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lcome! 登入 註冊
美寶首頁 美寶百科 美寶論壇 美寶落格 美寶地圖

Advanced

知情同意可分階段、傳統領域需完整 學者再籲修正劃設辦法

知情同意可分階段、傳統領域需完整 學者再籲修正劃設辦法
建立於 2017/08/18上稿編輯: 賴溫狠
媒體小農
本報2017年6月18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17日晚間,前原民會主委瓦歷斯·貝林與學者蔡志偉、官大偉與林益仁等人參與座談,認為原民傳統領域劃設辦法「解套」的方案,應是修正辦法,將傳統領域範圍完整劃設,但接受公私土地分階段落實原民知情同意權。

原民傳統領域劃設辦法在2月公告後,由於排除私有土地而引發爭議,音樂人巴奈等人為此展開露宿凱道,至今已近3個月。雖然歷經立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原轉會討論,但目前還是已經上路的狀態,這一群在街頭持續要求「修正傳統領域劃設辦法」、「原民會主委夷將下台」等訴求的民眾,在得不到想要的回應下,也只能持續僵持。

2017-08-18_05-52-30
17日晚間,前原民會主委瓦歷斯·貝林與學者蔡志偉、官大偉與林益仁等人參與「原轉小教室」座談。賴品瑀攝影。
強調總統蔡英文在3月20日的「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第一次委員會上,也已表態認可原民傳統領域的劃設應該完整,不能分公有、私有的立場。瓦歷斯·貝林擔任原轉會副召集人、蔡志偉為原轉會土地小組召集人,他們表示,完整劃設已是共識,原民會應該盡快主動修正劃設辦法。

小英也認同 完整劃出傳統領域才是還原歷史
雖然目前原民會要求地方盡快劃出原民傳統領域範圍,最大的理由可說是為了落實原民知情同意權,不過,對原民團體與學者來說,傳統領域不只是劃出一條界線,而是挖掘台灣土地歷史真相的過程,北醫大醫學人文所所長林益仁提醒,若是窄化、矮化了傳統領域的定義與內涵,一味只急著劃出範圍,恐怕未來將面臨更多的問題。

「和解的前提是真相。」林益仁強調,以泰雅族為例,由於長期不斷的移動,他們100年前、500年前的傳統領域範圍,當然會不一樣,又日治時代的集團移住、國民政府也有不少天災後的遷村措施等,都讓不同時代的傳統領域是不同的,因此不該只是要取得一個界線,而是要耙梳出時間軸、回顧歷史。

「方法比答案重要。」政大民族系副教授官大偉如此看待傳統領域的劃設。官大偉以進行田野調查的研究為例,同樣一個對象,認識三天、三個月、三年,將會有不一樣的答案,即便對方都沒有騙人,但是關係與深度不一樣,自然會得到不一樣的結果。又如同拿切蘋果與剝洋蔥相比,官大偉認為傳統領域的追尋並不是一刀切開,直接看到蘋果核長成什麼樣子,而是如何層層剝開洋蔥的過程,才是重點。

蔡志偉表示,身為原轉會土地小組召集人,他們將開始調查當年公有地的取得過程與目前管理的現況,要藉著整理歷史文獻,讓全台灣重新認識台灣土地的歷史。

蔡志偉指出,其中三大調查對象正是林務局、退輔會與台糖公司,而屬私有地的台糖當然不能排除在外,這也說明原轉會對傳統領域抱持完整性的概念。

原民會大轉彎挨轟 學者籲出面好好解釋
既然總統與學者都認同傳統領域的認定應該基於歷史事實,又為何原民會在2月公告的版本卻只限公有地?當時主持原民會傳統領域劃設相關計畫的林益仁還原真相,指出當時小組甚至討論的是,公有地與私人土地是否需要分別訂劃設辦法,或是要以一個辦法來同時處理公私土地。顯然可見當時的原民會是認定傳統領域同時包含公私有土地,但政權轉換後,卻轉彎為只認公有土地。

「就因為換人執政了嗎?可是原民會還是原民會,公務員還是公務員啊。」林益仁表示,也很想知道中間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原民會真的需要好好的出面說明。

劃設辦法所據的原基法第21條的授權,當中第1項寫的是「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目前原民會解釋為「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但民間、法學者與當時提案修法的立委鄭天財皆不斷主張,應該是指「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才對。

蔡志偉表示,若是將原基法從第19條到23條一起看,將會發現這幾條法是在系統性的提出「原民自然資源利用」,政府先是承認原民對土地與自然資源的權利,再拉到知情同意,因此解釋時也不能跳脫出這個框架。

諮商辦法其實僅被動防禦 重大影響部落才需進行
林益仁則指出,由於「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看起來完成之日遙遙無期,因此2015年鄭天財提案修改原基法第21條,授權原民會有權去訂傳統領域劃設辦法、與「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但這是權宜之計,知情同意其實只是很被動的一個抵抗權,並不如尚未完成立法的《土海法》積極。

林益仁解釋,諮商辦法已經完成,也有附表以正面表列明訂出哪些開發項目要取得原民知情同意,且其實都必須是非常大的開發、明顯可能影響部落才要行使。諮商辦法所列出的11項土地開發包括道路、港口、水庫、河川、旅館、污水處理、電廠、有害物質設施、殯葬設施、軍事等。

但遺憾的是政府沒有跟民眾好好解釋,任其遭曲解為若私有土地遭劃入原民傳統領域,將限制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利,甚至失去私有財產權等誤解與恐慌。「公部門沒有好好解釋,讓社會莫衷一是,社會溝通出了很大的問題。」林益仁批。

「就像是私有地也不能因為不想要環評,就要求劃出國土。」台灣原住民族政策會監事拔尚如此解釋。四位學者一致認為,在政府不願一次到位的狀況下,可以接受原民知情同意的落實先分階段,先做公有土地,更多的社會溝通、參考公有地落實的經驗之後,再進行私有地的部分;但傳統領域範圍的定義則應該完整,原民會應該儘速修正劃設辦法,不分公私有土地,若的確是原民傳統領域,就都要劃入。

除了納入私有地 還需防弊、授權部落劃設
官大偉認為,劃設辦法的修正與執行兩者不衝突,許多法令都有滾動式修正,發現問題了就要盡快改正。

再者,有聽眾擔憂,縣市政府是否將趁機標售公有地,逃避未來開發時面臨原民知情同意,蔡志偉舉南投縣政府打算這樣處理「孔雀園」案為例,表示目前因為還沒有完成劃設,因此的確還沒有法律可以防堵,但這絕對是政治道德問題,需要社會力量與輿論去制衡。官大偉認為,若分階段落實,那麼的確需要設有防弊機制。

官大偉也指出,這個暑假很多部落進行自主劃設,提出完整的傳統領域,就是原民部落力量的展現。但目前的劃設辦法並無由部落或民族議會主導劃設的規定,而是交由地方的鄉公所主導。瓦歷斯·貝林認為,以部落主體來劃設可行性其實很高,也應該修正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