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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自治 先落實共治

原民自治 先落實共治

分類標籤: 原住民
原民自治 先落實共治
2010-09-30
中國時報
【關華山】
 近日行政院會通過《原住民自治區法》草案,引起不少原住民團體的質疑與批判,認為「自治區」只是「虛擬」的;因為「沒錢、沒權、沒土地」,似乎這樣的「自治區法」不能還原「真正的原住民族群」。在此,筆者把「自治區法」與「真正的原住民族群」連在一起思考是有原因的。

 現今台灣所有的各南島語族的族群,五到七千年前由大陸南方來到台灣時,尚處於與「中國文化」祖先「黃帝」時代同樣由氏族所組成的游耕「部落社會」,只是人口較少,並偏處海嵎。可是這樣的海嵎,並沒有阻礙南島語族繼續往海洋出發,開疆闢土,成為現今世界人口達三億,居住面積最廣的語言種屬族群。

 然而清帝國時代,台灣西部平原被漢人稱為「熟番」的「平埔族」,受到極大的壓迫,甚至「無立錐之地」。日治時期,日人對「生蕃」、「高砂族」採取撫蕃、武力征討、皇民化、集團移住階段性的政策。此時,部落社會的南島語族才真正萌生各別的「族群」意識。

 台灣光復後,國民政府延續日人,將各原住民部落的「傳統領域」縮小到國家劃定的「保留地」。民國四十年代白色恐怖又剪除了鄒族、泰雅族菁英才初揭竿的「族群意識」。隨後,國民政府實施「山地平地化」政策,開路、遷村、補助建屋。更引進經濟作物,包括高冷蔬菜、水果、茶與檳榔…等。然而,這也種下山區過度開發造成的水土保持不良之禍因,以致每雨必斷路、必塌方,進而土石流。

 事實上,台灣整個島本來就處於造山運動當中,山陡、河川短促、急湍,如何能「山地平地化」呢?

 九二一震災後,政府與民間產生山區「復育」的理念與做法,可惜此「復育」理念並沒有符合「可持續發展」時代潮流的「國土計畫」,或修正各縣市的「都市計畫」,以及各級政府更深思熟慮之農村、山村建設。八八風災後,一下子因為粗糙的「復育」理念,加上「潛在危險」擴大為「生死存亡」關鍵的思維,被政府官員與慈善團體所援引,完全無視原住民對土地(傳統領域、山區保留地)的情感與文化臍帶關係,要求數個部落遷至「平地」。難怪魯凱族、布農族朋友陸續發聲置疑,甚而批判。

 現今社會大眾雖已對原住民朋友心生友好,卻仍然「未充分了解」他們,也就不知道如何妥適的對待他們。魏導演與果子公司「賽德克.巴萊」專利與商品事件是個例子。至今原住民族群的有形無形文化資產被政府登錄、指定的數目,相較漢人的,少很多,又是一例。年中個人受邀參加了一項文建會的會議,會中不少中央、地方官員、承辦對賦予未來各族群自治區政府有關文化資產保存的權限,頗感疑慮,這也是一例。

 在這樣的大環境中,個人認為原住民委員會起草,現今通過行政院會的草案,相較原民團體的批判,顯然已是深思熟慮後的妥協,也是現階段最可行、可以馬上上路的一種設計。它一方面以文化、教育之權限,使族群文化得以自主的傳承;又以自然資源的參與調查研究、管理權限來回應台灣山區保育的大方向。而自治區的組成又以民意與族群意識本身為基礎。此草案可謂還給了原住民族群「成為真正自己」的最基本基本的權力。雖稱「自治區法」,嚴格講,實為有限的「共治區法」。

 個人認為問題癥結在:我們的主流社會與大眾,除了深刻感受自己在大時代所受的屈辱脅迫,並致力尋求「自主」之外;也該進一步了解與我們有諸多文化社會差異的原住民各族群在歷史上被多方宰制、支配的境遇。進而思考出與原住民朋友共同尋求一種更平等、妥適的互相對待的方式與夥伴關係。

 (作者為東海大學建築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