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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家庭外勞應納入長照體系</title>
        <description>2011-04-29 中國時報 【陳正芬、王增勇】 
    　目前正在立法院審議的行政院《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對於多達十八萬的家庭外籍看護工，僅規範其應受訓練，我們認為不足以解決目前外籍家庭看護工與長期照顧雙軌制所造成的諸多問題。政府需要更積極地將外籍家庭看護工整合進入長期照顧體系，才足以保障照顧服務品質與外勞的勞動權益。 

    　目前政府規定，使用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能使用政府補助的長期照顧服務，因此形成雙軌制度，民眾被迫在外籍家庭看護工與國內長期照顧之間做出抉擇。自一九九二年開放外勞以來，因為國內長照服務的不足，外勞成為民眾不得不的選擇，此一「補充性」人力之人數從一九九二年的三○六人一路攀升至二○一一年的十八萬多人。相對地，同時期政府大力發展的本國居家服務使用人數，卻僅及家庭外籍看護工人數的十三％。 

    　相較於以鐘點計算且僅在日間時段提供的居家服務，對許多有職照顧者而言，若下班後還須承擔照顧責任，體力往往不堪負荷，提供二十四小時貼身照顧的外籍監護工，無疑具備服務時間高度彈性的優點。另一方面，須遠離家園與親人、長期被貼上「不孝」汙名的機構式服務，往往成為最後的選項。致使外籍看護工脫胎換骨成為符合我國孝道傳統的在地老化服務模式。 

    　但是，長照政策將雇用外勞家庭排除在國內長照服務之外的效應是，讓家庭與外勞獨自承擔照顧重度失能者的負荷，導致家庭外勞照顧是透過違反相關勞動法規與剝削外籍看護工的形式執行。絕大多數的外籍看護工皆與被看護者同居一室，看護工常難以獲得足夠的休息；外籍看護工在雇主要求下違法從事管路照護或更換的情況更是屢見不鮮。雇主濫用外籍看護工的結果即是照顧品質的下降；例如外籍看護工因身心負荷，致使工作疏忽而致被照顧者跌倒受傷。剝奪外籍看護的勞動權益，實則是間接損害了對被照顧者的照顧品質，也讓台灣人權記錄留下汙點。 

    　我們必須認清一個事實：外籍看護工早已成為我國主要的長期照顧人力。為了改變雙軌分立的長期照顧政策，外籍看護工應被納入長期照顧政策架構下整體考量，《長期照護服務法》不僅不應排除家庭外籍看護工的適用，更應讓本法成為終結雙軌制長期照顧體系的開始。我們建議以下步驟： 

    　首先，讓外籍看護工的管理訓練與勞動條件逐漸與本國籍居家服務員趨於一致，落實每工作六天給予一天休假日的勞動條件。其次，應規範人力仲介公司的業務侷限於外籍看護工的人力媒合，外籍看護工進入家庭場域後的管理與指導，應由熟悉家庭內照顧工作的居家服務單位進行，讓國內重度失能者都可一體納入長照體系的管理與支持中。目前雇主繳納的每月兩千元就業安定費，應可勻撥部分成為家庭外勞督導方案的財源，同時不額外增加雇主的負擔，而又能夠確保服務的品質。而看護工休假或返國期間的人力需求亦可透過居家服務單位協助雇主媒合本國居家服務的進入。 

    　最後，我們建議逐步將家庭外勞的聘僱模式由目前的個人聘僱改成居家服務機構聘僱，根本解決家庭外勞勞動權益無法被保障的問題；同時也讓雇用外勞的家庭可以要求機構對外勞的教育訓練與服務品質負起責任。 

    　唯有外籍看護工與本國籍長期照顧體系逐步銜接與配合，才有可能讓外籍看護工的勞動條件獲得保障，如此，方有可能讓雇主與外籍看護工之間的關係，不再是支配與剝削的衝突，而可有機會發展為互賴與互信的伙伴關係，也才能保障被照顧者的品質。（陳正芬為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助理教授，王增勇為政治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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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244,12187,12187#msg-12187</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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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家庭外勞應納入長照體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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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1-04-29 中國時報 【陳正芬、王增勇】 <br />
    　目前正在立法院審議的行政院《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對於多達十八萬的家庭外籍看護工，僅規範其應受訓練，我們認為不足以解決目前外籍家庭看護工與長期照顧雙軌制所造成的諸多問題。政府需要更積極地將外籍家庭看護工整合進入長期照顧體系，才足以保障照顧服務品質與外勞的勞動權益。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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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政府規定，使用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能使用政府補助的長期照顧服務，因此形成雙軌制度，民眾被迫在外籍家庭看護工與國內長期照顧之間做出抉擇。自一九九二年開放外勞以來，因為國內長照服務的不足，外勞成為民眾不得不的選擇，此一「補充性」人力之人數從一九九二年的三○六人一路攀升至二○一一年的十八萬多人。相對地，同時期政府大力發展的本國居家服務使用人數，卻僅及家庭外籍看護工人數的十三％。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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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較於以鐘點計算且僅在日間時段提供的居家服務，對許多有職照顧者而言，若下班後還須承擔照顧責任，體力往往不堪負荷，提供二十四小時貼身照顧的外籍監護工，無疑具備服務時間高度彈性的優點。另一方面，須遠離家園與親人、長期被貼上「不孝」汙名的機構式服務，往往成為最後的選項。致使外籍看護工脫胎換骨成為符合我國孝道傳統的在地老化服務模式。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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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長照政策將雇用外勞家庭排除在國內長照服務之外的效應是，讓家庭與外勞獨自承擔照顧重度失能者的負荷，導致家庭外勞照顧是透過違反相關勞動法規與剝削外籍看護工的形式執行。絕大多數的外籍看護工皆與被看護者同居一室，看護工常難以獲得足夠的休息；外籍看護工在雇主要求下違法從事管路照護或更換的情況更是屢見不鮮。雇主濫用外籍看護工的結果即是照顧品質的下降；例如外籍看護工因身心負荷，致使工作疏忽而致被照顧者跌倒受傷。剝奪外籍看護的勞動權益，實則是間接損害了對被照顧者的照顧品質，也讓台灣人權記錄留下汙點。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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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必須認清一個事實：外籍看護工早已成為我國主要的長期照顧人力。為了改變雙軌分立的長期照顧政策，外籍看護工應被納入長期照顧政策架構下整體考量，《長期照護服務法》不僅不應排除家庭外籍看護工的適用，更應讓本法成為終結雙軌制長期照顧體系的開始。我們建議以下步驟：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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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讓外籍看護工的管理訓練與勞動條件逐漸與本國籍居家服務員趨於一致，落實每工作六天給予一天休假日的勞動條件。其次，應規範人力仲介公司的業務侷限於外籍看護工的人力媒合，外籍看護工進入家庭場域後的管理與指導，應由熟悉家庭內照顧工作的居家服務單位進行，讓國內重度失能者都可一體納入長照體系的管理與支持中。目前雇主繳納的每月兩千元就業安定費，應可勻撥部分成為家庭外勞督導方案的財源，同時不額外增加雇主的負擔，而又能夠確保服務的品質。而看護工休假或返國期間的人力需求亦可透過居家服務單位協助雇主媒合本國居家服務的進入。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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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我們建議逐步將家庭外勞的聘僱模式由目前的個人聘僱改成居家服務機構聘僱，根本解決家庭外勞勞動權益無法被保障的問題；同時也讓雇用外勞的家庭可以要求機構對外勞的教育訓練與服務品質負起責任。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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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唯有外籍看護工與本國籍長期照顧體系逐步銜接與配合，才有可能讓外籍看護工的勞動條件獲得保障，如此，方有可能讓雇主與外籍看護工之間的關係，不再是支配與剝削的衝突，而可有機會發展為互賴與互信的伙伴關係，也才能保障被照顧者的品質。（陳正芬為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助理教授，王增勇為政治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副教授）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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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公共議題</category>
            <pubDate>Fri, 29 Apr 2011 12:22:5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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