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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政府公告] 金管會：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已完成簽署</title>
        <description>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已完成簽署

兩岸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三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的簽署事宜，已於本（11）月16日下午18:00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陳主任委員分別與大陸「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的正職首長，以互遞方式完成簽署。金管會表示，三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將俟雙方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後生效，但最遲不超過簽署之日起 60日內。金管會將依行政程序，將三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陳報行政院。

金管會表示，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簡稱MOU）是金融機構從事跨境經營業務時，母國監理機關與地主國監理機關同意相互交換意見，協助彼此履行金融監理職責，並將此一瞭解，以備忘錄方式保留，是國際間建立監理合作關係最常見的方式，我國已經與34個國家或地區的金融監理機關簽訂39項瞭解備忘錄。同時，瞭解備忘錄只是提供雙方相互合作的基礎，不具備法律約束力，三項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的內容，也是如此。

金管會強調，三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的內容，都是依循國際慣例來處理，主要包括資訊交換、資訊保密、金融檢查、持續聯繫及國際金融海嘯發生後各國關心的危機處置。重點如下：

1.     資訊交換：範圍限於對金融機構進行合併監理所需資訊、金融監理法規制度相關資訊，但不包括客戶帳戶資料。
2.     資訊保密：對於所取得的資訊，僅能供監理目的使用，並應予保密。
3.     金融檢查：雙方可以對己方金融機構在對方境內的分支機構進行檢查。
4.     持續聯繫：雙方可舉行會談，並鼓勵進行人員交流互訪。
5.     危機處置：對於一方金融機構在對方境內的分支機構發生經營困難時，雙方應協調共同解決所面臨的問題與障礙。

關於國內金融業者所關切的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問題，金管會表示，在三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生效之後，國內金融業者就可以提出申請。未來金管會將可依據三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對國內金融機構在大陸地區的分支機構進行有效監理。

此公告原文請見：金管會新聞稿 2009.11.16</description>
        <link>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338,2731,2731#msg-2731</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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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政府公告] 金管會：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已完成簽署</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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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b><div align=center>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已完成簽署</div></b>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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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三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的簽署事宜，已於本（11）月16日下午18:00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陳主任委員分別與大陸「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的正職首長，以互遞方式完成簽署。金管會表示，三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將俟雙方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後生效，但最遲不超過簽署之日起 60日內。金管會將依行政程序，將三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陳報行政院。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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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表示，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簡稱MOU）是金融機構從事跨境經營業務時，母國監理機關與地主國監理機關同意相互交換意見，協助彼此履行金融監理職責，並將此一瞭解，以備忘錄方式保留，是國際間建立監理合作關係最常見的方式，我國已經與34個國家或地區的金融監理機關簽訂39項瞭解備忘錄。同時，瞭解備忘錄只是提供雙方相互合作的基礎，不具備法律約束力，三項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的內容，也是如此。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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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強調，三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的內容，都是依循國際慣例來處理，主要包括資訊交換、資訊保密、金融檢查、持續聯繫及國際金融海嘯發生後各國關心的危機處置。重點如下：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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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資訊交換：範圍限於對金融機構進行合併監理所需資訊、金融監理法規制度相關資訊，但不包括客戶帳戶資料。<br />
2.     資訊保密：對於所取得的資訊，僅能供監理目的使用，並應予保密。<br />
3.     金融檢查：雙方可以對己方金融機構在對方境內的分支機構進行檢查。<br />
4.     持續聯繫：雙方可舉行會談，並鼓勵進行人員交流互訪。<br />
5.     危機處置：對於一方金融機構在對方境內的分支機構發生經營困難時，雙方應協調共同解決所面臨的問題與障礙。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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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內金融業者所關切的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問題，金管會表示，在三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生效之後，國內金融業者就可以提出申請。未來金管會將可依據三項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對國內金融機構在大陸地區的分支機構進行有效監理。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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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公告原文請見：<a href=http://www.fscey.gov.tw/Layout/main_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38425&path=1736&LanguageType=1>金管會新聞稿 2009.11.16</a>]]></description>
            <dc:creator>HP</dc:creator>
            <category>兩岸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MOU</category>
            <pubDate>Tue, 17 Nov 2009 14:04:3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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