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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鮭魚都可以,為什麼我的族語名字不行?——原青陣主張:戶政單位應允許單獨採用原住民族語書寫系統拼音】

【鮭魚都可以,為什麼我的族語名字不行?——原青陣主張:戶政單位應允許單獨採用原住民族語書寫系統拼音】
最近的「鮭魚之亂」,讓台灣受到國際媒體的注意。300多位「鮭魚」中,甚至有的長達50個字,各種荒唐的名字繁族不及備載,但是——戶政事務所通通都接受。相較之下,當原住民族只是想要單獨列出族語書寫系統的拼音時,卻飽受限制,被要求一定要搭配中文譯名,這是相當不合理的規定!不僅是實際狀況會種種造成困題,也違背了憲法精神,我們要求政府積極改善這個限制!
那現行規定的問題是什麼呢?
現在根據想要族名有三種選擇:
1.原本的漢名+族語書寫系統拼音並列
2.中文譯音的族語名字
3.中文譯音的族語名字+族語書寫系統拼音並列
發現了嗎?可單獨採中文譯音的族語名字,卻不能單獨採用族語書寫系統拼音,必定要有漢名或是中文譯音的族語名字同時並列,這樣只准許單獨採用中文譯音族名,不就顯示了中文霸權與優先性嗎?
👉使用拼音呈現族名,明明不是阻礙!
單獨使用族語書寫系統拼音常常會被認為因為難以辨識讀懂,所以不適合單獨採用,但是——使用中文名也會面臨到難以辨識的生僻字,來舉幾個名人的名字:林昶佐、菅義偉、游錫堃、劉櫂豪、傅崐萁、鄭正鈐、李俊俋等等。這些那麼難唸的名字內政部是不是也應該,依據憲法《憲法》第23條「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也就是說~這些冷門的字太難被辨識),用來限制採用生僻字的使用?
而且喔,將原住民族拼音轉換成漢字不一定能夠增加辨識度,比如Kawlo Iyun Pacidal「高潞・以用・巴魕剌」,「魕」你會唸嗎?內政部說:要等到國人熟習族語書寫系統的環境成熟之後,再行推動原住民可單獨列出族語書寫系統拼音的名字,但如果我們就癡癡等待這個社會它自己變成熟,請問是要我們等到海枯石爛嗎?為何不會念的時候,不能友善請教?「你的名字要怎麼讀呀?它有什麼意涵嗎?」這樣問,不才是促進族群間交流、縮減族群間社會距離的方法嗎?
👉中文譯音無法完整呈現族名,還會造成誤解!
中文的並列常常無法「輔助」讀音,常常會看到很荒謬的譯音,:第一,用中文的發音系統無法忠實的呈現正確的族語名字讀音,例如, Tanax 翻成「達那哈」、Piho Takun 翻成「壁虎打滾」,有些發音是無法透過中文譯音來表示的,破壞了族名完整的讀音,中文音譯非但不能作為輔助,還更容易讓名字被念錯。(目前標準化的原住民族拼音系統文字,是在2005年教育部與原民會公佈的「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符號系統」,這與各族語使用者、族語學者等等,為了努力忠實呈現族語讀音而編制而成的。)
其次,中文字詞有對應的字義,例如: Mayaw Futing,可能翻成「馬耀.福定」,可能被曲解取名上有「福」氣或光「耀」的象徵意義,甚至可能會被貿然地套用漢名的姓氏概念,叫成「馬先生」。當我們反過來看,說原本族名具有特定意涵,但經過轉譯成中文時原先意義就會悄悄看不見了,例如:Mayaw Futing,其中futing有魚的意涵(這樣是不是也能打九折?)。
👉「入境隨俗」,在台灣就該尊重原住民族的名字
有人也會問說:如果我國國民移民美國綠卡上的名字不也是要用英文嗎?然而美國與台灣是涉及到國與國的關係,不應該類比於在台灣區域內的原住民族國民在國內的主張。而且,移民去美國是自願的行為,但中華民國政府來到台灣,強迫原住民族改為漢名,並非族人自願的,難道「被入境」也是要隨俗嗎?
綜上而論,我們主張:在除了現行的三種選擇之外,允許只單獨列原住民族語拼音的這一個選項!讓我們不要再面對到:我的族名,不是我的族名,這種困境!
【這邊提供想更深入議題的你:關於族名議題的法律理由】
❓#問題一:依照現行姓名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1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使族人在登記姓名時必須以漢字+族語書寫系統拼音標示,不得單獨以族語書寫系統拼音標示,是否符合憲法比例原則?
1.國家以法律規定登記姓名時,不能單獨使用原住民族通用的族語書寫系統拼音,必須將拼音以漢文書寫,不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2.憲法第22條概括基本權經釋字第399號肯認,即「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姓名條例第4條第1項限制人民表現其姓名之自由。
3.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憲法應保障人民平等權。
❓#問題二:或許有人會主張,行政人員看不懂族語書寫系統拼音,須以漢字理解,節省行政成本。
不過,我們這麼認為:
1.憲法規定涉及人民基本權利時,必須通過比例原則審查。即憲法第23條所言:「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2.姓名權設計人格權,國家不得隨意限制之。又姓名條例實際上對區別非原住民、原住民姓名表示之方式,呈現漢人可以只以漢字表示名字、原住民族以族語書寫系統拼音表示須輔以漢字之區別對待。就以自身文化之文字標示姓名,實課與原住民族需配合使用漢字符號之非原住民漢化之義務,非原住民則無使用族語書寫系統拼音方便表音之義務。與憲法第條有違。
上開區別待遇,如以節省行政成本為理由,手段有適法性,然難謂必要。本聲明稿認為,節省成本並不足以為要求原住民族必須產出漢字姓名,限制其自由。如欲節省行政成本,應可由國家發給、製作簡易羅馬拼音表,方便行政人員登記。要求原住民族必須登記漢字姓名,其音譯姓名為配合漢字往往被錯誤發音,或為避免音譯後錯誤發音直接另取漢名,最終喪失使用傳統姓名的文化動能。
🌟相關法律條文:
《原住民族基本法》、《國家語言發展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平等權、憲法第22條概括基本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