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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MEPO Forum - 死刑存廢</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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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BuildDate>Thu, 30 Apr 2026 23:35:39 +0800</lastBuild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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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轉載] 溫金柯：欣聞羅瑩雪法務部長談論死刑議題時的信仰告白</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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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溫金柯：欣聞羅瑩雪法務部長談論死刑議題時的信仰告白<br />
引用來源：Pixnet 部落格「溫金柯：象山腳下信佛的宗教研究人」 http://unjinkr.pixnet.net/blog/post/39609415<br />
轉載日期：2013/10/16 14:05<br />
<br />
        近日媒體廣泛報導，新任法務部長羅瑩雪女士，在面對包括行政院長在內的各界詢問對於死刑的態度時，公開宣告自己的宗教信仰是佛教，希望台灣沒有死刑。雖然從報導的脈絡來看，羅部長隨後又表達了：儘管她是佛教徒但仍會「依法執行」的意思。這先後兩種態度看起來是矛盾的，其間存在著模稜兩可的曖昧。但是同樣身為佛教徒，本人很欣喜於羅部長談論死刑議題時，不忘宣告自己是佛教徒的態度。<br />
<br />
        因為無論是江院長還是媒體記者詢問羅部長對死刑的態度時，並沒有問她信仰什麼，羅部長卻在這時候刻意宣告自己的信仰，反映了信仰在她面對死刑議題時，會是一個「決定性的」或至少是「相關性的」因素。<br />
<br />
        儘管羅部長表示，關於佛教對死刑的態度，她曾請教過佛教界人士，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該做就做，並不會影響她的宗教信仰。但這樣的表述也反映了，羅部長其實知悉：佛教的立場也可能是反對執行死刑的。<br />
<br />
        我覺得，既然羅部長在考慮死刑議題的時候，自己的信仰會成為一個相關性的因素，而她對佛教立場的理解卻又呈現著模稜兩可，這時候其實她有必要一探究竟，打破這種曖昧不明的狀態。否則，羅部長又何必在意佛教的態度？她只要說：「身為部長，依法執行」就夠了嘛！<br />
<br />
        其實佛教對於死刑的態度是非常明確的，就是「持守不殺生戒」，並由此發展出堅定的廢止死刑的態度。筆者曾經徹底蒐尋大藏經的經文(這在電子化的時代已經很容易做)，也對台灣佛教界人士的死刑議論做過地毯式的了解。(詳見由輔大出版社出版的《佛教反對死刑》一書。)我可以負責的說，佛教經典對於死刑的態度只有一種，那些認為佛教同意執行死刑的人，根本提不出任何經典的依據，他們說的理由都是對佛理的歪曲。因此，我希望羅部長對這個問題的掌握要更謹慎一些，否則將來後悔就來不及了。<br />
<br />
        佛教明確反對死刑的經文很多，但是其中的道理很淺白。為了徵信，以下所引的經文全都附有大正大藏經的頁碼，羅部長有興趣的話可以翻閱查證。<br />
<br />
        《佛為勝光天子說王法經》：「順古聖王，勿行刑戮。何以故？生人道者，勝業所感，若斷其命，定招惡報。」(大正藏15冊．125頁)<br />
<br />
        《大智度論》：「治法者刑罰殺戮種種不淨，世間人信受行之，以為真淨；於餘出家善聖人中，是最為不淨。」(大正藏25冊．61頁)<br />
<br />
        《大毗婆沙論》，在討論什麼樣的情況是不是犯了殺生戒時，特別提到了國王、法官與劊子手在執行死刑時是否「得殺生罪」時，明確表示：這三者都成立殺生罪。(大正藏27冊．617頁)<br />
<br />
        《大莊嚴論經》和《福蓋正行所集經》都提到，本來以劊子手為職業的賤民，信奉佛教之後，宣告自己持守不殺生戒，拒絕為國王執行死刑，因而激怒國王而殉道的故事。(大正藏4冊．298頁、32冊．743-4頁)<br />
<br />
        《辟支佛因緣論》敘述古代一位太子，因為不願施加刑戮而捨棄王位，終於證悟辟支佛道的故事。(大正藏32冊．208頁)<br />
<br />
        《華嚴經》說，以正法治國的菩薩，能夠不用刑戮而安穩眾生。(大正藏10冊．394頁)<br />
<br />
        以上所引，只是我在大藏經中找到的一小部分經文而已。我真誠的希望羅部長也可以進一步的詢問那些告訴她佛教允許執行死刑的人，如何解釋這些經文，並且提出他們主張的經典依據給部長看。否則，以曲解的佛法誤導信眾，罪過是非常嚴重的。<br />
<br />
        從信仰的角度來看，當官是一時的，持守信仰才是永久的。過去的兩任法務部長，王清峰女士同為佛教徒，因為不肯執行死刑而被迫下台；接任的曾勇夫先生雖然執行了許多死刑，但是也終難免被當局逼迫辭職。從事後來看，同樣是擔任法務部長，前者可以全身而退，不造殺業，後者卻造了殺業。做為佛教徒，想到未來的果報，誰是智者、誰是笨蛋？不是再明白不過了嗎？<br />
<br />
        總之，我很高興看到羅部長在面對死刑議題的時候，想到自己的信仰。同時期待部長能夠更審慎的澄清佛陀對此問題的態度究竟是什麼，慎防被不根據佛經，自創歪曲佛理的人所誤導。最後，謹以很多虔誠的華人佛教徒普遍持受的菩薩戒本《梵網經》的第一條戒文做為本文的結論，也與天下所有的佛教徒共勉：<br />
<br />
        佛言：佛子！若自殺、教人殺、方便讚歎殺、見作隨喜，乃至呪殺、殺因、殺緣、殺法、殺業，乃至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殺。是菩薩應起常住慈悲心、孝順心，方便救護一切眾生，而自恣心快意殺生者，是菩薩波羅夷罪。(大正藏24冊．1004頁)<br />
<br />
----<br />
<br />
Pixnet 溫金柯：象山腳下信佛的宗教研究人 http://unjinkr.pixnet.net/blog]]></description>
            <dc:creator>gustav</dc:creator>
            <category>死刑存廢</category>
            <pubDate>Wed, 16 Oct 2013 14:06:28 +0800</pubDate>
        </item>
        <item>
            <guid>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29397,29397#msg-29397</guid>
            <title>[轉載] 外交部持續向歐盟說明死刑立場 [聯合 2013-01-27]</title>
            <link>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29397,29397#msg-29397</link>
            <description><![CDATA[外交部持續向歐盟說明死刑立場<br />
<br />
【聯合報╱記者王光慈／即時報導】<br />
2013.01.27 10:50 pm<br />
 <br />
我去年底執行6起死刑，引發歐盟發表聲明強烈反對。外交部27日發布新聞稿表示，政府了解與尊重歐盟主張廢除死刑的立場，已指示駐歐各外館持續向駐在國說明中華民國的立場，外交部也將持續關注歐盟及歐洲各國相關討論，充分溝通。<br />
<br />
【2013/01/27 聯合報】@ http://udn.com/<br />
<br />
<br />
<br />
全文網址: 外交部持續向歐盟說明死刑立場 | 要聞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7665121.shtml#ixzz2JEbfwCNK <br />
Power By udn.com]]></description>
            <dc:creator>adaptor</dc:creator>
            <category>死刑存廢</category>
            <pubDate>Mon, 28 Jan 2013 10:41:22 +0800</pubDate>
        </item>
        <item>
            <guid>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14173,14173#msg-14173</guid>
            <title>死刑開始 爭議未斷/孫效智 [蘋果 2010-05-03]</title>
            <link>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14173,14173#msg-14173</link>
            <description><![CDATA[死刑開始 爭議未斷（孫效智）<br />
2010年 05月03日<br />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483882/IssueID/20100503<br />
<br />
死刑存廢涉及多方議題，應採取何種立場，並非易事。以下幾點看法，希望能促進相關議題的理性討論。<br />
首先，民主法治國家之「法治」應以「民主」為基礎，因此，無論老百姓的想法是否成熟或是否符合世界潮流，死刑存廢都應以大多數老百姓的法律情感或庶民意識為依歸。<br />
<br />
老百姓的法律情感或庶民意識當然能夠是有問題的，例如意識形態或甚至非理性因素的作祟，這些情形應設法加以導正，而這正是各種理念倡導的目的。然而，理念倡導的意義只應在於理念倡導，倡導時亦應保持客觀理性，而不應給別人貼標籤，彷彿與你不同意見者皆為野蠻落後、傳統保守。更重要的是，理念倡導不應取代民主，更不可取代法治。以是觀之，王清峰因個人理念逾越法務部長職責已不足為訓，說執行死刑違法，更不知所違何法？至於黃默認為死刑與民主政治格格不入，也有越俎代庖之嫌。民意不能選擇死刑嗎？民意若如此選擇，又何來格格不入？<br />
<br />
<b>究責刑罰合理必要</b><br />
<br />
死刑或甚至任何刑罰適切與否，都是極其複雜的問題。不過，犯錯的人應該接受懲罰則殆無疑義。至於適切的懲罰則應與所犯的錯誤成正比，也應與行為人該負的責任正相關。前者就是所謂的刑罰比例原則；後者則承認究責不能簡單行事：精神耗弱或疾病能降低或甚至取消犯錯者的罪責，使他該接受治療，而非制裁；家庭、學校與社會也能是共犯結構，而應分擔犯錯者的部分責任。<br />
不過，減免罪責的論述不應無限上綱，否則，將等同於在本質上否定人的道德主體性及法律行為能力，彷彿犯罪者不再是惡人，而只是病人；也或者，不再是個加害者，而只是社會共業底下的受害者。總之，符合比例原則與適當究責原則的刑罰是合理與必要的，而這也正是賞罰正義的本質。<br />
<br />
<b>廢死過於理想主義</b><br />
<br />
死刑是刑罰的極致，對大部分犯罪種類而言，其不合賞罰正義，自不待言。不過，這是否是說，在任何情形下死刑都不符合賞罰正義？又是否在台灣現實情境裡，死刑應該廢止？再者，朱敬一與陳嘉銘均曾指出死刑是否無助於嚇阻或能否減少殺人案，還有很大的討論空間。由此可知，死刑爭議待釐清者眾，任何論者均不應忽略這個事實便驟下結論，更不應在充分討論之前便採取了特定的社會運動立場。<br />
<br />
談過正義與嚇阻，就不得不談到恩慈與寬恕。寬恕固然是崇高的理想，然而，完人所能達到的理想豈能作為人人都必須奉行的標準？基督宗教談愛仇，儒家則言以直報怨。何者更適合我國社會，恐怕還應進一步探討。同理，廢死是否是唯一政治正確的選擇，大概也還沒有清楚的共識。在這種情形下，歐盟譴責台灣，實有道德霸權主義的味道。其對台灣多數民意的漠視，更有不尊重我國民主體制的嫌疑。<br />
<br />
最後，台灣老百姓在道德發展上並非人人都達到了自律與成熟的境界，政客更是在乎利益遠勝於正義，遑論恩慈待人。在這種情形下主張廢死，是否過於理想主義？又是否是將道德上並非人人都做得到的寬恕超義務化約為大家都必須奉行的義務，再將柔性的道德義務強制為剛性的法律規範？<br />
<br />
作者為台灣大學哲學系教授兼主任、台大生命教育研發育成中心主任]]></description>
            <dc:creator>adaptor</dc:creator>
            <category>死刑存廢</category>
            <pubDate>Mon, 13 Jun 2011 09:58:54 +0800</pubDate>
        </item>
        <item>
            <guid>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9535,9535#msg-9535</guid>
            <title>[轉錄] 死刑不合理嗎？有關死刑之倫理爭議的一個思想綱要 (柯志明教授)</title>
            <link>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9535,9535#msg-9535</link>
            <description><![CDATA[推薦下面這篇文章，原文連結：［ http://blog.sina.com.tw/solitudo/article.php?pbgid=48309&entryid=587697 ］ <br />
<br />
<br />
死刑不合理嗎？有關死刑之倫理爭議的一個思想綱要<br />
<br />
柯志明<br />
20100530「基督徒思想死刑座談會」發言稿<br />
<br />
　　1.如同墮胎、安樂死、同性戀等倫理議題一樣，死刑頗富爭議性，也同樣易引起對立的激情，因而論者常訴諸與倫理不相干的理由對對手進行汙名化攻擊，因此，不易冷靜思想與討論。<br />
　　死刑（death penalty）是取消罪犯生命的刑罰，這是一種基於法律對犯了最大罪行（capital crime）的罪犯的最大刑罰（capital punishment）。死刑不可視為一般意義的殺人，更不可視為謀殺，而是作為相襯於一個罪犯之最大罪行的刑罰作為。<br />
　　必須首先指出的是，死刑是否要廢除與死刑是否合理未必相關。如果死刑不合理，則理當要廢除；但要廢除死刑卻未必蘊涵死刑不合理，也就是，死刑即便合理，也可以要求將之廢除。刑罰的缺陷與濫用可以是廢除死刑的理由；經歷濫殺無辜百姓與政治異議分子的惡政權歷史經驗也是廢除死刑的強大理由；當然，一個充滿慈愛的美善社會願意善待重罪犯，也可以是廢除死刑的理由。但這都不是死刑本身不合理的理由。因此，是否要廢除死刑與死刑本身是否合理要分別看待，它們是不同的問題。<br />
　　在此，我想要從倫理的角度對死刑是否合理表示一些意見，不討論死刑是否要廢除。我贊成，在特定的社會條件下，死刑或許可以廢除；我也認為，一個沒有死刑或不執行死刑的社會「可能」比有死刑的社會更理想。但不能因此論斷說，死刑是不合理或錯誤的刑罰。我對死刑的倫理立場是，死刑沒有不合理，這種最大的刑罰¾¾結束罪犯的生命¾¾顯示著世間有不可侵犯的價值與倫理不可踰越的限制。<br />
<br />
　　2.反死刑論者認為死刑是基於充滿仇恨的報復心，不是一種正義的刑罰。這並不正確。正確地說，死刑是基於報應（retribution），而不是報復（revenge）。報應不等於報復。報復出於被傷害而激發出來的仇恨心，報應則出於正義的要求。報應的觀念認定一個人的行為應當有相襯的回報（desert），這個回報是他因做出的行為當得的相襯回應。故善得善報，惡得惡報。這是正義的核心內涵之一。這個報應信念隱含著一個生命的價值系統，即生命中的什麼是有價值的而什麼又是沒有價值甚至反價值的，以致於清楚宣告行出價值以及破壞價值者將得到什麼回報。因此，報應觀念清楚告訴我們什麼是當做的、什麼是不當做的，這是道德的核心動力。無此，道德將在現實上不可能，也將流於無意義。<br />
　　因為死刑是基於正義的報應而不是出於仇恨的報復，執行死刑的執法者並不在報復死刑犯（他們基本上互不相識，也素無冤仇），而是執行法律的正義要求。國家透過這個刑罰清楚宣告，法律保障生命的重大價值以及侵犯者要付出的代價。它涉及的不是私人的恩怨，也不是受害者或社會大眾的情感，而是客觀的價值以及創造、展現、維持這些價值的整個社會秩序。正因此，死刑必須由國家依法執行，而不可由任何有復仇心的人私下執行。<br />
　　姑不論什麼樣的罪才能以死刑報應之，但作為一種報應，死刑就是預設有一些罪行大到必須以取消犯罪者的生命才足以報應之；甚至許多罪行，死刑還不足以報應，故死刑被視為是最大的（capital）刑罰。在此，死刑同時也是一種宣告，它宣告當一個人做出什麼行為時，他就喪失存活於世的權利，因而社會有權利取消其生命。一個知道有死刑的人仍然做出該被判死刑的罪，這表示他的罪行是一種自我貶抑，一種生命的自我否定。<br />
<br />
　　3.反死刑論者以為死刑違反生命權。但恰好相反，死刑蘊涵肯定生命權，因為死刑正是為了肯定生命不可任意侵犯而設立的，其實，不只是生命，人世間有許多重大價值都是不可侵犯的，侵犯者必須負上生命的代價。<br />
　　把死刑看成對生命或生命權的侵害，這全然是顛倒錯亂之見。更重要的是，人的生命及其神聖性與尊嚴都不是絕對的，而是有條件的。如果生命是無價的、絕對不可傷害的、絕對不可取消的，那麼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殺人。但，絕非如此，有些情況下殺人是被容許的，也是合理的，甚至是義務。而且，生命若絕對不可取消，那麼，對於一個已經重重傷害且毀滅了那「絕對」不可侵犯之生命的人，我們應當用什麼刑罰懲治他？什麼刑罰才顯示無故傷害或毀滅生命是「絕對」不許可的？難道不是死刑嗎？取消無故毀滅生命者的生命不正才是表明生命的不可任意毀滅性嗎？不正才表示生命是有尊嚴而不可冒犯嗎？<br />
<br />
　　4.反死刑論者以為判人死刑並不能挽已被毀損的生命，因而死刑無益被傷害的生命。然而，我們甚至要據此指出，被判死刑當然不能挽回已毀損的生命及其價值，但這點不但不表示死刑無益，甚至表示死刑仍然不夠；對，是不夠而不是無用，因為它不能使死刑犯為其所行負全部的責任。<br />
　　其實，人幾乎都無法為其罪惡負責，因為他無法復原未犯罪前的狀態。挖掉傷害者的眼睛並不能使被傷害者的眼睛復原，打掉傷害者的牙齒並不能復原被傷害者的牙齒，一樣，處死一個殺人犯並不足以使被殺害者復生；顯然，刑罰並不真能使罪犯負其罪行之責。刑罰的意義不只是要罪犯負責而已，也是對罪犯之罪行的嚴重性之宣判，更是對生活中種種價值的肯定與保障。因此，死刑的重要意義在於宣示人間某些重大價值之不可侵犯，而不只是罪犯能否為其罪行負全責而已；況且不能完全負責，不表示不能負盡可能之責。<br />
<br />
　　5.反死刑論者也以誤判為理由認為死刑不合理。但審判程序之瑕玼或錯誤是法律實踐的問題，而不是法律本身以及其背後原理的問題，以致於法律實踐有問題不能用以推論法律或法律原理必有問題。這正如我們不會因為交通警察執法有問題而要求廢除交通規則或相關法律一樣。因此，誤判不是死刑不合理的理由。誤判是審判的問題而不是被用以判決的法律規定的問題。再怎麼合理的法律規定都可能被執法者誤用，這樣，難道要廢除所有法律嗎？誤判是誤判的問題，與死刑以及任何刑罰是否合理無關。如果一個司法系統老是發生誤判以致於枉死人民，那麼該批判的是司法系統或制度，而不是死刑。<br />
<br />
　　6.反死刑論者以為，死刑常淪為掌權者打擊異己的政治工具。這的確是事實，許多極權獨裁國家確實以死刑作為遂行其獨裁統治的工具，以致於枉死清白，濫殺無辜。但這個可悲又可恨的事實也不能證明死刑是不合理的，利用者之罪不蘊涵被利用者有錯；拿刀殺人者有罪，但那不是刀子的錯。有什麼是邪惡者不會利用的呢？邪惡者會利用一切能利用的，他甚至連至高者上帝都利用，這難道是一切被利用者的錯？這難道是上帝有問題？當然不是。<br />
　　我們應當批判任何把司法當政治清算或遂行獨裁統治之工具的政府，甚至要判之死刑，因這是極大的政治之惡。所有政府都必須依正義之法施行統治，一個濫用法律以鞏固權力的政府已然喪失其統治的合法性。對此政府，我們應當嚴厲批判，必要時甚至應當反抗，消除這種惡政權。但這與死刑是否合理無關，死刑只是被用而已；我們要努力的不是把死刑廢除，而是不被政權利用。<br />
<br />
　　7.反死刑論者又說，政府的司法重點應放在如何防止人民犯罪而不是取消罪犯的生命。這完全在轉移話題，與死刑是否合理毫不相干。我們完全不能理解政府有否努力防止人民犯罪與死刑是否合理有什麼關係。按此邏輯，如果政府盡所能地防止人民犯罪，是否表示反死刑論者就可接受死刑？更重要的是，如果政府沒有努力防止人民犯罪，那麼反死刑論者是否要主張當廢除所有刑罰？這顯然是荒謬的。人民不是孩子，政府也不是大人，以致於凡事政府都要為人民負責。在一個民主政治體制中，人民才是主人，政府不過是執行人民意志的公僕。主人有問題並不都是僕人的錯，而即便僕人有錯，這也不蘊涵主人沒有錯。<br />
<br />
　　8.反死刑論者也從邏輯的角度認為，無論如何，我們都無法從一個人犯了重大的罪行推論出這個人應當被判死刑，也就是說，再怎麼重的罪都不蘊涵（imply）死刑。但這說法也可以倒過來，我們也從重罪推不出不應當判死刑。總之，應不應當被判死刑，這都無法從重罪中邏輯地推論出來。其實，罪與刑罰之間本來就不是分析（analytic）關係，而是綜合（synthetic）關係，因此，任何罪都推不出當得到什麼刑罰。但無論如何，罪與罰都當合比例原則，即罰之輕重當合於罪之大小；大罪重罰，小罪輕罰。<br />
　　那麼，罪當怎麼罰呢？這裡沒有什麼固定的原則，乃隨著對罪所侵犯之價值的理解而調整，也就是，刑罰乃體現著一個價值信念系統。<br />
<br />
　　9.基督徒或有宗教信仰者以為要以寛恕超越報復，因而不應處人以死刑。然而，寬恕不能否定死刑，相反，最珍貴的寛恕乃以死刑為前提。以基督信仰而論，人若非是該死的罪人，耶穌基督為罪人死就毫無意義了。為了寛恕重罪犯而免其不死，這是整個社會給重罪犯的恩典，而不是他們當得的報償。免死的恩典不能否定該死的刑罰之合理性，反之，更顯明死刑是當然的。以聖經的語言講，恩典沒有廢掉律法，反而更顯出律法本是聖潔良善的。<br />
<br />
　　10.現代文化有一個怪異的現象不得不在此指出來，即許多反死刑論者常也是支持墮胎者，他們認定胎兒的生命權不如死刑犯，胎兒的生命價值也不足以與死刑犯比論。在他們看來，殺人犯比無辜的胎兒更有價值、更重要、更有人權。明定廢除死刑的歐盟，這些國家都是認同墮胎合法的（雖法律規定不全然相同）。當他們極力為犯重罪的死刑犯尋找存活的理由時，他們卻也不斷為可殺害無辜胎兒發明藉口。這個怪異的現象反映出，這些反死刑兼支持墮胎論者認定只有成人才是人，才享有生命權，才值得人們為他們的生命辯護，即便他們是做出神人共憤的極惡者。我認為這是人類道德歷史上最偽善無恥的一頁，充滿成人主義的偏見與殘酷。<br />
<br />
　　11.反死刑論者不斷自我塑造一種形像，即他們極重視人的生命，而死刑是一種野蠻、充滿仇恨的刑罰。姑不論是否如此，我們倒是要冷靜思想，人的生命真地如反死刑論者說的那麼尊貴嗎？我認為這是現代人的人類中心主義自戀症幻相，空頭地、自戀地肯定自己如何尊貴無價。平日人們吃食動物，這些被吃的動物並沒有犯什麼罪，只因人們想吃它們，它們就被宰殺而食。我相信許多反死刑論者也是肉食主義者，他們可能在餐廳一邊一起想享用牛排，一邊談論死刑如何不人道。在他們不斷吃下無罪動物的同時，卻也不斷出口議論重罪犯如何不該被判死刑。對此，我只能說，這些人何其虛假偽善。<br />
　　好像人再怎麼可惡，人都要為人講話，為人找理由。反之，非人的動物、植物等自然物再怎麼無辜，再怎麼貢獻於人，人都可以任意對待它們。由此可見，人的倫理態度何其不一致！何其虛假偽善的人類中心主義！<br />
<br />
　　12.如果死亡是人類不可逃脫的命運，死刑的爭論將無意義，因為有無被判死刑，人人皆終必死亡。但是，若現世的死亡不是真正的死亡，那麼斤斤計較於是否要有死刑就是放錯生命價值的重點了。一個基督徒相信，人人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審判，因而重要的不是現今的這個生命會死，而是死後要怎麼面對上帝的審判。人若被判了死刑，就不能面對死後審判了嗎？不，死刑沒有絕人歸向那位生命大法官的機會。真的，誠心面對自己的重罪而悔改，祈求上帝的赦免，無怨無悔地接受當得的懲罰，如此恐怕才能面對生命之主的最後審判，也才反而能得永生，正如那位與耶穌基督一同被判死刑而懺悔其罪的強盜。<br />
　　因此，從基督信仰的觀點看，死刑並沒有截斷死刑犯重得生命¾¾永恆的生命¾¾的機會，反而因著死刑的判決，迫使死刑犯去面對自己的生命問題並因而做出決斷：悔改或不悔改。在此，重點不是死刑合不合理，而是願不願意誠心悔罪。極端言之，即便被誤判，死刑都不能結束其生命，因為死刑不是最後審判，而只是屬世國度對人之罪行的一個相應的報應刑罰。其實，人沒有能力結束生命，正如人沒有能力給生命一樣。以為死刑剝奪了人的生命因而完全不給人改過自新的機會，這只能視為無永生信仰者的誇大其詞。但，人若無永生，給什麼機會都無意義。<br />
<br />
　　13.最後，我們要問：人是否有權利結束一個人的生命？我們堅決地說，沒有！正因為人沒有這個權利，所以殺人是被禁止的。若如此，則死刑應當被禁止。但不然。在此，我要從基督信仰的角度說，人有權處死人，因為上帝賦予他這個權利，這是《聖經》清楚的啟示。當然，不是所有人都相信聖經，因而這個觀念不可能為多數人接受。然而，根據基督信仰，我相信人類的權利最終都必定源於上帝，否則人就沒有什麼絶對不可侵犯的生命尊嚴可言。<br />
　　對一個不相信有上帝這樣絶對者的社會，我們很難以絶對的理由為死刑的合理性辯護；不過，一樣地，我相信也沒有人能以什麼絶對的理由反對死刑。因此，該不該處死，都沒什麼絶對的理由。如此一來，死或生，人們只能各憑本事。在這樣的社會裡，沒有什麼事是絶對不可行的，也沒有什麼事是絶對要去行的。至此，我們只能按大多數人的共識行事，共識就是行為的標準，是唯一合理的理由。但我們還是要問：共識合理嗎？若未必合理，那麼｢理｣當在何處？這恐怕才是現代人要去面對的根本問題。<br />
<br />
發表於 2010/06/03 10:57 AM]]></description>
            <dc:creator>Egnec</dc:creator>
            <category>死刑存廢</category>
            <pubDate>Sun, 28 Nov 2010 12:53:36 +0800</pubDate>
        </item>
        <item>
            <guid>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9514,9514#msg-9514</guid>
            <title>為什麼要支持死刑?</title>
            <link>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9514,9514#msg-9514</link>
            <description><![CDATA["尊重被殘害的死者生命,就應該用相等的刑罰來彰顯生命的價值"----實際上大多數支持死刑的人,反而都看重生命的價值.因為生命是可貴的,所以支持用最嚴厲的刑罰來制裁殘害他人生命的人.<br />
    受害人原諒兇手值得感佩讚許,但這與堅持死刑是另一件不同的事; 兇手仍須負起罪責,正義才能被伸張! 你可從心理上寬恕兇手,也可 關懷協助兇手家屬,但為尊重生命,兇手仍須付出代價, 罪無可赦時,死刑仍是必須.<br />
    寬恕是一件事,執行正義又是另一件事,怎可混為一談? 廢除死刑,並非就等同是寬恕或重視人權,實際上佛教基督教或者儒家的經典教誨,也與廢除死刑無直接相關,都是後人的引申罷了. 佛家講寬恕,也講輪迴報應; 基督教講博愛也講正義的審判; 儒家講仁恕, 也主張以直報怨! 說實在的,廢除死刑不是什麼至上真理, 正義與人權才較接近真理,不要把廢除死刑或寬恕當成聖旨,無限上綱 .<br />
    至於誤判冤獄問題,在民主開放體制與現代科技發達的情況之下,發生機率極低,21世紀的台灣,已經非過往可以比擬, 拿上個世紀的案例來當說辭實在不當.當然,杜絕誤判與循私,也是司法要再去不斷努力的. 而我們可透過各種方式更謹慎的判決與執行死刑, 一種極端的方式, 甚至是讓死刑犯自己選擇接受死刑或關到天年(絕對無期)的刑罰. 這些都可以讓誤判冤獄問題與死刑脫鉤. 不要再拿誤判冤獄作為廢除死刑的托辭了.<br />
    許多司法人員的真實經驗與證詞, 都認為死刑的存在, 的確對部份不善之人有遏阻重大犯罪的作用; 單從這一點來看, 死刑的存在是有實 務效用的. 但這並非支持死刑的重點.<br />
<br />
為什麼要堅持死刑? 真的就是為了 "尊重生命" 與 "維護正義" ! 其它沒有暴虐殘害生命的犯罪,則不應該有死刑的罰則; 而任何法條,也不該訂出唯一死刑----這兩點,台灣立法都已經做到,  為什麼還要廢除死刑?]]></description>
            <dc:creator>Egnec</dc:creator>
            <category>死刑存廢</category>
            <pubDate>Thu, 25 Nov 2010 12:56:42 +0800</pubDate>
        </item>
        <item>
            <guid>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408,8626#msg-8626</guid>
            <title>Re: [轉錄] 李家同：如果我被殺！/ 聯合報 2010-03-13</title>
            <link>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408,8626#msg-8626</link>
            <description><![CDATA[我想台灣是不能沒有死刑的，<br />
鼓吹廢除死刑的人為什麼沒有想過受害家屬的立場，<br />
他們深愛的家人就因為歹徒的衝動和狠毒而離開人世，<br />
經過恐懼和驚嚇死去的，<br />
難道他們不痛嗎?<br />
我想這些想廢除死刑的人應該深思:今天換作是你深愛的家人呢?<br />
你還會對歹徒說沒關係，叫你的家人要寬恕他嗎?<br />
真是太諷刺了!  <br />
真的要好好想想，這些歹徒為何會成為死刑犯，<br />
只是因為精神異常的藉口，還是一步錯步步錯，<br />
敢作要敢當，不要只用廢除死刑逃過一劫，既然殺了人就接受死刑的制裁!]]></description>
            <dc:creator>Cindy</dc:creator>
            <category>死刑存廢</category>
            <pubDate>Thu, 14 Oct 2010 22:57:57 +0800</pubDate>
        </item>
        <item>
            <guid>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408,7764#msg-7764</guid>
            <title>聖人不死 ，大盜不止</title>
            <link>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408,7764#msg-7764</link>
            <description><![CDATA[李家同教授把<b>寬恕</b>和<b>社會秩序</b>這兩個議題搞混了!<br />
<br />
稍有智慧的人都明白<b>生命的價值不在長短</b>。  死刑對罪犯來說也未必比無期徒刑人道。<br />
<br />
為了維護社會秩序採取的制裁手段，是顧及多數人利益的嚇阻方式之一，不是代表由仇恨轉而對加害者進行報復的行為。<br />
<br />
假設，我在街上被一群瘋狗攻擊，我會(動物)本能的防衛和反擊，然後通知有關當局來處理，以免再有悲劇發生。  但聖人李教授可能選擇不報復，讓牠們咬大腿，咬肚子，咬脖子，直到一息尚存，再告訴這群瘋狗仔，一定會『寬恕牠們，並為牠們祈禱。』<br />
<br />
狗改不了吃屎，那是狗仔的天性，但狗仔亂咬人就不行，尤其是有狂犬病的瘋狗 ! 台灣有那麼多躲在暗處，專咬無辜路人的瘋狗，主管機關難道沒有責任撲滅嗎?   無知的胡亂寬恕只會讓問題更加失控。<br />
<br />
狂犬病是一種傳染疾病，先進國家不常有，但台灣的媒體就像瘋狗一樣，喜歡亂咬人。 通常是由低級的腥煽色平面媒體開始亂咬，然後再傳染給其他電子媒體，這些瘋狂媒體自認只是轉述別家媒體的新聞，沒有法律責任!!??    台灣社會的瘟疫就是這樣透過<b>無知</b>與<b>姑息</b>而傳播開來!<br />
<br />
知識份子的風骨與良知代表著社會的希望! 百年前的知識份子為了革命志業，全都是提著頭在辦報。 他們是一群滿腔熱血，以筆代劍去對抗強權的不怕死俠客。 而革命百年後，台灣的媒體工作者，卻都成了滿肚子壞水，手拿屠刀，專欺弱小，不管他人死活，要錢不要臉的流氓。<br />
<br />
台灣需要的是敢與惡勢力對抗的良心份子，不是整天裝聖人，頭腦不清，又沒勇氣、能力面對現實，解決亂源的知識份子。<br />
<br />
憲法保障言論和出版自由乃是為了對抗政府的龐大勢力，讓攸關「公共利益」的事件得以真實重現。 報導與「公共利益」，如貪污弊案有關的「公眾人物」之隱私時，只要是出于善意，就算消息來源有誤，媒體仍能享有免責權。 <br />
<br />
但媒體『蓄意』誹謗報導『非關公共利益』之個人隱私時，先進國家的法院會處以「天價」的『懲罰性賠償金』。 這種懲罰就是要清楚的讓媒體知道，新聞自由的特權來自人民，《濫用社會公器》，散播謠言，欺壓弱小，圖利自己，這種黑心媒體與貪腐政權並無二致。<br />
<br />
我們正計畫請余天立委推動黑心媒體[url=http://taiwanright.org/]<b>『懲罰性賠償』</b>。[/url]  以現在的制度，打訴訟官司好幾年，只賠幾百萬，付律師費都不夠。 但對身價數百億的財閥卻是不痛不癢，笑話一樁，也難怪只會不斷助長歪風。 對抗台灣病態的黑心媒體，只有這一帖『懲罰性賠償金』才是最有效的良方。]]></description>
            <dc:creator>陳淑樺歌友會</dc:creator>
            <category>死刑存廢</category>
            <pubDate>Sun, 26 Sep 2010 00:07:48 +0800</pubDate>
        </item>
        <item>
            <guid>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416,7222#msg-7222</guid>
            <title>Re: 堅持死刑的危險性 / 中正大學哲學系教授 謝世民 | 中國時報 2010.03</title>
            <link>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416,7222#msg-7222</link>
            <description><![CDATA[誠如所言<br />
我們有權利出於自衛而殺害攻擊我們的惡徒，但是這樣的權利並不蘊含我們也有權利去殺害沒有能力攻擊我們的惡徒。<br />
<br />
如果我們沒有這樣的權利那麼，去殺害已經就擒的惡徒也是為惡。維持死刑的危險恐怕在此。<br />
<br />
又如何的知那惡徒沒有能力攻擊(在被假釋後,尤其現今動不動就能假釋的情況下),那何必去制定罰則呢,又何必因車禍後逃逸又<br />
<br />
再另定更深一層的條款,來"防止"肇事"逃逸<br />
<br />
死刑是人性的最後一條防線,在這個社會的不公平下,制度不完善下,是有犯罪的產生,但死刑就是一條線,提醒著犯罪者就算犯罪<br />
<br />
也是有個底線,當跨越這條線,就是唯一死刑 這不好嗎<br />
<br />
知道美國FBI 等常被駭客當作侵入的對象,但最後顯示,最厲害的防堵措施不是任何軟體,而是一張警告,它告訴著對方,當在跨過<br />
<br />
這邊,將觸犯法律,也將被追緝,<br />
<br />
這就是死刑的意義,今天應該不是要不要廢除死刑,而是應該討論,被判死刑的嚴謹和慎重,而且看看那幾個被判死刑的人犯,還有<br />
<br />
人說,輪也輪不到他,這種人有在反省嗎,判了死刑不執行,跟沒判是都一樣的效果<br />
<br />
只能用這句話來表達 <br />
<br />
死刑的意義在於，讓一個犯了殺人罪的犯人，誠實的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打從心裡反省自己的誤行，決心將自己剩餘的人生<br />
用來贖罪並對社會做有意義的奉獻。<br />
一個本來十惡不赦的壞蛋，最後可能會脫胎換骨變成真誠努力的善人。 <br />
可是，國家社會卻要奪去這位，已經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殘忍，很冷酷，是不是？是的！無情的奪取他人寶貴的生命的確是很殘忍的一件事。 <br />
相對的，這個時候犯人才會真切的體會到，被自己殘忍殺害的人，他們的生命也是這樣的無價。 <br />
死刑存在的意義不是報復手段，而是讓犯人可以誠實面對自己所犯的惡行的方式<br />
<br />
很遺憾的，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時，才會了解生命的尊嚴及意義。]]></description>
            <dc:creator>evilcash</dc:creator>
            <category>死刑存廢</category>
            <pubDate>Tue, 03 Aug 2010 13:40:39 +0800</pubDate>
        </item>
        <item>
            <guid>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416,7221#msg-7221</guid>
            <title>Re: 堅持死刑的危險性 / 中正大學哲學系教授 謝世民 | 中國時報 2010.03</title>
            <link>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416,7221#msg-7221</link>
            <description><![CDATA[誠如所言<br />
我們有權利出於自衛而殺害攻擊我們的惡徒，但是這樣的權利並不蘊含我們也有權利去殺害沒有能力攻擊我們的惡徒。<br />
<br />
如果我們沒有這樣的權利那麼，去殺害已經就擒的惡徒也是為惡。維持死刑的危險恐怕在此。<br />
<br />
又如何的知那惡徒沒有能力攻擊(在被假釋後,尤其現今動不動就能假釋的情況下),那何必去制定罰則呢,又何必因車禍後逃逸又<br />
<br />
再另定更深一層的條款,來"防止"肇事"逃逸<br />
<br />
死刑是人性的最後一條防線,在這個社會的不公平下,制度不完善下,是有犯罪的產生,但死刑就是一條線,提醒著犯罪者就算犯罪<br />
<br />
也是有個底線,當跨越這條線,就是唯一死刑 這不好嗎<br />
<br />
知道美國FBI 等常被駭客當作侵入的對象,但最後顯示,最厲害的防堵措施不是任何軟體,而是一張警告,它告訴著對方,當在跨過<br />
<br />
這邊,將觸犯法律,也將被追緝,<br />
<br />
這就是死刑的意義,今天應該不是要不要廢除死刑,而是應該討論,被判死刑的嚴謹和慎重,而且看看那幾個被判死刑的人犯,還有<br />
<br />
人說,輪也輪不到他,這種人有在反省嗎,判了死刑不執行,跟沒判是都一樣的效果<br />
<br />
只能用這句話來表達 <br />
<br />
死刑的意義在於，讓一個犯了殺人罪的犯人，誠實的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打從心裡反省自己的誤行，決心將自己剩餘的人生<br />
用來贖罪並對社會做有意義的奉獻。<br />
一個本來十惡不赦的壞蛋，最後可能會脫胎換骨變成真誠努力的善人。 <br />
可是，國家社會卻要奪去這位，已經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殘忍，很冷酷，是不是？是的！無情的奪取他人寶貴的生命的確是很殘忍的一件事。 <br />
相對的，這個時候犯人才會真切的體會到，被自己殘忍殺害的人，他們的生命也是這樣的無價。 <br />
死刑存在的意義不是報復手段，而是讓犯人可以誠實面對自己所犯的惡行的方式<br />
<br />
很遺憾的，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時，才會了解生命的尊嚴及意義。]]></description>
            <dc:creator>evil</dc:creator>
            <category>死刑存廢</category>
            <pubDate>Tue, 03 Aug 2010 13:38:21 +0800</pubDate>
        </item>
        <item>
            <guid>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408,6525#msg-6525</guid>
            <title>Re: 李家同：如果我被殺！</title>
            <link>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408,6525#msg-6525</link>
            <description><![CDATA[我相信並很佩服李家同先進。<br />
<br />
寬恕與報復兩者都是心裡頭的觀念，但是前者有意識與自我的超越性，後者當然是動物性，有時此動物性還化妝成正義、公平、安定的力量。<br />
<br />
後者其實也沒甚麼錯，就是程度低一點，所謂正常一點，如此而已。正如有的人，如同黑道人士一般，會以『未起濛』『一陣惡念』『幹』你壞是嗎，我們就是制裁你！這種俗之又俗的偽正義觀。<br />
<br />
但是前者，寬恕，顯然遠遠超出一般的動物性，這不知是甚麼人甚麼時候悟出來的高等心靈力量。正如當年理性之於君王相對於暴君的聖明。寬恕好像是翻譯過來的字詞，中文裡是寬容或僅僅是恕，或所謂忠恕之道，是封建裡頭稍善的行為。所以，寬恕來自於上帝，上帝告訴耶穌的嗎？<br />
<br />
其實寬恕是自我真智本魂樂觀的能力，報復心人人有，但是能選該選的光明，給自己發光的能量，就是寬恕。寬恕時不能說一定沒有傷痛，但是寬恕是真正治療心靈裂痛復癒心靈的靈神，寬恕能使該人做更偉大的事，領悟更高的智慧。這種報償是無與倫比的。<br />
<br />
就釋迦佛教教義裡甚至連寬恕都不必要，就是一聲阿彌陀佛，道盡一切，更加往未來佛前進。<br />
<br />
報復根本就是輪迴的一種。]]></description>
            <dc:creator>etide</dc:creator>
            <category>死刑存廢</category>
            <pubDate>Tue, 15 Jun 2010 03:46:13 +0800</pubDate>
        </item>
        <item>
            <guid>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408,6524#msg-6524</guid>
            <title>Re: [轉錄] 李家同：如果我被殺！/ 聯合報 2010-03-13</title>
            <link>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408,6524#msg-6524</link>
            <description><![CDATA[我相信並很佩服李家同先進。<br />
<br />
寬恕與報復兩者都是心裡頭的觀念，但是前者有意識與自我的超越性，後者當然是動物性，有時此動物性還化妝成正義、公平、安定的力量。<br />
<br />
後者其實也沒甚麼錯，就是程度低一點，所謂正常一點，如此而已。正如有的人，如同黑道人士一般，會以『未起濛』『一陣惡念』『幹』你壞是嗎，我們就是制裁你！這種俗之又俗的偽正義觀。<br />
<br />
但是前者，寬恕，顯然遠遠超出一般的動物性，這不知是甚麼人甚麼時候悟出來的高等心靈力量。正如當年理性之於君王相對於暴君的聖明。寬恕好像是翻譯過來的字詞，中文裡是寬容或僅僅是恕，或所謂忠恕之道，是封建裡頭稍善的行為。所以，寬恕來自於上帝，上帝告訴耶穌的嗎？<br />
<br />
其實寬恕是自我真智本魂樂觀的能力，報復心人人有，但是能選該選的光明，給自己發光的能量，就是寬恕。寬恕時不能說一定沒有傷痛，但是寬恕是真正治療心靈裂痛復癒心靈的靈神，寬恕能使該人做更偉大的事，領悟更高的智慧。這種報償是無與倫比的。<br />
<br />
就釋迦佛教教義裡甚至連寬恕都不必要，就是一聲阿彌陀佛，道盡一切，更加往未來佛前進。<br />
<br />
報復根本就是輪迴的一種。]]></description>
            <dc:creator>kf</dc:creator>
            <category>死刑存廢</category>
            <pubDate>Tue, 15 Jun 2010 03:38:34 +0800</pubDate>
        </item>
        <item>
            <guid>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454,6373#msg-6373</guid>
            <title>Re: 一位留德律師看德國廢死經驗 / 黃瑞明 | 蘋果日報 2010.03.18</title>
            <link>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454,6373#msg-6373</link>
            <description><![CDATA[>>死刑是廉價慰藉<br />
廢死團的人往往稱死刑是仇恨、是廉價慰藉，當然每個人看法不同。<br />
不過所謂的廢死團的未來美景就跟共產主義一樣，美侖美煥，不過就是不能在人類社會實行，<br />
實行的結果就是地獄。<br />
很諷剌吧，天堂的理論結果居然是地獄。<br />
美麗的外表藏的是最醜陋的事物。<br />
這世上很多事物都是如此，癌細胞、共產主義、廢死、鴉片。<br />
有沒有辦法讓這些廢死的人醒悟呢? 答案是很難。<br />
明知共產主義會下地獄，共產黨員只有自已下了地獄才會醒。<br />
廢死團呢? 只有等自已受害才會醒。]]></description>
            <dc:creator>qek333</dc:creator>
            <category>死刑存廢</category>
            <pubDate>Mon, 24 May 2010 01:22:30 +0800</pubDate>
        </item>
        <item>
            <guid>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408,6231#msg-6231</guid>
            <title>Re: [轉錄] 李家同：如果我被殺！/ 聯合報 2010-03-13</title>
            <link>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408,6231#msg-6231</link>
            <description><![CDATA[大家總偏愛具體的東西，<br />
好像非得就著這些例子、材料、事件、概念才能思考、才能討論，<br />
但是往往容易陷在一個 intellectual game 裡面，<br />
像用棋子下了一盤象棋，<br />
下到最後，有贏有輸、也有樂趣，<br />
但是到底為什麼卻從頭到尾沒想清楚。<br />
<br />
舉例，<br />
實在是很危險的事情，<br />
套去德國諺語：<br />
一旦理解錯誤，就像上錯車一樣，無法回頭。]]></description>
            <dc:creator>l'etranger</dc:creator>
            <category>死刑存廢</category>
            <pubDate>Mon, 17 May 2010 09:00:55 +0800</pubDate>
        </item>
        <item>
            <guid>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408,6205#msg-6205</guid>
            <title>Re: [轉錄] 李家同：如果我被殺！/ 聯合報 2010-03-13</title>
            <link>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408,6205#msg-6205</link>
            <description><![CDATA[我倒覺得李家同教授舉中美的例子十分不洽當。<br />
的確，中國跟美國犯罪率不低，但也不能就因此作為廢除死刑的藉口。<br />
歐盟或其他不執行死刑的國家犯罪率就很低嘛??<br />
那為何不舉新加坡的例子呢?? <br />
星國還是有死刑制度的、嚴刑峻法也是出了名；<br />
但，眾所皆知的是，星國可以說是治安很不錯的國家。<br />
不知道廢除死刑的國家有哪個治安可以比擬星國呢??<br />
<br />
第二，我對於阿米希人的例子更為不解。<br />
有位阿米希人去安慰兇手的太太，並對兇手表示寬恕...但，那位阿米希人是受害者家屬嘛??<br />
不是的話我不覺得去安慰人有什麼困難的。<br />
大批的阿米希人出席葬禮，或許其中有受害者家屬吧。<br />
但，有全部受害者家屬都選擇原諒嘛??<br />
而且更令人不解的是，為何還要成立基金會以"金錢"幫助兇手家屬呢?<br />
那些金錢可以去幫助更多需要的家庭，如果兇手家屬需要幫助的話，也可以善用社會福利。<br />
也就是說，根本不用特別成立基金會幫助兇手家屬吧。這樣做實在矯情。<br />
<br />
第三，關於女兒在非洲幫助貧窮人那個例子，也沒有談到兇手最後怎麼了。<br />
或許那位父親是要為她女兒完成願望。並不是原諒了兇手本人。<br />
<br />
以上淺見  邱麒  g90150@yahoo.com.tw   2010/05/15]]></description>
            <dc:creator>邱麒</dc:creator>
            <category>死刑存廢</category>
            <pubDate>Sat, 15 May 2010 22:47:00 +0800</pubDate>
        </item>
        <item>
            <guid>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408,6049#msg-6049</guid>
            <title>Re: 同意 Oohee 的「洪水與堤防」論點 - Re: [轉錄] 李家同：如果我被殺！/ 聯合報 2010-03-13</title>
            <link>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408,6049#msg-6049</link>
            <description><![CDATA[死刑存在的國家，其犯罪率不見的較低，與其該地區當時之人民道德觀、文化水平更有關係，如要真的比較，必須在同一地區同一時間更改存、廢來做比較才客觀，目前沒有此等數據，那就別用似是而非、顛倒因果之論述來欺騙大眾。<br />
<br />
我今年44歲，沒學過法律，我只用2個面像說明:<br />
(1) 我小時後父母沒警告過我不可以吸毒，那時候販毒是死刑，也沒聽說鄰居誰家小孩吸毒，吸毒問題在台灣受到很好的控制，現在請你問問有青少年的父母，那個不擔心的要死，就連我交友有限的幾個親友中就有2個案例，其父母憂心忿怒又無助之情境真教人同情卻又愛莫能助，販毒在台灣成了一種大事業，我看廢除販毒死刑就樂了販毒組織與黑道，感謝政府的德政，讓他們在台灣有蓬勃發展之機會。高律師在2100全民開講時辯稱，大陸目前販毒是唯一死刑，但仍有販毒案例出現，這個狡辯可是社會毒瘤，案例出現與吸毒氾濫全然不同等級，要不是大陸重判販毒者，依照大陸夜店文化之普及，如果"販毒有理，吸K無罪"，其吸毒氾濫將遠超過任何國家。<br />
(2) 董念台在"國民大會" 節目中說他認為死刑對犯案無赫組之做用，這點我跟本無法認同，我剛搬來社區時，三不五時就有鄰居遭竊，後來我建議管委會多處設立監視器以嚇阻偷竊，自此，鄰居遭竊已不復聽說，一件也沒有，可見歹徒就怕受法律的制裁，怎麼會沒用呢? 不過，董先生的言論使我驚覺，如果在一個不適合廢死的地方驟然廢死刑，那麼重犯罪會增加，黑社會將壯大，看來組織黑社會很有前景，我得趕緊計劃計劃才不致失去先機。<br />
<br />
全台灣我看到的每家門口都有上鎖，大部份還加鐵門上2道鎖，可見我們距離大同世界門不閉戶還遙遠的很。犯罪率就好像洪水，法律制裁程度就如河堤，做為防堵洪水氾濫之最終防限，犯罪率低的地方就如洪水水位低，自然不必將河堤建的非常高，可是，如果在犯罪率仍高的地方硬要拆掉河<br />
堤，那麼你就等著河堤潰決、洪水氾濫成災。由於生命已公認為最為無可替代之價，故死刑可視為最重處罰，但歐盟地區或許犯罪率已相對低到沒有死刑也依然沒有太大影響，那是因為他們洪水水位很低，少了死刑這個堤防也沒差，我沒有歐盟之犯罪率這方面的數據，我只知道，歐洲人吃魚都見不得魚頭，否則就寧可不吃，這樣的民族性其暴力傾向我想相對小很多。<br />
<br />
  Oohee.chen@gmail.com      2010/05/04]]></description>
            <dc:creator>oohee</dc:creator>
            <category>死刑存廢</category>
            <pubDate>Wed, 05 May 2010 14:34:16 +0800</pubDate>
        </item>
        <item>
            <guid>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408,6042#msg-6042</guid>
            <title>同意 Oohee 的「洪水與堤防」論點 - Re: [轉錄] 李家同：如果我被殺！/ 聯合報 2010-03-13</title>
            <link>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408,6042#msg-6042</link>
            <description><![CDATA[Dear Oohee,<br />
<br />
你的論述很有道理，很贊同您的觀同。<br />
<br />
雖然我傾向支持廢除死刑。但就像您的「洪水與堤防」的比喻一樣，我們目前所用的是築堤的方式來減少水患。現在水位仍高，堤防突然撤掉，會出大問題。<br />
<br />
而你所提的「學校的教育、宗教的規範力量、社會風氣、價值觀、邊緣人之輔導、家庭之關懷努力」，應是類似大禹治水的「疏浚導引」。<br />
<br />
我認為現代社會充斥的「高築堤防」的圍堵決解方式，實在不是長久之計。]]></description>
            <dc:creator>HP</dc:creator>
            <category>死刑存廢</category>
            <pubDate>Tue, 04 May 2010 19:46:08 +0800</pubDate>
        </item>
        <item>
            <guid>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408,6040#msg-6040</guid>
            <title>Re: [轉錄] 李家同：如果我被殺！/ 聯合報 2010-03-13</title>
            <link>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408,6040#msg-6040</link>
            <description><![CDATA[敬愛的李教授，<br />
<br />
<br />
學校的教育、宗教的規範力量、社會風氣、價值觀、邊緣人之輔導、家庭之關懷努力，這些才是對於降低犯罪率的解決之道，最重要的是，因果順序絕對不能攪錯，提防要有多高，要看洪水高度來決定，廢死刑在台灣尚言之過早，不能先拆掉河堤，再來寄望水位會降低或不致氾濫，廢死刑也不應該成為目標，如何加強道德教育、鼓勵宗教善良為善示範、改善社會風氣、價值觀等等，才是我們的目標。<br />
原諒罪犯只會使罪犯更為猖狂，就算他在你的感化下後悔了，失去了李教授，多了個後悔的罪犯，值得嗎?  Oohee.chen@gmail.com      2010/05/04]]></description>
            <dc:creator>Oohee</dc:creator>
            <category>死刑存廢</category>
            <pubDate>Tue, 04 May 2010 15:11:31 +0800</pubDate>
        </item>
        <item>
            <guid>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842,5842#msg-5842</guid>
            <title>人道關懷與死刑存廢 / 黃國鐘 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國政研究報告 2006-12-22</title>
            <link>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842,5842#msg-5842</link>
            <description><![CDATA[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國政研究報告<br />
 <br />
科經(研)095-041號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
<br />
出處：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TE/095/TE-R-095-041.htm<br />
<br />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 二月二十二日<br />
<br />
December  22, 2006<br />
<br />
人道關懷與死刑存廢*<br />
<br />
* 本文曾刊登於2006年12月出版之「全國律師」期刊<br />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br />
顧問 黃國鐘<br />
<br />
功利主義和非功利主義之論辯<br />
<br />
廢除死刑者和保留死刑者雙方論點很多，而且爭論激烈。保留死刑者的論述，最強調功利主義(嚴格地說是目的論)的提法：死刑制止犯罪比終身監禁更有效，使人越加尊重刑法。非功利主義的保留死刑者則認為：死刑對令人深惡痛絕的罪行來說，是唯一的「應得的懲罰」。廢除死刑者對於死刑具有最大威懾價值表示懷疑，並強調人類生命的神聖性，既然司法確實會發生錯誤，那麼就會危害無辜。這些論點的邏輯狀態和經驗上的有效性是不同的。非功利主義的論點，像任何最終的倫理準則一樣，成了道德上的原則。另一方面，功利主義的論點在純經驗主義立場上則是成問題的，關於它的威懾作用的想法尤其如此。(簡戈雷克基 (伊利諾伊大學，尚佩恩―厄巴納) 著，汪紹麟譯，亞當․庫珀、杰西卡․庫珀主編，《社會科學百科全書》，上海譯文出版社，1984年7月，第83頁及第84頁。)<br />
<br />
 <br />
<br />
正反之爭<br />
<br />
法國1789年資產階級革命以前，刑法規定的死刑罪名有一百十五種，死刑執行的方法也很多，死刑應否存在，自十六世紀以來即為歐洲學者爭論的主要問題。首倡廢止死刑的是意大利貝卡里業，他根據社會契約的理論，認為死刑與社會契約的本義不符，誰也不會把自己的生命當作一部分自由割讓給社會。反對死刑的觀點有：(1)殘酷不合人道。(2)不能做到罪刑相適應。(3)刑法禁止殺人。(4)判決倘有錯誤，死者不復生。(5)未必能收到一般預防效果。(6)無期徒刑就能將犯人摒棄於社會之外。主張保留死刑的觀點有：(1)死刑是剷除絕無希望的社會敵人的唯一方法。(2)帶有儆戒性。(3)使社會得到滿足。(4)死刑能擺脫反社會勢力。(曾慶敏主編，《法學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98年12月，第478頁及第479頁。)<br />
<br />
 <br />
<br />
台灣死刑調查報告<br />
<br />
筆者有幸翻譯國際人權聯盟《台灣死刑調查報告》之首章及末章，《調查報告》給台灣政府關於死刑之特別建議：2.實質上(法律上尤佳)延緩死刑之執行，俾做為廢除死刑之漸進措施。總統可以特赦死刑犯，減為無期徒刑；其後系統性地對所有未來極刑判決，予以特赦減刑，直到正式廢除死刑為止。法務部長亦得拒絕簽署死刑之《執行令》。4.廢除三種現存犯罪之唯一死刑，做為過渡措施。減少得宣告死刑之犯罪。7.經囚犯同意，使非政府組織得檢閱囚犯卷宗，以確保囚犯經過有效之律師辯護。(Fidh, 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ligues des droits de I’Homm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Human Rights，《台灣死刑調查報告：邁向廢除死刑?》，廢除死刑推動聯盟，2006年6月，第47頁及第48頁。)<br />
<br />
關於刑事司法作業之建議：1. 廢除警察「績效評鑑制度」。2. 在大學設置基本警察訓練課程，並建立警察標準作業程序，以加強警察訓練。3. 訓練新舊警察有效蒐集真實證據及法醫技術。5. 改進逮捕時起之法律諮詢權利，並回溯延展至偵查中提供法律扶助。7. 大幅改善公設辯護人制度，以確保法律諮詢之品質足以代理當事人。8. 建立基礎及後續的基本人權法律訓練，對象為警察、獄吏、律師、公訴人及法官。該項訓練應著重於學說之發展、相關技巧及倫理，並就特定職務加以調整。9. 加強訓練法官及檢察官，尤其是發展評價證據之技術、交互詰問之處理、法律解釋及對待被告、被害人及證人。10.擔保法官不致感覺需屈從其同僚之判決。14. 三位法官只有兩位認同時，不應宣判死刑。(第48頁及第49頁。)<br />
<br />
對警政之建議：1. 廢除「績效評比制度」。4. 應在電視及學校播放公眾教育及標準作業程序影片，使國民知道其在警察局的權利。(第49頁。)<br />
<br />
對公民社會的建議：1. 非政府組織應持續對政府及立法委員施加壓力，以採取具體步驟廢除死刑。2. 採取公眾教育行動，進一步促使公眾面對刑事司法運作問題、國際基本人權法律及廢除死刑的論證。可能的話，非政府部門應承擔對於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其他刑事司法人員之人權教育。3. 譴責刑事司法錯失之嚴重問題，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報知訊息，並公布週知。5. 法律協會應採取迅速及全面的調查行動，對未符合倫理規範或其能力不足以適切代理當事人的律師，撤銷其執照。6. 媒體應平衡報導死刑議題、促進刑事程序之深刻討論，並避免將嫌疑人視為有罪的被告(媒體審判)，尊重「無罪推定」的原則。(第50頁。)<br />
<br />
 <br />
<br />
法律經濟學之討論<br />
<br />
根據埃里科的研究，改善勞動力市場條件，比增加一項死刑判決更具有威懾效果。同時，拘捕和定罪概率的變化，也比死刑判決更具有威懾力。([美]羅伯特․考特、托馬斯․尤倫，張軍等譯，《法和經濟學》，上海出版社，1999年12月，第775頁及第776頁。)<br />
<br />
最早對死刑威懾力進行專門研究的是社會學家索斯坦․塞琳，他採用四種方式測驗判處死刑的威懾效應；第一，他比較了有死刑與無死刑毗鄰各州的殺人犯罪率。第二，他比較了同一個州在死刑廢除之前和恢復之後的殺人犯罪率。第三，塞琳考察了已頒布和實施死刑法的城市的殺人犯罪率。最後，他研究了有死刑與無死刑各州之間警官的死亡率。塞琳從上述四種測驗得出的總體結論是「死刑對殺人罪毫無威懾作用」。(《法和經濟學》，第769頁。)<br />
<br />
邊際威懾力仍涉及一個可能不值得作出的抉擇，中世紀英國竊賊判處死刑。假設我們想減少搶劫過程中犯有殺人罪的人數，一種方法可能是使搶劫可判處死刑。這會違背邊際威懾力原則，並可能增加某人在犯搶劫罪的過程中殺人的機率。但它將首先減低搶劫案發生的機率。([美]理查德․A․波斯納著，莊兆康譯，《法律的經濟分析》上，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6月，第296頁。)擄人勒贖若處唯一死刑，大幅增加人質之危險。<br />
<br />
 <br />
<br />
《陸海空軍刑律》<br />
<br />
《陸海空軍刑律》第二十七條：「敵前違抗作戰命令者，處死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本罪本為舉動犯(即成犯)，德國軍法不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國防部長及參謀總長堅持，筆者無奈，加上「未遂犯」，變成結果犯，形同廢除唯一死刑。第六十六條：「為軍事上虛偽之命令、通報或報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死刑。」(第三項第四項省略)本條必須對照《刑法》《刑法》第十七條：「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加以觀察。<br />
<br />
其實《陸海空軍刑律》有禁止「虐待俘虜、攻擊醫院、毀損古蹟、放火決水」甚多人道考量，日後應參照《地雷水雷公約》、《生化核武公約》訂定條文，於茲無法贅述。<br />
<br />
 <br />
<br />
緩死制度<br />
<br />
緩死刑制度是中國大陸刑法之特色，乃對於被判死刑者，於緩刑期間內有悛(ㄑㄩㄢ，改過)悔實據者改判無期徒刑。我國似乎可參考中國大陸此一緩刑制度，於無法廢除死刑制度前立法實施。一方面可以避免死刑的殘酷及不人道，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因為誤判，而造成生命不可挽回的遺憾。(黃沄清，死刑對重大暴力犯罪嚇阻功能之研究，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管理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指導教授：林新沛博士，民國94年8月，第5-4頁。)舊律「斬監候」、「絞監候」，其實已寓有「緩執行」之意。<br />
<br />
 <br />
<br />
國際及區域人權公約<br />
<br />
聯合國一九四八年「世界人權宣言」揭示「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苛酷、殘忍不人道之處罰」，對於日後廢止死刑之國際性規章，有引導促進的作用。(林明輝，死刑制度在國際法上之理論與實踐，國防管理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指導教授：魏靜芬博士，民國88 年6月，第150頁。)<br />
<br />
聯合國一九六六年通過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揭示：「人皆有其固有之生命權，應受法律保障，不得任意剝奪」、「被判死刑者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任何死刑犯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以及「不得對未成年人處以死刑」等之規定。一九八九年通過之《第二選擇議定書》，更明文規定：「締約國管轄之人民，不應被執行死刑」以及「締約國應採取必要措施致力於死刑廢止」，由此可見聯合國在死刑廢止議題上，由早期強調尊重生命權之立法，到現今強調具體實踐死刑廢止之立法。(林明輝，第151頁。)<br />
<br />
《歐洲人權公約》係第一個區域性人權公約，一九八三年之公約第六議定書更明確規定「死刑應予廢止，任何人不得被宣告或執行死刑。」(第150頁及第151頁。)<br />
<br />
 <br />
<br />
國際實踐報告<br />
<br />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一九九八年審理日本提送之《人權報告書》時明言；盟約的發展已顯示出廢除死刑的趨勢，然而日本的死刑判決數量卻未見減少，而且死刑的採用亦不限於針對最嚴重之犯罪行為，從而日本有必要採取相關措施，以改善此兩項缺憾。(李孟氛，聯合國人權法制對廢除死刑之立場與貢獻，廢止死刑之理論與策略學術研討會，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民國93年5月，第8頁。)<br />
<br />
人權委員會在一九九五年審理美國之《人權報告書》時，對美國某些州法允許判處十八歲以下犯人死刑，而且實際執行，深表關切；某些州法允許對智障者判處死刑，委員會則表示遺憾。美國參議院於一九九二年批准本盟約時，曾對盟約第六條第五項有關禁止判處十八歲以下犯人死刑的規定保留，此舉一直受到國際法學界的關切。人權委員會於一九九四年針對盟約條文之保留問題作成解釋，強調盟約包含第六條第五項在內的某些條文，因具國際習慣法地位，若有國家對之保留，將違反本盟約之宗旨。(李孟氛，第14頁及第15頁。)<br />
<br />
《歐洲人權公約》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由於絕對必要使用武力而造成生命的剝奪時，不應該被認為牴觸本條；但是歐洲人權法院認為：任何致命武力都必須是在達成各款情形「絕對必要」(absolutely necessary)時方得使用，而「絕對必要」表示必須適用更嚴格及具說服力之必要性審查，此審查標準比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及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之「民主社會之必要」(necessary in democratic society)之標準還要嚴格。(廖福特，生命權與廢除死刑之歐洲觀點，廢止死刑之理論與策略學術研討會，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民國93 年5月，第11頁。)<br />
<br />
 <br />
<br />
白鳥決定<br />
<br />
日本誤判的問題大大浮出檯面成為注目之焦點，乃是在一九七五年，團藤重光(學者成為大法官)所屬的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做出一個緩和再審開始要件的決定，叫做「白鳥決定」。該決定出爐之後，有四件之多的死刑案件獲准再審而判無罪。那是在一個鄉下小鎮發生的毒殺案件，情況證據都蒐集得相當齊全，至少超越合理疑問程度的心證都能充分取得。但據被告律師的主張：警察在搜查的階段，僅搜查了小鎮的一半就發現可疑人物而逮捕了被告，小鎮的後半段沒有搜查完。假如把小鎮的後半段也全部搜查完，則出現相同狀況的可疑人物之可能性，不能說絕對沒有。(團籐重光，林辰彥譯，《死刑廢止論》，商鼎文化出版社，1997年6月，第6頁至第8頁。)<br />
<br />
 <br />
<br />
誤判死刑<br />
<br />
死刑廢止論有許多論點。其他論點都有贊成與否的分歧狀況，誤判的問題就不同了。說稍微誤判也沒關係的人雖有，但沒有一個人能否誤判的可能性。以這個意義言，可以說誤判的問題就是死刑廢止論的關鍵性論點。批判性合理主義哲學的創始者卡爾•波伯(Sir Karl Popper, 1902-94)(著有《開放社會及其敵人》)說：「人的可謬性(human fallibility)才是真正的死刑廢止的理由。」(團籐重光，第68頁及第69頁。)即使俯首認罪，亦不乏代人受過、遭人栽贓之可能。<br />
<br />
白鳥案件在山中發現腐蝕的子彈，警方懷疑是「兇手的同黨」為了要射擊警察而在山中「練習」時所留下而拿出作「證據」，但辯護律師則懷疑警方故意把腐蝕的子彈拿出來作證據，有栽贓的嫌疑。(團籐重光，第71頁。)<br />
<br />
 <br />
<br />
佛經與聖經<br />
<br />
「施死刑屬殺生業，得短命報；救死刑犯，屬不殺生戒，獲長命壽。」(分別善惡報應經，卷1)(宋•天息災譯)(溫金柯編，《佛教反對死刑：經證彙編》，輔仁大學出版社，民國95年5月，第79頁。)「佛陀教化殺人兇犯指鬘，度其出家，免受刑罰。」(佛說鴦掘摩經，卷1)(西晉•竺法護譯)(第80頁。)《悲華經》(卷4)(北涼•曇無讖譯)：「若有眾生應被刑戮，願我捨命，以救護之。若有眾生犯於諸罪，願我以力、言說、錢財，而拔濟之，令得解脫。」(第85頁。)<br />
<br />
《舊約聖經》出埃及記、利未記、申命記雖有「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等記載，但是《新約聖經》馬太福音：「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轉過來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拿你的裡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路加福音：「不要論斷人、不要定人的罪。」約翰福音：「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團籐重光，第91頁至第93頁。)<br />
<br />
 <br />
<br />
免死之歷史<br />
<br />
日本嵯峨天皇弘仁元年(八一○年)藤原仲成被誅之後，凡有死刑的判決，亦以別敕，予以減輕一等、改處流放遠方之刑，成為慣例，一直到後白河天皇保元元年(一一五六年)，因藤原通憲上奏，如無死刑則刑無懲肅，而於保元之亂後將源為義等人處死刑，其間經二十六代凡三四六年，除梟首平將門和忠常的特例之外，實際上殆無死刑的執行。(團籐重光，第148頁及第149頁。)<br />
<br />
剛好在《保元物語》有一段死刑再開的描述頗富興味：「…於是眾犯皆斬」，有道是：「國行死罪，則海內謀叛者不絕，…。」(團籐重光，第149頁。)<br />
<br />
日本於一九九二年達成零死刑執行滿三年的記錄，前法務部長佐藤氏於「公聽會」時說：「我是淨土真宗寺的主持，以宗教人的立場，我對人命之重視比別人倍感痛切，因此我拒絕簽署命令書」(團籐重光，第28頁及第29頁。)小泉末代內閣杉浦法務相上任首日，以人道等理由公開宣布拒絕簽署《執刑令》。<br />
<br />
在托斯康尼該大公國，廢除死刑(自1765年開始)與恢復死刑(1795年)之間，犯罪平均數比恢復後低得多。([英]傑瑞米•邊沁，邱興隆譯，論死刑——傑瑞米•邊沁致他的法國同胞，《比較刑法》第一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3月，第121頁，第134頁及第135頁。)<br />
<br />
 <br />
<br />
罪與死<br />
<br />
杜思妥耶夫斯基在一八四九年被捲入事件而判死刑，後來在執行之前戲劇性地獲得特赦，改為流放西伯利亞。他對死刑有強烈體驗，但在他的小說《白癡》一書中，藉著梅舒金公爵之口講了以下的話語：「在聖經裏寫得明明白白說『不可殺』。所以嘛，就因為人殺人了，就非得把那個人也殺死不可嗎……?以殺人罪之名又把那個人殺死，與其犯罪比起來，刑罰之重責有過之而無不及。」他還認為死刑的執行就是「對靈魂的侮辱」。(團籐重光，第4頁及第5頁。)<br />
<br />
 <br />
<br />
社會契約之悖論<br />
<br />
英國大法官莫爾以神的告誡「勿殺人」，論證「法律創設殺人之法」違背神的訓示。當時的國王亨利八世為了要迎娶所愛的女性安•勃琳，想要與王妃離婚，羅馬教皇當然不允許這件事情。國王向身為大法莫爾施壓改訂法律；莫爾頑拒，被投入牢獄仍不屈服，最後以違反《國王至上法》問大逆罪而判死刑。在斷頭臺上他向劊子手說：「你等我一下，讓我刮鬍子；鬍子並沒有犯大逆罪。」等他刮好鬍子後才從容就斬。(團籐重光，第124頁及第125頁。)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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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盧梭的社會契約說，主要是說當我們要締結社會契約時，以「需要目的者也需要其手段」為前提，導出一個結論：「每一個人為了要避免自己被殺害，則有必要事先承諾，當自己成為殺人者時，也願意接受死刑的懲罰。」(團籐重光，第66頁。)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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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凡審判―包括死刑判決―都有不可避免的誤判，借用盧梭的邏輯來說，在訂立社會契約之際，除非每人都承諾「萬一自己被誤判，因無實之罪處以死刑也沒有關係」，不然的話這個契約也不可能成立。(團籐重光，第67頁。)斯為康德「二律背反」之問題。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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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證重於人證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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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所聲稱的犯罪發生在對罪犯產生反感的那些人身上，或者犯罪激起了反對他的一種群體情感時，證人幾乎無意識地扮演著控訴人的角色。他們是公眾呼聲的應聲蟲。激動持續增長，而所有懷疑都被拋在一邊。([英]傑瑞米•邊沁，邱興隆譯，死刑及其考察，《比較刑法》第一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3月，第101頁及第114頁。)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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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以虛假的證據支持它的起訴以及據此宣告的定罪，一個人可能被消除，而他本可能提供的證據便被毀滅。(第121頁及第127頁。)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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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羊者死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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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法律壓榨窮人」。為什麼?台詞的另一半是「富人制定法律」!這就是我們血腥的法典的奧秘所在，「凡盜人一隻羊者，判其死刑」。(第121頁及第136頁。)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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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家的討論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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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報復法則的最後遺跡，很少有例外地對具有惡意預謀的謀殺罪保留。隨著孟德斯鳩、貝卡利亞與邊沁對法律的重新考慮，而開始長期的刑事司法改革計劃，任何嚴肅的法哲學家現在均不會追隨康德這樣的見解，即盜賊應無限期地成為國家的奴隸。([美]約翰•P•康納德、歐內斯特•溫、丹•哈格，邱興隆譯，死刑及其考察，《比較刑法》第一卷，第235頁、第243頁及第344頁。)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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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犯罪學的奠基者，十八世紀的義大利人貝卡利亞之所以既反對死刑又反對放逐，是因為他意識到了兩者都與利己原則不一致。([美]懷特•博恩斯，邱興隆譯，憤怒的德性，《比較刑法》第一卷，第276頁及第284頁。)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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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沁的核心反論是這樣的：以勞動與獨身監禁予以適當加重的終身監禁，較之現有的終身監禁以及死刑的威嚇，可以對一名潛在的罪犯產生更大的恐怖效果。([美]雨果•亞當•比多，邱興隆譯，邊沁對死刑的功利主義批判，《比較刑法》第一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3月，第287頁及第301頁。)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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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科學家特別是經濟學家，普遍忽視了威懾原理與系統的理論相距甚遠。結果，作為證據提出的那些東西的可靠性一開始就受到了懷疑。另外，關於威懾的經濟學研究，根本沒有將所理解的懲罰的確定性作為一個經驗上的變量來對待。([美]傑克•P•吉布斯，邱興隆譯，死刑除威懾之外的預防效果，第329頁及第330頁。)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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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死刑是一種比替代性的終身監禁更為有效的遏制，那麼，在廢除死刑後，殺人率便應該上升。考察所得的證據不但未能支持，反而事實上一再與這一命題相矛盾。在跨國抽樣中，在廢除死刑之後，殺人率也相對於非死刑罪有了下降，短中長期皆如此。([美]德恩•阿切爾羅西、曼里•嘎特內爾、馬克•貝特爾，邱興隆譯，殺人與死刑――對一個遏制假設的一種跨國比較，第345頁及第368頁。)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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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月亮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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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不願依賴第八增修條文「殘忍與異常的刑罰」而禁止死刑，寧願適用第十四增修條文的平等保護條款。([美] 雨果•亞當•比多，邱興隆譯，殘忍與異常的刑罰，第389頁及第401頁。)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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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量死罪案件中只有極少數案件被判處死刑，而且主要針對特定少數族裔，此種死刑之適用係武斷、恣意且具歧視性，因此構成殘酷且不尋常之刑罰，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八條及第十四條。(王玉葉節譯，司法院編，Furman v. Georgia 408.U.S.238(1972)，《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憲法判決選譯》第五輯，司法院，民國94年12月，第160頁。)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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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wart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死刑與其他刑罰之不同，不是程度的不同，而是種類的不同。它的獨特性在其無可回復性，及剝奪犯人更生的機會，並且完全棄絕了人道的觀念。死刑之殘酷與不尋常猶如被雷擊一樣，在一九六七年至六八年，有很多人犯了與三位上訴人同樣該受譴責的謀殺罪或強姦罪，只有極少的犯人被隨機取樣似地判處死刑。本人認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八條與第十四條不能容忍一個判處死刑的法制，可以如此浮濫與荒誕!(so wantonly and so freakishly)。(第162頁。)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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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te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當死刑達到某種罕見種程度，要達成嚇阻犯罪、滿足報應的需要或其他目的，功效會成為問題。常識與經驗告訴我們：絕少執行的法律，成為無效的控制人類行為的方法。在這種情況下判處死刑變成無意義與不必要。這種無甚功效的刑罰，是顯然過度的，是殘酷與不尋常的刑罰，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八條。(同上。)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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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mun大法官《不同意見書》：本案帶給我精神上極大的痛苦。本人對死刑之厭惡及對其實用性之懷疑不下於任何人，如果我是立法者，我一定會因政策的理由投下反對死刑的票。但是我認為死刑存廢問題應由行政或立法方式處理，不宜將此問題偽裝成憲法增修條文第八條的爭議，而由司法機關便宜處理。(第164頁。)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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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Marshall大法官《不同意見書》：我仍然維持本人在Furman案之觀點，死刑是憲法增修條文第八條所禁止之殘酷且不尋常之刑罰。我認為死刑違憲有兩個原因，死刑是過度的刑罰，美國民眾如能獲取有關死刑的目的與責任之充分資訊，將會發現其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王玉葉節譯，司法院編，Gregg v. Georgia 408.U.S.428(1976)，《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憲法判決選譯》第五輯，司法院，民國94年12月，第170頁。)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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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經驗累積的看法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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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些說來粗疏而且有些過時的研究，表明了不同職業群體中對死刑的不同支持。員警中明顯多數傾向於支持死刑，就像大部分郡治安官、區檢察官與監獄看守一樣。另一方面，大部分精神病醫生、牧師與囚犯，傾向於反對死刑。([美] 尼爾• 威德馬、菲比•C•埃爾斯沃思，邱興隆譯，對死刑的態度研究，《比較刑法》第一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3月，第486頁，第490頁。)法官天天面對《罪與罰》，是否亦有此類職業的「傲慢與偏見」?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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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眾對死刑實際認識的資料，對於估計對死刑的支持，是否奠基於「有瞭解的基礎上」意見之上，是關鍵性的。在「華曼」(Furman)案中，馬歇爾大法官提出了兩個在經驗上可以檢測的主張。第一個主張是，公眾對死刑沒有很好的瞭解；第二個主張是，如果公眾瞭解死刑的目的與責任，那麼，大多數人便會反對死刑。(第486頁、第490頁及第500頁。)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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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判與死刑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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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經驗研究顯示：在1893-1962年之間，還留有74個涉及刑事殺人因而涉及死刑(誤判)可能性的案件，在其中，證據表明發生了如下重大錯誤：在74個案件中，每件都有一個無罪的人被逮捕與起訴；在71個案件中，這一無罪的人被定罪與判刑；在30個案件中(包括發生在沒有死刑的州的11個案件)，有終身監禁判決；在31個案件中，有死刑判決；在8個案件中，有一名無辜者被處決。([美] 雨果•亞當•比多，邱興隆譯，錯判與死刑，《比較刑法》第一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3月，第531頁及第532頁。)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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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需要以某種小心與詭辯來使用「無辜的人」與「錯判」的概念。其次，人們需要理解：這一領域的經驗研究，難以置信的缺乏，以及在改進這一狀態方面所面對的問題。最後，人們需要意識到：儘管存在這些複雜與困難，從逮捕前的虛假供述到來得太晚的緩刑令，所累積的錯誤的記錄。(第531頁及第533頁。)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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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國家」之名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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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數男女因為所聲稱的預防(其他人)犯罪，尤其是預防謀殺犯罪的目的而被處決。但是，不同國家一項又一項的研究，都沒有發現「證明死刑具有任何遏制其他人實施具體犯罪」令人信服的證據。(國際特赦組織，邱興隆譯，為什麼廢除死刑，《比較刑法》第一卷，第596頁及第600頁。)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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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被用以粉碎政治上的異議時，死刑是可惡的!當被作為保護社會免受罪犯之害的一種方法而使用時，死刑是虛幻的!無論在何處使用，死刑都讓人變得殘忍無情，並給公眾傳遞這樣一種意識，即由於某種原因，而殺死一個無助的罪犯，是可以接受的。死刑可以被用以設法支撐國家(或者以國家名義行使統治權那些人)的權威。但是，任何這樣的權威都是虛假的，死刑是恐怖的一種象徵，而且它總是對最基本的人權的一種侵犯。(第596頁、第602頁及第603頁。)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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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期執行以觀後效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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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  即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的簡稱。適用於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曾慶敏，《中國大百科全書》智慧藏，智慧藏學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法學光碟。)《中共刑法有關死刑改為緩期執行的規定》第四十三條：「死刑只適用於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第四十六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抗拒改造情節惡劣、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准，執行死刑。」(團籐重光，林辰彥譯，《死刑廢止論》，商鼎文化出版社，1997年6月，第270頁。)筆者主張張在「緩期」之後，依歐洲人權法院「絕對必要」之標準，始得予以「執行」；刑事職業(公檢法)對於犯罪及罪犯，易形成僵化固定之觀感；對於執行之決定，尚得提起行政爭訟，爭訟中應立法停止執行。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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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之數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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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刑法考》：夏大辟(ㄆ一ˋ)二百(周禮)，周殺罪五百(周禮•司刑)，大辟其屬二百(書•呂刑)。《漢志》孝武即位，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近)萬。沈家本按：漢祖入關蠲(ㄐㄩㄢ)削煩苛，孝文務在寬厚，刑罰大省，斷獄四百。斯時死罪條目雖無可考，必不繁多，迨孝武信任張趙而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行，禁罔(網)寖密，大辟之多，在此時也。(沈家本，死刑之數，刑法考，《叢書集成三編》，叢書集成出版社，1999年2月，第17頁。) (標點及括弧為筆者所加，以下各段同)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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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斬罪八十九事，絞罪一百四十四事。《唐六典》謂：《貞觀律》比古死刑，殆除其半也!宋《天聖編敕》：大辟之屬，十有七。(沈)按：《宋刑統》全用《唐律》，而當時行用以《編敕》為準，此《編敕》大辟之數，係在律外者，是死罪已多于唐矣!元死刑一百三十五，內凌遲九 (沈家本，第18頁。)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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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死罪二百四十九。(沈家本)又按：近數十年來，歐洲學者創廢止死刑之說，諸小國(中華民國在台灣?)中有實已施行者，而諸大國則皆不能行，亦虛懸此學說而已!推原其故，欲廢死刑，先謀教養，教養普而人民之道德日進，則犯法者自日見其少，而死刑可以不用。故國小者尚易行之，若疆域稍廣之國，教養之事安能盡美盡善?犯死罪而概寬貸之，適長厥姦心，而日習于(於)為惡，其所患滋大!(尚書)《盤庚》云：殄(ㄊ一ㄢˇ)滅之，無遺育(胄)(ㄓㄡˋ)(不留後代)，無俾(使)易(延續)種(種族)于茲新邑(國)。《泰誓》云：除惡務本，人之言非無故也!(同上)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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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之制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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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六典》凡決大辟罪，皆於市(古者決大辟罪皆於市，自今上臨御以來無其刑，但存其文耳)。五品已(以)上犯非惡逆已(以)上，聽自盡於家；七品已(以)上及皇族，若婦人犯罪非斬者，皆絞於隱處。<br />
<br />
(沈家本)按：《唐六典》撰於開元年間，注中所稱今上，謂元宗也。棄市之制當時已廢，後世之市，既與古制不同，殺人於市，已與古制不能盡合。今時惟京師尚於市，各直省情形不同，有在教場者，有在城外曠地者，所謂殺人於市，亦虛有其文而已!(沈家本)按：唐自元宗不用棄市之制，其事遂廢；至德宗後，重杖處死之法行，無復有斬絞之事矣!肅宗治偽官，斬之于獨柳樹，蓋長安城隅僻地，非市也!甘露之變，賈(食束)、舒元輿等朝臣，(大大一?)(叢?眾?)駢(ㄆㄧㄢˊ)首于(於)獨柳下，蓋當時以此為殺人之所矣! (沈家本，行刑之制考，《叢書集成三編》，叢書集成，1999年2月，第36頁。)《明志》：臨決囚有訴冤者，直登聞鼓，給事中(官名)取狀封進，仍批校尉(官名)手馳赴市曹暫停刑(第36頁。)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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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行刑之時」，《禮記月令》：季秋之月，乃趣獄刑，毋留有罪。秦四時行刑(陳寵傳)。《後漢書》陳寵傳：漢舊事斷獄報重，常盡三冬之月。(報，論也。)(重，死刑也。)是時帝始改用冬初十月而已(盡命?)。(第37頁及第38頁。)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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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志》(文)帝常發怒，六月棒殺人，大理少卿趙綽固爭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長，庶類不可以此時誅殺。」帝報曰：「六月雖曰生長，此時必有雷霆；天道能於炎陽之時震其威怒，我則天而行，有何不可?」遂殺之。(第40頁。)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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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停刑期日」，《周禮•鄉士》：協日刑殺，按刑殺必協日而後行，是必有不合刑殺之日矣!孔(穎達)疏謂：利日即合刑殺之日是也!疑古者亦有停刑日期，今不傳耳! (同上)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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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志》陳律：晦、朔、八節、六齊(齋)、月在張心日(月亮在張宿心宿位置的日子)，並不得刑。《舊唐書志》太宗又制：從立春至秋分，不得奏決死刑，其大祭祀及致齊(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未晴夜未明、斷屠日月及假日，並不得奏決死刑。《唐律》：諸立春以後，秋分以前決死刑者，徒一年；其所犯雖不待時，若於斷屠月及禁殺日而決者各杖六十；待時而違時者，加二等。《明律》：若立春以後、秋分以前決死刑，杖八十；其犯十惡之罪，應死及強盜者雖決不待時，若禁刑日而決者，笞四十。(第40頁及第41頁。)杜佑《通典》引《隋書•刑法志》「六齊日」(第4225頁。)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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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刑法考》「原赦」(推究「赦」之起源) ，《易•解》卦象傳：「雷雨作解，君子以赦過宥罪。」《舜典》：眚(ㄕㄥˇ)災肆赦。邱濬曰：朱子曰：言不幸而觸罪者，則肆而赦之，此法外意也!(沈家本，《歷代赦考》上冊，臺灣商務印書館，民國65年10月，赦一，第一頁。)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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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秋官：司剌(ㄌㄚˋ)(官名)掌三剌、三宥、三赦之法，以贊司寇(官名)，聽獄訟。注：赦，舍也!壹剌曰訊群臣，再剌曰訊群吏，三剌曰訊萬民。壹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第二頁。)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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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按：按唐虞三代之所謂赦者，或以其情之可矜，或以其事之可疑，或以其在三赦、三宥、八議之列，然後赦之。蓋臨時隨事而為之斟酌，所謂「議事以制」者也!至後世乃有大赦之法，不問情之淺深、罪之輕重，凡所犯在赦前，則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盜賊及作姦犯科者不詰；於是赦遂為偏枯之物、長姦之門。今觀管仲所言及陶朱公之事，則知春秋戰國時已有大赦之法矣!(第四頁)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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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莊(公)二十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眚(ㄕㄥˇ)。《穀梁傳》：肆，失也；眚，災也!《集解》：《易》稱「赦過宥罪」，《書》稱「眚災肆赦」，《經》稱「肆大眚」，皆放赦罪人，蕩滌眾，故有時而用之，非經國之常制。《左傳》杜(預)注：大罪猶赦，則小罪亦赦之。邱濬曰：按後世大赦天下，其原蓋出於此夫!魯所肆者一國之中，而謂之眚，則其所赦者，過失焉耳! (同上)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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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卡里亞之司法改革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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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刑獄改革先知義大利人貝卡里亞認為：第一、死刑違背了社會契約。第二、死刑並不能產生最佳的威嚇效果。第三、死刑會引起人們對受刑者的憐憫。第四、死刑可能造成不良的社會環境。貝卡里亞認為：很多人犯罪是由於缺乏起碼的人道主義情感，獸性在支配著他們的心靈，而這同社會環境的影響有著直接的關係。死刑起著縱容人們流血、樹立殘暴榜樣的作用。以暴力鎮壓暴力，只能造成暴行的惡性循環。此外，貝卡里亞還提出了無罪推定原則，並對犯罪進行了分類：直接破壞社會或社會代表的行為，侵犯公民個人生命安全、財產和榮譽的行為，與公共利益規定公民應當作為或不應當作為的事情相牴觸的行為。(白平，何勤華主編，貝卡里亞：論犯罪與刑罰，《西方法學名著精萃》，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1月，第54頁。) (台大李茂生教授翻譯《犯罪與懲罰》，協志工業出版。)《刑法分則》按侵害國家、社會、個人法益(Rechtsgut)加以編排，本身即為《犯罪目錄》。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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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乃國家存續之基礎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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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制度的存廢涉及法律、政治、宗教、倫理與世界觀等論點，此一爭議牽涉多元性的論爭，且為兩難而嚴肅的問題。但嘗試由最高規範之憲法觀點加以討論，不失為良好途徑。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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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人權思想發展趨勢之一，就是人權與法治相結合，亦即將人權思想法制化。由於人權法制化的趨勢，世界各國對於人權的保障，無不將它提昇至最高的憲法層次，行政、立法及司法皆不得違反人權保障之規定。人權先於國家存在的理念，已經廣為立憲主義國家憲法所確認。關於人權優位的確信，乃是基於對人權的信仰，相信人權只能去發現，而不能為國家所創造，因為人權是超國家的、自然的權利。(謝孟儒，從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觀點論死刑之存廢，指導教授：丁道源，93年度，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摘要。)死刑存廢亦可做如是觀。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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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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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義目的論認為：死刑制止犯罪比終身監禁更有效，廢除死刑者強調人類生命的神聖性，既然司法上確實會發生錯誤，那麼就會危害無辜。國際人權聯盟《台灣死刑調查報告》建議：總統可以特赦死刑犯，法務部長亦得拒絕簽署死刑之《執行令》，廢除三種現存犯罪之唯一死刑，並訓練警察遵循標準作業程序，有效蒐集真實證據及法醫技術。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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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學家索斯坦․塞琳研究的總體結論是「死刑對殺人罪毫無威懾作用」，而邊際威懾力仍可能量刑過當。《陸海空軍刑律》有甚多人道考量，日後應參照《地雷水雷公約》、《生化核武公約》訂定條文。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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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死制度是中國大陸刑法之特色，我國似乎可參考中國大陸此一緩刑制度。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揭示「被判死刑者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更明定「死刑應予廢止，任何人不得被宣告或執行死刑。」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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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社會及其敵人》的作者卡爾•波伯(Sir Karl Popper)說：「人的可謬性(human fallibility)才是真正的死刑廢止的理由!」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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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嵯峨天皇弘仁元年(八一○年)，一直到後白河天皇的保元元年(一一五六年)，其間經二十六代凡三四六年，實際上殆無死刑的執行。近代日本最高法院做出「白鳥決定」：假如把小鎮的後半段也全部搜查完，則出現相同狀況可疑人物之可能性，不能說絕對沒有。<br />
<br />
英國大法官莫爾以神的告誡「勿殺人」，論證「法律創設殺人之法」違背神的訓示。在斷頭臺上他向劊子手說「你等我一下，讓我刮鬍子!鬍子並沒有犯大逆罪!」<br />
<br />
在訂立社會契約之際，除非每人都承諾萬一自己被誤判，因無實之罪處以死刑也沒有關係，不然的話「同意死刑」的社會契約理論，也不可能成立。通過以虛假的證據支持的起訴及定罪，一個人可能被消除，而他本可能提供的證據便被毀滅。美國最高法院不願依賴第八增修條文對「殘忍與異常的刑罰」禁止死刑，寧願適用第十四增修條文的平等保護條款。人們需要以某種小心與詭辯來使用「無辜的人」與「錯判」的概念；這一領域的經驗研究，難以置信的缺乏!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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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主張在「緩期執行死刑」之後，依歐洲人權法院「絕對必要」之標準，始得予以「執行」。歐洲學者創廢止死刑之說，諸小國(台灣?)中有已施行者。《明志》：臨決囚有訴冤者，直登聞鼓，給事中取狀封進，仍批校尉手馳赴市曹，暫停刑。唐太宗又制：從立春至秋分，不得奏決死刑。刑事先知貝卡里亞認為：死刑起著縱容人們流血、樹立殘暴榜樣的作用。人權先於國家存在的理念，已經廣為立憲主義國家憲法所確認，死刑存廢亦應做如是觀。]]></description>
            <dc:creator>adaptor</dc:creator>
            <category>死刑存廢</category>
            <pubDate>Tue, 13 Apr 2010 11:12:52 +0800</pubDate>
        </item>
        <item>
            <guid>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841,5841#msg-5841</guid>
            <title>從基督信仰論死刑存廢問題 / 陳文珊</title>
            <link>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841,5841#msg-5841</link>
            <description><![CDATA[[Source: http://www.ttcs.org.tw/~church/25.2/11.htm]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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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基督信仰論死刑存廢問題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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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r />
陳文珊<br />
(台南神學院信徒神學系兼任講師)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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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br />
<br />
　　死刑是專門施用在違反社會規範且情節重大的犯人身上，以奪取其生命權作為對其罪行的懲罰。在刑罰史上，專制者或為對付異已，或以鞏固既有社會價值為名，小至偷水果、散布不當言論，大到行巫術、縱火、姦淫、同性戀、冒瀆，及仿冒等等，一概處以死刑。又為增加刑罰驚聳駭人的效果，處死的方式常極盡殘忍之能事，包括釘十字架、火刑、斬首、投入獅口、用石頭打死等等。目前基於人道的緣故，大多數國家改以吊刑、注射，電擊，毒氣室，或槍決來處決罪犯。<br />
<br />
　　最早關於死刑的記載出現在主前十八世紀巴比倫的漢摩拉比法典(Law of Hammurabi)中。這一份最早的法學文獻依據「以眼還眼」的實質應報觀(lex talionis)來主張死刑的合法地位，「如果建築師為人起造房屋，卻沒有妥善地建築，他所建的房屋倒塌壓死屋主，那麼建築師應當處死。如果它壓死了屋主的兒子，那麼建築師的兒子必得死。」1這件事解釋了何以聖經中有多處論及死刑，甚至在舊約律法裡計有十九項行為是需要判定死刑的2。<br />
<br />
　　作為一種刑罰，死刑必須滿足刑罰成立的五項基本構成要素，即：1.有客觀的行為規範及懲處標準存在，2.它必須是針對某個踰越規範的罪行來懲罰；3.它是針對犯罪者來施行的；4.由特定的權威單位來一貫執行的；5.刑罰是一種對他人所造成的積極傷害。由於刑罰的本質是要積極使得受罰者蒙受損失，甚至經歷苦楚，故而，倫理學家波伊曼(Pojman, L. P.)說刑罰本「是一種罪惡」3。刑罰究竟是不是一個必要的合理措施？它具有道德上的正當性嗎？如果有，刑罰的範圍及執行方式須不須要倫理規範來加以限制？這些問題是應用倫理學(applied ethics或practical ethics)在探討刑罰倫理時所不得不思考的。限於篇幅，本文不擬深入且全面地檢討刑罰倫理，只要指出由於死刑的終極性，既便一般刑罰的正當性無庸置疑，死刑是不是在道德上可允許的，仍具有很大的爭議性。<br />
<br />
　　雖說福音書並沒有對死刑有明顯贊成或反對的一貫立場，早期教會幾乎所有曾論及死刑的作者都反對死刑，基督徒被勸導拒絕處決囚犯，或參與公開行刑，甚至在預知被告會遭處決的情況下，不可提起告訴。教父拉克坦提烏斯(Lactantius)便力陳，「當上帝禁止我們殺人，祂不只是禁止公眾法律譴責的暴力，祂也禁止人們視為合法的暴力。」 4 惟在教會開始試圖改善其與羅馬政府的關係，思考政府的角色及責任後，政府有權施用死刑的主張才逐漸獲得信眾的認可 5。一直到19世紀，歐洲社會經歷了人道主義刑罰學的轉向之後，死刑的議題才又開始廣受各界矚目 6。神學家及聖經學者亦開始紛紛嘗試從基督信仰來探討死刑倫理的問題，其中支持有之，反對者亦有之。<br />
<br />
　　究竟基督信仰如何看待死刑存廢問題，這是本文所要處理的問題。從基督教信仰來討論死刑倫理，其困難大多集中在二個層面上，一是對基督信仰關於死刑教導的澄清。究竟聖經對死刑有沒有一貫的立場？如果沒有，哪些經文應當被視為更具有權威性？那些提及死刑的聖經經文是否受到當時時代文化的侷限，並不具有普遍的權威性？二是應用方面的問題。基督教倫理學應如何將關於死刑的聖經教導運用到現今的社會？死刑是不是殘忍、不人道的刑罰？在現今獄政發達的民主國家中，死刑是不是還有其必要性？為此之故，本文擬先從聖經來論述，說明死刑原則上無法獲得基督信仰的證成，進而論到在當代刑罰學基礎上，死刑是違反基督教倫理尊重生命的信念的，最後擬概略介紹當代刑罰學的發展，指出死刑在實際上是既不需要，又過時的刑罰。<br />
<br />
本論<br />
<br />
(<a href=http://www.ttcs.org.tw/~church/25.2/11.htm>請按連結</a>)]]></description>
            <dc:creator>adaptor</dc:creator>
            <category>死刑存廢</category>
            <pubDate>Tue, 13 Apr 2010 11:10:18 +0800</pubDate>
        </item>
        <item>
            <guid>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840,5840#msg-5840</guid>
            <title>台灣學界對於死刑存廢之觀點 / 蔣淑芬 （2001）</title>
            <link>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840,5840#msg-5840</link>
            <description><![CDATA[輔仁大學若望保祿二世和平對話研究中心<br />
和平叢書17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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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學界對於死刑存廢之觀點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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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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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蔣淑芬 著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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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r />
若望保祿二世和平對話研究中心  2001年 <br />
<br />
聯絡地址： 24205新莊市輔仁大學羅耀拉大樓<br />
<br />
          若望保祿二世和平對話研究中心<br />
<br />
          電話：（02）2903-1111轉3111<br />
<br />
          傳真：（02）2904-3586<br />
<br />
          Email：peace@mails.fju.edu.tw <br />
<br />
    網址：    http://www.fju.edu.tw/homepage2/peace/d4.htm<br />
<br />
 <br />
[hr]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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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學界對於死刑存廢之觀點<br />
<br />
                                       蔣 淑 芬<br />
<br />
壹、導論<br />
<br />
    從二百多年前，義大利人貝加利亞提出廢止死刑的要求至今，以及接連數個有關廢止死刑的國際條約1，使得死刑的廢止儼然成為國際的潮流趨勢。由於死刑之廢止有助於人權之保障與提升，因此，台灣許多的人權團體紛紛呼籲應該廢止不人道的死刑制度，也使得如「湯英伸」案、「馬曉濱」案、「蘇建和」案，廣受各界矚目。然而，兩百多年來，有關死刑存廢與否的議論，也從來沒有停止過。<br />
<br />
   在台灣，學者已從早先主張不宜冒然的廢止死刑，發展到目前通說認為宜逐步的廢止死刑。一些新近的學者論著，更是多所表示贊成死刑之廢止2。頗析學者主張死刑不宜貿然廢止之理由，主要是出於社會民情、國民法律感情的考量。另一方面，學者主張廢止死刑之理由，則是在於人道主義或人權之發揚維護。鑒於我國人權法治的發展，於近年來顯著進步。學者當年之見解，時至今日也許已經有所改變。因此，吾人似不能對學者早年所持之見解，妄加蓋棺論定，此合先敘明之。 <br />
<br />
貳、主張目前不宜廢止死刑之學者<br />
<br />
   從相關期刊論文顯示，我國近代學者，並無絕對反對廢止死刑之人存在，唯認為我國目前暫不宜廢止死刑者，則不乏其人，茲臚列如下：<br />
<br />
一、韓忠謨教授<br />
<br />
   韓教授自法理及歷史關係，認為死刑不可遽廢之理由有三：1.有死刑之設，可使無可改悔之徒，永久隔離以淘汰。若用無期徒刑，實為情勢所不許。且近代司法制度完善，而死刑適用之範圍，又大為縮小，以選科者多，所謂死刑無回復性、無伸縮性，以及引起犯人反抗情緒諸弊端，可不必過慮。2.各國之有死刑，由來已久，一般人咸認犯死刑之罪者應處死刑，始屬公允，故為維持一般民眾「對法律之確信」起見，死刑仍有保留之必要。3.死刑沿用已久，非全無威嚇警戒之作用，一般兇惡之徒，怵於死刑之存在，而不敢以身試法者尚多。若驟予廢除，便如巨川決防，不可阻遏，為害更烈。基於上述理由，死刑仍以暫時保留為得策，如必欲顧全人道，勉予廢除，而代以無期徒刑或不定期刑，亦須以國家秩序鞏固，犯罪率減少為前題，以言我國，頻年喪亂，盜匪潛滋，加以道德淪喪，人慾橫流，作奸犯科者愈出愈奇，治亂必須用重，死刑似尚有沿用之必要3。<br />
<br />
二、謝瑞智教授<br />
<br />
   謝教授認為我國至今仍有死刑存在之理由為：1.由法理上言，須對大惡不治之犯加以絕對淘汰之刑，才能達成刑期無刑之目的。2.由歷史上言，我國自有史以來，重倫理，如一旦廢止死刑，則對於干犯倫紀者裁判必多窒礙。3.由社會心理上言，我國採用死刑，相沿已久，如一旦廢止，其影響必大，兇惡之徒，必玩其刑輕而肆無忌憚，良民必將恐懼萬分。因此我國對於死刑之制當不能遽廢4。惟亦不可久年立於亂世重典治罪之方式，加重刑罰之負荷，似應隨時注意犯罪原因之形成，刑罰之實效，並視環境之變遷，檢討刑法上適用死刑之犯罪類型，權衡得失，引進並研究新的代替方式，將死刑逐漸予以減少，以符合社會福利之要求5。<br />
<br />
三、李永然律師<br />
<br />
   李律師認為：當今社會廢除死刑，尚屬不當，固然犯罪之原因，常是社會環境所造成，及個人遺傳天性所致，但個人意志之自由判斷與抉擇，仍是行為人行事的重要依據，一個完美的社會和至善的人性固然不須要刑責，但這只是一個可能而不是現實，從實證立場來看，自有歷史以來，人性至今尚未有任何絲毫的改變，善與惡、仁慈和殘酷，同時係在社會之中。為了維持社會正義原則，為了維護社會安定的有效控制，對於罪大惡極之殺人犯，處以極刑，仍是必要的。我們斷不能為了保障「一人」（犯罪者）之尊嚴，而喪失了社會整體之尊嚴，我們更不能為了保護「一人」生命之價值，而忽視了被這「一人」所迫害或殘殺的眾多生靈…當完美的社會尚未落實之前，社會的懲罰乃是必要和適切的手段，而死刑正是這種手段的最後防線6。<br />
<br />
四、柴啟宸（台北地院院長）<br />
<br />
   柴院長認為依我國目前實際狀況而言，死刑仍有其存在的必要，因社會一般觀念「殺人者死」被認為合乎正義之要求，因此，欲在立法上全部廢止死刑，確實困難。惟在立法上已發覺其弊端，而盡量避免死刑之適用，有朝向死刑廢止之傾向7。 <br />
<br />
參、主張目前宜逐步廢止死刑之學者<br />
<br />
一、蔡墩銘教授<br />
<br />
   蔡教授比較我國與中共之刑法，認為中共刑法均屬相對死刑，並無絕對死刑，而且有死刑緩執行制度，較能減少死刑之流弊。然就死刑存留之問題，就我國現在所處之社會情況以觀，貿然廢止可能有後遺症，例如無形中鼓勵有嚴重惡性之歹徒犯罪，是以對殺人罪似應繼續保留死刑，除此之外，對於殺人以外之其他嚴重犯罪，有必要減少科處死刑8。蔡教授亦認為，政治犯不應處以死刑。絕對死刑應予廢止，而改採相對死刑9。<br />
<br />
二、林山田教授<br />
<br />
   林教授認為死刑之威嚇效果，乃無法證明之空論，因此各國紛紛廢止死刑，在存置死刑之國家中，亦儘量限制使用。而可預見在未來可能全面地廢止死刑，而代之以無期徒刑。唯有在國家社會秩序之全面崩潰，社會與個人均無以圖存之亂世，國家為保全在此極端紛亂局勢下的生還者，死刑才有存在之價值10。換言之，林教授認為死刑在國家太平之時，無存在之價值。<br />
<br />
三、甘添貴教授<br />
<br />
   甘教授從我國與中共死刑制度之比較，討論死刑之代替刑。甘教授認為死刑對於社會威嚇力之有無，極難加以證明與認定。因而，目前學界通說，從刑罰之本質論，死刑亦與其他刑罰同，一般預防之效果，仍未可忽視。亦即死刑之威嚇力，仍有肯定之必要。然死刑為剝奪犯人生命法益之刑罰，故其存廢甚有爭議。在目前環境下，如認死刑仍須繼續存在，不宜輕言廢止，即勿待論；如認死刑已無存在必要，應即予廢止，則相對無期徒刑之代替刑制度，似仍有其可取之處。而在死刑未廢止之前提下，中共之死刑緩期執行，實不失為一值得推廣之制度11。<br />
<br />
四、黃東熊教授<br />
<br />
   黃教授認為，廢除死刑已成為世界各國立法例之一大傾向。然於實際上，死刑之存廢，乃與各該國之政治條件及社會情況有甚大關係。有不少國家一旦廢止死刑後，又恢復死刑，即可說明此點。但又基於人道主義之觀點，廢除死刑應係吾人努力之目標。如基於某種考慮，而不能全面廢止死刑，亦應儘量縮小可科加死刑之罪種，始為妥當。非殺人者，不應處死刑12。<br />
<br />
五、許春金教授<br />
<br />
   許教授認為從實證研究指出，死刑並不能嚇阻犯罪，它不能使犯罪率下降。而沒有死刑，犯罪率也不見得會上升。從各國執行死刑的狀況，一般而言，犯罪率愈低（尤其暴力犯罪），刑罰愈不嚴厲，而可判處死刑的罪名也愈少，例如挪威和瑞典。因此，就我國現況而言，除了十惡不赦者該執行死刑外，平衡城鄉區域發展，強化親子溝通及學校教育，避免以暴力為政治競爭的工具，是降低犯罪，避免動用死刑的重要作法13。<br />
<br />
六、陳鄭權律師<br />
<br />
   陳律師認為，依目前國內之民情，台灣全面廢除死刑的時機未到。惟從我國長期刑事特別法「特別肥大」，「絕對死刑特多」的立法現狀，則有檢討之必要。唯一死刑可能發生誤判戕害人權之後果，以及法官論罪科刑竟無自由裁量空間，可能發生「罪刑不相當」之結果。因此應改採「相對死刑」之立法，即可懲治凶頑，又符法律衝平原則，並賦予法官論罪科刑之空間，使台灣早日躋身人權法治國家之林14。<br />
<br />
七、蘇俊雄教授<br />
<br />
   蘇教授從死刑制度的理性基礎，作一批判。其認為以「治亂世用重典」的刑事政策，與世界刑事政策潮流逆向而行，不無開側門倒車之嫌，值得立法審議上慎思。死刑之所以成為一種國家刑罰制度，而且有其根深蒂固的地位，有其理性的基礎。惟現代國家觀普遍採納社會契約理論以後，配合人權的發展，死刑存在於理性秩序中，已經不是當然合理的事。惟從社會治安的觀點而言，死刑制度的存在，可能有其「情非得已」的情形，但是在社會福利國家的保障人民生命權的理念下，死刑制度即使不能廢止，亦應慎重執行。除了立法上應注意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比例原則以外，死刑緩執行的制度，亦是被多數國家考慮的救濟方式之一。從現代化的刑事政策的觀點而言，有加以檢討之必要15。<br />
<br />
八、康世宗（文化法研所碩士）<br />
<br />
   康先生從犯罪學及刑罰論觀點來探討死刑之存廢。其認為於我國現況，法治雖已推行多年，但尚未達到理想之境地，刑事司法與刑事矯治仍有待改進，社會之狀況亦因政治民主化而出現若干亂象，而死刑就社會必需性而言，仍有保留一段時間之必要。但就刑事政策理論之演進與國際社會之動向而言，死刑應早廢止，所以建立以廢止死刑作為目標或理想之刑事政策觀是有必要的。諸如司法審判應更趨謹慎，廢除或減少絕對死刑之規定、改善死刑之執行方式與方法、設立死刑研究中心、引進死刑緩執行制度等，均有助於廢除死刑之目標達成16。<br />
<br />
九、陳錦稷（新世紀文教基金會研究助理）<br />
<br />
   陳先生從人權的觀點討論死刑存廢之爭議，由於台灣死刑規定多，故認為我國為嚴刑峻罰之死刑國度。鑒於聯合國有關廢除死刑之呼籲、死刑並不能遏止犯罪、死刑違背社會契約論、死刑具不可回復性、死刑以無期徒刑代替即為足夠、死刑鼓勵殺戮、死刑及根據落伍的報應威嚇的刑罰理論、絕對死刑比死刑更不人道，因此死刑應予廢止。就目前的社會情況而言，廢除死刑似嫌言之過早，可從廢除絕對死刑改革起17。 <br />
<br />
肆、主張死刑應予廢止之學者<br />
<br />
一、張甘妹教授<br />
<br />
   張教授認為死刑制度抑制犯罪效果，從中外的調查分析，均無法獲至肯定的證據。亦即所謂「殺一儆百」似缺乏科學根據。所以，我國如欲邁進尊重人權之文明國家行列，首先應將「殺人償命」之落伍應報觀念提升為人人均應尊重獨一無二的生命權。縱未能廢除死刑，亦應僅量限制死刑之適用：包括1.減少死刑罪之規定，尤其是唯一死刑。2.限制死刑的適用對象。3.避免死刑的實際執行。4.採死刑延期執行制。5.以長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代替死刑之執行。6.早日建立暴力犯罪被害補償立法18。<br />
<br />
二、李茂生教授<br />
<br />
   李教授對於傳統有關死刑存廢的議論，有不同的省思。他從死刑的社會意義角度觀察，認為一般人贊同死刑的真正理由在於犧牲他人生命以維護自身利益之卑賤心態。大多數人，對於危險犯罪人會產生恐懼情緒，害怕自己會成為下一個被害人。由於有許多潛在性犯罪人以及未被逮捕的犯罪人，人們傾向於把對這些犯罪人的恐懼感轉嫁予現今得掌握其人身的犯罪人身上，令其負起全部的責任。並透過願意背負社會十字架的劊子手─警察、檢察官、法官、法部部長、民意代表、總統，執行死刑。故主張國民的反省能力乃廢除死刑之根本泉源19。<br />
<br />
三、雷敦龢教授<br />
<br />
   雷教授是天主教神父，其從基督宗教信仰對生命的尊重以及對人權重視的角度，說明「罪犯也是人」20，死刑應予廢止。其認為在神學方面，反對所有死刑的看法是比較新的主張，此與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大力提倡廢止死刑有關。廢止死刑的基本考慮是十誡所謂的「不可殺人」。關於死刑的問題，應分別情形來談，在理論方面，天主教還是允許有死刑，但實際上認為不需要。舉例來說，如果現在有一個人進來要殺死你，我唯一保護你的辦法就是把這個人殺死，那麼我就可以殺死他。當然，如果可以用別的不流血辦法救你的命，那麼我就不應該殺人。同樣的，如果有人給社會很大的危機，那麼社會為保護自己，可以使用死刑。但為何實際上不需要？因為現代的社會可以有比較好的獄政，也可以制定無期徒刑的法律。這樣它便可以不必殺人，也不需判人死刑。何況任何法庭，都會犯錯。如果錯判一個無辜者，等到死刑執行後才發現，根本無法補償他。教會從過去允許死刑的設立，到現今反對死刑的制定，可能是因對生死問題有不同的看法。過去覺得永生是一定的，所有的人不是去天堂，便是去地獄，假定這個人犯了很大的罪，去天堂便有困難。如果我們判刑處死他，他便可以藉著死來贖罪，這樣便比較可能去天堂。現在我們看人的生命，雖仍舊相信永生，天堂和地獄，但是越來越覺得此世的生命是非常的重要。因此，推動死刑的廢止，即是尊重人的生命價值的具體表現21。<br />
<br />
四、陳志祥法官<br />
<br />
   陳法官主張死刑應該廢除，用無期徒刑來取代。其理由為：1.依據憲法第二十三條，權利僅可「限制」，不可「剝奪」，因此，立法例上規定絕對死刑或相對死刑，都是違背憲法，2.法制史上，立法之所以不採身體刑，主要的理由就是不合乎「人道原則」，違背「人性尊嚴」。既然身體刑都殘忍不合人道原則，生命刑又如何可能符合人道原則呢？3.從1989年聯合國一份關於死刑的報告明白表示，無法找到科學上的證據來證明死刑比終身監禁更具威嚇性。4.由我國實證的角度來看，自民國78年馬曉濱三人犯下擄人勒贖案，十年來，擄人勒贖案不但沒有減少，反而增加，大約每4天就有1件。如果前述主張廢除死刑不能被接受的話，第二個主張則是廢除絕對死刑。在廢除絕對死刑後，再限縮相對恐刑的適用。此外，並可引進中共的死刑緩執刑制度22。<br />
<br />
五、黃文雄先生<br />
<br />
   黃先生贊同死刑之廢止，其從一本有關死刑冤案的書《雖然他們是無辜的》，談及美國和台灣的死刑冤案問題。其認為錯判誤殺的機率太高，而冤案的發現與平反又非常困難。因此，黃先生希望藉由本書所記錄的冤案真實故事，激發我們設身處地的道德想像力，並進一步引導我們，尋求對死刑的存廢更完整、更深入的了解23。<br />
<br />
六、彭聖斐先生<br />
<br />
   彭先生贊同死刑之廢止，其從死刑存廢之爭點逐一頗析，認為在1.應報側面：應報理論主張「罪罰相當原則」，然事實上，任何犯罪之發生皆非百分之百可歸責於犯罪行為人，整個社會或多或少須負責任。2.人道側面：人道側面係死刑廢止論者最有力之論據，及基於人之所以為人之價值。由此觀點，既使未對死刑存置論所提之各個論據分別加以反駁，亦不為過。3.嚇阻側面：死刑存廢與兇殺率，二者並無一定之關連。4.誤判可能性，死刑誤判的不正義程度非常大，並非如交通事故一般，皆屬容許風險或社會成本。5.輿論：死刑之存廢牽涉特定人之生命，並非係可依多數決決定之事項，職故，輿論只可決定事實上死刑有無廢除，而不可決定死刑應否廢除。6.殘忍化效應：死刑制度之存在或死刑之執行究有無「殘忍化效應」，似難驟為肯定見解。應從教育中強調人性尊嚴，破除人民「殺人償命」之報復思想。7.社會契約論：社會契約論純屬假設，且可能導致自由刑亦應廢除之結論，不足作為死刑應予廢除的論據之一24。<br />
<br />
七、林宜民（台大三研所碩士）<br />
<br />
   林先生從死刑的合憲性角度作研究，認為死刑規定應屬違憲。因為死刑不僅剝奪生命權，且侵害到人性尊嚴，顯然與追求人權保障之憲法理論相違，應當然違憲而予以廢除。死刑廢除後，可採取相對無期徒刑。以「終身拘禁」方式代替死刑，若有悔改事實，在服刑15年後，也可以假釋出獄。若因國民感情而無法立即廢除死刑，至少應從三方面著手：1.執行方面：在死刑之執行方法上應不失人道。2.司法方面：法官應盡量避免死刑之宣告，而代之以無期徒刑。3.在立法方面：先以廢止唯一死刑為首要目標，其次則廢止普通刑法之死刑規定，最後以軍法上死刑之廢止終結25。<br />
<br />
八、陳文珊老師<br />
<br />
   陳老師是從基督信仰談論死刑存廢之問題。最早關於死刑的記載出現在西元前十八世紀巴比倫的漢摩拉比法典（Low of Hammurabi）中。這一份最早的法學文獻依據「以眼還眼」的實質應報觀來主張死刑的合法地位。而在舊約律法中計有十九項行為是需要判定死刑的。不過，作者的結論認為，從聖經、基督倫理以及當代刑罰學來證成如下三個命題：聖經究極來說並不贊成死刑，死刑與基督教倫理尊重生命的教訓並不相容，死刑是殘忍、不人道且無不可取代效益的刑罰，故應廢止死刑26。 <br />
<br />
伍、分析討論<br />
<br />
    綜合以上的學者論述，吾人發現社會民情是決定死刑存廢的重要因素。觀之人類社會，死刑制度之存在已有數千年之久。然而，死刑之廢止，則是在十九世紀後期才開始落實，大多數的國家更是在一九七○年代以後，才陸續的廢止死刑制度。此外，若干犯罪（例如，戰爭犯）還不包括在廢止死刑之列。如果說廢止死刑是正確的價值判斷，那麼，戰爭犯於犯罪後已經有所悔悟時，又豈有非死不可之理？顯然先進國家在廢止死刑的實踐上，亦有其界限。死刑之廢止是否是在國家的法治文明發展到相當的程度，才能夠具體落實？抑或是，不論國家法治文明發展程度如何，各國均應立即的廢止死刑？也就是說，死刑廢止與廢止範圍之刑事政策，是否必然的適用於每個風俗民情不同之國家社會？吾人以為，似乎應該還有討論之空間。<br />
<br />
    不過，就台灣而言，由於近年來法治人權的蓬勃發展，使得我國在廢止死刑的客觀條件上，已然成熟。因此，在政府的「人權國家」的宣示號召下，相信死刑之廢止，應能指日可待。 <br />
<br />
關於作者：蔣淑芬現為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<br />
<br />
 <br />
<br />
若望保祿二世和平對話研究中心<br />
<br />
  天主教輔仁大學若望保祿二世和平對話研究中心建立於八十六年八月份。本中心從中國文化和天主教的角度促進和平的研究，每年在第一個學期有一個學術性的演講。本中心的圖書館是輔大法管學院社科圖書館的一部份。中心現有校內關於和平書籍的資料庫。中心推動學術討論會為促進和平的喜訊。<br />
<br />
※ 本中心之宗旨與目標：<br />
<br />
   1. 從中華文化及天主教角度研究和平。<br />
   2. 推廣本中心，讓校內和國內大眾認識；與國內、外和平組織作學術交流，同時與梵蒂岡有關部門聯繫。<br />
   3. 收集研究資料，促進本中心的研究特色；建立和平書目、人事、中心資料庫。<br />
   4. 推動有關和平的研究。研究領域包括：教宗對和平的宣告；大學內的和平學；國內、外和平運動；處理衝突法。<br />
   5. 促進討論會，舉辦國際會議，協助本校教師參與國際討論會。]]></description>
            <dc:creator>adaptor</dc:creator>
            <category>死刑存廢</category>
            <pubDate>Tue, 13 Apr 2010 11:06:42 +0800</pubDate>
        </item>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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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從死刑執行方式論死刑存廢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國政研究報告 2001/10/15</title>
            <link>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839,5839#msg-5839</link>
            <description><![CDATA[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國政研究報告：從死刑執行方式論死刑存廢<br />
<br />
憲政(研) 090-056 號  October 15, 2001<br />
憲政法制組召集人 陳健民<br />
出處：http://www.npf.org.tw/post/2/621<br />
關鍵字： 死刑存廢 人權 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<br />
<br />
壹、前言：<br />
 <br />
　　關於死刑存廢問題，前曾引起社會各界高度的重視及廣泛討論。無論社會大眾、朝野政黨、行政及司法部門，對於應否儘速廢除死刑，都抱持保留的態度，即使是「台灣人權促進會」、「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聯盟」等組織，也不敢過於樂觀。<br />
 <br />
　　廢除死刑是爭論已久的問題。十六世紀的西方學者基於「寬恕」的宗教立場，十八世紀的西方學者基於「尊重人權」的立場，都曾對死刑制度提出批判，然而這些討論並未產生廢止死刑的結果。二次世界大戰後，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對於死刑問題的闡述，也僅止於「人人皆有天賦的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尤有甚者，基於歷史、文化、法制等因素，廢除死刑對於中國人而言，更屬困難。<br />
 <br />
　　本文擬從死刑執行方式的改變出發，從歷史及現實面及探討死刑存廢的可能性，期能有助於釐清死刑存廢的迷思。<br />
 <br />
貳、死刑存廢論的爭議<br />
 <br />
　　生命刑為刑罰方式中最重者，故又稱為極刑。死刑乃是基於「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報復主義思想，故殺人者死。然而，由於保障人權、人道主義思想的發達，死刑是否應予廢除，成為爭論焦點。以下僅簡述主張死刑存、廢的理由：<br />
 <br />
一、死刑廢止說<br />
 <br />
　　主張死刑應予廢止者認為，至少有下列五大理由：[1]<br />
 <br />
（一）就人道主義言：<br />
 <br />
　　國家一方面以法律禁止殘酷的殺人行為，另一方面卻訂定法律自行殺人，不僅互相矛盾，更助長殘忍之風，有違人道主義之精神。<br />
 <br />
（二）就刑事政策言：<br />
 <br />
　　犯罪行為，依近代的觀念，是社會各種環境所造成，非僅為行為人個人的原因，如此剝奪犯罪行為人之生命，並不公平。尤其死刑剝奪了犯罪人悔罪向善的權利，不符犯罪人再社會化的刑事政策。<br />
 <br />
（三）自司法實務言：<br />
 <br />
　　法院的審判係屬人為，難期完美。舉凡司法人員的求功心切、證人的虛偽陳述、行為人的不實自白，均可能造成誤判。一旦誤判，死刑執行後，將無法回復。這是支持廢除死刑的最有力理由。<br />
 <br />
（四）自威嚇效果言：<br />
 <br />
　　一般認為，人莫不畏死，故死刑具有甚高的威嚇效果。但是根據刑罰學的實證研究，例如1989年聯合國的死刑問題研究報告，均無法證明死刑較無期徒刑具有更高的威嚇效果。[2]<br />
 <br />
（五）就被害人立場言：<br />
 <br />
　　對於犯罪人科處死刑，固可滿足報復或補償心理，但除此之外，對於被害人並無實益。若能責令被害人勞作收益填補損害，不僅較為合宜，對於被害者家屬而言，亦有避免其生活陷入困境之功能。<br />
 <br />
二、死刑存在說<br />
 <br />
　　主張死刑應繼續存在者，有五大理由：[3]<br />
 <br />
（一）就人道主義言：<br />
　　犯罪人罪大惡極，若不判處死刑，可能有再度危害社會之虞。此外，只重視對於犯罪人是否人道，而忽視對於被害人是否人道，實屬有偏。另外，採行適當的執行手段，已屬合乎人道主義之精神。<br />
 <br />
（二）就刑事政策言：<br />
 <br />
　　刑罰之目的固在要求犯罪人悔改向善，但若毫無矯正可能者，為兼顧社會教育及預防犯罪之功能，仍應處以死刑。<br />
 <br />
（三）自司法實務言<br />
 <br />
　　法院之判決雖難免有錯誤，但目前司法程序極為慎重，尤其對於死刑案件，往往再三審理，實已盡最大之可能。<br />
 <br />
（四）自威嚇效果言<br />
 <br />
　　就社會實際面而言，不能否認死刑仍具有威嚇效果。尤其行為人在犯罪之際，對於是否判處死刑，並非全未考量。完全否定其功能，並不妥適。<br />
 <br />
（五）就被害人立場言：<br />
 <br />
　　對於罪大惡極的犯罪人，為實現正義，必須處以死刑，始能平息及滿足被害人或其遺族的心理。<br />
 <br />
　　死刑的確有誤判可能、的確野蠻，廢除死刑也的確是世界潮流。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已經廢除了死刑，但也有很多國家廢除死刑後又恢復死刑的，甚至美國聯邦政府最近才判決奧克拉荷馬市爆炸案的主嫌死刑，打破其自一九六三年來沒有處死任何一名人犯的記錄。由此可見廢除死刑之難。因此，無論死刑存廢之理由如何，是否完全廢止死刑，其實最重要的是民眾看待死刑及刑罰制度的態度。<br />
 <br />
參、死刑執行方式與死刑存廢之關連<br />
 <br />
　　雖然關於死刑的存廢與否，肯定及否定的說法各有其理，但是，根據法務部的統計，國內至少有百分之七十八的人不贊同廢止死刑，司法官贊成維持死刑的比例更高達百分之八十八！[4]其他相關的民意調查亦顯示：七成七民眾認為死刑制度有嚇阻重大犯罪的作用；七成四民眾認為廢除死刑將導致治安敗壞；若以「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做為死刑的替代懲罰，有四成四民眾同意在此前提下廢除死刑，四成六仍持反對意見。[5]<br />
 <br />
　　何以國內反對死刑的比例如此之高？其實這與我國的歷史、文化、法制有關。<br />
 <br />
　　我國古代法家對於刑罰的社會控制，有許多著名的探討，例如：「威勢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亂」[6]，「賞莫如厚而信，罰莫如重而必」[7]。這些法家的言論，主要都是在強調，賞罰必須分明、及時，而且為了預防犯罪，重刑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因為刑罰制度最重要的就是「及時的正義」，重刑制度只是為了確保刑罰預防犯罪的效果，並非法律規定了重刑就必須隨時適用。故中國自古以來，未曾有廢除死刑者，[8]相反的，「亂世用重典」的想法，反而成為中國傳統刑罰思維的主流。<br />
 <br />
　　中國傳統對於死刑的態度，除了高度採納外，還有一個特色是種類繁多。中國對於死刑區別之標準，是以死刑執行之方式為準。在法制史上，曾有斬、絞、凌遲、梟首、戮屍、腰斬等死刑執行方式。及至晚清，大清律例中明定的死刑，仍有斬監候、斬立決、絞監候、絞立決四種。<br />
 <br />
　　清末在制定大清新刑律時，對於草案究應採取惟一的一種死刑執行方式，或者併採斬、絞的死刑執行方式，曾有嚴重爭議。當時的大臣沈家本曾認為：「斬、絞既有身首殊、不殊之分，其死狀之感情，實非毫無區別，略分輕重」，故「以死刑為無輕重者，於事未得其實，而死刑不可再分輕重，其理固大可研求矣」。[9]換言之，清末除認為在刑罰種類上必須保留死刑之外，還認為必須依死刑執行方式的輕重區分斬、絞刑。當時此種想法受到為中國起草刑律的日本學者岡田朝太郎的反對，指出「主張斬重絞輕者，恆謂斬者身首異處，故重；絞者身首不異處，故輕。然斬與絞同為斷人生命之具，身首異處何以重？身首不異處何以輕？要亦不外中國古來之陋習迷信耳，非有正當之理由也」，又謂「各國之中廢止死刑者多矣。即不廢死刑者，亦皆採用一種之執行方法。今中國欲改良刑法，而死刑犯認斬絞二種，以抗世界之大勢。使他日刑法告成，外人讀此律者，必以為野蠻未開之法」。[10]這些中國近代法制顯示，基於固有歷史、文化觀念，中國在邁向現代化之初，並未選擇廢除死刑，但採取了「減少死刑執行方式」的方式。換言之，「減少死刑執行方式」，使死刑之執行合乎人道主義精神，是中國當時邁向廢除死刑的第一步。<br />
 <br />
　　以現在的憲政主義觀之，此種變相的階段性廢除死刑之方式，頗值贊同。蓋法律是規制人類社會的規範，必須配合人類生活的型態，因時空的差異，作不同的修正。正因如此，法律不論如何翻修，都不能脫逸人類社會既存的文化情感及價值觀，應以追求人類最大福祉為依歸。自法政策學的觀點而言，法制度設計涉及兩個層面，一是以耗費社會最少，達成預定之效用，即所謂「效率性」的要求；二是符合人類社會公正合理的正義判斷，亦即所謂「正義性」要求。法制度的設計必須在此二者間求其均衡。「減少死刑執行方式」的方法，就當時清末民初的社會價值觀而言，實屬兼顧文化傳統及現代化的良善設計。而這個制度設計，亦隱含有另一層啟示：廢除死刑，對中國而言，並非一蹴可幾，若中國在未來欲完全廢除死刑，必須以「逐步改進死刑執行方式」為手段，漸進為之。<br />
 <br />
肆、死刑執行方式的演進現況<br />
 <br />
　　自大清新刑律草案公布後，在法制上，死刑的執行方式已逐步演進，大體而言，愈來愈合乎人道主義之精神，亦不斷朝向廢除死刑的目標邁進。<br />
 <br />
　　清末，死刑的執行方式由「斬絞並用」演進至僅用絞刑。民國成立後，在刑律、刑法中僅規定死刑制度，未規定採取何種方式執行，一般仍用絞首方式，並逐漸開始使用槍決。<br />
 <br />
　　1980年12月1 日，監獄行刑法第九十條進行修正，明定「死刑用電或瓦斯，在監獄特定場所執行之；未設電氣刑具或互斯室者，得用槍斃」。在執行死刑規則中尚規定「得使用麻醉劑」、「於監獄內擇定距離監房較遠場所行之」。這些設計，將死刑之執行方式往人道主義更進一步。1993年7月28日，同條文復修正為「死刑用藥劑注射或槍斃，在監獄特定場所執行之」，將電及瓦斯之方式取消，採取「藥劑注射或槍斃」。此一修正，更為符合「減少受刑人之不名譽與痛苦」的人道主義精神。<br />
 <br />
　　值得一提的是，中國大陸於1997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二條亦規定：「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這些規定，亦有趨近於人道主義的趨勢。[11]此外，大陸刑法自1979年公布之始，即規定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制度，讓宣告死刑的受刑人可以緩期二年執行，在二年內若無其他故意犯罪行為，或者更有重大立功表現者，於二年期滿後，得將死刑減刑為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2]「死緩」制度，無疑是中國有史以來對於死刑執行方式的一個重大演進，對於漸進廢除死刑之理想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此一制度，亦以成為台灣在未來研擬廢除死刑制度前的過渡方案。[13]<br />
 <br />
伍、結語<br />
 <br />
　　法治國原則及人道主義乃刑事政策最重要的兩大原則，從而刑事政策的擬訂，應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人性尊嚴的要求。近代刑事政策思想，已由舊派的應報理論，推移至使犯人改過遷善之教育主義思想。懲罰犯人、隔離犯人以免危害社會、嚇阻他人犯罪以及教育受刑人，為刑罰的四個主要作用，故刑罰制度已經不能純以「嚇阻效用」為考量，而忽略現代刑事政策教育思想的人道關懷。一味迷信「治亂世用重典」，不僅斲傷我國人權法治形象，更與世界潮流相悖。<br />
 <br />
　　為了達成某一高尚的理想，完全不考慮民眾的意願、歷史文化的影響，這樣的立法方式，在法社會學上難有正當性。廢除死刑與否，不能只單純基於是某黨或某人的政見或理想，而完全漠視時空環境及社會現實的價值觀。<br />
 <br />
　　世界上確實已有許多國家廢除死刑，亦有不少國家雖未廢除死刑，卻已有十年以上未執行死刑，但也有不少國家是廢除死刑後又回復死刑的。[14]由此可知，雖然舉世公認廢除死刑是人道精神的具體表現，但是，即使廢除死刑，回復死刑與否的爭議並不會因此即消失。因為死刑存廢與否，並非「該不該」的問題，而是「好不好」的價值判斷。既然如此，政府不妨採取漸進之方式，先致力於死刑執行方式的改進，並進而研擬相關的過渡替代方案，最後再談死刑的全面廢除。然而，為政者何不深思，如果人民相信法律，當不致輕易觸蹈法網，即使法律明定死刑，又豈會有被引用之日？<br />
 <br />
<br />
[1] 楊建華，《刑法總則之比較與檢討》，台北，三民書局，1982年3月，頁288-290。<br />
[2] 林山田，《刑罰學》，台北，台大法學院圖書部，1992年2月，頁699-700。<br />
[3] 楊建華，《刑法總則之比較與檢討》，台北，三民書局，1982年3月，頁290-291<br />
[4] 聯合報，2001年5月18日，1版。<br />
[5] 聯合報，2001年5月19日，8版。<br />
[6] 《韓非子》，＜顯學＞。<br />
[7] 《韓非子》，＜五蠹＞。<br />
[8]  即便是漢高祖的「約法三章」，亦不能免除「殺人者死」的約定。足見死刑對於中國古代社會而言，為基本的刑罰制度，不容廢除。<br />
[9]  沈家本，＜死刑惟一說＞，《寄簃文存》，卷三。<br />
[10] 引自黃源盛，＜從傳統律例到近代刑法─清代民初近代刑法典的編纂與岡田朝太郎＞，刊載於《月旦法學雜誌》，台北，元照出版社，第75期，2001年8月。<br />
[11] 大陸在9月14日復宣布，法院必須切實改以注射方式實施死刑，以符合文明化、人道化的趨勢。見法制日報，2001年9月14日，1版。<br />
[12]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五十條。<br />
[13] 聯合報，2001年5月18日，3版。<br />
[14] 相關資料可參考林山田，《刑法通論》，台北，台灣大學圖書部，1998年2月增訂六版，頁700。]]></description>
            <dc:creator>medical</dc:creator>
            <category>死刑存廢</category>
            <pubDate>Tue, 13 Apr 2010 11:03:36 +0800</pubDate>
        </item>
        <item>
            <guid>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408,5838#msg-5838</guid>
            <title>Re: [轉錄] 李家同：如果我被殺！/ 聯合報 2010-03-13</title>
            <link>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408,5838#msg-5838</link>
            <description><![CDATA[發生了悲劇，被害者的家人的痛苦是旁人無法感受的，<br />
只是，<br />
我們對加害者的情緒，實質上卻不斷在強化、延續我們自己的苦痛，<br />
對加害者的報復，其實也根本不能平復我們的缺失，<br />
被害者被依樣殘害，我們又能獲得什麼？<br />
為了一口怨氣，又再多添一樁一模一樣的暴行，這樣值得嗎？]]></description>
            <dc:creator>gustav</dc:creator>
            <category>死刑存廢</category>
            <pubDate>Tue, 13 Apr 2010 10:55:51 +0800</pubDate>
        </item>
        <item>
            <guid>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408,5832#msg-5832</guid>
            <title>Re: [轉錄] 李家同：如果我被殺！/ 聯合報 2010-03-13</title>
            <link>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408,5832#msg-5832</link>
            <description><![CDATA[或許李家同教授有此寬闊的胸襟 , 但如果是他的子女像是白小燕一樣的被凌辱迫害呢? 不知孩子是生是死 , 一天寄來一小截指頭 ,那不僅是孩子的痛 ,更是痛到為人父母的心底.<br />
<br />
別人怎麼對待自己 , 只要是身體的痛能承受的了 , 心靈的創傷可以自我慰藉 , 那我覺得就不算什麼. 可是加諸在自己家人身上的一切 , 尤其是孩子聲嘶力竭的苦喊求救聲 , 我很想問李家同教授 , 你能隔著電話對那頭的孩子說 , <br />
<br />
" 孩子忍者點 , 再一下子就不痛了 , 寬恕這人 , 原諒他吧!!! "]]></description>
            <dc:creator>John</dc:creator>
            <category>死刑存廢</category>
            <pubDate>Mon, 12 Apr 2010 11:18:22 +0800</pubDate>
        </item>
        <item>
            <guid>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454,5831#msg-5831</guid>
            <title>Re: 原諒是受害者家屬的權利 / 徐元春 | 蘋果日報 2010.03.18</title>
            <link>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454,5831#msg-5831</link>
            <description><![CDATA[我個人主張不廢除死刑!  但我不認為犯刑人是被其他人判決死刑 , 真正處決的是他自己.<br />
<br />
國家只所以成立,是組成國家的人民 , 願意在大家認同的成規裏互相尊重 , 並依循大家制定的規則 , 互不侵犯.  而不論是否為條文化的規定 , 都通稱為法律 , 任何人都在法律的保障下生存 , 也相對的不得剝除別人的生命.<br />
<br />
當犯案人在殺人犯刑確立的當下 , 代表他以挑戰法律 , 不僅傷害別人的生命 , 也代表他不願意接受法律的保護.  我們試想 , 如果司法單位對這位犯案者的犯形過程 , 罪證確鑿 , 那麼即便不須執行槍決 , 把他放在一個擁有廣大人群的廣場上 , 並在場宣告這人的犯刑 , 並且告訴大眾 , 這人已經不願意也不需要接受法律的約束 , 那麼我想 , 如果在場的人民夠憤怒的話 , 不消幾分鐘這人定是死無全屍.所以 , 法院判決犯刑人死刑並執行槍決 , 算是對犯案者最後一點法律上的保障.]]></description>
            <dc:creator>John</dc:creator>
            <category>死刑存廢</category>
            <pubDate>Mon, 12 Apr 2010 11:04:36 +0800</pubDate>
        </item>
        <item>
            <guid>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454,5455#msg-5455</guid>
            <title>原諒是受害者家屬的權利 / 徐元春 | 蘋果日報 2010.03.18</title>
            <link>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454,5455#msg-5455</link>
            <description><![CDATA[<a href=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369473/IssueID/20100318>2010年03月18日 蘋果日報</a> / 作者為資深媒體工作者<br />
<br />
面對近來鬧得沸沸揚揚的廢死刑議題，首先，我要先表明我傾向長期廢除死刑的立場；但是，對於法務部前部長王清峰及暨南大學前校長李家同力倡廢除死刑的論述，卻讓我深感不安。王清峰與李家同有志一同地發表會原諒兇手的言論，立刻引起台灣民眾的普遍反感，面對一個如此具有爭議性的議題，提出論點的公眾人物，如果沒有辦法貼近普羅大眾的心態，用同理心去爭取認同，恐怕只是在這個議題上火上加油，讓廢除死刑更遠離理性討論的可能。<br />
<br />
隨著人類文明的進化，廢除死刑似乎日漸成為國際社會的主流意見，王清峰長期擔任律師時即主張廢除死刑，但在法務部長任內卻沒有就這個議題，邀請全國民眾加入討論，在辭職時的臨去秋波之語，「願幫死刑犯下地獄」、「逼我殺人，我做不到」以及即使自己孩子被殺，也會原諒兇手等語，更讓人錯愕，連對廢除死刑議題傾向支持的本人，都聽不下去，想對王清峰嗆聲。王清峰發言的最大問題，除了她對受害者家屬沒有同理心之外，就是擺出道德高人一等的聖人姿態，把社會大眾打成殘暴嗜血、沒有知識、不知人類進化程度的冷血動物，充分暴露知識份子的傲慢菁英心態，而她自己則是連殺自己小孩兇手都可以原諒。社會大眾反感的就是，你的小孩並沒有被殺，你怎麼有資格說原諒呢？ <br />
<br />
大眾是人不是宗教家<br />
<br />
暨南大學前校長李家同發表的《如果我被殺》一文，有一樣的問題。李家同先生過去長期投注心力在弱勢孩子身上，自己每周為弱勢孩子補習英文，身體力行行善的作為令人敬佩，但是他所言：「如果我被殺，只要一息尚存，我一定會告訴殺我的人，我絕對寬恕他，更會要求友人照顧他的家人。」卻立刻被批評偽善。李家同先生多年行善修為，很可能真的會原諒殺己兇手，但是，他自己的宗教家精神，卻無法在死刑議題上說服社會大眾跟隨他，因為大眾是人不是宗教家。社會之所以需要制度與法律來維繫，就是因為社會大眾都是一般人，不能依賴人的道德感來維持社會秩序。李先生一席話只是凸顯他自己異於常人的論調，對於爭取廢除死刑的支持毫無幫助，甚至製造了正反雙方對話的困難。<br />
<br />
我的兩個分別是大學與高中的孩子，跟我討論死刑，我說，人類文明越進步，就會越認知到，一個人沒有權利決定另一個人的生死，孩子們問：「但是，那些壞人卻用最殘暴方式結束了別人的生命。」「難道不能懲罰他們嗎？」其實，我對是否廢除死刑也是天人交戰，相信大多數人都跟我一樣，知道死刑的嚴重性超越人所能決定的層次，但卻對那些窮兇惡極、甚至禽獸不如的殺人兇手恨之入骨。 <br />
<br />
非受害者沒資格原諒<br />
<br />
是否廢除死刑，關鍵不在原諒。因為，原諒是屬於受害者家屬的權利。沒有體會過白冰冰、陸正爸爸以及其他受害者傷痛的一般社會大眾，沒有權利、也沒有資格以假想情況大言奢談原諒兇手。對於那些永遠不能平復的傷痛，我們只能以同情之淚陪伴，然後每天向上蒼祈禱，感謝沒有讓那些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至於要不要原諒兇手，這個權利就留給受害者家屬吧？]]></description>
            <dc:creator>Hsinping</dc:creator>
            <category>死刑存廢</category>
            <pubDate>Thu, 18 Mar 2010 21:27:48 +0800</pubDate>
        </item>
        <item>
            <guid>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454,5454#msg-5454</guid>
            <title>一位留德律師看德國廢死經驗 / 黃瑞明 | 蘋果日報 2010.03.18</title>
            <link>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454,5454#msg-5454</link>
            <description><![CDATA[<a href=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369469/IssueID/20100318>2010年03月18日 蘋果日報</a> / 作者為律師、民間司改會董事<br />
<br />
<br />
王清峰部長宣布任內不執行死刑，引起社會激烈討論，最後導致王部長去職，令人見識「庶民」力量之強大。死刑存廢問題涉及層面既深且廣，本文願以德國經驗說明為何廢死成為德國之政策，並藉此反思台灣今日討論死刑議題應有之檢討。<br />
<br />
死刑是廉價慰藉<br />
<br />
德國廢止死刑始自1949年通過之《基本法》，102條簡要宣示「死刑廢除」，當時德國戰後百廢待舉，廢止死刑並非本於全國民意之共識，而是《基本法》之立法者鑑於納粹時代在全民狂熱氣氛之下，死刑被過度濫用之反省，並以「廢死」作為德國走出法西斯政權，重建民主的重要宣示。一方面對國家權力加以限制，否認國家有剝奪人民生命之權利，再方面徹底防範「民氣」之濫用導致無可挽回之錯誤。 <br />
<br />
徵諸今日社會對死刑犯者深惡痛絕之情感，令人回想起在戒嚴時代對搶劫犯，以速審速決方式執行死刑之作法，在當時亦獲得輿論廣泛支持，而今思之誠屬過度，但已無法挽回。 <br />
<br />
對於受害者家屬之悲痛，任何人皆須嚴肅面對。主張維持死刑者恆謂非執行死刑不足以安慰被害人。然而死刑卻也可能只是一種最廉價最方便的慰撫。執行了死刑，群眾心理獲得滿足，但整個社會反而忽略了對被害人及家屬真正之慰撫與照顧。 <br />
<br />
廢止死刑絕非忽略被害人之感受，反而必須以更深入更精緻的作法去修復被害者所受之創傷，此即為「修復式司法」，如在德國快速成長的援助犯罪被害人協會，其中有部分經費來自罰金的分配，由專業之社工與教育人員努力從事被害者生活的恢復與心靈創傷的撫慰，更從事與加害者之對話與調解，最終目的是希望雙方間和解。我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似乎只著重在金錢上之補償，對於被害人精神情緒上之撫藉，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如果社會滿足於死刑之報復性滿足，將延緩此方面之進步。  <br />
<br />
執行死刑固然滿足了報復的人性，但鼓動報復心也可能激起對立情緒，報復後的空虛與失落也曾是許多文學所描繪的心境。維持報復情緒將會在社會上鼓勵復仇之作風，最新社會許多年輕人鬥毆，其手段之殘酷，令人感受社會上乖張暴戾之氣，此皆與報復心有關。 <br />
<br />
以教化取代報復<br />
<br />
透過教誨的功能，讓犯大錯的人能生懺悔心，並以此心情對被害人之家屬作一輩子的贖罪，最後企求雙方之和解與寬恕，這是宗教家之大愛與理想，但也是社會所不應放棄的目標。<br />
<br />
廢止死刑之政策既然是以教育取代報復，則對於監所內之教誨功能自然更加重視，廢止死刑最普遍的歐洲國家亦莫不重視監所之處遇。並投注大量心力於人犯之矯正處遇與犯罪預防。<br />
<br />
在廢止死刑後德國採行了終身監禁之制度，因此也強化了監所的教化功能，在調查處遇方面，調查犯罪者之心理，成長歷程與行為預測，以作為預防犯罪之依據，促成此方面之研究與發展。相對地，滿足於報復式的死刑執行，將會減少此方面研究之動力，而無法促成預防犯罪之研究。<br />
<br />
廢止死刑有許多配套措施，以兼顧社會安全，犯罪預防與矯治，並慰撫被害人及其家屬，以尋求和解代替報復，這是漫長且困難的社會工程，但卻是社會進步必須要走的路，希望今日死刑存廢之討論能真正啟動提升社會之契機。]]></description>
            <dc:creator>Hsinping</dc:creator>
            <category>死刑存廢</category>
            <pubDate>Thu, 18 Mar 2010 21:20:19 +0800</pubDate>
        </item>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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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堅持死刑的危險性 / 中正大學哲學系教授 謝世民 | 中國時報 2010.03</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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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a href=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31400270,00.html>中國時報 2010-03-14</a><br />
<br />
    　死刑存廢在台灣已討論很久了，不論主張廢除死刑者提出多少理由，似乎都沒什麼用（雖然這些理由對國際多數國家的多數人民都具說服力），反對廢除死刑的民眾在台灣仍然是多數。反對廢除死刑者，有志一同，超越政黨、省籍、性別、年齡、教育程度、職業、宗教…。為何如此？<br />
<br />
    　從各種論述來看，這是因為反對廢除死刑者心中有一種非常素樸的、庶民的正義觀和道義觀：惡徒的罪行令人髮指，死有餘辜，讓惡徒活著由我們供養，不啻社會公然背棄了最基本的公平正義，若對他們寬恕，更是對不起受害者及其家屬。對他們而言，殺人償命是天道天理，而廢除死刑等於縱容惡徒、鼓勵犯罪、漠視受害人家屬的傷痛，因此他們很難想像為什麼有人會主張廢除死刑，除非說這些人根本就是邪惡、缺乏同理心、冷血、故作清高之輩，或者頭腦糊塗了，誤把惡徒的人權置於受害人及其家屬的人權之上。<br />
<br />
    　至於說生命的神聖性，對反對廢除死刑者而言，也不構成障礙，因他們認為，萬惡不赦的匪徒在為惡時，其實便已放棄「被他人以人相待」的權利，或者已不承認生命具有不可侵犯神聖性了，因此也無權要求他人尊重其生命的神聖性。他們甚至認為，當這些匪徒犯下罪無可赦的惡行時，他們便永遠失去人的道德地位了。<br />
<br />
    　在死刑存廢的爭議中，誤判錯殺無辜的可能性，時常被認為是反對廢除死刑者的罩門，因為沒有人能證明司法程序是完美的、可以絕對排除誤判錯殺發生的可能。然而，他們通常還是會堅持說，誤判機率是抽象的，但在許多案例裡，加害者是具體而確定的，改善之道在於不斷精進檢調司法體系查案和審判的品質，而不是因噎廢食、廢除死刑。再者，他們可能還會痛苦地指出，誤判錯殺的機率和風險，作為天道天理實現的代價，只要能降得夠低、而且不是源於檢警司法機關對於特定族群的歧視，那麼由全體人民承擔，並非不公平，而萬一在最嚴格的司法程序下還有無辜者被誤判錯殺了，那就像一個人遇上殞石或遭到雷擊一樣，最後只能怪自己的運氣欠佳了。<br />
<br />
    　個人推測，反對廢除死刑者之所以不認為誤判錯殺的可能性構成問題，主要還是因為那種素樸的、庶民正義觀和道義觀在起著作用：寧可錯殺萬一（當然令人遺憾），也不可放過罪該萬死的眾多惡徒。<br />
<br />
    　基於這些觀念，反對廢除死刑者通常不會覺得自己的心中是有仇恨的，反而會覺得只是順著天道天理而已，因此不會覺得自己反對廢除死刑是野蠻的。死刑存在是否有助於降低犯罪率、廢除死刑是否是國際潮流，往往也不是他們主要關切點。<br />
<br />
    　有什麼樣的理由可以鬆動反對廢除死刑者的心防呢？我個人相當悲觀，除非大家看到了這種素樸的、庶民的正義觀和道義觀有個漏洞，那就是：當一個惡徒已經就擒、無法再傷害他人時，我們從他是罪無可赦、死有餘辜的一個人（因此若遭天打雷劈，我們可以額手稱慶），推論不出任何人有權利可以殺害他；即使（我們也勉強同意說）這個人因為作惡多端而永遠失去了人的道德地位，我們也推論不出任何人有權利可以殺害他。不錯，我們有權利出於自衛而殺害攻擊我們的惡徒，但是這樣的權利並不蘊含我們也有權利去殺害沒有能力攻擊我們的惡徒。<br />
<br />
    　如果我們沒有這樣的權利，那麼，去殺害已經就擒的惡徒也是為惡。維持死刑的危險恐怕在此。（作者為中正大學哲學系教授）]]></description>
            <dc:creator>Hsinping</dc:creator>
            <category>死刑存廢</category>
            <pubDate>Tue, 16 Mar 2010 18:59:07 +0800</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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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轉錄] Taiwan justice minister resigns over death penalty dispute  /《Jurist- Legalbrief》 2010-03-12</title>
            <link>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412,5412#msg-5412</link>
            <description><![CDATA[Taiwan justice minister resigns over death penalty dispute<br />
Amelia Mathias at 2:03 PM ET 2010/03/12 <br />
http://jurist.law.pitt.edu/paperchase/2010/03/taiwan-justice-minister-resigns-over.php<br />
<br />
[JURIST] Taiwanese Justice Minister <a href="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124441&CtNode=23409&mp=095">Wang Ching-feng</a> [official profile] resigned Thursday in defense of her position against the death penalty. Though Taiwan has not executed a criminal since 2005, Wang said she <a href="http://news.bbc.co.uk/2/hi/asia-pacific/8563838.stm">would not sign</a> [BBC report] the execution warrants of any of the <a href="http://www.etaiwannews.com/etn/news_content.php?id=1201972&lang=eng_news&cate_img=83.jpg&cate_rss=news_Politics_TAIWAN">44 prisoners</a> [<span style="font-style:italic;">Taiwan News</span> report] still on death row. Her resignation was sparked by <a href="http://www.reuters.com/article/idUSTRE62B0KE20100312">possible criticism</a> [Reuters report] of her position by the office of Taiwanese President <a href="http://jurist.law.pitt.edu/jurist_search.php?q=Ma+Ying-jeou">Ma Ying-jeou</a> [JURIST news archive], a member of her own Kuomintang party. Three-fourths of Taiwanese citizens favor the death penalty. Taiwanese Premier Wu Den-yih has already <a href="http://focustaiwan.tw/ShowNews/WebNews_Detail.aspx?ID=201003120011&Type=aIPL">appointed a replacement</a> [CNA report].<br /><br />In February, UN Under-Secretary-General <a href="http://www.un.org/News/ossg/sg/stories/ordzhonikidze_bio.asp">Sergei Ordzhonikidze</a> [official profile] praised the <a href="http://jurist.law.pitt.edu/paperchase/2010/02/un-official-applauds-states-efforts-to.php">increase in the number of countries</a> [JURIST report] that have suspended or abolished the death penalty. Speaking at the <a href="http://www.fidh.org/4th-World-Congress-Against-the-Death-Penalty">4th World Congress Against the Death Penalty</a> [FIDH backgrounder] in Geneva, Ordzhonikidze expressed hope that countries that have not abolished the death penalty would adopt the 2007 <a href="http://asiapacific.amnesty.org/apro/APROweb.nsf/pages/adpan_UNGA_62149">UN Resolution 62/149</a> [text], placing a moratorium on the use of capital punishment.<div style="clear:both; padding-bottom:0.25em">]]></description>
            <dc:creator>adaptor</dc:creator>
            <category>死刑存廢</category>
            <pubDate>Tue, 16 Mar 2010 16:34:48 +0800</pubDate>
        </item>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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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轉錄] 死刑爭議 王建煊：寬恕莫用錯地方 / 中央社 2010-03-16</title>
            <link>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409,5409#msg-5409</link>
            <description><![CDATA[死刑爭議 王建煊：寬恕莫用錯地方<br />
中央社 <img src=http://l.yimg.com/f/i/tw/news/cp_logo/cna_logo.jpg> 更新日期:"2010/03/16 15:29"<br />
http://www.cna.com.tw/SearchNews/doDetail.aspx?id=201003160067&q=%E6%AD%BB%E5%88%91%E7%88%AD%E8%AD%B0<br />
<br />
<div align=right><img src=http://tw.news.yahoo.com/photo/url/d/i/100316/5/20100316_3523544/20100316_3523544.jpg.html></div>
<div align=right>（中央社資料照片）</div>
<br />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6日電）死刑定讞被告執行與否，引發爭議。身為基督徒的監察院長王建煊今天投書媒體指出，寬恕不能無限上綱，用錯地方，法官如判了死刑，就應依法執行。<br />
<br />
王建煊投書表示，最近大家常談寬恕，要廢除死刑，甚或對已判處死刑者，故意不執行；也有人為文，說如果有人殺了他的家人，會饒恕殺人犯。這當然是了不起的，也符合聖經的教導，但這些都是由個人出發的饒恕。<br />
<br />
他說，檢察官仍會對殺人犯提起公訴，交由法官審判。這時檢察官不可說，要寬恕這個殺人犯，就不提起公訴了；而法官如判了死刑，「就應依法執行」。這與被害人或家屬是否寬恕是兩件事，不能混為一談。<br />
<br />
　　王建煊認為，法官在判人死刑時，心中一定是很痛苦的，法官也有寬恕的美德，但這種美德在執法時，就應擱置一邊，必須依法論罪。台灣現在有些亂，這與大家動輒好鬥，鬥得你死我活有很大關係。台灣確實需要更多寬恕，但「寬恕不能無限上綱，用錯地方」。<br />
<br />
　　他指出，很多人心裡、嘴裡講寬恕，但事到臨頭能不能誠心寬恕，可能是另一件事，因此他希望，當社會談對死刑犯寬恕時，也要設身處地，不要將這些受害人的家屬，都貶為是缺乏寬恕美德的人，當然更不能將自己聖人化。<br />
<br />
　　他表示，聖經上說愛必管教。愛台灣，壞人必須要受到管教，眾多的台灣百姓，才有免於恐懼的自由。至於這種愛的懲罰要到什麼程度才恰當，例如要不要有死刑，這是可以討論的。990316]]></description>
            <dc:creator>adaptor</dc:creator>
            <category>死刑存廢</category>
            <pubDate>Tue, 16 Mar 2010 16:24:32 +0800</pubDate>
        </item>
        <item>
            <guid>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408,5408#msg-5408</guid>
            <title>[轉錄] 李家同：如果我被殺！/ 聯合報 2010-03-13</title>
            <link>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464,5408,5408#msg-5408</link>
            <description><![CDATA[李家同：如果我被殺！<br />
【聯合報╱李家同】2010.03.13 02:35 am<br />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4/5472174.shtml<br />
<div align=right><img src=http://udn.com/NEWS/MEDIA/5472174-2295628.jpg></div>
<div align=right>Source: 聯合報</div>
<br />
如果我被殺，只要一息尚存，我一定會告訴殺我的人，我絕對寬恕他，也會為他祈禱，更會要求友人照顧他的家人，尤其要使他的孩子不再留在社會黑暗的角落。如果我無法說這些話，我也無所謂，因為我的太太和女兒絕不會痛恨殺我的人，她們一定會為他祈禱，也會照顧他的家人。不僅如此，我的學生不會有一個人希望他被處死刑。<br />
<br />
我並非善惡不分的人，我當然知道殺人是不對的，但我更知道，我們心中一定不能有任何恨意，更不能有報復的心理。尤有進者，我深深感受到的是：寬恕最能帶來心靈上的平安。前任教宗被刺，康復以後，立刻到監獄去探訪那位刺殺他的人，而且始終面露慈祥的微笑。現任教宗去年又被攻擊，事後也立刻去探訪那位攻擊他的人。<br />
<br />
有一位美國年輕女孩，到非洲替窮人服務，不料被刺身亡，她的爸爸飛到那裡處理後事，目睹當地的窮困，回國以後，募了很大一筆款項，成立了一個機構，專門幫助那裡的人，這位爸爸從來沒有替他的女兒尋求任何的報復。<br />
<br />
美國有一種人，叫做阿米希（Amish）人，他們是和平主義者，二○○三年，一位帶槍的人進入了他們的一所小學，開槍殺小孩，然後自殺，五位小女孩身亡，兇手自殺幾個小時以後，一位阿米希人立刻去安慰這位兇手的太太，表示了對她丈夫的寬恕，一位阿米希人擁抱了兇手的父親長達一小時之久。大批阿米希人出席了兇手的葬禮。最後，這些阿米希人還成立一個慈善基金會，以金錢幫助兇手的家屬。<br />
<br />
歐洲一直是個國與國之間冤冤相報的地區，但二次世界大戰以後，這一切都已過去，誰也不再記得當年的仇恨，歐洲的和平帶來了空前的繁榮。反觀非洲地區，國與國之間，似乎永遠有著不能忘卻的仇恨，這些仇恨帶來了戰爭，當然也導致非洲的貧困。<br />
<br />
在國人強烈反對廢死刑之時，不妨看看國際間對死刑的看法，一共一三九個國家沒有死刑，也就是說，全世界三分之二的國家都已不再執行死刑。歐盟是全體沒有死刑的，最近廢止死刑的國家是蒲隆地和多哥，都是非洲國家，美國和中國大陸仍在執行死刑。可是，從未有人說，美國和大陸是犯罪率極少的國家。<br />
<br />
每一次有一個國家廢止死刑，羅馬競技場就會點燈，以示慶祝，這個競技場已是廢墟，但是，當年這是殺人的地方。競技場成為廢墟，歐盟國家廢止死刑，是人類進步的象徵也。<br />
<br />
國人應該冷靜下來，好好思考執行死刑背後隱含的想法，也更要看看為何有這麼多的國家不再執行死刑，為什麼這些沒有死刑的國家並沒有很高的犯罪率，那些有死刑的國家也沒有很低的犯罪率。<br />
<br />
可是，最重要的是：我們該不該寬恕我們的敵人？阿米希人是心靈上最有平安的人，而他們也是絕對實行寬恕的民族。他們的寬恕是鐵一般的事實，兩位教宗的寬恕也是鐵一般的事實，我們的社會，能不能至少探討一下寬恕的意義？<br />
<br />
我已過七十，也不能說從未有人對我不好，但的確我的內心深處，絕對沒有對任何人有怨恨之情，我一直過得平平安安，就是這個緣故。<br />
<br />
我們常聽說大家要療傷止痛，很多人以為要療傷止痛，一定要使正義得以伸張，但是，正義常常是盲目的。我們必須記得前任教宗所說的話，「和平建築在正義之上，正義建築在寬恕之上」，我們的社會，應該要注意「寬恕」的重要性了。<br />
<br />
（作者為暨南、清華、靜宜大學榮譽教授）]]></description>
            <dc:creator>adaptor</dc:creator>
            <category>死刑存廢</category>
            <pubDate>Tue, 16 Mar 2010 16:20:48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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