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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視野:都市原住民的文化權

原視野:都市原住民的文化權

分類標籤: 社會企業
原視野:都市原住民的文化權

2011-1-31 22:19

■馬要‧夫度

前一陣子,北市原民會主委楊馨怡請我就台北市草擬的《原住民族文化發展法》給一些建議。自己有一段不算短的求學歷程是在都市完成的,對文化的體會與想像自然有不同的況味,而台北市又是高度都會化的城市,且沒有原住民族聚落,生活在台北市的原住民追求的不外是教育、生計、生活品質的提升。

然而,對離鄉背景的原住民而言,都市裡缺乏原住民族文化的元素,文化學習環境和資源的可及性相對不足,很容易與母體文化產生斷裂。這種文化斷裂的現象,恐怕還是需要原住民本身的文化意識來加以修復。

因此,推動原住民族文化發展的主體應是原住民族本身,也就是說文化保存和傳承應該回歸原住民家庭和個人,讓原住民自我釐清對族群文化的權利與義務,才能發展出獨特的原住民族「文化」格調。

不過,從條文內容來看,這個法所規範的多半還是市府所屬機關團體,而非原住民本身,不免讓人覺得條文內容於空泛。此外,期望透過補助、獎勵等外塑方式來達到文化發展的目的,恐怕成效有限,而且難以持續。

我們都熱切地想要推展原住民族文化,但總有使不上力的遺憾。也許我們更該認真反思問題的本質:原住民族文化的內涵究竟是什麼?這些內涵有沒有辦法或適不適合靠政府的計畫性操作來提升?推動之後又會產生什麼效應?值得我們深思。

細察條文中有關文物收購及保存、文化場址建置、各項文化教育活動的獎補助,我個人認為都需要適度地編列經費預算,而且必須專款專用,但在影響評估報告中指稱「期以不增加政府預算及社會成本為原則,達到族群文化均衡發展、語言平等、公平環境等目標」,在不增列預算的情況下,如何達到上述的目標,不無疑問。

在財主單位都還沒有表達意見前,就自我設限,更何況這牽涉了原住民族文化教育權的行使,我不知道原民會或台北市是否真的有認真思考這個問題,如果文化的流失與斷裂是個危機,就該想辦法說服主事者正視原住民族的需求。

我個人建議在制定本條例的同時,相關的推動計畫(含經費預算、執行單位、執行時程等)應該也要備齊明確的腹案,以免法條流於空泛,形成公關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