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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銘哲:以杜孝生模憲聲請案看待台灣是否偉大

杜銘哲:以杜孝生模憲聲請案看待台灣是否偉大

分類標籤: 原住民
杜銘哲:以杜孝生模憲聲請案看待台灣是否偉大
2016/11/14
杜銘哲:看待本案
張方慈 / 台北報導

「活下來的人不是懦夫」,白色恐怖時期有許多受難者壯烈犧牲、慷慨赴義的故事,然而有更多受難者,因為犧牲「不夠壯烈」而未受關注,只能繼續沉默。鄒族菁英博尤‧特士庫(漢名杜孝生)在「湯守仁案」中被判刑17年,屬於後者。其子杜銘哲在昨(13)日模擬憲法法庭中描述白色恐怖時期迫害對父親與家族的影響,盼望能讓喚起社會對非典型受難者的重視,達到轉型正義的實質意義。



杜銘哲的父親博尤‧特士庫,與同案被處死的吳鳳鄉長高一生,是同母異父的兄弟。他是日本殖民後期唯一一位受到正規醫學教育的台灣原住民,原本備受族人景仰的人生,卻在被民國政府扣上「貪汙」罪名後遭逢巨變,最後只能離開部落流落他鄉,家族的名字也被從鄒族部落中拔除。



在白恐家族的不安氛圍中成長



「我們家是白恐家族,有著白恐家族應該會被對待的樣,可是我還要承受族群的衝突,我覺得身在徹底的孤獨當中。」杜銘哲是嘉義縣阿里山鄉的鄒族人,卻出生於閩南人為主的大埔鄉,父親的遭遇對第二代影響深遠。杜銘哲從小因原住民身分而受盡嘲笑與歧視、被外人戲稱為「番仔囝」,而他對父親的印象,則是非常沉默,家中也總是圍繞著一股不安的氛圍。年紀尚幼便不斷面臨自我認同、文化差異的衝擊,杜銘哲人生成長中最嚴厲的考驗,在生命之初便開始了。



1979年,杜銘哲背著一把吉他隻身到台中尋找工作機會。陌生的環境中沒有依靠,杜銘哲遇到困難只能獨自面對,再加上白恐家族背景遭受到長期污名與創傷,他只能靠寫日記自我對話,尋求解脫。1986年原住民青年湯英伸不堪洗衣店雇主長期壓榨而殺害雇主一家,悲劇凸顯當時原住民族受到不公平待遇。杜銘哲說,他對湯英伸的遭遇感同身受。



杜銘哲在模擬憲法法庭陳述
杜孝生的後人杜銘哲 (左) 在模擬憲法庭陳述,與講台距離最近的模擬憲法法庭大法官吳豪人 (右) 仔細聆聽。


不在意補償金 但求為父洗刷貪污汙名



杜銘哲和家人曾於2003年、2007年兩度向「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卻因父親的罪名不符內亂、外患罪資格而遭拒絕。當時基金會負責人曾表示,可以幫他們拿到一紙回復名譽的證書,但杜銘哲認為這並不是他們想要的,「我們努力這麼久,倒不是因為在意能得到多少補償金,我在意的是爸爸『貪汙』的罪名沒辦法得到平反。」



「我希望的是能有像今天這樣的討論,藉由討論發現真正的問題為何。就像我的代理人為我父親整理的介紹,標題寫著『墜落在白色恐怖的隙縫中』,我覺得很有感觸,因為父親所受的遭遇確實是這樣的,有太多無奈在裡面。」



「我不想用一個受害者的角色看我自己,我今天能用這樣的態度來看,我費了很大的力氣才走到。我的內心現在沒有太多怨恨、我可以用健康的態度來看待這些事。我也是以這樣的心態來看待台灣是否能成為一個偉大個國家,人民是否能自由平等的活著,我是抱有盼望的。」



杜銘哲:看待本案
杜銘哲:內心沒有太多怨恨、可以用健康的態度來看待這些事。也以這樣的心態來看待台灣是否能成為一個偉大個國家,人民是否能自由平等的活著。


侷限在國家法律框架中的原住民族轉型正義?



長期關注原住民族轉型正義議題的鑑定人蔡志偉教授指出,本次模擬憲法法庭的審理過程並未從原住民族自決觀點切入,忽略了當事人博尤‧特士庫案因為原住民身分所遭受到的不正義,「對大多數的原住民朋友而言,我們都曾和其他漢人朋友一樣,經歷過國民政府的威權統治時期,但我們卻有著漢人朋友不曾經歷過、被主權國家認定不具法律地位的過去。」



他表示,台灣原住民遭受到國家的暴力、剝奪,從日治時期便已開始,一直延續到國民政府。日本殖民政府將原住民族定義為「社會學可視為人類,但在國家法上則無人格」的「生番」,排除適用日本現代刑法的人權保障;二戰後國民政府亦未尊重民族自決精神,逕行將原住民族納入管理。政府通令將「高山族」更名為「山地同胞」,也只是為了消除原住民族的自我認同及自決權,「原住民族遭受到的國家暴力與不正義是跨黨派、跨世代、跨政權的。」



模擬憲法法庭鑑定人蔡志偉接受詢問。
模擬憲法法庭鑑定人蔡志偉接受詢問。


蔡志偉認為,若處理原住民族轉型正義仍侷限在國家的框架中,將可能使原住民族的遭遇被一般化,族人遭受的歷史不正義也可能因為政權移轉而被消除。他舉例,現在許多部落向政府提出返還土地的要求,但行政機關多依照行政院公布「收復區敵偽產業處理辦法」,主張中央政府接收日本政府資產於法有據,合理化延續性的不正義政策。



他說,過去這段期間很清楚地顯示,所有的法律技術、工具,都排除原住民的參與,現在卻要用中華民國的法律技術,去處理原住民族的歷史不正義,縱然最後獲得賠償,但真相是否有從原住民族的角度跟想法被揭露出來?「這個正義是否真正符合從原住民族文化角度切入的想法?這是我比較想傳達的訊息。」



蔡志偉表示,現今許多國家已開始正視原住民族權利,將部落與國家視為權力平行的政治實體。例如加拿大1763皇家宣言確認原住民族與加拿大聯邦政府是互為法主體的獨立政體、美國也有不少司法實務確認美洲原住民族在「國家主權範圍內之倚賴性國族」(domestic dependent nations)。



博尤特士庫家屬杜銘哲
博尤特士庫家屬杜銘哲 (前排座位左四) 、聲請方訴訟代理人左起:涂予尹、黃丞儀。


博尤‧特士庫案訴訟代理人、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黃丞儀提問表示,若中華民國對本案當事人不具有司法管轄權,那麼依中華民國憲法所設立的憲法法庭將不適合受理本案,是否將造成本案申訴人申訴無門?模擬憲法法庭大法官、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吳豪人也詢問,以杜孝生、高一生案為例,原住民傳統規範會如何處理這類型案件的轉型正義?



蔡志偉表示,首先應該要先界定案件本身的屬性,究竟是國家主權境內的個人違法而產生的案件,還是從原住民族的角度,是兩個主權實體要尋求和解?如果仍將個人界定為案件所要關注的對象,可能就仍會侷限在國家法律的框架;如果回溯性用原住民族的習慣,導入原住民族法律、習慣、以轉型正義來討論,必須明確把本案視為兩個不同政治實體之間,因為一個人的行為產生的衝突,尋求和解。



至於管轄權,蔡志偉說,現階段中華民國形式上已經比較符合現代憲政民主國家的型態,他只是提醒用現在的憲法法庭來處理轉型正義的問題時,必須注意歷史成因,導入原住民族的因素。



蔡志偉也已原住民族群意識較高的國家為例指出,澳洲設立人權委員會審理原住民族司法案件,加拿大則是訂定自由人權憲章保障原住民族權益,而美國原住民族印地安人雖然與各州分別擁有平行、獨立的司法管轄權,但仍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為最終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