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lcome! 登入 註冊
美寶首頁 美寶百科 美寶論壇 美寶落格 美寶地圖

Advanced

國家公園法初審 宣示共管精神

國家公園法初審 宣示共管精神

分類標籤: 原住民
國家公園法初審 宣示共管精神
更多相關新聞
更新時間:2010-05-31 22:57:04
   記者∕作者:陳威任
【記者陳威任台北報導】《國家公園法》歷經30多年未修改,立院內政委員會31日完成初審,雖然多項條文仍保留送交朝野協商,但是修正草案中已經將原基法精神納入,未來選定、設立國家公園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同時也應納入共管精神。

園區內原民受影響

《國家公園法》自民國61年發布實施後,已歷經30多年,多數條文均已不合時宜,現有3座高山型國家公園玉山、雪霸及太魯閣國家公園,涵蓋包括布農族、泰雅族及太魯閣族的傳統領域,當地族人不論是在從事採集及狩獵,都受到嚴格規範,原住民立委提出多個版本,共同目的都是希望將《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納入《國家公園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這個會期曾4度針對《國家公園法》進行審查,召委吳育昇表示,由於《國家公園法》是一部大法,又牽涉到原住民權益及環境保護觀點,討論過程屢屢有觀念不同之處,也因此需要花費較多時間審查,並以異中求同的方式,趕在會期結束前完成初審工作。

根據修正草案初審內容,為擴大原住民參與國家公園設立,主管機關在國家公園選定、設立、廢止、變更區域等事項上,除了應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外,應邀請國家公園所在地方代表參與會商審議。且主管機關在原住民族地區選定、設立國家公園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同意。

此外,《國家公園法》修正草案中也針對史蹟保存區增列原住民祖傳地內容,藉此限制原住民祖傳地的開發行為。此外,在原住民立委的堅持之下,未來針對國家公園的選定及設立,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條規定,徵得當地原住民族的同意,並且建立共同管理機制。

針對國家公園管理部份,由於現階段國家公園約聘人員屬於原住民身分者不到一半,為保障原住民及原住居民權利,朝野立委不分黨派認為必須立法保障。

保障在地居民工作權

立委高金素梅表示,國家公園是政府在暴力脅迫下,掠奪原住民土地所成立的,所以保障當地族人就業並無不妥。

在立委共識下,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國家公園應設置包括解說員、研究員及巡山人員在內的專業人員,解釋公園天然景物、歷史古蹟及公園內的原住民族歷史文化,並應優先任用設籍5年以上的原住居民。原住民地區的國家公園的專業人員,則應保障2分之1進用原住民。

不過,行政院草案規定國家公園管制區內包括公私建築物的興建、修繕,土地開墾、水域使用等事項,應經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

國家公園遊憩區、生態保護區內禁止採礦及捕獵,原住民立委陳瑩、孔文吉等人認為這將嚴重危害原住民生存權,委員會未有共識,保留送朝野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