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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116 年度原住民族傳統技藝及文化人才培育補助計畫</title>
        <description>116 年度原住民族傳統技藝及文化人才培育補助計畫
壹、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貳、緣由：
監察院最新調查研究指出，政府在文化資產推動上常有預算匱乏及人
才不足的情形，並對未來傳統匠師的需求數提出警訊，預估每年缺乏數量
達 430 人，造成我國文化保存推動上的人才斷層。
臺灣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豐富而多元，各族群有其獨特文化內涵，原住
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為延續原住民族文化及在地知識傳承，針對原
住民族傳統建築建造或修復、傳統造船技術保存、祭儀文化及傳統工藝等
4 種瀕危技藝及文化提出改善方案，期提升地方文化保存之素養及實踐知
能，並強化與部落間連結，共同推動地方知識實踐與傳承，以促進原住民
族文化及人才的扎根。
參、計畫目標：
一、培力原住民族傳統建築修復、傳統造船技術（含航海知識建構及實
踐）、祭儀文化及傳統工藝人才。
二、厚植在地文化資源，推動部落營造與文化發展。
三、促進部落與原住民青年連結，強化文化扎根與傳承。
肆、實施期程：自 116 年 1 月 1 日至 116 年 11 月 30 日止（視執行單位期程辦
理）。
伍、補助對象：
一、原住民。
二、原住民團體：指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
員、理監事、董監事之人數及其持股比率，各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法
人、機構或其他團體。原住民合作社係指原住民社員超過該合作社社
員總數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陸、補助計畫類別：
一、原住民族傳統建築建造或修復：為承襲祖先的山林智慧，以就地取材
方式，建造或修復如：原住民族竹屋、木屋、石板屋…等傳統建築。
2
二、原住民族傳統造船技術復振：為承襲祖先的海洋文化，利用傳統素材
建造如：獨木舟、竹筏帆船及拼板舟等船舶，最後並經實地航行測試
完成。
三、原住民族傳統祭儀文化傳習：以傳統文化規範選任學習者，經部落巫
師或祭師親自指導，實際參與並傳習如：邵族 lus’an 祖靈祭、賽夏族
祈天祭（’Oemowaz ka kawas）及排灣族 masalut / masuvaqu 小米收穫
祭等傳統儀式。
四、原住民族傳統工藝，補助內容如下：
(一) 編織類：如-苧麻編織、棕櫚纖維編織、香蕉絲編織、竹籐編、竹
編等。
(二) 製陶類。
(三) 雕刻類。
(四) 金屬工藝類。
(五) 其他類：如-拍刺、揉皮技術等原住民族傳統工藝。
柒、補助額度：
一、原住民族傳統家屋修復：以新臺幣（以下同）50 萬元為補助上限。
二、原住民族傳統造船技術：以 50 萬元為補助上限。
三、原住民族傳統祭儀文化：以 30 萬元為補助上限。
四、原住民族傳統工藝：以 30 萬元為補助上限。
捌、經費編列標準：
一、共同補助項目-工作津貼：
(一) 傳習師：
1. 最高每人 1 萬 2,000 元/月（參考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
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之兼任研究助理額度編列）。
2. 每月傳習時數不得低於 24 小時。
(二) 學習員：
1. 最高每人 6,000 元/月。
2. 每月學習時數至少 30 小時（上課時數至少 24 小時，含自行練
習、參與傳習項目相關課程，或跟隨傳習師進行教學推廣至少 6
小時） 。
3
二、其他補助項目：
(一) 材料費：為辦理培訓所需之材料費。
(二) 餐費：每人每餐以 120 元為上限。
(三) 工具及耗材：為辦理培訓所需用到之工具、耗材。
(四) 差旅費：為執行本案所需之差旅交通或住宿費，惟核銷支出憑證需
符合「國內出差旅費報支要點」及本會相關補充規定覈實檢據核銷，
差旅費補助總額以不超過 2 萬元為原則，屆時需檢據原始憑證核
銷。
(五) 印刷費。
(六) 保險費。
(七) 其他於計畫內之執行項目。
玖、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或個人應於 115 年 10 月 30 日前依規定格式（如附件
1 至 5）提報相關資料 1 份（含電子檔）至本會申請。
壹拾、審查方式、標準：
一、計畫審查方式：
(一) 由本會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就申請團體或個人提報
計畫進行審查，未通過者不予補助。
(二) 曾獲本計畫補助者，應檢附前一年度（或歷次）計畫執行成果及
成果延續說明，供審查委員參考；未檢附者，該項不予計分。
二、審查標準：
(一) 計畫內容之可行性及其重要性（30%）。
(二) 計畫內容之永續性及其影響（30%）。
(三) 與在地部落或組織連結程度（20%）。
(四) 計畫經費編列合理性（10%）。
(五) 歷年執行成效及計畫延續性（10%，應檢附資料，否則不計分）
壹拾壹、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請撥：
(一) 第一期款：計畫須經本會核定後，檢具領款收據、核定計畫，
撥付補助總經費 50%。
(二) 第二期款：配合本會辦理期中實地評核會議通過後，檢具第一
4
期核銷資料、領款收據、經費結報明細表及傳習日誌，撥付補
助總經費 30%。
(三) 第三期款：116 年 12 月 31 日前檢具領款收據、經費結報明細
表、傳習日誌及成果報告，撥付補助總經費 20%。
二、經費核銷：
(一) 受補助之團體或個人，執行本計畫經費、核銷結報及結餘款，
應依本會補捐助民間團體個人及學校經費會計作業注意事項規
定辦理。
(二) 於計畫執行完竣後 1 個月內將成果報告書併同電子檔光碟、經
費收支結算表及課程簽到冊函報本會核結。
壹拾貳、計畫成效管理：
一、本計畫定於 116 年 7 月 31 日前辦理期中實地評核會議，以掌握計
畫執行情形及辦理成效；另本會得不定期進行查訪工作進度，並發
函通知改善，後續辦理情形將列入補助案成果考核。
二、計畫執行期間，倘計畫書所列執行項目需辦理變更時，請敘明理由、
變更內容及各項影響評估等，函送本會同意備查。
三、計畫執行期間如有異常情況或違背計畫項目者，本會得要求受補助
之團體或個人限期改善，倘未能於限期改善或有異常情節重大者，
本會得中止計畫並追回補助款。
四、受補助之團體或個人應配合本會政策執行計畫，如未依上述規定將
取消補助計畫。
五、各宣傳資料、書刊及宣傳片等，於適當位置標明補助及指導單位為
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字樣。
六、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七、有關補助費之相關所得稅及勞健保扣繳，由受補助之團體或個人負
責辦理。
八、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時請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
理。
壹拾參、附則：
一、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計畫內容之工作項目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補
5
助。
二、本補助經費僅限原計畫規定之補助項目範圍，且不得使用於出國考
察及出國機票之支出。
三、申請案視同申辦團體或個人已同意本會使用相關資料用於本會之文
書、出版品、學術研究或用於推廣行銷之用途，獲補助之團體或個
人於簽約時須備齊個人資料使用同意書、著作財產授權書及所得扣
繳歸戶切結證明書。
壹拾肆、期中實地評核
一、目的：本計畫之經費撥付機制採 3 階段分期撥付，其中第 2 期款
（佔總經費 30%）之撥付條件為「配合辦理期中實地評核會議通
過」。因此，期中實地評核不僅是單純的管考程序，更是確保本計
畫如期如實執行，也協助受補助單位排解執行困境，並將實際執行
狀況作為本會精進推動計畫之參據。
二、受評核單位：116 年度核定補助之單位。
三、評核方式：本計畫包含四大補助類別，針對各別類別屬性設定查核
重點，並邀請相關領域學者或具備長期田野工作實務之專家擔任評
核委員。
(一) 評核範圍與類別規範
1. 原住民族傳統建築建造或修復
本類別涉及原住民族竹屋、木屋、石板屋等傳統結構之實體工
程。評核重點在於受補助者是否確實落實「就地取材」與「承襲
祖先山林智慧」之核心價值。
2. 原住民族傳統造船技術復振
包含獨木舟、竹筏帆船及拼板舟之復原。由於造船涉及航行安全
與複雜之海洋知識，評核需確認其船體建造是否符合傳統工法，
並特別關注計畫是否規劃最終之「實地航行測試」。
3. 原住民族傳統祭儀文化傳習
祭儀傳承具備高度之神聖性，其評核重點在於學習者選任是否符
合傳統規範，以及是否由巫師或祭師親自指導。
6
4. 原住民族傳統工藝
涵蓋編織、製陶、雕刻、金屬工藝及拍刺、揉皮等技術。評核焦
點在於圖騰詮釋、工序完整性以及作品之文化意涵，並確認學習
員是否確實掌握核心技法。
(二)評核組織架構與委員組成：評核小組由 3 人組成，成員包含本
會代表及專家學者，分工如下表：
 成員 分工
本會代表（主持
人）1 人
負責會議程序之主持、行政決策與計畫目標
符合性之判定。
專家學者（外
聘）2 人
針對各族群技藝、人類學研究、社造方法或
文化保存提供專業意見。
四、實地評核流程：期中實地評核辦理地點以執行單位之「計畫執行地
點」或「部落傳習場域」為主，每次評核作業時間長度預計為 1.5
至 2 小時，流程依據各類別傳習工作性質調整順序，原則上包含工
作進度說明、書面及帳務資料查閱、綜合座談、意見回饋。
五、評核流程表：（將依各場次性質調整）
內容項目
時間
（分鐘）
說明
主持人致詞
及人員介紹
5
由原民會核派主持人開場，確
認受補助單位之主要執行者及
傳習師在場。
執行單位
工作進度簡報
10
說明自核定日起至評核當日之
進度、傳習時數統計及初期成
果展現。
查閱相關書面 15 委員檢視課程簽到表、傳習日
7
內容項目
時間
（分鐘）
說明
與帳務資料 誌、原始支出憑證與核銷明
細。
現地查訪
與實地檢測
50
前往技藝實作現場（如建築基
地、工坊或祭儀場地），觀察
師生互動。
委員內部會議
與評分撰寫
10
評核小組依據指標項目給分，
並形成「繼續執行」或「限期
改善」之結論。
綜合座談
與意見回饋
25
委員針對查核發現提供改善建
議，受補助單位進行問題澄清
與意見交流。
結論 5
確認評核紀錄，由委員簽署
「期中訪視資料表」。
六、評核指標
(一)評核項目及配分
項目類
別
配分
（滿分 100）
重點評核項目
執行進度 20 分
1. 檢查工作進度是否符合原計畫之
甘特圖規劃 。
2. 若有執行項目變更，是否已敘明
理由並函送原民會備查 。
3. 無重大異常情況或違背計畫項目
之情事 。
8
項目類
別
配分
（滿分 100）
重點評核項目
核心指標 40 分
1. 可行性與重要性（15 分）：傳統
建築、造船、祭儀或工藝傳習是否
如實進行 。
2. 人才培力成果（10 分）：學習員
參與培訓人數是否達標，且技術
有實質成長 。
3. 在地連結性（15 分）：是否與部
落組織有實質連結與共識。
現場實
績證明
30 分
1. 傳習時數（15 分）：傳習師每月
是否確實授課至少 24 小時；學習
員每月學習是否至少 30 小時。
2. 佐證完整度（15 分）：現場是否
備齊課程簽到冊、培訓照片集錦
等實地記錄 。
行政與財
務健全度
10 分
1. 經費編列與支用是否符合標準。
2. 原始憑證是否整理齊全。
(二)期中評核之判定與後續處置
1. 合格分數：75 分。
2. 合格處理： 評核通過後，檢具第一期核銷資料、領款收據及明
細表，撥付第 2 期款（補助總經費 30%）。
3. 不合格處理：
(1) 限期改善： 倘有異常，本會得要求受補助者限期改善，改
善情形列入成果考核 。
(2) 中止計畫： 倘未能於限期改善或情節重大者，本會得中止
計畫並追回補助款 。</description>
        <link>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128,94728,94728#msg-94728</link>
        <lastBuildDate>Sun, 25 Oct 2026 14:55:04 +0800</lastBuildDate>
        <generator>Phorum 5.2.7</gene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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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116 年度原住民族傳統技藝及文化人才培育補助計畫</title>
            <link>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128,94728,94728#msg-94728</link>
            <description><![CDATA[116 年度原住民族傳統技藝及文化人才培育補助計畫<br />
壹、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br />
貳、緣由：<br />
監察院最新調查研究指出，政府在文化資產推動上常有預算匱乏及人<br />
才不足的情形，並對未來傳統匠師的需求數提出警訊，預估每年缺乏數量<br />
達 430 人，造成我國文化保存推動上的人才斷層。<br />
臺灣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豐富而多元，各族群有其獨特文化內涵，原住<br />
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為延續原住民族文化及在地知識傳承，針對原<br />
住民族傳統建築建造或修復、傳統造船技術保存、祭儀文化及傳統工藝等<br />
4 種瀕危技藝及文化提出改善方案，期提升地方文化保存之素養及實踐知<br />
能，並強化與部落間連結，共同推動地方知識實踐與傳承，以促進原住民<br />
族文化及人才的扎根。<br />
參、計畫目標：<br />
一、培力原住民族傳統建築修復、傳統造船技術（含航海知識建構及實<br />
踐）、祭儀文化及傳統工藝人才。<br />
二、厚植在地文化資源，推動部落營造與文化發展。<br />
三、促進部落與原住民青年連結，強化文化扎根與傳承。<br />
肆、實施期程：自 116 年 1 月 1 日至 116 年 11 月 30 日止（視執行單位期程辦<br />
理）。<br />
伍、補助對象：<br />
一、原住民。<br />
二、原住民團體：指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<br />
員、理監事、董監事之人數及其持股比率，各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法<br />
人、機構或其他團體。原住民合作社係指原住民社員超過該合作社社<br />
員總數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br />
陸、補助計畫類別：<br />
一、原住民族傳統建築建造或修復：為承襲祖先的山林智慧，以就地取材<br />
方式，建造或修復如：原住民族竹屋、木屋、石板屋…等傳統建築。<br />
2<br />
二、原住民族傳統造船技術復振：為承襲祖先的海洋文化，利用傳統素材<br />
建造如：獨木舟、竹筏帆船及拼板舟等船舶，最後並經實地航行測試<br />
完成。<br />
三、原住民族傳統祭儀文化傳習：以傳統文化規範選任學習者，經部落巫<br />
師或祭師親自指導，實際參與並傳習如：邵族 lus’an 祖靈祭、賽夏族<br />
祈天祭（’Oemowaz ka kawas）及排灣族 masalut / masuvaqu 小米收穫<br />
祭等傳統儀式。<br />
四、原住民族傳統工藝，補助內容如下：<br />
(一) 編織類：如-苧麻編織、棕櫚纖維編織、香蕉絲編織、竹籐編、竹<br />
編等。<br />
(二) 製陶類。<br />
(三) 雕刻類。<br />
(四) 金屬工藝類。<br />
(五) 其他類：如-拍刺、揉皮技術等原住民族傳統工藝。<br />
柒、補助額度：<br />
一、原住民族傳統家屋修復：以新臺幣（以下同）50 萬元為補助上限。<br />
二、原住民族傳統造船技術：以 50 萬元為補助上限。<br />
三、原住民族傳統祭儀文化：以 30 萬元為補助上限。<br />
四、原住民族傳統工藝：以 30 萬元為補助上限。<br />
捌、經費編列標準：<br />
一、共同補助項目-工作津貼：<br />
(一) 傳習師：<br />
1. 最高每人 1 萬 2,000 元/月（參考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<br />
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之兼任研究助理額度編列）。<br />
2. 每月傳習時數不得低於 24 小時。<br />
(二) 學習員：<br />
1. 最高每人 6,000 元/月。<br />
2. 每月學習時數至少 30 小時（上課時數至少 24 小時，含自行練<br />
習、參與傳習項目相關課程，或跟隨傳習師進行教學推廣至少 6<br />
小時） 。<br />
3<br />
二、其他補助項目：<br />
(一) 材料費：為辦理培訓所需之材料費。<br />
(二) 餐費：每人每餐以 120 元為上限。<br />
(三) 工具及耗材：為辦理培訓所需用到之工具、耗材。<br />
(四) 差旅費：為執行本案所需之差旅交通或住宿費，惟核銷支出憑證需<br />
符合「國內出差旅費報支要點」及本會相關補充規定覈實檢據核銷，<br />
差旅費補助總額以不超過 2 萬元為原則，屆時需檢據原始憑證核<br />
銷。<br />
(五) 印刷費。<br />
(六) 保險費。<br />
(七) 其他於計畫內之執行項目。<br />
玖、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或個人應於 115 年 10 月 30 日前依規定格式（如附件<br />
1 至 5）提報相關資料 1 份（含電子檔）至本會申請。<br />
壹拾、審查方式、標準：<br />
一、計畫審查方式：<br />
(一) 由本會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就申請團體或個人提報<br />
計畫進行審查，未通過者不予補助。<br />
(二) 曾獲本計畫補助者，應檢附前一年度（或歷次）計畫執行成果及<br />
成果延續說明，供審查委員參考；未檢附者，該項不予計分。<br />
二、審查標準：<br />
(一) 計畫內容之可行性及其重要性（30%）。<br />
(二) 計畫內容之永續性及其影響（30%）。<br />
(三) 與在地部落或組織連結程度（20%）。<br />
(四) 計畫經費編列合理性（10%）。<br />
(五) 歷年執行成效及計畫延續性（10%，應檢附資料，否則不計分）<br />
壹拾壹、經費請撥與核銷：<br />
一、經費請撥：<br />
(一) 第一期款：計畫須經本會核定後，檢具領款收據、核定計畫，<br />
撥付補助總經費 50%。<br />
(二) 第二期款：配合本會辦理期中實地評核會議通過後，檢具第一<br />
4<br />
期核銷資料、領款收據、經費結報明細表及傳習日誌，撥付補<br />
助總經費 30%。<br />
(三) 第三期款：116 年 12 月 31 日前檢具領款收據、經費結報明細<br />
表、傳習日誌及成果報告，撥付補助總經費 20%。<br />
二、經費核銷：<br />
(一) 受補助之團體或個人，執行本計畫經費、核銷結報及結餘款，<br />
應依本會補捐助民間團體個人及學校經費會計作業注意事項規<br />
定辦理。<br />
(二) 於計畫執行完竣後 1 個月內將成果報告書併同電子檔光碟、經<br />
費收支結算表及課程簽到冊函報本會核結。<br />
壹拾貳、計畫成效管理：<br />
一、本計畫定於 116 年 7 月 31 日前辦理期中實地評核會議，以掌握計<br />
畫執行情形及辦理成效；另本會得不定期進行查訪工作進度，並發<br />
函通知改善，後續辦理情形將列入補助案成果考核。<br />
二、計畫執行期間，倘計畫書所列執行項目需辦理變更時，請敘明理由、<br />
變更內容及各項影響評估等，函送本會同意備查。<br />
三、計畫執行期間如有異常情況或違背計畫項目者，本會得要求受補助<br />
之團體或個人限期改善，倘未能於限期改善或有異常情節重大者，<br />
本會得中止計畫並追回補助款。<br />
四、受補助之團體或個人應配合本會政策執行計畫，如未依上述規定將<br />
取消補助計畫。<br />
五、各宣傳資料、書刊及宣傳片等，於適當位置標明補助及指導單位為<br />
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字樣。<br />
六、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br />
七、有關補助費之相關所得稅及勞健保扣繳，由受補助之團體或個人負<br />
責辦理。<br />
八、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時請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<br />
理。<br />
壹拾參、附則：<br />
一、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計畫內容之工作項目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補<br />
5<br />
助。<br />
二、本補助經費僅限原計畫規定之補助項目範圍，且不得使用於出國考<br />
察及出國機票之支出。<br />
三、申請案視同申辦團體或個人已同意本會使用相關資料用於本會之文<br />
書、出版品、學術研究或用於推廣行銷之用途，獲補助之團體或個<br />
人於簽約時須備齊個人資料使用同意書、著作財產授權書及所得扣<br />
繳歸戶切結證明書。<br />
壹拾肆、期中實地評核<br />
一、目的：本計畫之經費撥付機制採 3 階段分期撥付，其中第 2 期款<br />
（佔總經費 30%）之撥付條件為「配合辦理期中實地評核會議通<br />
過」。因此，期中實地評核不僅是單純的管考程序，更是確保本計<br />
畫如期如實執行，也協助受補助單位排解執行困境，並將實際執行<br />
狀況作為本會精進推動計畫之參據。<br />
二、受評核單位：116 年度核定補助之單位。<br />
三、評核方式：本計畫包含四大補助類別，針對各別類別屬性設定查核<br />
重點，並邀請相關領域學者或具備長期田野工作實務之專家擔任評<br />
核委員。<br />
(一) 評核範圍與類別規範<br />
1. 原住民族傳統建築建造或修復<br />
本類別涉及原住民族竹屋、木屋、石板屋等傳統結構之實體工<br />
程。評核重點在於受補助者是否確實落實「就地取材」與「承襲<br />
祖先山林智慧」之核心價值。<br />
2. 原住民族傳統造船技術復振<br />
包含獨木舟、竹筏帆船及拼板舟之復原。由於造船涉及航行安全<br />
與複雜之海洋知識，評核需確認其船體建造是否符合傳統工法，<br />
並特別關注計畫是否規劃最終之「實地航行測試」。<br />
3. 原住民族傳統祭儀文化傳習<br />
祭儀傳承具備高度之神聖性，其評核重點在於學習者選任是否符<br />
合傳統規範，以及是否由巫師或祭師親自指導。<br />
6<br />
4. 原住民族傳統工藝<br />
涵蓋編織、製陶、雕刻、金屬工藝及拍刺、揉皮等技術。評核焦<br />
點在於圖騰詮釋、工序完整性以及作品之文化意涵，並確認學習<br />
員是否確實掌握核心技法。<br />
(二)評核組織架構與委員組成：評核小組由 3 人組成，成員包含本<br />
會代表及專家學者，分工如下表：<br />
 成員 分工<br />
本會代表（主持<br />
人）1 人<br />
負責會議程序之主持、行政決策與計畫目標<br />
符合性之判定。<br />
專家學者（外<br />
聘）2 人<br />
針對各族群技藝、人類學研究、社造方法或<br />
文化保存提供專業意見。<br />
四、實地評核流程：期中實地評核辦理地點以執行單位之「計畫執行地<br />
點」或「部落傳習場域」為主，每次評核作業時間長度預計為 1.5<br />
至 2 小時，流程依據各類別傳習工作性質調整順序，原則上包含工<br />
作進度說明、書面及帳務資料查閱、綜合座談、意見回饋。<br />
五、評核流程表：（將依各場次性質調整）<br />
內容項目<br />
時間<br />
（分鐘）<br />
說明<br />
主持人致詞<br />
及人員介紹<br />
5<br />
由原民會核派主持人開場，確<br />
認受補助單位之主要執行者及<br />
傳習師在場。<br />
執行單位<br />
工作進度簡報<br />
10<br />
說明自核定日起至評核當日之<br />
進度、傳習時數統計及初期成<br />
果展現。<br />
查閱相關書面 15 委員檢視課程簽到表、傳習日<br />
7<br />
內容項目<br />
時間<br />
（分鐘）<br />
說明<br />
與帳務資料 誌、原始支出憑證與核銷明<br />
細。<br />
現地查訪<br />
與實地檢測<br />
50<br />
前往技藝實作現場（如建築基<br />
地、工坊或祭儀場地），觀察<br />
師生互動。<br />
委員內部會議<br />
與評分撰寫<br />
10<br />
評核小組依據指標項目給分，<br />
並形成「繼續執行」或「限期<br />
改善」之結論。<br />
綜合座談<br />
與意見回饋<br />
25<br />
委員針對查核發現提供改善建<br />
議，受補助單位進行問題澄清<br />
與意見交流。<br />
結論 5<br />
確認評核紀錄，由委員簽署<br />
「期中訪視資料表」。<br />
六、評核指標<br />
(一)評核項目及配分<br />
項目類<br />
別<br />
配分<br />
（滿分 100）<br />
重點評核項目<br />
執行進度 20 分<br />
1. 檢查工作進度是否符合原計畫之<br />
甘特圖規劃 。<br />
2. 若有執行項目變更，是否已敘明<br />
理由並函送原民會備查 。<br />
3. 無重大異常情況或違背計畫項目<br />
之情事 。<br />
8<br />
項目類<br />
別<br />
配分<br />
（滿分 100）<br />
重點評核項目<br />
核心指標 40 分<br />
1. 可行性與重要性（15 分）：傳統<br />
建築、造船、祭儀或工藝傳習是否<br />
如實進行 。<br />
2. 人才培力成果（10 分）：學習員<br />
參與培訓人數是否達標，且技術<br />
有實質成長 。<br />
3. 在地連結性（15 分）：是否與部<br />
落組織有實質連結與共識。<br />
現場實<br />
績證明<br />
30 分<br />
1. 傳習時數（15 分）：傳習師每月<br />
是否確實授課至少 24 小時；學習<br />
員每月學習是否至少 30 小時。<br />
2. 佐證完整度（15 分）：現場是否<br />
備齊課程簽到冊、培訓照片集錦<br />
等實地記錄 。<br />
行政與財<br />
務健全度<br />
10 分<br />
1. 經費編列與支用是否符合標準。<br />
2. 原始憑證是否整理齊全。<br />
(二)期中評核之判定與後續處置<br />
1. 合格分數：75 分。<br />
2. 合格處理： 評核通過後，檢具第一期核銷資料、領款收據及明<br />
細表，撥付第 2 期款（補助總經費 30%）。<br />
3. 不合格處理：<br />
(1) 限期改善： 倘有異常，本會得要求受補助者限期改善，改<br />
善情形列入成果考核 。<br />
(2) 中止計畫： 倘未能於限期改善或情節重大者，本會得中止<br />
計畫並追回補助款 。]]></description>
            <dc:creator>cmchao</dc:creator>
            <category>原住民</category>
            <pubDate>Sat, 05 Sep 2026 10:32:5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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