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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重蹈國民政府71年前犯下的錯?尊重原民不只修法,更要修掉那些毫不尊重多元文化的腦袋

還在重蹈國民政府71年前犯下的錯?尊重原民不只修法,更要修掉那些毫不尊重多元文化的腦袋
BY 我是小編 · 2017/04/19

Gospel_of_St._Matthew_in_Formosan



經過台灣人爭取回復傳統姓名數十年,統治台灣已經長達 100 年的納美克星人終於修法同意,讓台灣人得以在各種文件上,以中文和納美克文字並列書寫自己的傳統漢名,也總算是承認台灣人的傳統漢名能代表自己的身份。

一轉眼,也晃過了 20 年⋯⋯



只是這天,一位台灣人搭國內線飛機出去玩,卻無法在報到系統輸入中文,結果旁邊那位納美克人的地勤人員說:

「中文的傳統姓名?那你可以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護照嗎?」

台灣人無語了⋯⋯ 解釋了老半天,終於讓納美克人了解,漢名也是 RON(Republic of Namek in Taiwan「納美克政府在台灣」)早就承認 20 年的法定名字。最後納美克人地勤人員丟下了一句:

「那可以請你下次用納美克名字買機票嗎?」

台灣人不爽極了,但讓他崩潰的事還在後頭 —— 這件事上了媒體,文章底下的納美克鄉民卻紛紛留言:

「台灣人幹嘛要用中國字寫名字,是中國人嗎?」
「故意使用非通用文字就是故意找碴!一般人哪一個能看得懂中文?」
「作怪?不能正常一點吧,為什麼一定要用中文寫名字?」



請把上面這則 2117 年的新聞中的「台灣人」代換成「原住民」,把「那美克星人」代換成「台灣漢人」,那你就懂最近 2017 年 4 月一則原住民學生抗議使用傳統族名登機卻倍感歧視的新聞在說什麼了。



日前一名泰雅族的學生使用立榮航空(國內線)的自助報到系統報到,以羅馬拼音的族名輸入,卻顯示無法報到,轉請人工櫃檯的地勤人員服務後,卻遭質疑「用『英文名稱』訂位,要本人出示有效的英文證件才可以辦理手續」。當該學生解釋非「英文名稱」而是「族名」後,地勤人員卻在手續最後建議「下次請用中文姓名購票」。



羅馬拼音登記原民傳統名字早修法通過


台灣原住民最早在 17 世紀就開始以羅馬拼音記錄自己的語言。圖為以西拉雅語或大武壠語與荷蘭文對照之《馬太福音》。(Credit: Wikipedia / CC0)
首先要了解的是,台灣老早就允許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並允許原住民以羅馬拼音書寫傳統姓名。



台灣原住民族開始被外來政府要求取外來姓名,最早從日治時期開始,但當時還沒有全面性的要求。直到國民政府來台後,於 1946 年 5 月 21 日公佈並施行《修正台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內容要求原住民族(當時稱為「高山民族」)應全面有「中國姓名」,從此戶籍登錄一概不再出現民族名字。(註1)

由於台灣多數原住民族的命名方式都與漢人命名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因此上述辦法施行後,造成族人相當大的困擾:例如許多山地原住民被強制取姓「高」(指「高山民族」)、「潘」(指「水」邊的「番」)、湯(河川)、楊(大樹)、巫(女神)等,卻未顧及原住民的血緣關係或傳統命名脈絡,同一家族從此被迫擁有不同姓氏,導致後代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近親通婚等憾事,更造成原住民族的族群認同危機。



直到 1980 年代,原住民開始發起「還我姓氏運動」,經過長年的努力爭取,立法院終於在 1995 年 1 月修正《姓名條例》第 1 條,規定「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開始允許族人回復傳統姓名。2003 年 6 月修法時,又增加「原住民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的規定,允許族人以羅馬拼音登陸自己的傳統姓名;為符合不同族群的命名文化,立法院 2015 年 5 月進一步三讀通過《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允許原住民一生可改名最多 3 次,終於可為一生可能必須更改名字多達 3 次的達悟族從名制解套。


因此到了今天,每位族人都能合法選擇下列任一種方式回復傳統名字(註2):

一、傳統名字以漢字登記,例如前原民會主委:瓦歷斯 ‧ 貝林

二、傳統名字以漢字登記,並列傳統名字之羅馬拼音,例如現任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Icyang Parod

三、漢人姓名並列傳統名字之羅馬拼音,例如現任平地原住民立委:鄭天財/Sra Kacaw

而此次新聞中的學生選擇了第三種方式,也就是在他的身分證上清楚並列了漢名及傳統名字的羅馬拼音;換言之,他的羅馬拼音的傳統名字本來就是合法的名字。

自 2003 年修法通過到現在,經過無數次的反映後,我們國家的公部門終於慢慢調整系統,得以讓族人以羅馬拼音登錄名字,公文系統甚至可以只列羅馬拼音。但民間的系統卻始終跟不上腳步,這次立榮航空的事件,就是一個例子。



尊重多元文化,民間意識是否跟得上

只是公私部門系統是否跟得上政策的腳步,固然要儘速解決,但更該關注的是,主流社會的多元文化意識 —— 甚至事關原住民族為文化主體 —— 是否夠進步,夠成熟?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 399 號解釋,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因此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但本次新聞發佈後,許多媒體的讀者以極不友善的態度回應、留言,例如「沒事找麻煩」、「原住民真是新特權份子」、「沒人看得懂,沒人聽得懂,沒人知道誰是誰的名字,在這個社會一點屁用都沒有」等等,不僅透露出對國家已實行十數年以上族群政策的無知,更顯示整個大社會對原住民族,甚至是對他族群人權,普遍缺乏基本尊重。

大社會對原住民族文化的不友善,很可能直接反映在族人對回復傳統名字的意願 —— 直到 2014 年,回復傳統名字的族人只有 2 萬 7 千餘人,僅占全國原住民總人口數的 5%。箇中原因,固然是回復傳統名字的程序麻煩,無法透過單一窗口完成所有文件的更名、復名,或從小習慣漢名而導致認同上的障礙(註3),更可能是台灣教育對於族群的尊重和瞭解嚴重不足,導致族人卻步,擔心遭遇本次事件泰雅族學生所遭遇到的問題(註4)(註5)。

因此下次當有人想質疑許多族人「為何不夠『原住民』」時,請記得想想一件事:我們的社會是否夠尊重生長在同一片土地,卻有截然不同文化的另一群人?


附註

鍾興華,2015,〈台灣原住民族名制研究的展開〉 第 164 頁。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2007 年 4 月 4 日新聞稿。
參見:〈漢化影響深 原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僅1%〉
參見:〈「為何不用漢名?」 原住民副教授嘆族群尊重不足〉
參見:〈正名常遇困 學者指多元文化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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