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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林明福泰雅口述傳統Lmuhuw傳習計畫」

106年度「林明福泰雅口述傳統Lmuhuw傳習計畫」

分類標籤: 原住民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06年度「林明福泰雅口述傳統Lmuhuw傳習計畫」
藝生甄選簡章
一、 宗旨:
文化部於101年指定林明福先生為泰雅口述傳統保存者,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2條及「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7條辦理保存維護傳習計畫,由本局委託保存者進行泰雅口述傳統之傳習教學。
  本年度擬公開甄選林明福泰雅口述傳統第二期之習藝藝生,本次錄取之藝生將接受保存者原則4年之習藝課程,希冀參加甄選者需對泰雅口述傳統抱有高度熱忱並能配合傳習計畫之執行。

二、 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承辦單位—台灣泰雅爾族永續協會

三、 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06年2月15日止。

四、 申請資格與名額:
(一) 不限性別,須具有泰雅族語之聽說讀寫能力,請檢附語言能力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例如: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族語認證考試通過、曾參與族語辭典或語言教材編撰、曾參加族語相關語言課程結業等。
(二) 錄取名額:正取至少3名,備取2名。

五、 申請方式:
(一) 受理單位及地址: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傳藝民俗組(臺中市南區復興路3段362號)
(二) 受理方式: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
(三) 洽詢專線:04-22295848轉分機336張小姐,E-mail:ch0205@boch.gov.tw。
六、 申請資料:檢送申請文件請印製1式5份,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一) 個人簡歷:(如表格1)請詳述學經歷背景、專業領域及相關證明文件等,並以附件方式呈現。
(二) 參加甄選計畫書(如表格2)。

七、 甄選方式:
採「公開甄選」,分為初審與複審兩階段:
(一) 初審:審查書面申請文件。
(二) 複審:初審通過者,進行現場面試及朗誦泰雅族語文本,文本由本局提供。
(三) 複審之審查原則:
願意配合傳習計畫執行、藝師上課時間、教學方式。
嫻熟泰雅族語之聽說讀寫能力。
具有泰雅族傳統文化基礎認知與瞭解。

八、 甄選結果:獲選名單將於本局網站公布,並行文通知。

九、 權利與義務:
(一) 藝生於習藝期間,須接受本局期中及期末考評,考評成績未達80分視為未通過,未通過評核之傳習藝生於次年起3年內不得擔任該類同性質傳習計畫之傳習藝生,並配合本局辦理相關成果發表計畫。
(二) 傳習藝生之認證:藝生通過全案傳習計畫,由本局審查通過後授與結業證書。
(三) 其他:
傳習藝生得兼任他職或於各級學校進修,惟傳習期間須嚴格遵守傳習課程安排,不得擅自缺曠,並按授課時間填寫習藝日誌。
傳習藝生因故需終止傳習計畫,應於中止前1個月前由該傳習計畫保存者檢具說明書函請本局同意;未依規定辦理或無故終止傳習計畫,視同未能履約,於次年起3年內不得擔任傳習藝生,若擔任傳習計畫相關勞務工作,本局得要求繳回已支領之費用。
傳習藝生之更換或增加,應於一個月前由該傳習計畫保存者檢具說明書函請本局同意,新增傳習藝生經本局同意後其權利義務同前項規定,惟參與傳習計畫未結業或未經審查通過者,不授與證書。
獲頒前項證書之傳習藝生,具下列權利:
(1) 優先納入本局自辦或委辦之相關傳習計畫與教育推廣活動師資。
(2) 得接受補助辦理於學校社團、公益團體或社會教育機構之相關傳習課程或推廣活動。
(3) 得優先租用本局各開放展演空間及文化園區進行傳習或推廣。
(4) 得受本局推薦擔任傳習計畫之助理藝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