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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特稿】是誰造成中科三期的大災難？ / 台灣環境資訊中心 2010-08-06</title>
        <description>【特稿】是誰造成中科三期的大災難？ 
出處：http://e-info.org.tw/node/58063
作者：朱淑娟(本報特約記者)

中科三期七星基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分別裁准對環保署「假處分」、國科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停止執行」，七星基地應立即停工。環保署昨(5日)表示會照裁定文辦理，收到文後7日內，逕命國科會中科管理局，在七星基地重新通過環評審查前，停止實施「開發行為」，直到重新通過環評為止。



而所謂「停止開發行為」，環保署綜計處長葉俊宏說，指的是環評法第4條規範的開發行為，包括「該行為之規劃、進行、及完成後的使用」，也就是七星基地內已營運的旭能光電、等待裝機的友達，以及一切工程都要停工。

葉俊宏表示，只能將裁定文轉給國科會，至於依國科會如果不停工，環評法也無權過問，但法院可強制執行。

環保署、國科會將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但即使提抗告也要停工。

緊緊咬住環評法第14條的自我解釋

環保署再度緊緊咬住環評法第14條，且出示法務部公文支持環保署對條文的解釋。這個解釋與之前的說法無異，就是：環評法第14條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評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書未經認可前，始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葉俊宏說，從1994年環評法實施以來，環保署對此條文中所謂「未經完成審查或認可」的見解是「自始未經環評審查」。中科三期「已完成審查且公告結論」，所以不適用環評法第14條，沒有「其經許可者無效」這回事。

環評法第14條猶待歷史大辯論

不過有關環評法第14條的解釋已成公案，不是環保署說了算，猶待歷史大辯論。

事實上包括高等行政法院、許多法律學者的見解是：環評法第14條第1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評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經許可者無效。」這句話再明白不過，意思就是「環評審查沒通過的案子不能核發開發許可」。

法官在裁定書中指出，「許可」的前提是受環評審查結論之拘束，環評未經完成審查或未認可，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否則許可無效，而且「行政處分之無效為自始、當然、絕對無效。」故環評審查結論，直接影響開發行為之許可與否。

法官認為，立法者藉此條文將開發行為之許可效力與環評審查結論的效力互相結合，明揭「無環評、無許可、無開發」之意旨。如果說，環評審查結論撤銷後已核發的開發行為許可只是違法而得撤銷、尚非無效，則根本就不需要設這一個規定。以此立法意旨，國科會所核發的之原處分（許可）係屬無效。

行政程序法的「公益」誰來裁量？

葉俊宏說，法院撤銷環評結論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科會）核發的許可，不能解釋為「當然無效」，而只是得撤銷。至於是否撤銷許可，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科會）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裁量，考量因素是「信賴利益與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孰輕孰重。

雖然中科三期七星基地的健康風險評估還在環評審查階段，但環保署新聞稿已說：國科會衡量健康風險初步評估結果、經濟發展、廠商權益及促進就業等整體公益，暫不撤銷。

然而，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是指：原處分機關（國科會）「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也就是說，這個「得依職權」只是授權主管機關的作為，並不是說主管機關可以不顧民意，自己任意決定。

也就是說，所謂「信賴利益」與「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孰輕孰重必須由公眾檢視，不是官方說了算。請問國科會，在做此裁量時，問過「撤銷後所卻維護之公益」那一方嗎？

是誰造成「中華民國的大災難？」

昨天葉俊宏用「中華民國的大災難」來形容七星基地的停工。他說的沒錯，這的確是一場災難，但究竟是誰造成這場災難？

前環評委員徐光蓉指，七星基地環評是史上少見相當審得最快的案子，2006年3月才送審、6月就通過、7月公告。而且此案也在環評會中動用表決權，在官派代表到齊下此案表決過關（多數學者專家委員投反對票）。

官派委員是環評的大災難

如果環保署要一再強調「環評會是多數決，公正客觀的審查」，請先修改環評委員遴選辦法，取消官方代表7名，全數由民間學者專家擔任。葉俊宏昨數度強調未來要修環評法，免得重演中科三期環評被撤的災難。

如果真要修，就先把官派委員取消，因為這才是造成這場災難的源頭。然後遴選委員時不要像現在由環保署長勾選，應像專家會議一樣由各方推薦。

行政院是環評的大災難

國、民兩黨都一樣，只要是行政院跟財團喬好的「重大開發案」，就一邊強調不能不開發，一遇到質疑立即強調：「只要環評通過就開發」。可憐環保署，夾在中間左右為難，怎麼辦？任誰都會選擇聽長官（行政院）的話吧。

中科三期七星基地審查時鬧出前行政院副院長蔡英文關說環評委員，如今行政院長吳敦義也是，環評委員都還沒決定中科四期廢水排那，他就先喬好海洋放流的方案。而國光石化還在審，經濟部長竟然可跟業者手牽手舉行記者會說：「台灣不能沒有石化業」。

一位官員私下跟環保團體抱怨：「這種案子你們要擋就到行政院，到我們環保署、營建署都沒有用了啊，只是為難我們而已。」

前環保署長陳重信下台那天，致詞時也說：「不要欺負我們細漢ㄟ」，因為很多政策都是行政院決定，美國環保人士都是去白宮抗議，他嗆環保團體：「你們應該去包圍總統府」。

所以，如果行政院不停止指使環評會，那就像葉俊宏今天說的，修掉環評法中的否決權。不要再假民主程序搞真護航，這樣官方、民間都很累。

環評法是環評的大災難

行政程序法的存在，就是讓人民有機會挑戰政府錯誤的行政處分。就像個人或企業被開罰單，如覺被開得無理，當然可以尋求訴願、訴訟等方法替自己討回公道。

環評結論也是一樣，如覺環評通過無理，人民當然可以依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追究。但葉俊宏今天說，如果蓋了房子事後，法院判許可無效變違章，要拆房子，可以這樣嗎？這不是大災難嗎？

問題是，如果是違章，當然要拆不是嗎？不然國家設行政程序法用意何在？如果法院都判了違章還不用拆，那台灣還要政府嗎？

會把環評法第14條解釋成「自始未做環評才適用」的環保署，請問要不要乾脆修法時一舉廢除環評法？</description>
        <link>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157,7358,7358#msg-7358</link>
        <lastBuildDate>Fri, 13 Mar 2026 07:14:00 +0800</lastBuild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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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特稿】是誰造成中科三期的大災難？ / 台灣環境資訊中心 2010-08-06</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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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特稿】是誰造成中科三期的大災難？ <br />
出處：http://e-info.org.tw/node/58063<br />
作者：朱淑娟(本報特約記者)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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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三期七星基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分別裁准對環保署「假處分」、國科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停止執行」，七星基地應立即停工。環保署昨(5日)表示會照裁定文辦理，收到文後7日內，逕命國科會中科管理局，在七星基地重新通過環評審查前，停止實施「開發行為」，直到重新通過環評為止。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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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所謂「停止開發行為」，環保署綜計處長葉俊宏說，指的是環評法第4條規範的開發行為，包括「該行為之規劃、進行、及完成後的使用」，也就是七星基地內已營運的旭能光電、等待裝機的友達，以及一切工程都要停工。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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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俊宏表示，只能將裁定文轉給國科會，至於依國科會如果不停工，環評法也無權過問，但法院可強制執行。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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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國科會將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但即使提抗告也要停工。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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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緊咬住環評法第14條的自我解釋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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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再度緊緊咬住環評法第14條，且出示法務部公文支持環保署對條文的解釋。這個解釋與之前的說法無異，就是：環評法第14條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評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書未經認可前，始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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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俊宏說，從1994年環評法實施以來，環保署對此條文中所謂「未經完成審查或認可」的見解是「自始未經環評審查」。中科三期「已完成審查且公告結論」，所以不適用環評法第14條，沒有「其經許可者無效」這回事。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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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法第14條猶待歷史大辯論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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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有關環評法第14條的解釋已成公案，不是環保署說了算，猶待歷史大辯論。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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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包括高等行政法院、許多法律學者的見解是：環評法第14條第1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評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經許可者無效。」這句話再明白不過，意思就是「環評審查沒通過的案子不能核發開發許可」。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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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裁定書中指出，「許可」的前提是受環評審查結論之拘束，環評未經完成審查或未認可，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否則許可無效，而且「行政處分之無效為自始、當然、絕對無效。」故環評審查結論，直接影響開發行為之許可與否。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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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立法者藉此條文將開發行為之許可效力與環評審查結論的效力互相結合，明揭「無環評、無許可、無開發」之意旨。如果說，環評審查結論撤銷後已核發的開發行為許可只是違法而得撤銷、尚非無效，則根本就不需要設這一個規定。以此立法意旨，國科會所核發的之原處分（許可）係屬無效。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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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的「公益」誰來裁量？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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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俊宏說，法院撤銷環評結論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科會）核發的許可，不能解釋為「當然無效」，而只是得撤銷。至於是否撤銷許可，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科會）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裁量，考量因素是「信賴利益與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孰輕孰重。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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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中科三期七星基地的健康風險評估還在環評審查階段，但環保署新聞稿已說：國科會衡量健康風險初步評估結果、經濟發展、廠商權益及促進就業等整體公益，暫不撤銷。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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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是指：原處分機關（國科會）「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也就是說，這個「得依職權」只是授權主管機關的作為，並不是說主管機關可以不顧民意，自己任意決定。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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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所謂「信賴利益」與「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孰輕孰重必須由公眾檢視，不是官方說了算。請問國科會，在做此裁量時，問過「撤銷後所卻維護之公益」那一方嗎？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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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造成「中華民國的大災難？」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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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葉俊宏用「中華民國的大災難」來形容七星基地的停工。他說的沒錯，這的確是一場災難，但究竟是誰造成這場災難？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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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環評委員徐光蓉指，七星基地環評是史上少見相當審得最快的案子，2006年3月才送審、6月就通過、7月公告。而且此案也在環評會中動用表決權，在官派代表到齊下此案表決過關（多數學者專家委員投反對票）。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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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派委員是環評的大災難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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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環保署要一再強調「環評會是多數決，公正客觀的審查」，請先修改環評委員遴選辦法，取消官方代表7名，全數由民間學者專家擔任。葉俊宏昨數度強調未來要修環評法，免得重演中科三期環評被撤的災難。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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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要修，就先把官派委員取消，因為這才是造成這場災難的源頭。然後遴選委員時不要像現在由環保署長勾選，應像專家會議一樣由各方推薦。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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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是環評的大災難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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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兩黨都一樣，只要是行政院跟財團喬好的「重大開發案」，就一邊強調不能不開發，一遇到質疑立即強調：「只要環評通過就開發」。可憐環保署，夾在中間左右為難，怎麼辦？任誰都會選擇聽長官（行政院）的話吧。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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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三期七星基地審查時鬧出前行政院副院長蔡英文關說環評委員，如今行政院長吳敦義也是，環評委員都還沒決定中科四期廢水排那，他就先喬好海洋放流的方案。而國光石化還在審，經濟部長竟然可跟業者手牽手舉行記者會說：「台灣不能沒有石化業」。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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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官員私下跟環保團體抱怨：「這種案子你們要擋就到行政院，到我們環保署、營建署都沒有用了啊，只是為難我們而已。」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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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環保署長陳重信下台那天，致詞時也說：「不要欺負我們細漢ㄟ」，因為很多政策都是行政院決定，美國環保人士都是去白宮抗議，他嗆環保團體：「你們應該去包圍總統府」。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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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行政院不停止指使環評會，那就像葉俊宏今天說的，修掉環評法中的否決權。不要再假民主程序搞真護航，這樣官方、民間都很累。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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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法是環評的大災難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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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的存在，就是讓人民有機會挑戰政府錯誤的行政處分。就像個人或企業被開罰單，如覺被開得無理，當然可以尋求訴願、訴訟等方法替自己討回公道。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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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結論也是一樣，如覺環評通過無理，人民當然可以依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追究。但葉俊宏今天說，如果蓋了房子事後，法院判許可無效變違章，要拆房子，可以這樣嗎？這不是大災難嗎？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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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如果是違章，當然要拆不是嗎？不然國家設行政程序法用意何在？如果法院都判了違章還不用拆，那台灣還要政府嗎？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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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把環評法第14條解釋成「自始未做環評才適用」的環保署，請問要不要乾脆修法時一舉廢除環評法？]]></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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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環保生態</category>
            <pubDate>Sun, 15 Aug 2010 15:38:4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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