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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國有財產管理知識專區 - 廢品處理</title>
        <description></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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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BuildDate>Wed, 22 Apr 2026 10:36:49 +0800</lastBuildDate>
        <generator>Phorum 5.2.7</gene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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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Re: 購買新家具或冷氣、冰箱等物，可否讓廠商直接將舊品清運？</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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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編輯最新財產管理相關函示時，才看到950810的函示： <br />
950810 [變 賣] 動產損壞無法修復可否以「舊換新」方式處理，或得依變賣方式處理？ <br />
<br />
函示情形符合我的提問。 <br />
<br />
所以應該是不得以「舊換新」方式處理廢品，而需依規定以變賣方式處理。 <br />
財管人員不得不慎。]]></description>
            <dc:creator>wissen</dc:creator>
            <category>廢品處理</category>
            <pubDate>Sat, 31 Oct 2009 18:28:28 +0800</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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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購買新家具或冷氣、冰箱等物，可否讓廠商直接將舊品清運？</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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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一、問題：新購置家具或冷氣、冰箱等物，可否讓廠商直接將舊品清運？<br />
<br />
二、情況：有購買整批沙發欲汰換舊沙發，舊沙發數量龐大，擬請廠商「免費」清運。卻遭會計質疑：<br />
            你怎麼知道廠商怎麼處理沙發？你怎麼知道廠商不會拿去變賣？這樣不等於圖利廠商嗎？<br />
<br />
三、討論：最妥善的處理應是請清潔隊來清運，這樣最沒問題。可是請清潔隊清運得先將大型廢棄家具集中，<br />
                 沙發約有50張，數量龐大，需另花人力搬運，且需有集中存放的空間，而此空間又是得清潔隊車子可到達的地方。<br />
                 實務上很繁瑣浪費人力、物力，如果由廠商直接清運將方便許多。（市面上也有買沙發代為免費清運舊沙發之服務。）<br />
<br />
          查法規「國有財產法」僅規定毫無用途之報廢品可直接銷毀或廢棄，並未規定要如何廢棄。 <br />
        「物品管理手冊」是規定「木質、布質、化學藥品等變質之廢品，得視同垃圾，依廢棄物清理相關規定妥善處理。」<br />
            好像也沒有規定不得由廠商直接清運？（不知其「廢物清理相關規定」為何？）<br />
<br />
            所以如果已先將舊沙發依報廢程序報廢，請新沙發之廠商代為清運有違法嗎？不能如此做嗎？<br />
<br />
 <br />
四、衍生情況： 相同的情況還有：換冷氣機、電視機、冰箱。這類電器一樣龐大難放置。回收價都只有50、100元，沒啥價值，<br />
                              不能由廠商直接清運嗎？<br />
<br />
                                  更換整批欄杆扶手（鐵、不銹鋼），同樣因為量大無處可放，擬由廠商以某一價格收購，直接清運走。<br />
                                會計要求過磅資料。問題是要求廠商將廢棄物載去過磅他們就不願意收了，他們有點像是意思意思幫忙處理，我們也意思意思收一<br />
                               下錢。<br />
                            如果是這樣，符合會計的作法會是 集中放置廢鐵、不鏽鋼扶手欄杆（要放哪裡呀？），請回收廠商來載（願不願意收是一回事），<br />
                             然後回收廠商載去過磅，開立證明後付錢。  處理流程一樣繁雜。<br />
                              而收廢鐵這個狀況，因為汰換下來的欄杆、扶手並沒有列帳，所以好像並無相關規定。<br />
<br />
 不知道大家都是怎麼處理的呢？  <br />
<br />
五、參考法規：<br />
<br />
國有財產法：<br />
六十六、報廢之財產，不再以財產列管，其後續處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經評估後，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br />
（一）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<br />
（二）再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適合別項用途者或其整件中有部分附屬設備，於拆除後可供使用者。<br />
（三）轉撥：可無價轉讓他人使用者。<br />
（四）交換：可與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交換使用者。<br />
（五）銷毀或廢棄：毫無用途者。<br />
<br />
物品管理手冊：<br />
三十四、廢品銷毀應注意下列事項：<br />
（一）木質、布質、化學藥品等變質之廢品，得視同垃圾，依廢棄物清理相關規定妥善處理。<br />
（二）廢品銷毀應經權責機關核定。<br />
（三）銷毀不能利用之物品，依照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規定金額造具清冊，報經主管機關核定或轉送審計機關審核同意後為之；其屬經管機關權限者，由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<br />
（四）廢品銷毀後，應於原核准之廢品處理清單備註欄，註明銷毀日期，並加蓋銷毀人及監毀人印章。]]></description>
            <dc:creator>wissen</dc:creator>
            <category>廢品處理</category>
            <pubDate>Sat, 29 Aug 2009 07:58:1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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