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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歷史可不可以當作證據?】

【口述歷史可不可以當作證據?】

分類標籤: 原住民
【口述歷史可不可以當作證據?】

最近關於傳統領域劃設辦法的爭議,雖然令人焦慮,但也確實開啟了過去所沒有的社會對話的機會。昨天一則新聞標題有關於口述歷史作為證據之效力問題,讓我想到2011年受施正鋒老師鼓勵為《台灣國際研究季刊》寫稿時,整理在加拿大口述歷史作為土地權力主張之證據的經驗。雖然這些文字後來因為我自己耽誤時間沒有來得及放在排版刊出的文章中,但此時或許正是拋磚引玉、分享一些淺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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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歷史作為土地權利主張之證據:加拿大的經驗

(官大偉,政治大學民族學系副教授)

現代地籍制度(包括土地調查與土地登記)支撐了現代社會中特定的地權形式,但是卻也排除了其他形式的土地權,在全球中三億的原住民族人口的土地權就是其中之一。原住民族土地權在現代地籍制度中所遭遇的問題,包括了以西方經驗為中心所建立的土地登記系統無法正確的表達原住民族文化中的地權形式,也包括了原住民族因為缺乏文字記錄而在主張地權上的困難。

近年來,在國際間逐漸出現接受不同於現代地籍制度之證據形式,藉以判定土地權之歸屬的例子 。而在加拿大,有三個原住民土地權利主張的判決,提供了對於衡量口述證據的原則和標準,它們分別是:Van der Peet案 (1996)、Delgamuukw(1997) 案,以及Tsilhqot’in Nation (2007)案。

一、 Van der Peet案

Van der Peet案(Qeen v. Van der Peet)主要是起於原住民族是否能夠販賣他們因原住民捕魚執照所捕得之漁獲(亦即原住民族的傳統漁權能否延伸到商業販賣行為)的爭議。在這個案例的判決書中,首席法官Lamer提出十項要正確瞭解土地權利主張相關證據所必須考慮的因素,其中包括:法庭必須考量到原住民族自身的觀點;法庭在判斷主張者是否擁有土地權利時,必須認識到其主張的特性;法庭必須根據過往判定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主張時提出文字證據的困難性,推敲所謂證據法則的意涵等(Barry 2009:5-6)。

本案之判決的貢獻,包括了它對於原住民族的資源使用應否被侷限在非商業活動範圍以及何謂傳統的思考,並提出動態權利(dynamic right,意指原住民族的權利應該與時俱進)的概念(施正鋒,2010:14),而在土地權利主張的證據上,它則是開啟了對於原住民族自身觀點的、非西方普通法概念下之證據的尊重。

二、 Delgamuukw案

Delgamuukw (Delgamuukw v. British Columbia)案始於1984年Gitksan 和 Wet’suwet’en民族主張位於英屬哥倫比亞北方5萬8千平方公里之土地為其傳統領域而擁有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的行動,這個案子在1987年進入英屬哥倫比亞高等法庭,英屬哥倫比亞高等法庭在1991年作出不承認Gitksan 和 Wet’suwet’en民族之主張的判決。此案經過幾番纏訟,1997年加拿大高等法院的判決雖仍未承認Gitksan 和 Wet’suwet’en民族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但如文前所述,它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提出了明確的法律概念,並再一次詮釋主張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的要件,此外,在判決中也指出要重視經過正確詮釋之原住民族口述歷史的證據力(Broten et al 2007)。

1997年Delgamuukw案的判決肯認了Van der Peet案之判決所提出的應推敲普通法之證據法則的意涵、採納口述歷史作為法庭證據的想法,認為口述歷史應被接受並置於和文字記錄之歷史文件同等的地位來看待。在法庭上,法官採用了包括口述歷史、能夠顯示原住民族與祖先和傳統領域之關連性的表演、歌曲、舞蹈等非文字形式的表達,作為證據的一部份(Barry 2009:7)。

三、Tsilhqot’in Nation案

Tsilhqot’in Nation案 (Tsilhqot’in Nation v. British Columbia)的起因,是Tsilhqot’in民族在1989年提出對 Tachelach'ed 和Trapline Territory兩的地區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的主張,要求伐木公司停止在這兩個地區的伐木行為 。本案經過長年的調查和聽證程序,開庭的時間累計有339天,而成為加拿大歷史上歷時最長的審判之一(Blake 2008:4)。在2007年作出的判決中,雖然法官Vickers認為Tsilhqot’in民族對其主張之全部區域中相當程度的範圍應具有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而對於其餘的範圍則仍有疑義,因此並未同意Tsilhqot’in民族的主張 ,但透過附帶意見的方式,他闡述了支持Tsilhqot’in民族對證據顯示確為其傳統領域之範圍的土地,應具有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權的看法(Tsilhqot’in Nation 2007)。

在本案的審判過程中,Tsilhqot’in民族在法庭上大量的運用口述資料成作為展現他們和他們的土地之關係的證據,而專家證人亦被召喚到法庭為這些證據提出證言,這些專家證人包括了:文化人類學者、民族歷史學者、考古學者、製圖學者、歷史地理學者,以及民族植物學者和民族生態學者。(Barry 2009:8)。在判決書中,Vickers法官援引了「皇家原住民族委員會」(Royal Commissions of Aboriginal Peoples)1996年所發表的報告中對於原住民歷史之口述特性的說明 ,同時也引用了自Van der Peet案至Delgamuukw案之判決所發展出之將口述歷史置於與文字紀錄同等地位的概念。

Vickers法官指出,透過將這些口述歷史呈現於法庭之中,有助於提供脈絡性的知識,使法官能夠理解原住民族社區人士之證詞的可用性、必要性和可靠性,他並進一步討論了當口述歷史被呈現到法庭上作為證據時,法庭必須考量這些口述歷史、故事、傳說、慣習和傳統在原住民社區中被保存的方式、考量在其文化中是否有特定被賦予權利傳述或傳唱的人、考量原住民社區對於呈現這些歷史、故事、傳說、慣習和傳統的方式或禁忌,以及考量被傳喚到法庭作證者的身份等因素,以進一步判斷法庭中所呈現之口述歷史的證據力。此外,判決書中亦討論了檢驗提供口述歷史之證人是否可靠的原則(Tsilhqot’in Nation 2007)。

相較於Van der Peet案與Delgamuukw案,Tsilhqot’in採用了更大量的、來自於原住民社區人士的口述資料作為證據,在前兩案判決書的論述基礎上,本案的判決更加確立了口述歷史作為證據的效力,並且經由經驗的累積,提供了實作程序上更細緻的思考。

四、結語

因為現代國家的出現,以及繼之而來的軍事、政治、經濟力量入侵,而導致文化上的斷裂和土地的流失,是全世界許多原住民族共同的歷史經驗,隨著原住民族運動的努力以及國際人權論述的日趨成熟,許多國家和原住民族正在試圖彌補這些歷史上的傷害,而這樣的努力能否成功的一個重要關鍵,是必須看到歷史上制度性的錯誤。加拿大政府與原住民族之間經過協商達成協定,重新調整國家與原住民族關係之方式和內容,包括傳統領域的範圍、原住民族的土地權利,皆不是由國家片面的決定,而是透過原住民族與政府多方的協商過程,此一過程不僅僅是為了取得正確的資訊,而是一種權力關係的重新調整,它本身也就代表了重大的轉型正義的意義。

晚近加拿大的法庭在審理原住民族之土地權利主張的過程中,越來越能接受並重視口述,乃至音樂、舞蹈等非文字形式的證據,顯示了為避免歐洲中心主義,重新認識現代法律中所隱藏的文化偏差(cultural bias)的反省,這樣的反省是原住民族土地權能否得到保障和落實的關鍵,相關的作為及其所產生的討論,亦是值得台灣學界進一步觀察和探討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