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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仁/「劃設傳統領域」vs.「私有產權保障」:脫鉤找出路

林益仁/「劃設傳統領域」vs.「私有產權保障」:脫鉤找出路
文/林益仁 攝影 AFP PHOTO/PATRICK LIN201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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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爭議已經接近一個月,雖然各方意見仍有不同,但是在爭議點上似乎有聚焦的趨勢。
簡單來說,原民抗議團體與發聲的民族議會主張傳統領域應該完整劃設,且基於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的前提,不應排除私有地。然而,政府相關部門則強調憲法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對於傳統領域納入私有地一直有所顧忌。兩邊各持己詞的情況下,如果能試著顧及「傳統領域完整劃設」以及「保障私有產權」兩者,就會產生對話的空間。但這有可能嗎?
其實,原民會這次「傳統領域劃設辦法」的公告,主要是為了因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中所提: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因此,「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以及「劃設原住民族土地的範圍」是落實原基法第21條的兩個互補條件,缺一不可。相當程度上,前者的諮商同意程序才是真正會咬人的老虎牙子,而後者僅是行使諮商同意權的基礎條件而已。換句話說,政府相關部門的措施如果有任何可能侵奪私人產權的疑慮,應該可以就行使諮商同意權的辦法對症下藥,而不必然需要在傳統領域劃設的辦法上,公告讓原民團體強烈感覺「削足適履」(亦即排除私有地,破壞傳統領域完整性)且引發眾怒的做法。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院原民會早已在2016年1月4日公告了《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並有附件詳細說明條文中所列,舉凡: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學術研究及限制原住民族利用等行為的具體內涵。這個辦法訂定了行使諮商同意權的法源、程序與具體事項,筆者認為可能產生侵奪憲法保障私人產權疑慮的地方應該在此,值得細讀並尋求解套。所以說,問題並非在於傳統領域的劃設過程。
誠然,以原民會這次的做法,如果直接在劃設辦法中排除私有地,當然對於私人地主是一勞永逸的絕對安全做法。但問題是,這個做法卻也大大傷害蔡總統對原住民族道歉以及轉型正義政策的用心與善意,引發原民抗議團體大聲批評總統騙人的聲浪。
原民會或可退一步想,一方面在已經通過的《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中,設法增添「保障私有地主財產權」的相關文字;而另一方面,則在《傳統領域劃設辦法》中確保原民族群與部落自主且完整地劃設傳統領域以及歷史家園的程序。這個建議是善用兩個互補的辦法且同時進行修改,並設法落實雙方的論述正當性。在此同時,將「劃設傳統領域」與「私有產權保障」的假性對立狀態進行脫鉤處理,化解目前似乎沒有必要的緊張與對峙。
事實上,近日不斷有學者提出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是一種在特定的生態、歷史與社會條件下所產生的空間概念,它不能也無法被時間序上後來才出現的財產權概念所否定與分割,因為它事實已經存在那裡,只是從未被系統性地說出與肯認而已。同時也很重要的是,傳統領域不應該也不能否定目前憲法所保障私人財產的權利,畢竟憲法是維繫這塊土地與人民之間的根本大法。
筆者相信,這裡一定存在著一種共同包容的可能性。但更重要的是,關於這個可能性的探詢,必須從促進更多對於傳統領域內涵的了解與社會溝通著手,才有辦法化解目前的僵局。這也是筆者一直強調,蔡總統宣告轉型正義必要性的基礎工作應在於歷史真相的揭露。在此一議題上,不同族群基於各自獨特的生態環境、社會組織以及土地利用方式,在過去漫長的歷史歲月中所形塑出的傳統領域觀點都可能有所不同,而真相的揭露必須反映這些不同的歷史事實。讓各族群自主且完整地表達出他們傳統領域的內涵,是解決目前許多紛爭的基礎,它需要耐心、信心與決心。
同時必須強調的是,這些內涵絕對不僅是目前眾人所關心的範圍與界線而已!傳統領域的調查必須深入到地名的由來、環境資源的使用技術、部落分工的制度、甚至是這些社會行動背後的價值觀等等。只著眼於劃定範圍與界線在現代的私有產權意義下主要是為了「擁有」(having)土地,但根據筆者長年的研究顯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內涵更是一種「存有」(being)於某個空間環境的在地思維。這是關乎「我是誰?」、「我為何在此?」、「我如何在此?」、以及「我跟誰在此?」的認同層面的探問,就像西雅圖酋長對外來白人墾殖者所言:「土地不屬於我,是我屬於土地」的哲言一般。
這種從傳統領域所透露的古老智慧,值得台灣社會所有人細細地咀嚼。依筆者之見,這才是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有別且比起私人產權意義更深遠寬廣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