如下:
(一) 編織類:如-苧麻編織、棕櫚纖維編織、香蕉絲編織、竹籐編、竹
編等。
(二) 製陶類。
(三) 雕刻類。
(四) 金屬工藝類。
(五) 其他類:如-拍刺、揉皮技術等原住民族傳統工藝。
柒、補助額度:
一、原住民族傳統家屋修復:以新臺幣(以下同)50 萬元為補助上限。
二、原住民族傳統造船技術:以 50 萬元為補助上限。
三、原住民族傳統祭儀文化:以 30 萬元為補助上限。
四、原住民族傳統工藝:以 30 萬元為補助上限。
捌、經費編列標準:
一、共同補助項目-工作津貼:
(一) 傳習師:
1. 最高每人 1 萬 2,000 元/月(參考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
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之兼任研究助理額度編列)。
2. 每月傳習時數不得低於 24 小時。
(二) 學習員:
1. 最高每人 6,000 元/月。
2. 每月學習時數至少 30 小時(上課時數至少 24 小時,含自行練
習、參與傳習項目相關課程,或跟隨傳習師進行教學推廣至少 6
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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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補助項目:
(一) 材料費:為辦理培訓所需之材料費。
(二) 餐費:每人每餐以 120 元為上限。
(三) 工具及耗材:為辦理培訓所需用到之工具、耗材。
(四) 差旅費:為執行本案所需之差旅交通或住宿費,惟核銷支出憑證需
符合「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本會相關補充規定覈實檢據核銷,
差旅費補助總額以不超過 2 萬元為原則,屆時需檢據原始憑證核
銷。
(五) 印刷費。
(六) 保險費。
(七) 其他於計畫內之執行項目。
玖、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或個人應於 115 年 10 月 30 日前依規定格式(如附件
1 至 5)提報相關資料 1 份(含電子檔)至本會申請。
壹拾、審查方式、標準:
一、計畫審查方式:
(一) 由本會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就申請團體或個人提報
計畫進行審查,未通過者不予補助。
(二) 曾獲本計畫補助者,應檢附前一年度(或歷次)計畫執行成果及
成果延續說明,供審查委員參考;未檢附者,該項不予計分。
二、審查標準:
(一) 計畫內容之可行性及其重要性(30%)。
(二) 計畫內容之永續性及其影響(30%)。
(三) 與在地部落或組織連結程度(20%)。
(四) 計畫經費編列合理性(10%)。
(五) 歷年執行成效及計畫延續性(10%,應檢附資料,否則不計分)
壹拾壹、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請撥:
(一) 第一期款:計畫須經本會核定後,檢具領款收據、核定計畫,
撥付補助總經費 50%。
(二) 第二期款:配合本會辦理期中實地評核會議通過後,檢具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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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核銷資料、領款收據、經費結報明細表及傳習日誌,撥付補
助總經費 30%。
(三) 第三期款:116 年 12 月 31 日前檢具領款收據、經費結報明細
表、傳習日誌及成果報告,撥付補助總經費 20%。
二、經費核銷:
(一) 受補助之團體或個人,執行本計畫經費、核銷結報及結餘款,
應依本會補捐助民間團體個人及學校經費會計作業注意事項規
定辦理。
(二) 於計畫執行完竣後 1 個月內將成果報告書併同電子檔光碟、經
費收支結算表及課程簽到冊函報本會核結。
壹拾貳、計畫成效管理:
一、本計畫定於 116 年 7 月 31 日前辦理期中實地評核會議,以掌握計
畫執行情形及辦理成效;另本會得不定期進行查訪工作進度,並發
函通知改善,後續辦理情形將列入補助案成果考核。
二、計畫執行期間,倘計畫書所列執行項目需辦理變更時,請敘明理由、
變更內容及各項影響評估等,函送本會同意備查。
三、計畫執行期間如有異常情況或違背計畫項目者,本會得要求受補助
之團體或個人限期改善,倘未能於限期改善或有異常情節重大者,
本會得中止計畫並追回補助款。
四、受補助之團體或個人應配合本會政策執行計畫,如未依上述規定將
取消補助計畫。
五、各宣傳資料、書刊及宣傳片等,於適當位置標明補助及指導單位為
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字樣。
六、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七、有關補助費之相關所得稅及勞健保扣繳,由受補助之團體或個人負
責辦理。
八、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時請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
理。
壹拾參、附則:
一、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計畫內容之工作項目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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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
二、本補助經費僅限原計畫規定之補助項目範圍,且不得使用於出國考
察及出國機票之支出。
三、申請案視同申辦團體或個人已同意本會使用相關資料用於本會之文
書、出版品、學術研究或用於推廣行銷之用途,獲補助之團體或個
人於簽約時須備齊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著作財產授權書及所得扣
繳歸戶切結證明書。
壹拾肆、期中實地評核
一、目的:本計畫之經費撥付機制採 3 階段分期撥付,其中第 2 期款
(佔總經費 30%)之撥付條件為「配合辦理期中實地評核會議通
過」。因此,期中實地評核不僅是單純的管考程序,更是確保本計
畫如期如實執行,也協助受補助單位排解執行困境,並將實際執行
狀況作為本會精進推動計畫之參據。
二、受評核單位:116 年度核定補助之單位。
三、評核方式:本計畫包含四大補助類別,針對各別類別屬性設定查核
重點,並邀請相關領域學者或具備長期田野工作實務之專家擔任評
核委員。
(一) 評核範圍與類別規範
1. 原住民族傳統建築建造或修復
本類別涉及原住民族竹屋、木屋、石板屋等傳統結構之實體工
程。評核重點在於受補助者是否確實落實「就地取材」與「承襲
祖先山林智慧」之核心價值。
2. 原住民族傳統造船技術復振
包含獨木舟、竹筏帆船及拼板舟之復原。由於造船涉及航行安全
與複雜之海洋知識,評核需確認其船體建造是否符合傳統工法,
並特別關注計畫是否規劃最終之「實地航行測試」。
3. 原住民族傳統祭儀文化傳習
祭儀傳承具備高度之神聖性,其評核重點在於學習者選任是否符
合傳統規範,以及是否由巫師或祭師親自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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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原住民族傳統工藝
涵蓋編織、製陶、雕刻、金屬工藝及拍刺、揉皮等技術。評核焦
點在於圖騰詮釋、工序完整性以及作品之文化意涵,並確認學習
員是否確實掌握核心技法。
(二)評核組織架構與委員組成:評核小組由 3 人組成,成員包含本
會代表及專家學者,分工如下表:
成員 分工
本會代表(主持
人)1 人
負責會議程序之主持、行政決策與計畫目標
符合性之判定。
專家學者(外
聘)2 人
針對各族群技藝、人類學研究、社造方法或
文化保存提供專業意見。
四、實地評核流程:期中實地評核辦理地點以執行單位之「計畫執行地
點」或「部落傳習場域」為主,每次評核作業時間長度預計為 1.5
至 2 小時,流程依據各類別傳習工作性質調整順序,原則上包含工
作進度說明、書面及帳務資料查閱、綜合座談、意見回饋。
五、評核流程表:(將依各場次性質調整)
內容項目
時間
(分鐘)
說明
主持人致詞
及人員介紹
5
由原民會核派主持人開場,確
認受補助單位之主要執行者及
傳習師在場。
執行單位
工作進度簡報
10
說明自核定日起至評核當日之
進度、傳習時數統計及初期成
果展現。
查閱相關書面 15 委員檢視課程簽到表、傳習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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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項目
時間
(分鐘)
說明
與帳務資料 誌、原始支出憑證與核銷明
細。
現地查訪
與實地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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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技藝實作現場(如建築基
地、工坊或祭儀場地),觀察
師生互動。
委員內部會議
與評分撰寫
10
評核小組依據指標項目給分,
並形成「繼續執行」或「限期
改善」之結論。
綜合座談
與意見回饋
25
委員針對查核發現提供改善建
議,受補助單位進行問題澄清
與意見交流。
結論 5
確認評核紀錄,由委員簽署
「期中訪視資料表」。
六、評核指標
(一)評核項目及配分
項目類
別
配分
(滿分 100)
重點評核項目
執行進度 20 分
1. 檢查工作進度是否符合原計畫之
甘特圖規劃 。
2. 若有執行項目變更,是否已敘明
理由並函送原民會備查 。
3. 無重大異常情況或違背計畫項目
之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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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類
別
配分
(滿分 100)
重點評核項目
核心指標 40 分
1. 可行性與重要性(15 分):傳統
建築、造船、祭儀或工藝傳習是否
如實進行 。
2. 人才培力成果(10 分):學習員
參與培訓人數是否達標,且技術
有實質成長 。
3. 在地連結性(15 分):是否與部
落組織有實質連結與共識。
現場實
績證明
30 分
1. 傳習時數(15 分):傳習師每月
是否確實授課至少 24 小時;學習
員每月學習是否至少 30 小時。
2. 佐證完整度(15 分):現場是否
備齊課程簽到冊、培訓照片集錦
等實地記錄 。
行政與財
務健全度
10 分
1. 經費編列與支用是否符合標準。
2. 原始憑證是否整理齊全。
(二)期中評核之判定與後續處置
1. 合格分數:75 分。
2. 合格處理: 評核通過後,檢具第一期核銷資料、領款收據及明
細表,撥付第 2 期款(補助總經費 30%)。
3. 不合格處理:
(1) 限期改善: 倘有異常,本會得要求受補助者限期改善,改
善情形列入成果考核 。
(2) 中止計畫: 倘未能於限期改善或情節重大者,本會得中止
計畫並追回補助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