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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MEPO Forum - 個人稅務</title>
        <description></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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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BuildDate>Wed, 29 Apr 2026 16:38:45 +0800</lastBuild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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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扣除額調高 今年報稅省很多 (no replies)</title>
            <link>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397,5829,5829#msg-5829</link>
            <description><![CDATA[扣除額調高 今年報稅省很多<br />
自由 更新日期:"2010/04/12 04:11"<br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412/78/23prc.html<br />
<br />
記者鄭琪芳／專題報導<br />
<br />
下個月就要申報98年度綜所稅了，今年報稅還是有減稅利多，免稅額、3項扣除額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都調高，以雙薪、育有2名子女的4口之家為例，將可少繳2040元至1萬3600元。另外，今年除了信用卡繳稅之外，其餘繳稅方式都不用再負擔手續費。<br />
<br />
● 免稅額及扣除額調高<br />
<br />
由於物價上漲，98年度綜所稅免稅額由每人7.7 萬元提高至8.2萬元，70歲以上免稅額更由11.55萬元提高至12.3萬元；單身者標準扣除額由7.3萬提高至7.6萬元，夫妻標準扣除額由14.6 萬元提高至15.2萬元；薪資及身心障礙扣除額則由10萬元提高至10.4萬元。<br />
<br />
以單身、沒有扶養親屬的上班族為例，依適用稅率自6%至 40%計算，今年報稅將可少繳720元至4800元；雙薪、沒有小孩的頂客族，可少繳1440元至9600元；若是雙薪、育有兩名子女的4口之家，則可以省下2040元至1萬3600元。<br />
<br />
●退職所得定額免稅提高<br />
<br />
另外，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也調高，一次領取總額在16.9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以下者，所得額為零；超過16.9萬元乘以年資、未達33.9萬元乘以年資部分，以半數為所得額；超過33.9萬元乘以年資部分，全數為所得額。分期領取者，則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萬元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br />
<br />
舉例說明，張先生去年退休，服務年資為20年，退休時一次領取退休金200萬元，因為領取總額低於338 萬元（16.9萬×20年），應課稅所得為零。如果張先生一次領取退休金800萬元，應課稅所得為292萬元（﹝33.9萬×20－16.9萬 ×20﹞÷2＋﹝800萬－33.9萬×20﹞＝292萬元）。<br />
<br />
●繳稅免手續費<br />
<br />
除了減稅利多之外，今年還可以省下繳稅手續費。以往便利商店繳稅，每筆要負擔手續費6元；晶片金融卡網路轉帳繳稅，每筆手續費則是10元。不過，今年起，除了信用卡繳稅手續費視各發卡銀行而定之外，便利商店及晶片金融卡等繳稅方式，不用再負擔手續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br />
<br />
●3項扣除額可查詢<br />
<br />
另外，今年綜所稅所得資料查調，新增3項扣除額可供查詢，包括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學費扣除額。若按照查詢到的扣除額金額申報，可以不用再檢附繳費單據，減少蒐集繳費單據的麻煩；但是，如果申報扣除金額與查詢金額不符，還是要檢附繳費單據或繳納證明書正本。<br />
<br />
3項扣除額的查詢方式，與所得資料查調方式相同，只要有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就可以透過「電子結算申報軟體」上網下載；如果沒有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就要親自跑一趟國稅局，前往服務櫃台查詢下載。]]></description>
            <dc:creator>medical</dc:creator>
            <category>個人稅務</category>
            <pubDate>Mon, 12 Apr 2010 08:35:41 +0800</pubDate>
        </item>
        <item>
            <guid>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397,3616,3616#msg-3616</guid>
            <title>99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金額 (1 reply)</title>
            <link>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397,3616,3616#msg-3616</link>
            <description><![CDATA[公告99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金額<br />
資料出處：財政部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61495&ctNode=10912<br />
<br />
[hr]<br />
<br />
<br />
財政部近日公告99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br />
<br />
一、免稅額：每人82,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000元。<br />
<br />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br />
<br />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<br />
<br />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br />
<br />
五、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br />
<br />
　　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金額，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及第5條之1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至於課稅級距金額依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同法第5條第3項規定，其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調整之門檻，業由10%調降至3%。99年度上開各項金額除課稅級距調整外，其餘均維持98年度之金額，該部說明如下：<br />
<br />
(一)課稅級距：<br />
　　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條第2項，將綜合所得稅稅率6%、13%及21%分別調降為5%、12%及20%，另課稅級距金額除適用5%之上限金額調高為500,000元外，其餘級距則維持98年度金額，並自99年度施行。財政部於辦理99年度級距金額公告作業時，由於98年度金額之上次調整年度為97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01.12，與99年度適用之指數104.64相較，上漲3.48%，已達修正後應行調整之標準（3%），其中最低之第1級距金額原即應以98年度之410,000元按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計算調整為420,000元，因較前述所得稅法修正自99年度適用之金額 500,000元為低，故以修法後之金額500,000元為99年度最低級距適用之金額，至其餘級距金額仍按物價指數上漲程度予以調整。<br />
<br />
(二)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金額：<br />
上述免稅額等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98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5.11，與99年度適用之指數104.64相較，下跌0.45%，未達應行調整之標準（3%），免予調整。<br />
<br />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述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項金額之調整，納稅義務人於100年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description>
            <dc:creator>adaptor</dc:creator>
            <category>個人稅務</category>
            <pubDate>Tue, 11 May 2010 20:41:48 +0800</pubDate>
        </item>
        <item>
            <guid>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397,3615,3615#msg-3615</guid>
            <title>[概略] 如何申報 2009年個人綜合所得稅 (no replies)</title>
            <link>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397,3615,3615#msg-3615</link>
            <description><![CDATA[<b>如何申報 2009年個人綜合所得稅</b><br />
原作者：nowtaxes <br />
原日期：2008/2/7<br />
摘錄自 http://www.nowtaxes.com.tw/the-annual-individual-income-tax-return.html<br />
<br />
[hr]<br />
<br />
<br />
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一年一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許多人對所得稅法規定深感困擾，又不知節稅之道，以致於申報錯誤，為使您對所得稅法有初步的認識以及維護您在租稅上的權益，享有合法的節稅利益，以淺顯易懂文字，協助您瞭解稅法，達到節稅目的。節稅重點何在？首先提供您3個重點參考：<br />
<br />
   1. 認識稅法與申報，就是節稅第一招<br />
      提及稅法，總讓人有索然無味之感，但是要真正的做好節稅規劃，則有賴您花點心思瞭解稅法才是根本之道。想想，若您知道各項扣除額之條件，自可適度節稅並維護自身權益；若您明白何者是應稅、免稅所得，則無短漏或溢繳稅款之虞；認識稅法，實是節稅第一要件。<br />
   2. 列舉憑證蒐齊保存，抵減扣除有保障<br />
      對於各應申報項目除依稅法正確填報外，對於免稅額或各項扣除額等應檢附之證明憑證，若於年度中蒐整保存以為申報舉證之附件資料，則可免除不必要的事後補證困擾，故確保免稅或扣除項目之正確性，亦為節稅的重要前提。<br />
   3. 結算申報自己來，合法節稅最上道<br />
      委由他人替您辦理結算申報，將因為無法完全知悉您年度中的各項收入及扣除項目，而難免有短漏報所得之情形甚或多繳稅而不自覺，其實結算申報並非難事，親自動手來申報，才可為自己的荷包做最有利的打算。再次提醒您，「合法的節稅是您的權益」，請您對於綜合所得稅付予最關愛的眼神，不要忽略它的存在，使您享有最大的節稅效果。<br />
<br />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問題<br />
<br />
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將以往年度納稅義務人經常會發生疏忽之情況予以整理說明，提醒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<br />
<br />
   1. 納稅義務人自行上網或臨櫃查詢其課稅年度所得資料，查詢之所得資料，僅作為申報參考用，如尚有其他遺漏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如有短報或漏報情事，除依規定免罰者外，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處罰。<br />
   2. 97年度單身且無扶養親屬之納稅義務人，全年所得未達150,000元者（有配偶者，全年所得未達300,000元），可免辦結算申報，但有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依法可申請退稅者，應辦理申報才能退稅。<br />
   3. 夫妻已分居致未能合併申報者，須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以免因分開申報而受罰。<br />
   4. 配偶是軍人或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當年度除薪資以外之所得（例如：利息、股利、租賃、財產交易……等所得），仍應與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br />
   5. 申報扶養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之父母，如其父母全年所得（包括利息所得）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者（97年度為77,000元），可視為無謀生能力，否則應檢附醫師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br />
   6. 同一受扶養親屬由不同納稅義務人重複申報，納稅義務人之間應自行協調，或提示確有扶養事實之證明，避免因被剔除免稅額而爭執。<br />
   7. 申報扶養未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之其他親屬或家屬，且稱謂欄誤填為「子女」或代號3，或申報在課稅年度前就已經死亡的親屬的免稅額，都將被補稅並處罰。<br />
   8. 申報扶養未滿20歲的其他親屬或家屬，應檢附受扶養者父母為非免稅所得者之證明（例如：服務機關掣發的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的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全民健康保險的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扶養其他親屬年滿60歲以上者，應檢附無謀生能力證明（例如：醫師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除此，同一戶籍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非同一戶籍者，應檢附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br />
   9. 申報扶養年滿70歲之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或家屬，其免稅額為每人77,000元。<br />
  10. 結算申報書一般扣除額欄項，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僅能擇一採用，如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同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即不得再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br />
  11. 列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之捐贈金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或列報對未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的捐贈或名為贊助款但屬有相對代價的給付〈如：入會費〉，其他像點光明燈、安太歲等支出也一樣屬有相對代價的給付，將由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br />
  12. 除全民健康保險以外的人身保險費之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內，或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每人每年之保險費未達24,000元，但仍以 24,000元列報，或申報兄弟姐妹、其他親屬或家屬之保險費，亦將遭調整或剔除補稅。自95年度結算申報案件起，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前開 24,000元之限制，得全數申報扣除，但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為限，且被保險人與眷屬須在同一申報戶內。<br />
  13. 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人數超過三口時，被保險人可請投保單位由投保眷口人數中選擇三口眷屬平均分攤，開立保險費繳納證明。<br />
  14. 付予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之醫藥費等，如有保險給付部分應先予以減除，不足部分始能列舉扣除。<br />
  15. 個人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醫療院、所者，可憑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綜所稅之列舉扣除額，但其診斷證明載明係因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支出，非屬醫療性質，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br />
  16. 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其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屬醫療有關之費用，得申報列舉扣除額。<br />
  17.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需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餘額，方可申報。另房貸搬家、借新還舊者，只能按原貸款未償還餘額占新貸款額度比例，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且須提供轉貸之相關資料備查。<br />
  18. 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又申報扣除房屋租金支出者，將遭稽徵機關剔除其中一項。<br />
  19. 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應檢附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例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br />
  20. 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卻申報財產交易損失，或申報之財產交易損失大於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者，都將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br />
  21. 將不屬於87年底以前取得上市公司之緩課記名股票，因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之營利所得，申報儲蓄投資扣除額；或儲蓄投資扣除額合計全年未達27萬元，卻仍以27萬元申報，將遭調整或剔除補稅。<br />
  22. 申報本人或配偶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本項扣除僅限受扶養之子女），將遭剔除補稅。<br />
  23. 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以上，未設帳記載者，就其全部銷售額（建議售價）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br />
  24. 申報重購自用住宅稅額扣抵或退稅者，應檢附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及出售與重購房屋為自用住宅之證明，向申請扣抵或退稅年度之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<br />
  25. 自96年1月1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依規定扣繳稅款後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採分離課稅）。前項利息所得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扣繳稅額也不能自納稅義務人應納稅額中減除。<br />
  26. 將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類似押金者，應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97年度為2.62 %）計算租賃收入。另如係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為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辦竣公證。<br />
  27. 出售房屋如產生虧損者，須提供載有收付價款資料之買進及賣出契約書，否則，稽徵機關將按該房屋出售當年度評定現值一定百分比（97年度房屋坐落台北市：29%、高雄市：19%、市（準用直轄市之縣）：16%、鄉鎮（準用直轄市之縣）：8%、市（原省轄市）：13%、縣轄市：10%、鄉鎮：8%），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br />
<br />
資料來源：財政部<br />
重新整理：林瑞珠]]></description>
            <dc:creator>adaptor</dc:creator>
            <category>個人稅務</category>
            <pubDate>Thu, 31 Dec 2009 20:55:56 +0800</pubDate>
        </item>
        <item>
            <guid>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397,3614,3614#msg-3614</guid>
            <title>[綜所稅] 一般扣除額：標準扣除還是列舉扣除？ (no replies)</title>
            <link>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397,3614,3614#msg-3614</link>
            <description><![CDATA[[綜所稅] 一般扣除額：標準扣除還是列舉扣除？<br />
摘錄自：http://tw.money.yahoo.com/finedu_con_article/adbf/d_a_071003_50_mlne<br />
<br />
[hr]<br />
<br />
如何分辨2種「一般扣除額」<br />
<br />
現在，從申報書上的扣除額這一欄，你會先看到「一般扣除額」的字眼。接下來你會發現一般扣除額又分為2種：(1)標準扣除額；(2)列舉扣除額。節稅的秘訣就是：你可以根據自己的條件，在這兩者當中選擇「其中一種」對你最有利的申報方式。<br />
<br />
【一般扣除額必須二選一】<br />
<br />
1. 標準扣除額<br />
<br />
標準扣除額是每個人都能享有的扣除額。政府每年會根據物價指數變化等因素，公佈是否調高標準扣除額。一般來說，假如你的支出狀況非常單純，既沒有買房子或租房子，也沒有重大醫療或保險支出，比較可能適用標準扣除額。<br />
<br />
2. 列舉扣除額<br />
<br />
如果你有下列支出，就可以填到列舉扣除額這哩，享受少繳稅的優惠，包括：(1)人身保險費、(2)醫藥及生育費、(3)災害損失、(4)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5)房租、(6)候選人競選經費捐贈、(7)對合法政黨捐贈、(8)候選人競選經費、(9)依私立學校法之捐贈等。通常，當你上述各種出的金額越高，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對你越有利。]]></description>
            <dc:creator>adaptor</dc:creator>
            <category>個人稅務</category>
            <pubDate>Thu, 31 Dec 2009 20:52:02 +0800</pubDate>
        </item>
        <item>
            <guid>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397,3613,3613#msg-3613</guid>
            <title>綜所稅：哪些支出可申報為列舉扣除額？ (no replies)</title>
            <link>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397,3613,3613#msg-3613</link>
            <description><![CDATA[（綜所稅）哪些支出可申報為列舉扣除額？<br />
摘自：http://tw.money.yahoo.com/fin_concept/product/tax/level/mi<br />
<br />
[hr]<br />
<br />
弄清楚哪些支出可申報為列舉扣除額<br />
<br />
在正式動手填寫列舉扣除額之前，你必須先弄清楚什麼是列舉扣除額。所謂「列舉扣除額」簡單講就是：你想要獲得多少「扣除」金「額」，請你「列舉」出來。從申報書背面的第12欄可以看到，如果你過去一年來有下述6種支出，就可以列為「列舉扣除額」。<br />
<br />
【這些開銷都可以填在申報書上】<br />
<br />
<b>1. 人身保險費</b><br />
<br />
假如你的家人(這裡所謂的家人，包括你自己、你的配偶以及接受你撫養的直系親屬)有購買下列幾種保險，都可以憑單聚將保費金額填寫在扣除額這一欄。不過，保費申報金額也有上限，每人最高只能夠填寫24,000元。家中投保人數越多，所能享有的扣除金額也越高，例如：老王1家有3口保險，可以扣除的保費支出就達72,000元(24,000 × 3人)。<br />
<br />
這些保險都可以列舉扣除：<br />
<br />
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旅遊平安險、軍公教保險、勞工保險、眷保、學生平安保險。<br />
<br />
這幾種保險不能列舉扣除：<br />
<br />
產險(例如汽車責任險)、兄弟姐妹或其他非直系親屬的保險、未經財政部核准在台銷售的國外保險公司保單(不過，如果你有親屬住國外，糗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的保費，仍可憑保費收據症北及保單影本申報扣除)<br />
<br />
<b>2. 房屋租金</b><br />
<br />
假如你或你的配偶，以及扶養的直系親屬在國內(注意喔，國外不算)租房子「住」(若是租來做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也不可以)，所支付的租金可列入「列舉扣除額」申報，不過每1戶申報的扣除額上限為12萬元。舉例來說，假無你每個月租金支出是1萬元，可以申報的扣除額就是12萬元(1萬元 × 12個月)；假如你的租金支出是1.5萬元，雖然全年支出是18萬元(1.5萬元 × 12個月)，但你可以申報的扣除額還是12萬元。<br />
<br />
房屋租金申報條件：<br />
<br />
(1) 自己、配偶和撫養的直系親屬在國內租房子<br />
(2) 房子用來住，不是做生意<br />
(3) 沒有申報購屋借款利息<br />
<br />
<b>3. 醫藥及生育費</b><br />
<br />
如果你家中成員在過去依年裡有重大醫療花費，要特別注意這一項，因為它可以減輕你不少稅務負擔。不過醫療花費也不是隨便你怎麼報都行，有下列限制：<br />
<br />
(1) 只限你、你的配偶和被你們撫養親屬的醫療和生育費用才能申報。<br />
(2) 只限於公立醫院、全民健保醫院、診所和財政部所認定「會計記錄完備」的醫院，所開的費用收據才能申報。<br />
<br />
<b>4.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b><br />
<br />
假如你限在注的房子還在付貸款，貸款的「利息」(不是你貸款的金額)可以申報扣除。如果過去1年你所支付的利息金額低於30萬元，可以據實提列全額扣除，但如果超過30萬元，則只能填上30萬。<br />
<br />
<b>5. 災害損失</b><br />
<br />
假如你和家人的房屋或財產因為天災(例如颱風、地震等)而造成損失，你可以根據實際損失的金額，填寫申報書上的這一項。金額沒有上限，損失多少，就報多少。不過，這部表示你可以憑空捏造，必須提出財政部國稅局所屬單位所核發的証明才行。<br />
<br />
<b>6. 捐贈</b><br />
<br />
這裡所謂的捐贈，包括下列幾種：<br />
<br />
(1) 對合於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<br />
<br />
不過，你所填寫的金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金額的20%。例如你的綜合所得(也就是全部所得總和)為100萬元，而擬實際捐贈給慈善機關的捐款為30萬元，對不起，你所列舉的捐贈金額也只能有20萬元。<br />
<br />
(2) 對政府的捐獻或有關國防、勞軍的捐贈<br />
<br />
假如你曾經有這種捐款，只要保留了收據，捐多少就可以扣除多少。<br />
<br />
(3) 對候選人競選經費的捐贈<br />
<br />
假如你熱愛政治，曾經對你所支持的候選人提供競選經費上的支持，這些捐款也可以扣稅。不過，有3項限制：<br />
  -a. 無論捐給誰，捐了多少錢，每個人最多只能申報2萬元。<br />
  -b. 捐贈日期是在候選人名字公告到投票日之間。<br />
  -c. 必須提供收據證明，而且必須是政府所規定的「公職候選人競選經費受贈收據」<br />
<br />
(4) 對依法設立政黨的捐贈<br />
<br />
稅法對於這種捐贈的扣除，有下列限制：<br />
  -a. 必須提供政黨受贈收據<br />
  -b. 政黨得票率必須超過5%，如果你捐贈的對象得票率低於5%，抱歉，就算有收據為憑，也無法享有扣除額。<br />
  -c. 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的20%，也不能超過20萬元。例如你的年所得為200萬元，實際捐贈金額為30萬元，雖然捐增金額僅佔綜合所得的15%(30萬÷200萬×100%)，未超過20%的規定，但也只能填20萬元。<br />
<br />
(5) 候選人競選經費<br />
<br />
如果你自己就是參選人，那麼你參選期間的花費可以填入此項，以享受扣除額的優惠。但是，只限於自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後30天內所支付的競選活動經費，在這段期間以外的支出，是不能申報的。<br />
<br />
(6) 依私立學校法之捐贈<br />
<br />
這一欄大部分的人都用不著。所謂「依私立學校法之捐贈」，必須是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於私立學校的捐贈，你所填寫的金額不得超過你綜合所得金額的5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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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個人稅務</category>
            <pubDate>Thu, 31 Dec 2009 20:50:36 +0800</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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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uid>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397,3612,3612#msg-3612</guid>
            <title>財部：本人或配偶不得報教育學費扣除額 (no replies)</title>
            <link>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397,3612,3612#msg-3612</link>
            <description><![CDATA[文章標題：財部：本人或配偶不得報教育學費扣除額<br />
報導日期：2007/04/29<br />
本文網址: http://www.epochtimes.com/b5/7/4/29/n1693887.htm<br />
<br />
[hr]<br />
<br />
【大紀元4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九日電）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是指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就讀經教育部認可的大專以上院校，才可以列報扣除（但空中專校、空中大學、五專前三年及公費生除外），且每一戶最高可扣除新台幣2萬5000元，但不包括本人或配偶。<br />
<br />
北區國稅局以實例說明，目前各大學廣設在職大學或碩士專班提供在職人士進修，轄內有一納稅義務人在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列報配偶就讀研究所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遭剔除補稅，納稅義務人不服提起復查遭駁回。<br />
<br />
國稅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認列條件，是指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就讀經教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校，才可以列報扣除，且每一戶最高可扣除2萬5000元。<br />
<br />
國稅局表示，必須是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就讀大專院校或五專四年級以上者，才能適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子女以外的受扶養親屬，雖具就讀經教育部認可的大專以上院校學生身分，仍不能適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規定。<br />
<br />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是以每一「申報戶」為單位，申報年度不論有多少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最多也只能扣除2萬5000元；不足2萬5000元者，只能就實際繳費金額扣除。<br />
<br />
4/29/2007 12:55:03 PM]]></description>
            <dc:creator>adaptor</dc:creator>
            <category>個人稅務</category>
            <pubDate>Thu, 31 Dec 2009 20:41:59 +0800</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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