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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庫巴之火:原住民族自治專論之七：部落培力</title>
        <description>庫巴之火:原住民族自治專論之七：部落培力


巴蘇亞˙博伊哲努

《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以宣示、概括與描繪等方式，規範自治決定與籌備、區域、與地方政府關係、自治推動過程、自治財源、自治區居民平等原則等事項，嘗試鉅細靡遺呈現自治事項。

惟由於原住民族各族群的人口、分布區域、社會文化、組織型態、族群混居情形、資源以及現下可能擁有的自治條件、共識等，都有很大差異，意圖由一套完全一致的模式去處理所有族群的自治事務，並不符合實際。

所以各族群自治籌備團體必須要回歸族群與部落的情境，經由共同的討論與設計，創造最適合本身需求的自治模式。這種由下而上的草根行動，可以在推動的過程中，逐步凝聚族群的共識，讓基層的民眾實際參與這種重大的制度改變，完成培力與意識的覺醒。

在國家宣示原住民族自治為可行並建構自治基礎法源之際，遭人詬病者是迴避有爭議的資源分配、自治事項較預期萎縮、自治體與中央和地方的關係權責尚未全盤釐清，以及對何時自治、自治區族群關係及權益如何處理、自治區實際財源項目、自治區範圍、自治區人事任用制度、自治區與台灣整體社會的關係等事項，仍有一些疑點需要加以確定。

惟在「台灣原住民族自治確實可行」的共識下，政府部門決定先完成實質程序的立法，在漸進有節的推動步驟中，漸次處理政府機關間存在的扞格，澄清疑慮，讓台灣社會了解並接受民族自治，同時讓自治思考回到族群原有的立足點，使原住民族參與並願意承擔自治的責任。

由於過去長期遭受殖民統治，原住民族群與部落原有的各類運作機制均已遭受毀壞或替代，頭目不如村長、學校的教材代替神聖的口碑、生產與銷售機制塑造新的生活方式、一次次選舉撕裂部落族群內部原有的關係；部落環境需要政府補助才能改善；收穫祭要上級贊助才能辦理。

這些現象清楚顯示：原住民族其實已經喪失自己思考、規劃、管理的能力。因此，如果不能從民族的自覺與文化的復振開始著手，我們確實無法期待民族自治是可能達成的，而自覺與復振需要時間；在民族自治體開始構想本身的自治內容為何的過程中，可以刺激與加強族群內部的共識與自信。

而今台灣社會已經逐漸理解原住民族的特殊地位，原住民族群內部也已經逐漸發展自治的動能，現階段最重要的是讓族群、部落在自治形成的過程中積極參與，讓可能產生的爭議與障礙減到最低。

而自治賴以為磐石的傳統領域調查、部落地圖繪製、傳統山川部落名稱回復等，以及攸關自治實務運作的相關法令如《原住民族基本法》（自治依據）、《國家公園法》、《森林法》與《溫泉法》（資源來源）、《原住民族教育法》（民族教育依據）、《原住民族土地海洋法》（自治區域與財源依據）等的折衷斡旋、調整等事項，都需要獲致一定共識後，自治的配套措施才能逐次提出。

當自治不再是口號，而是立法與行政策劃同步操作之時，部落的行動需要在內部的組織予以催促與呼應。

（文化大學中文系教授）</description>
        <link>http://mepopedia.com/forum/read.php?128,10102,10102#msg-10102</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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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庫巴之火:原住民族自治專論之七：部落培力</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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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庫巴之火:原住民族自治專論之七：部落培力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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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蘇亞˙博伊哲努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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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以宣示、概括與描繪等方式，規範自治決定與籌備、區域、與地方政府關係、自治推動過程、自治財源、自治區居民平等原則等事項，嘗試鉅細靡遺呈現自治事項。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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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由於原住民族各族群的人口、分布區域、社會文化、組織型態、族群混居情形、資源以及現下可能擁有的自治條件、共識等，都有很大差異，意圖由一套完全一致的模式去處理所有族群的自治事務，並不符合實際。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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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各族群自治籌備團體必須要回歸族群與部落的情境，經由共同的討論與設計，創造最適合本身需求的自治模式。這種由下而上的草根行動，可以在推動的過程中，逐步凝聚族群的共識，讓基層的民眾實際參與這種重大的制度改變，完成培力與意識的覺醒。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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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宣示原住民族自治為可行並建構自治基礎法源之際，遭人詬病者是迴避有爭議的資源分配、自治事項較預期萎縮、自治體與中央和地方的關係權責尚未全盤釐清，以及對何時自治、自治區族群關係及權益如何處理、自治區實際財源項目、自治區範圍、自治區人事任用制度、自治區與台灣整體社會的關係等事項，仍有一些疑點需要加以確定。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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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在「台灣原住民族自治確實可行」的共識下，政府部門決定先完成實質程序的立法，在漸進有節的推動步驟中，漸次處理政府機關間存在的扞格，澄清疑慮，讓台灣社會了解並接受民族自治，同時讓自治思考回到族群原有的立足點，使原住民族參與並願意承擔自治的責任。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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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過去長期遭受殖民統治，原住民族群與部落原有的各類運作機制均已遭受毀壞或替代，頭目不如村長、學校的教材代替神聖的口碑、生產與銷售機制塑造新的生活方式、一次次選舉撕裂部落族群內部原有的關係；部落環境需要政府補助才能改善；收穫祭要上級贊助才能辦理。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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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現象清楚顯示：原住民族其實已經喪失自己思考、規劃、管理的能力。因此，如果不能從民族的自覺與文化的復振開始著手，我們確實無法期待民族自治是可能達成的，而自覺與復振需要時間；在民族自治體開始構想本身的自治內容為何的過程中，可以刺激與加強族群內部的共識與自信。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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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今台灣社會已經逐漸理解原住民族的特殊地位，原住民族群內部也已經逐漸發展自治的動能，現階段最重要的是讓族群、部落在自治形成的過程中積極參與，讓可能產生的爭議與障礙減到最低。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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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自治賴以為磐石的傳統領域調查、部落地圖繪製、傳統山川部落名稱回復等，以及攸關自治實務運作的相關法令如《原住民族基本法》（自治依據）、《國家公園法》、《森林法》與《溫泉法》（資源來源）、《原住民族教育法》（民族教育依據）、《原住民族土地海洋法》（自治區域與財源依據）等的折衷斡旋、調整等事項，都需要獲致一定共識後，自治的配套措施才能逐次提出。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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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自治不再是口號，而是立法與行政策劃同步操作之時，部落的行動需要在內部的組織予以催促與呼應。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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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大學中文系教授）]]></description>
            <dc:creator>cmchao</dc:creator>
            <category>原住民</category>
            <pubDate>Fri, 24 Dec 2010 17:04:3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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